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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903刑初467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31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0903刑初467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1]Z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在益阳市顺德城经营门窗店,亏损严重。后周某某想在益阳市赫山区居然之家经营门窗生意,便于2019年9月20日和居然之家万禧城店(甲方)签订了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统一收银服务,乙方周某某须在送货之前要求消费者将货款和相关费用交至收银台,无论何种情况,乙方不得代顾客缴纳货款。乙方私自进行收银或者未能要求消费者将所有货款和相关费用交至甲方,或者将在甲方卖场合谈的业务转移他处,甲方视同以乙方逃单并对乙方处以违约金,甲方按约定返款给乙方等。

签订合同后,周某某经营的法罗莱门窗店(2020年3月更名为伊盾全屋定制)正式在居然之家开业。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周某某与客户签订门窗等商品的定制合同并收取客户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因无法履行合同,周某某收取货款、预付款后改变联系方式,逃匿。共计骗取34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周某某为获取利润,违反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私自收取客户陈某1、申某、王某1、李某1、黄某、廖某、宋莉、李皓如、何兵、彭亮共计221150元预付款后逃匿。

2、2019年9月27日至案发,任军、帅爱民等其他客户交至居然之家万禧城店预付款共计563848元,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居然之家将客户资金返款至周某某账号共计342214.35元,周某某进行了部分安装。2020年4月30日至案发,周某某隐瞒门店无法维持正常营业、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继续收取了居然之家返款至周某某指定的李某2账户共计161809.17元的预付款,进行部分安装后逃匿。案发后,居然之家万禧城店赔付没有进行安装的被害人共计123850元。

2020年7月24日,居然之家负责人米某报案,2021年2月23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抓获周某某。

为支持上述指控,该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购销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指控的第一笔诈骗中没有收取申某的预付款,其他人的进行了四分之三安装;指控的第二笔诈骗中除任军外其他都进行了安装,居然之家垫付款只有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在益阳市顺德城经营门窗店,亏损严重。后周某某想在益阳市赫山区居然之家经营门窗生意,便于2019年9月20日和居然之家万禧城店(甲方)签订了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统一收银服务,乙方周某某须在送货之前要求消费者将货款和相关费用交至收银台,无论何种情况,乙方不得代顾客缴纳货款。乙方私自进行收银或者未能要求消费者将所有货款和相关费用交至甲方,或者将在甲方卖场合谈的业务转移他处,甲方视同以乙方逃单并对乙方处以违约金,甲方按约定返款给乙方等。

签订合同后,周某某经营的法罗莱门窗店(2020年3月更名为伊盾全屋定制)正式在居然之家开业。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周某某与客户签订门窗等商品的定制合同并收取客户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因无法履行合同,周某某收取货款、预付款后改变联系方式,逃匿。共计骗取34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周某某为获取利润,违反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私自收取客户陈某1预付款5480元、申某预付款50000元、王某1预付款20000元、李某1预付款24420元、黄某预付款36000元、廖某预付款19000元、姚某预付款10000元、宋莉预付款27850元、李皓如预付款10000元、何兵预付款15000元、彭亮预付款3400元,共计221150元后逃匿。

2、2019年9月27日至案发,任军、帅爱民等其他客户交至居然之家万禧城店预付款共计563848元,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居然之家将客户资金返款至周某某账号共计342214.35元,周某某进行了部分安装。2020年4月30日至案发,周某某隐瞒门店无法维持正常营业、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继续收取了居然之家返款至周某某指定的李某2账户共计161809.17元的预付款,进行部分安装后逃匿。案发后,居然之家万禧城店赔付没有进行安装的被害人共计123850元。

2020年7月24日,居然之家负责人米某报案,2021年2月23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抓获周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购销合同书、银行账户对账单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收据,证明因与居然之家伊盾门窗店签订购销合同,王某1、何某、姚某、黄某、廖某等人向周某某、李某2账户支付货款的金额和时间。

(2)益阳居然之家万禧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益阳万禧城店商户周某某销售回访统计明细表、居然之家门店销售合同明细、法罗莱门窗周某某对账单、伊盾顾客情况统计明细表、联络函、顾客名单、周某某和李某2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居然之家万禧城店与被告人周某某签订了招商合同,统一收取周某某店内客户的定金及返还给周某某、李某2账户款项金额、赔付未安装的客户金额为123850元;周某某私自收取客户名单、金额及相关收款凭证。

(3)微信截图,证明因店内无人营业,居然之家主管陈某2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周某某处理店内售后及违规问题。

(4)借款合同,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的债务情况。

(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的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证明2021年2月23日18时20分左右,罗村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太平大道路易斯登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2.辨认笔录,证明米某辨认出被告人周某某。

3.证人证言

(1)证人米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居然之家万禧城店的业务负责人。2020年7月15日伊盾门窗的设计师瞿鸿良联系伊盾门窗的客户到居然之家来退货说伊盾门窗的老板携款离开已经联系不上了,然后要这些客户到居然之家前台去退款,他们马上联系周某某但是联系不上,他就联系伊盾门窗的店长李某2和周某某的姐姐周志明和弟弟周某1,但是这些人都联系不上周某某。伊盾门窗是2019年9月20日在居然之家开业的。客户在伊盾门窗购物的流程:谈好之后先签订居然之家统一销售合同,客户到居然之家的统一收银台按照合同支付款项,居然之家会在七天之内将客户交的款项返还给伊盾门窗老板周某某,工程结束后再结算尾款。还有一种方式是付预估全款,工程完成后多退少补。他统计了下伊盾门窗大概有15名客户已经安装了部分商品,还有13名客户的商品还没有送货。居然之家收到的伊盾门窗客户款项5月7日之前返款到周某某账户上有16万元,5月7日至今返款到李某2账户上有15万元。周某某在长沙匠阁、广东佛山法罗莱、广东佛山伊盾三个品牌下单。法罗莱今年3月份之后没有下过单了,伊盾只做了一批样品,匠阁还有15万元的货款没有给,匠阁也没有发货过来。周某某通过居然之家与客服签订了80多万元的合同,周某某除收取定金外,是否还收取了80多万合同金额内的钱就不知道了。周某某私下收取客服定金(首期款)目前能统计到的有35.86万。现在管理方的处理是:1、入居然之家账户资金签订合同的客户,没有完善后续的由居然之家管理方协助完善后续安装,没有下订单的,就直接退款。2、没有入居然之家的账户资金客户,暂没有处理。公司与周某某是一种租赁关系,伊盾门窗是公司统一招商进行来的商户,实行统一收银、各自销售、销售合同统一用的是居然之家商品销售合同,公司收取租金、物业、市场管理费。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佛山匠阁门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负责人。他和周某某在2020年3月份开始合作,双方约定周某某把客户门窗规格、颜色等数据给公司,公司收取30%的定金,门窗制作完之后公司收取全款发货。到了4-5月份的时候,周某某的单开始增加到了20多万元,周某某先后也支付了5万元左右的定金,但门窗等货物制作好之后,周某某不给公司打全款,公司就没有发货。5月27日周某某和李某2再次到公司协商发货,周某某向朋友借了4.5万元作为货款,公司发了一部分门窗骨架等货物。之后就没有发货了。周某某事发后,公司和居然之家管理方协商,由居然之家管理方支付一部分货款,公司也发一部分货,由居然之家负责安装,双方公司让利将损失降到最低。他可以提供公司与周某某的销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居然之家伊盾定制的老板是周某某,员工是她和蒋姐,周某某自己到外面去接业务、安装门窗等,店里的招牌原来是法罗莱门窗,大约在2020年4月份的时候,周某某把店里的招牌改为伊盾定制,以前周某某在顺德家具城代理过伊盾门窗,居然之家伊盾定制这个店主要是做法罗莱门窗,在2020年3月份到7月份,这个店主要是做匠阁门窗。伊盾定制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员工的工资一直不能按时发放,自2020年7月15日后,她再也联系不到周某某。2020年5月开始周某某让她管理伊盾定制门窗店的财务,据她所知,周某某的小车因为欠高利贷被人开走了,周某某在资阳农商银行张家塞支行有一笔贷款。2020年4月30日,居然之家返款至她在长沙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卡号是62×××87)上11180.60元,5月1日她微信转账给周某某5000元;5月7日给周某某现金1000元;5月8日,居然之家返款至她银行卡85248.67元;5月15日,居然之家返款至她银行卡9965元;5月29日,居然之家返款至她银行卡7272.35元;6月12日,居然之家返款至她银行卡4985元;6月24日,居然之家返款至她银行卡30677.10元;居然之家的返款她都是按老板的安排进行使用。姚富超的女朋友晨晨在2020年6月11日转给她10000元,她微信转给周某某7000元,其余的用在门店的开支上了,有微信转账记录。

(4)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6月到7月,他帮伊盾门窗的老板周某某安装了一批门窗,7月15日周某某联系他16号去安装一家的门窗,16号周某某的电话打不通,客户说周某某发的货不对让他不要过去了,到了7月20几号,他才知道周某某因为经营不善已经拿着客户的钱跑路了。周某某一共让他做了6个地方的门窗,分别是桥北一号公馆、小河口河皮村、梓山府、铂金汉宫、太一格,总计要付他11500元,只付了2000元,还有9500元工钱没有给他。

(5)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周某某是他哥哥。居然之家经营店铺货款的交付流程是与客户商定价格、签订合同以后客户把定金交到居然之家收银处,居然之家每周星期五返款到他们指定的银行卡内。2019年9月17日,周某某通过农村信用社账号为81×××84的卡转账给了5万元给他,9月19日,周某某再次转了2万元给他,这两笔钱周某某说是周转贷款向他借的钱。9月29日周某某转了2万元给他,这笔款是三兄妹合作万源明达学校的门窗款他投的本钱。

(6)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她是周某某的姐姐。她和周某某2017年合伙在益阳市家叫伟业铝材的门窗店,她投资25万元,周某某在张家塞农商银行贷款20万元做本金。2018年初她和周某某关闭了西流湾的门窗店一起到益阳顺德城开店,开店资金平分,顺德城装修店面大概花了50万多元,周某某请了李某2来店里上班,2018年年底她与周某某每人亏了大约60万元。自2019年1月份开始,她与周某某开始分开做生意了。2019年7、8月份,周某某在益阳居然之家装修店面,她没有参与这个店面经营。她弟弟周某1多次借钱给周某某,2019年9月29日,周某某转了3.4万元给她,这笔钱是一起合伙做万源明达学校的门窗安装项目款。

(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她是周某某的前妻,周某某在益阳顺德城开了伊盾门窗店,2019年到益阳居然之家开店。2018年周某某在资阳区农商银行张家塞支行贷款20万元,用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花园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屋作抵押;2019年周某某在益阳市长沙银行贷款20万元,用滨江花园的房屋作抵押,周某某的姐姐周某2作的担保。这两笔钱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有还,她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五张信用卡一直都是周某某在用,欠款大约是13万元,还有在平安普惠小额贷款公司有5万元的贷款,周某某欠农商银行便民卡7万元。她卖掉滨江花园的房子还了信用卡的13万元欠款,还了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房屋贷款30万元,还为周某某还了一些小账,她现在每个月还平安普惠2841元的贷款,周某某没有给过家里一分钱,她不知道周某某的资金去向。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她与黄某是表亲关系,2017年她认识了同在顺德城开门窗店铺的周某某。2019年12月份,黄某的新房需要装修,她带黄某到居然之家二楼周某某的伊盾门窗(法罗莱),黄某定了样式后她帮忙跟周某某谈价格及细节,谈的价格是3.7万元,黄某转了3万元给她,由她去居然之家收银处交了3000元,到2020年5月18日止,她通过微信陆续转账27700元给周某某,6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1100元给周某某,7月14日,周某某要她补齐2000元尾款,她就又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给周某某,还有几百元现金,她一共转账了3.1万元给周某某。她可以提供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申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份他因装修需要到周某某店定了一批价值二十多万的建材,分两次分别给了一个2千元和5千元的定金。约一个月之后,周某某多次找他收货款,说其资金周转不开急需用钱,他考虑双方是朋友价值货款反正要支付就向周某某微信转账了4.5万元,当时要求周某某打一张5万元的欠条。到了预定的时间一直没有收到货,他多次找周某某催收货物,直到6月份,周某某电话打不通并失去了联系。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2020年6月9日,他到居然之家伊盾全屋定制门窗店,他跟老板周某某谈定价格是2.6万元,付定金时周某某要他直接把钱转给其,他就微信转账给周某某2万元,周某某说25天后上门安装,到了到了7月9日居然之家的老板说周某某已经联系不上了,他打周某某电话已经显示关机了。

(3)被害人李某1、何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3月份他们夫妻到居然之家二楼伊盾定制门窗店内定了门窗,并通过微信支付给了门店的店长李某210580元,然后又在店里定了全屋家具,先交了8000元现金给居然之家财务,中途交了16420元现金给周某某,总共支付了35000元定金。后来伊盾定制门窗店给他们送来了门窗的框架,玻璃有一部分没过来,再联系周某某已经联系不上了,送来的部分玻璃与定购的品牌不符合。约定7月15日安装衣柜,到7月15日周某某已经联系不上了,到伊盾门窗门店也找不到周某某,何某通过伊盾门窗的设计师微信添加了柏意家居的财务,对方告诉她周某某2020年7月2日对接的衣柜图纸,没有下单,更没有付款。

(4)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6月11日他在居然之家的伊盾门窗店内订了一批窗户,说好一个月上门安装,等到了7月16日没有人上门来安装,一起在伊盾门窗订了门窗的人问他是否能联系上伊盾门窗的老板,然后他发现联系不上老板了就到派出所报案。他通过微信转账给伊盾门窗的店长交了1万元定金。

(5)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12月份,她经刘某介绍在居然之家伊盾门窗店内订了一批窗户,通过刘某陆续付给伊盾门窗老板周某某3万元钱,中间伊盾门窗的老板安装了部分窗子框架,到2020年7月13日周某某电话联系她说窗户材料已经到货运站了,7月14日她交了尾款6000元后,就联系不上伊盾门窗的老板了,16日居然之家的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说伊盾门窗的老板资金出现问题了,7月17日到居然之家通过问匠阁的厂家知道,她的货还在厂家没有发货到益阳,她就意识到被周某某骗了。她一共交了3.6万元。窗户通过居然之家协商最后还是安装好了,她付了8000元给匠阁厂家才把订的窗户提货回来,安装的师傅是居然之家指派的,安装费用按市场价收了7900元。

(6)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7月3日她到居然之家伊盾门窗店内去看好了匠阁门窗108系列的产品,并与店内销售李某2谈好了价格,她就到居然之家前台交了1500元定金,剩下的尾款1.9万元李某2带她到伊盾门窗老板周某某那里,通过刷卡直接把1.9万元交给了周某某。她订购的门窗到了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一直没有发货,也联系不上周某某。通过匠阁门窗厂家的查询,她才知道周某某根本没有把她门窗的设计方案图纸报到匠阁门窗厂家定制,更没有交钱到厂家,她通过康双美、康乐的账户刷卡交的1.9万元经查询银行流水是转到了一个名为周春玲的个人账户上。

(7)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明2020年6月20日下午,他跟老婆曹立群来到居然之家伊盾定制看装修的家具,他们与老板周某某签订了匠阁门窗购销合同书,当场支付定金5480元给周某某,约定半个月后送贷上门安装,等到2020年7月中旬,他打周某某电话显示已经关机。

(8)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明他是益阳居然之家的主管,益阳居然之家万禧店商户销售回访统计明细表是根据公司的收银系统和返款系统数据作的一个统计表,表中已安装部分是周某某根据合同已经给客户安装了的,没有合同纠纷,这部分的实收金额是222430元;但领御李佩凤因周某某前期安装的玻璃不符合合同,公司先行赔付了10000元,颜建香四张厕所门没有完工,公司先行赔付了13000元。表中未安装部分已收货款199100元,部分安装部分已收货款76318元。销售合同明细是从居然之家的收银系统里复制出来的,周某某客户交款至公司的金额是563848元,公司返款是全额返款,如果周某某没有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公司会在周某某的货款中扣除。从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6月22日止,公司共计返款给周某某伊盾定制门店504023.52元,其中返款至周某某账户342214.345元,返款至李某2账户161809.17元,共计扣除三费(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58553.30元,客户刷卡银行收取手续费1271.8元。客户成立了一个“伊盾麻纱群”,主要客户有何某、陈某1、黄某、姚某(陈婷)、王某1、瞿鸿良(宋莉)、秦小兰、廖某、李皓如、申某、何兵、彭亮、严飞等13人。这13人是由周某某私自收取的货款。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20年7月,他在益阳市居然之家经营法罗莱门窗店,经营不善导致无法交货给客户。伊盾全屋定制门窗是由他一个人投资在2019年9月开设在居然之家内的店铺。2017年他在益阳顺德城投资开设门店亏损了几十万元,他无力承担债务就产生了以居然之家门店生意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席卷客户货款跑路的想法。

他诈骗李某1、陈某1、黄某、姚超福、王某1、瞿鸿良、秦小兰、廖某、李皓如、申某、严飞等人。李某1在2020年5月份在他店内定制了一套衣柜,价格是38000元,当时他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他要李某1的老婆何某先支付8000元的订金,约定7月份安装,5月底他以厂家需要货款订货,要何某又给他转账16420元,他收到这两笔钱并未向厂家订货。陈某1在2020年5、6月份的样子来他店里定制柜子,收了5千多元的订金,他也没打算定制。黄某在2019年12月份的时候定了门窗,当时他收了部分订金,后来陆续的收了钱同时也给黄某家进行了安装,窗户框架大概安装了百分之八十,到了2020年7月他因为资金无法运转就没有继续安装玻璃,他没有把从黄某那里收的钱支付给厂家,玻璃款大约有一万元左右。姚超福他不记得了。2020年6月份王某1到他店里定制了门窗,价格是2.6万元,他当时已经产生了跑路的想法,他要王某1先支付2万的预付款并约定一个月后才安装,他根本就没有想完成这个合同,也没有向厂家订货。瞿鸿良介绍一个叫宋莉的朋友来定制门窗,他收取了宋莉27850元,开始他把窗户的框架安装好了,但是到后来准备跑路时就没有定玻璃,玻璃这笔钱大约一万元左右。2020年7月他产生了跑路诈骗钱财的想法,所以廖某向居然之家的前台交1500元的定金后,他又私下要其转账19000元给他。李皓如这个客户,他收了八万多的现金,完成了百分之七八十的工作,剩下的没有完工就跑路了。申某是在2020年5月份的时候帮他做担保向其朋友借款5万元。严飞是顺德城的家具店老板,2017年他向其购买了一批家具,有3.6万余款没有结清。2020年7月15日左右他跑到广东,他不敢接电话,也没有跟外界联系,根本就没有想履行合同。在7月底彻底更换了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李某2是他请的店长。2019年6月17日他在长沙银行借款20万元,还款账号是62×××21,也是他在居然之家收取货款的账号。关于益阳居然之家万禧店商户周某某销售回访统计表:表中已安装部分是根据合同已经给客户安装了的,这部分的实收金额是222430元。居然之家的销售合同明细中,他的客户交给居然之家统一收银账号共计金额是563848元,从2019年9月27日开始,居然之家返款至他指定的账号金额是504023.52元,居然之家统一收银后扣除了他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共计58553.3元,客户刷卡银行收取手续费1271.18元。私收客户的情况是何某35000元、陈某15480元、黄某32700元、姚某10000元、王某120000元、瞿鸿良代宋莉交给他27850元、秦小兰35800元、廖某20500元、李皓如85000元、申某50000元、何兵15000元、彭亮3400元、严飞36280元。他私自收取客户的合计金额是362010元,他通过居然之家统一收取和自己私自收取客户货款或定金共计是925858元。2019年9月29日他分别给周某2转账34000元、周某120000元,这都是他用客户的贷款偿还欠款。2019年9月17日、2019年9月19日他转账给周某1七万元,是偿还的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对犯罪金额所提异议,公诉机关已根据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进行剔减,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金额为345000元,该指控金额经庭审查明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应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34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熊丽霞

人民陪审员  樊 宇

人民陪审员  汤月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飞宇

书 记 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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