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吉0202刑初589号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二部刑诉〔2021〕Z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王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系吉林市昌邑区赛蒙代驾服务中心个体经营者。2017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隐瞒吉林市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租车已经通过自己收取18万元承包给徐某,吉林市远达(达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BT03712出租车已经于2017年9月25日下线的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吉林市昌邑区等地收取被害人唐某人民币36万元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害人唐某用人民币36万元购买上述2台出租车的承包经营权,由自己负责经营,每月每台车给付被害人唐某利润人民币3500元,合同期限8年。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用自己的其他收入共支付被害人唐某人民币131,250元后便以各种借口不再支付并不再接听被害人唐某电话。剩余钱款人民币228,750元被被告人张某挥霍。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宣读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之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吉林市昌邑区赛蒙代驾服务中心个体经营者。2017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隐瞒吉林市誉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租车已经通过自己收取18万元承包给徐某,吉林市远达(达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BT0371出租车已经于2017年9月25日下线的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吉林市昌邑区等地收取被害人唐某人民币36万元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害人唐某用人民币36万元购买上述2台出租车的承包经营权,由自己负责经营,每月每台车给付被害人唐某利润人民币3500元,合同期限8年。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用自己的其他收入共支付被害人唐某人民币131,250元后便以各种借口不再支付并不再接听被害人唐某电话。剩余钱款人民币228,750元被被告人张某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唐某陈述,证人徐某、王某1、闫某1、闫某2、王某2、付某证言,个体户信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在逃系统信息表,吉林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档案、承包营运合同书、出租车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吉林市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申请表,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唐某人民币22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终庆
审 判 员 肖 鹤
人民陪审员 孟庆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杜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