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云0581刑初444号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二部刑诉〔2021〕Z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以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邵秀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肖某签订了腾冲市林业局大河林场滇滩镇麻栗坝卢杆河林区内矿区锰多金属矿的合作探矿经营协议,后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以要交腾冲市林业局大河林场的林地征占用押金、占用林地过路费押金和办理探矿证延期手续及自己资金周转困难等虚假理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肖某投资款共计11325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了被害人3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辩护人为其辩护:1.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陈某某刚开始时确实是为了办理探矿证,后来得知无法办证后才隐瞒真相,继续向被害人索要费用,被告人愿意尽力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被告人陈某某现身患淋巴癌,正在做化疗。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腾冲市公安局的到案经过,肖某提交的“矿山合作探矿经营协议”“探矿股份合作合同”“委托书”“信用社转账、进账单”“收据”“收条”、情况说明,陈某某提交的“矿山合作探矿经营协议”“探矿股份合作合同”“委托书”、证明、探矿权证,腾冲联通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腾冲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材料,腾冲市大河国有林场的情况说明,滇滩镇水务站的证明;2.证人施某、孙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合计113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其判处三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所得中未退赔的部分,应责令退赔被害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限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肖某110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云
人民陪审员 彭婧彦
人民陪审员 杨利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