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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25刑初251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31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桂0225刑初2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水检刑诉[202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3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送达融水检刑变诉[2021]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同年7月22日、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门青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从柳州市柳北区新车汇汽车租赁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桂B×××××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后,在网上发布出卖信息,向被害人何某谎称该车系他人抵押给自已,与被害人何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以55000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何某。经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黑色丰田凯美瑞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140000元。

2、2019年12月31日,赖某某从柳州市柳南区南站小汽车租赁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桂B×××××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后,在网上发布出卖信息,向被害人曹某谎称该车系他人抵押给自己,与被害人曹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以25000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曹某。经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黑色丰田凯美瑞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60000元。

3、2020年1月12日,赖某某从柳州市柳南区三友汽车租赁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桂B×××××的白色大众牌速腾小汽车后,在网上发布出卖信息,向被害人潘某谎称该车系他人抵押给自己,与被害人潘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以40888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潘某。经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白色大众牌速腾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90000元。

4、2020年1月31日,赖某某从柳州市凌峰汽车租赁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B2×××××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后,在网上发布出卖信息,向被害人龚某谎称该车系他人抵押给自已,与被害人龚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以66888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龚某。经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110000元。案发后,上述车辆均被汽车租赁行收回。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编造谎言,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赖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其本人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新车汇汽车租赁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桂B×××××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后,在“融水好门户”网站上发布出售该车的广告信息,向被害人何某谎称该车系他人抵押给自己,与被害人何某签订了车辆债权转让合同,以5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卖给何某。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辆丰田牌凯美瑞汽车价值140000元。

2、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赖某某从柳州市柳南区南站小汽车租赁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桂B×××××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后,在“融水好门户”网站上发布出售该车的广告信息,向被害人曹某谎称该车系他人抵押给自己,与被害人曹某签订了车辆债权转让合同,以2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卖给曹某。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辆丰田牌凯美瑞汽车价值60000元。

3、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赖某某从柳州市柳南区三友汽车租赁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桂B×××××的白色大众牌速腾小汽车后,在“融水好门户”网站上发布出售该车的广告信息,向被害人潘某谎称该车系他人抵押给自己,与被害人潘某签订了车辆债权转让合同,以40888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卖给潘某。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辆大众牌速腾汽车价值90000元。

4、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赖某某从柳州市凌峰汽车租赁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B2×××××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后,在“融水好门户”网站上发布出售该车的广告信息,向被害人龚某谎称该车系他人抵押给自己,与被害人龚某签订了车辆债权转让合同,以66888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卖给龚某。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辆丰田牌凯美瑞汽车价值11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四辆小汽车发还汽车租赁行。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8日,赖某某因本案涉嫌犯合同诈骗被融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15日其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融水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上述涉案车辆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共计4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被害人何某、曹某、潘某、龚某报案陈述;3、证人梁某、覃某、赵某、曾某的证言;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5、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车辆债权转让合同、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信息登记复印件等材料;6、微信聊天记录、购车合同复印件、转账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7、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9、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赖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赖某某赔偿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赔偿被害人曹某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赔偿被害人潘某经济损失共计40888元;赔偿被害人龚某经济损失共计66888元。

(赔偿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祖伟

人民陪审员  李意华

人民陪审员  石引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覃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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