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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403刑初18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31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内0403刑初185号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2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董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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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冒用内蒙古京宽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侯佳伟、张明、王雅清、季某、刘永彬等235名被害人签订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并收取每名被害人440元至2017元不等的网络使用费、设备押金费、入网安装调试费,在骗取280508元人民币后逃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赃款未退赔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季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严某、周某1、周某2、米某、张某、韩某、李某1、代某、耿某、于某、杨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入网人员名单、银行交易记录、在逃人员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欠条、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宽带服务协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离职证明、京宽网络接入服务申请登记表、营业执照、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机箱一个、路由器一个、交换机一台及光缆一捆,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设备予以没收,并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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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万零五百零八元返还各被害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

二、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机箱一个、路由器一个、交换机一台及光缆一捆予以没收;

三、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零五百零八元返还各被害人(明细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杨彩英

人民陪审员  邢冬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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