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784刑初226号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2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叶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李某1通过同事陈某在朋友圈发送了其名下一台白色本田思域汽车(车牌号码粤JM××××)的出售信息。何某某得知该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陈某,虚构他有客户看中了该车并意愿以人民币(下同)119000元购买。陈某经与李某1协商后便于当月27日将车辆及行驶证交与何某某。2020年9月28日,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叶某,虚构以105000元的价格出售该车的事实,叶某验车后便同意购买该车,并通过银行卡转账105000元到何某某提供的唐某农业银行账户中,并收取该车及该车的相关证件。事后,何某某陆续支付了57000元车款给陈某。李某1、陈某、叶某期间多次要求何某某办理车辆过户,何某某虚构各种理由推脱拖延,在车主李某1强烈要求取回车辆的情况下,何某某向叶某虚构车主“跑路”,急需过户车辆为事由将车辆开走,并交还给李某1,李某1就退还50000元购车款给何某某,扣除了7000元的违约金。被害人叶某被骗取的105000元车款分文未退。
2020年9月15日,李某2通过麦某在朋友圈发送了其名下的一台大众凌度汽车(车牌号码粤J8××××)的出售信息。何某某在当日通过微信联系麦某,虚构其有客户想以96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麦某与李某2同意后于同月20日将该大众凌度汽车及该车的相关证件交给何某某。同月21日,何某某联系被害人叶某,虚构车主要以82000元的价格出售该车的事实将车辆转卖给叶某,叶某验车后同意购买该车,便将82000元的车款通过银行转账给何某某,并收取了该车及该车的相关证件。随后麦某、李某2、叶某多次联系何某某安排车辆过户和结算事宜,但何某某却虚构各种理由推脱拖延。何某某收取叶某购车款后,只向麦某、李某2方支付了13000元车款。被害人叶某被骗取的82000车款分文未退。
2021年1月5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鹤山市公安局新湖派出所配合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从事二手车交易、履行口头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向被害人退赔105000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向被害人退赔了10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提交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李某1委托同事陈某帮忙售卖其名下一台粤JM××××号牌白色本田思域汽车,陈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车辆出售信息,被告人何某某得知该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陈某,虚构他有客户看中了该车并意愿以119000元购买。陈某经与李某1协商后便于当月27日将车辆连同行驶证交给了何某某。2020年9月28日,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叶某,虚构以105000元的价格出售该车的事实,叶某验车后便同意购买该车,转账了105000元到何某某提供的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并收取该车及该车的相关证件。何某某亦陆续通过陈某支付了购车款合计57000元。李某1、陈某、叶某期间多次要求何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何某某虚构各种理由推脱拖延,在车主李某1强烈要求取回车辆的情况下,何某某向叶某虚构车主“跑路”,急需过户车辆为由将车辆开走,并将车辆交还给李某1。李某1、陈某在扣除了7000元的违约金后,退还了50000元购车款给何某某,但何某某却没有退还被害人叶某该105000元购车款。
2020年9月15日,李某2打算以98000元的价格出售其名下的一台粤J8××××号牌大众凌度汽车,并通过麦某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信息。何某某在当日通过微信联系麦某,虚构其有客户想以96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麦某将有客户意欲购车的情况告知李某2并经其同意后,于同月20日将该大众凌度汽车及该车的相关证件交给何某某。同月21日,何某某联系被害人叶某,虚构车主要以82000元的价格出售该车的事实将车辆转卖给叶某,叶某验车后同意购买该车,便将82000元的车款通过银行转账给何某某,并收取了该车及该车的相关证件。随后麦某、李某2、叶某多次联系何某某安排车辆过户和结算事宜,但何某某却虚构各种理由推脱拖延。何某某收取叶某购车款后,只向麦某、李某2方支付了13000元车款。被害人叶某被骗取的82000元车款分文未退。
2021年1月5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鹤山市公安局新湖派出所配合调查。
另查明,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叶某10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叶某的谅解。权属李某2的粤J8××××号牌大众凌度汽车现暂存于叶某处。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时并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有经本院庭审示证、质证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相关书证材料,证人李某1、陈某、麦某、李某2、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从事二手车交易、履行口头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向被害人退赔了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扣押但无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某退赔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2000元。
(在何某某退赔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2000元的同时,被害人叶某应将暂存于其处的粤J8××××号牌大众凌度汽车退还给李某2。)
三、作案工具被告人何某某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手机暂存本院,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兆雄
人民陪审员
任钧毅
人民陪审员
邓达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余绮婷
书 记 员
余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