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九刑二初字第7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4-15
审理经过
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王某2、洪某3、姚某、杨某某、刘甲、袁甲、赵某、项某某、刘乙、易某某、宁某、徐某、周某、黎某某、焦某某、郭某某、钟某某、鲍某某、瞿某某、李丙、王某甲、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元亮、叶子蒙、张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王某2、洪某3、姚某、杨某某、刘甲、袁甲、赵某、项某某、刘乙、易某某、宁某、徐某、周某、黎某某、焦某某、郭某某、钟某某、鲍某某、瞿某某、李丙、王某甲、张某甲及辩护人张立忠、刘俊文、石浩旭、黄细友、佘福明、李琳、汤恒学、柯海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黄氏顺兴”传销组织进入九江县,以推销“海之惠保湿套装”(虚拟物品)的名义,通过引诱、欺骗等方式,让参与者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再按照其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晋升及获利的依据。被告人刘某1系被告人王某2、洪某3等22被告人共同上线。2013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1因怀孕离开九江,就安排被告人王某2(代理商、A级)具体负责管理该组织,其本人通过与被告人王某2、洪某3、姚某(后二人为代理员、B级)的联络来遥控管理该组织。被告人洪某3、姚某、杨某某、刘甲(代理员、B级)按照被告人王某2的安排,负责管理各自下面的培训员,被告人袁甲、赵某、项某某、刘乙、易某某、宁某、徐某、周某、黎某某、焦某某、郭某某、钟某某、鲍某某、瞿某某、李丙、王某甲、张某甲(培训员、寝室长、C级)管理其所负责的传销窝点。其中,被告人袁甲、赵某为大培训员,还负责协调各传销窝点关系,人员调配,上传下达等职责。到2015年2月4日被九江县公安局捣毁时,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传销人员120人以上。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证人李辉、李海涛、陈志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1、王某2、洪某3、姚某、杨某某、刘甲、袁甲、赵某、项某某、刘乙、易某某、宁某、徐某、周某、黎某某、焦某某、郭某某、钟某某、鲍某某、瞿某某、李丙、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勘验笔录及相关物证、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王某2、洪某3、姚某、杨某某、刘甲、袁甲、赵某、项某某、刘乙、易某某、宁某、徐某、周某、黎某某、焦某某、郭某某、钟某某、鲍某某、瞿某某、李丙、王某甲、张某甲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刘某1、王某2的行为属情节严重,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1、洪某3、姚某、杨某某、刘甲、袁甲、赵某、项某某、刘乙、易某某、宁某、徐某、周某、黎某某、焦某某、郭某某、钟某某、鲍某某、瞿某某、李丙、王某甲、张某甲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2认为自己在传销组织内未达到代理商(A级)的级别,只是负责传达被告人刘某1的安排。被告人刘某1、王某2、洪某3、姚某、杨某某、刘甲、袁甲、赵某、项某某、刘乙、易某某、宁某、徐某、周某、黎某某、焦某某、郭某某、钟某某、鲍某某、瞿某某、李丙、王某甲、张某甲都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张立忠认为,一、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活动犯罪中的情节严重,理由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到120人以上;二、被告人刘某1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刘俊文、石浩旭认为,一、被告人王某2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理由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到120人以上;二、被告人王某2在传销组织内只是代理员(B级),而不是代理商(A级);三、被告人王某2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黄细友认为,被告人洪某3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佘福明认为,被告人姚某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李琳认为,被告人刘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汤恒学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传销组织活动中只是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柯海宇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传销组织活动中只是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刘某1在安徽省阜阳市加入“黄氏顺兴”传销组织,2013年底成为该组织的代理商(A级),系本案其余22名被告人的共同上线。2014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1将该传销组织转移至江西省九江市进行发展。2014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1因怀孕离开九江市,将该组织交由被告人王某2负责管理,其本人在河南老家通过与被告人王某2、洪某3、姚某的联络来遥控管理该传销组织。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2又将该组织转移到九江县继续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推销“海之惠保湿套装”(虚拟物品)的名义,通过引诱、欺骗等方式,让参与者购买“海之惠保湿套装”以获得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资格。该组织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实行“五级三阶制”的管理模式:本人购买1至2套产品成为会员(E级),取得加入资格;本人及下线购买3至9套产品晋升为推广员(D级);本人及下线购买10至64套产品晋升为培训员(C级);本人及下线购买65至392套产品晋升为代理员(B级);本人及下线购买393套以上产品晋升为代理商(A级)。该传销组织的返利模式分为: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以发展人员及销售额作为返利依据。
被告人王某2为九江县“黄氏顺兴”传销组织的最大领导,负责总体操纵、管理该传销组织,控制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被告人洪某3、姚某、杨某某、刘甲在“黄氏顺兴”传销组织中为代理员(B级),根据被告人王某2的安排,负责管理自己的下线C级人员。
被告人袁甲、赵某、项某某、刘乙、易某某、宁某、徐某、周某、黎某某、焦某某、郭某某、钟某某、鲍某某、瞿某某、李丙、王某甲、张某甲在“黄氏顺兴”传销组织中为培训员(C级),也就是“寝室长”,管理其所负责的传销窝点。其中被告人袁甲、赵某担任“大培训员”,还负有协调各传销窝点关系,人员调配,上传下达等职责。
2015年2月4日20时许,九江县公安局民警在九江市“浔阳渔味大酒店”将正在进行传销活动的被告人王某2、洪某3、姚某、杨某某、刘甲、袁甲、赵某、项某某、刘乙、易某某、宁某、徐某、周某、黎某某、焦某某、郭某某、钟某某、鲍某某、瞿某某、李丙、王某甲、张某甲抓获,同时清查了“黄氏顺兴”传销组织位于九江县的18处传销窝点,并将相关的人员予以清理遣散。2015年7月16日,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民警将在逃的被告人刘某1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2010年底,柯敏打电话给她讲她在安徽阜阳开了家服装店,叫她过去。她到了安徽阜阳之后,柯敏和柯娇就把她的手机和身份证收去了,说帮她保管,然后带她去听课,了解黄氏顺兴公司。大概听了一个星期的课,她花2900元买了一套“海之惠”保湿套装,但是没有看到产品,她就这样成了公司会员。后来她陆陆续续买了2万多元的产品,成了公司的推广员,2011年底她晋升为C级培训员,2012年8月左右她晋升为B级代理员,2013年底她晋升为A级代理商。因为阜阳公安机关的打击,2013年底,柯娇、刘中永(柯娇的丈夫,又名刘童)和她三人到九江市考察,看到九江没有做传销的,他们三人基本上把地点定在了九江。后来,她和柳倩又来考察了一次。到2014年3月份,他们就从安徽阜阳搬到了九江,她这边当时过来的有100多人,分有12个寝室。她管理了1个月左右,后来她怀孕了,就把九江的传销组织交给了王某2管理,王某2将每月业绩单以快递方式发给刘中永,刘计算出业绩后再通过快递发给王某2。到2014年8月份,刘中永给她介绍了一个搞软件的人,她就买了一套软件,自己计算业绩。自2014年8月份以后,王某2把每月业绩单快递给她,她计算好了再快递到九江市紫荆苑王某2住的地方;
2、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2011年3月,他干姐刘某1叫他到安徽宿州和她一起开店,他过去之后她就带他到不同寝室听课,之后他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底他的下线人数大概有六七十人,刘某1的上线刘中永宣布他晋升为大培训员。2014年4月刘中永把他的下线网络迁到江西九江,共有三个网络。6月,听说九江有个传销组织出了事,刘中永叫他把网络往周边迁,后来他就迁到九江县来了。传销组织是按照“五级三阶制”来管理的,五级是指:A级代理商、B级代理员、C级培训员、D级推广员、E级会员;三阶是指会员、推广员升到培训员是一阶,培训员升到代理员是一阶,代理员升到代理商是一阶。培训员也是寝室长,是负责管理寝室人员的日常生活及对新人的培训和上课,还有就是给他寝室的人发钱和收会员交的钱,最后再交给代理员。代理员的职责就是负责收培训员交上来的钱,并每个月向培训员及其下线发钱。代理商是负责计算每个成员的业绩情况并根据业绩发放返利。公司没有固定工资,全部要靠业绩提成。分为四种奖,分别是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直销奖:会员直接卖出一套产品提成15%,推广员直接卖出一套产品提成20%,培训员直接卖出一套产品提成30%,代理员直接卖出一套产品提成42%,代理商直接卖出一套产品提成52%。实际上这个奖只有会员、推广员能够拿到,培训员以上级别都不会直接拉人。差额奖:上一个级别可以得到下一个级别卖出产品的差额奖,就是两个级别之间的直销奖相减,例如推广员的差额奖就是推广员直销奖减去会员的直销奖,依次类推。育成奖:只有培训员和代理员能够拿到,自己的下线晋升自己的同级别,他本人就可以获得育成奖,例如培训员的育成奖是他所晋升培训员的下线所有产品提成4%。分红奖只有最高级别的代理商能够拿到,每卖出一套产品,代理商就可以得到7%的提成。返利、奖金是代理商计算的。洪某3、姚某两个代理员会将每个月下线会员报上来的营销申请表上购买人员的情况用表格填好,报到刘某1那里,刘某1再把业绩表寄给刘中永,刘中永就会把算好的《销售业绩单》寄给刘某1,刘某1再把《销售业绩单》给洪某3、姚某,由她们两各自算出下线的工资并予以发放。《销售业绩单》上面记录了下线的提成、本月点数以及累积点数。传销组织来九江后销售了350套产品。发展会员的方式是向新来的会员介绍一些欺骗的方式,包括邀请朋友一起做生意、介绍工作、假装谈恋爱、或者叫来旅游。实际上别人来了之后,就会向对方介绍这个传销工作。在说服别人的过程中通常会找借口把对方的手机拿走,等别人愿意参加之后再把手机还给对方。他的上线是刘某1。他直接发展了洪某3和姚某等人。他的下线有洪某3(代理员)、姚某(代理员)、杨某某(代理员)、刘甲(代理员)、袁甲(大培训员)、赵某(大培训员)、宁某(培训员)、李丙(培训员)、钟某某(培训员)、易某某(培训员)、刘鑫(培训员)、周某(培训员)、瞿某某(培训员)、王某甲(培训员)、黎某某(培训员)、焦和磊(培训员)、徐某(培训员)、樊卡(培训员)、鲍某某(培训员)、张某甲(培训员)。项某某(培训员)和郭某某(培训员)是刘某1的下线,但是他们两个也归他管理。总共有150名左右成员,有17个窝点,有18个培训员,每个培训员负责管理一个寝室,只有易某某没有管理寝室。他是九江县传销组织最大的领导,他虽然可以晋升代理员,但为了管理网络、抓业绩就没有晋升。主要是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的钱以及下面的所有培训员。一是告诉培训员遇到困难怎么处理;二是布置工作,安排“上大课”的事宜;三是如果哪个培训员的业绩不好,他会叫他们抓紧一点;四是如果哪个寝室有新人来了或者走了,他们的培训员都会向他汇报;五是每个月的聚餐以及晋升代理员举办的舞会都是他组织策划,具体是安排袁甲去做;六是晋升的任命、宣布等事宜;七是如果有新人购买产品,钱会交给他所在寝室的培训员,培训员再交给他对应上线的代理员(洪某3、姚某),代理员再把钱交到他这保管。销售产品的钱新人在哪个寝室购买就交给寝室长,寝室长再交给寝室成员对应的上线代理员,代理员再交给他。上小课的时间、地点是值班的“课堂领导”安排的,项某某、刘鑫、易某某、赵某四个都是课堂领导。有三个大培训员(也叫大领导),分别是他、袁甲和赵某,主要是负责管理整个传销网络的具体事情。袁甲、赵某都是刘中永、刘某1同意之后,由他任命宣布的,协助他来管理传销网络。在九江举办过两次舞会,是他负责组织策划的,所有传销人员都参加;
3、被告人洪某3的供述,2012年4月的时候,她老乡王宇昊打电话给她叫她去安徽阜阳市玩一下,顺便找工作。她到了阜阳之后,王宇昊就带着她一起听黄氏顺兴有限公司关于“海之惠”保湿套装化妆品销售及公司“五级三阶制”的课。然后她花了2900元购买了“海之惠”保湿套装化妆品成为了公司会员。培训员也就是寝室长,负责每个寝室人员的日常生活,向新会员讲解公司发展的“四个段”,还有就是收到会员、推广员的钱后将交钱人的姓名等情况填写营销申请表,再将表和钱一起交给代理员那里,代理员负责收取培训员交的钱并按营销申请表内容登记下来,在月底的时候给培训员及下线发钱,钱是直接发到培训员这一级,代理商负责管理代理员,并向代理员发钱和收代理员收上来的钱。她是2013年3、4月升到寝室长,2013年10月升到代理员(B)级别,她直接负责的下线有6个人,分别是徐某、鲍某某、张某甲、焦某某、赵某、樊卡,这6个人都是培训员。平时就是接收她这条线下面C级培训员上交购买产品的现金和“营销业绩申请表”,她拿到现金和表格后她就上交给王宇昊,之后他们这些代理员就会把自己这条线上的业绩加到她自己的名下并记下来,一般她每个月会把代理员收到的业绩数填好,然后用快递寄到河南商丘大唐王府,收件人按刘某1要求写的是“阳阳”,并在快递单上留下刘某1的手机号码,186XXXX5537。九江县最高领导是王宇昊,大型聚会和聚餐都是王宇昊决定,然后他会告诉她和姚某,之后具体的事王宇昊联系袁甲和赵某两个人安排。做到代理员,按组织规定,必须用发的钱去买黄金手饰;
4、被告人姚某的供述,2012年底,王某2和夏珍打电话叫她到阜阳爬黄山,到了后他们带她去听课,她加入组织前后买了53套产品花了15万左右。成为会员后,她骗了袁甲和宁某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她的下线。2014年6月她和传销组织一起到九江市搞传销,7月传销组织就转移到九江县,但是她、王某2、洪小雨、刘甲、杨某某级别比较高的没有到九江县,一直住在九江市紫荆苑6栋1单元601室。她的下线有B级刘甲、C级培训员袁甲、宁某、李丙、钟某某、易某某、刘乙、周某、王某甲、瞿某某、黎某某,还包括这些B级和C级别所有的下线。她2013年7、8月份升为培训员,2013年12月份升为B级代理员,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听从上面大领导王某2的管理,下面负责管理自己下线B级及C级人员。她具体负责过问自己下线寝室长的寝室管理情况。每次发钱的时候刘某1都会根据她和洪小雨寄给她的业绩表算好怎么发钱,然后寄回业绩单给洪小雨,洪小雨再把业绩单给她,然后她和洪小雨就把各自的业绩单给王某2看,王某2按照业绩单给她们钱,她和洪小雨根据业绩单给各自下面的人发钱,都是现金。钱发完就立即收上来,其实发钱就是一个形式,钱到最后还是归王某2一个人管理和支配。上大课是在两天一次的碰头会上由王某2、袁甲、赵某三个大领导中一个人决定,王某2为正职、袁甲和赵某是副职。上大课由课堂领导维护秩序,课堂领导是由王某2指定的,分别是袁甲、刘乙、赵某、项某某,项某某是接易某某的位置,放风的事由课堂领导安排,寝室长轮流来。有限制人身自由、欺骗、引诱行为,比如外出要求三人以上,不让他们逃跑,在发展下线的时候采用欺骗方式,叫会员交钱或交出物品的时候也会采用引诱、欺骗方式。九江县最大的领导是王某2,实际上他的背后还有上线就是刘某1,但是刘某1不在九江,她是遥控指挥王某2的。传销组织在九江县有18个寝室左右,有160-170人左右;
5、被告人刘甲的供述,2013年12月她哥刘乙(组织内叫刘鑫)带她到安徽阜阳,说自己开了个店,她在里面听了几次课后加入传销组织。她2014年5、6月份晋升为培训员,2015年1月9日升为代理员(B级)。她当培训员的时候曾管理过两个寝室,先是负责管理红十字会医院对面小区的寝室,后来负责九江县幼儿园附近寝室。平时负责管理寝室所住人的吃喝穿住行等生活,收取寝室成员上交的购买产品的钱,并上交给姚某或洪小雨。成为代理员后就没有直接管理寝室,王某甲、黎某某、刘乙、周某这几个寝室长划归她管理,当代理员之后还没有收过下面寝室长交上来的钱。一般在寝室里上课,王宇昊、袁甲、赵某三个人决定上课的时间、地点,听课的人都是寝室长安排过去的。上课时会安排人在外面望风,授课的人都是培训员(寝室长)。授课的内容就是“五级三阶”制度、奖金分配制度、组织框架等。她刚来九江的时候,刘某1是最大的领导,后来她走了,王宇昊是最大的领导。代理员有姚某、洪小雨、刘甲、杨某某。他们在九江县大约有17个寝室,总人数在170-180人。寝室长分别是瞿某某、徐某、郭某某、王某甲、黎某某、赵某、刘乙、鲍某某、樊卡、周某、宁某、项某某、张某甲、袁甲、焦某某、钟某某、李丙,还有一个易某某,他生病后就没有管理寝室;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她是被朋友李如远骗到安徽阜阳,后加入“黄氏顺兴”有限公司。2014年4、5月从安徽阜阳迁到九江继续从事这个,6、7月晋升寝室长,2015年1月9日晋升代理员。她的上线是洪小雨,她直接发展的就是张某甲,徐某、鲍某某等人都是上面转给她的下线。洪小雨每月会给工资单给她,现金发给她,到月初再把钱还给洪小雨。洪小雨说这是公司制度,由她帮忙存起来。推广员和会员的返利由各自的上线发,过个手后也上交给各自的上线。当她还是培训员的时候,她主要负责管理寝室里的传销人员,组织寝室里的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每天安排寝室成员听课;任命寝室的“二把手”;寝室所有人要外出都要向她汇报;负责租房作为传销窝点,并负责缴纳房租、水电费用,以及寝室生活用品的采购。晋升为代理员后,主要管理下面三个寝室,分别是徐某(培训员)、鲍某某(培训员)、张某甲(培训员)三个寝室,平时他们寝室来了“新人”都会打电话向她汇报,她有时也会打电话给他们问问“新朋友”的进展情况,并解决寝室遇到的一些问题。每个月她还给他们三个寝室发放生活费。上大课就是消除新加入人员的抵触情绪,然后就讲一些“五级三阶制”、网络的前景之类的,最后就讲一些鼓气的话。课堂领导会安排一两个人在外面放风。课堂领导有袁甲、赵某、刘鑫、易某某,是由王某2任命的。九江县最大的领导是王某2;
7、被告人袁甲的供述,2013年6、7月份左右他被朋友姚某骗到阜阳加入“黄氏顺兴”传销组织开始搞传销,2014年6月份左右他和传销组织一起到了九江市搞传销,在九江市待了一个月左右,7月份,他们传销组织就转移到九江县来了。他拉了刘乙、易某某、钟良才成为他的下线。没有固定工资,都是靠拉人业绩提成,每次发钱的时候姚某会拿一张业绩单给他看,然后按照业绩单上面领钱。发完工资他就按组织规定把业绩扔掉或者烧掉,他在传销组织内是大C级培训员,也是寝室长,管理本寝室人员衣食住行、外出、请假等,组织本寝室人员上课、学习、收钱,还领导下线的C级培训员,安排C级培训员上大课等。他直接管理一个寝室,在九江县沙河街镇纪念塔下面池塘边附近的一栋民宅的第三层,成员有易某某、刘东、怀超群、李高松、潘榕等。还间接管理七个寝室,也就是刘乙、易某某、钟某某、瞿某某、刘甲、王某甲、周某、黎某某七人的寝室。基本每天都会上课,上课的内容包括讲述“五级三阶制”和“四个发展阶段”。在九江县有17个寝室,大概有150与人参与传销。九江县传销组织的最大领导是王宇昊,实际上九江县所有传销人员都是王宇昊的下线,包括所有代理员。但他为了更好的控制网络,不愿升上去,王宇昊的业绩早就达到了代理商级别,大培训员有我和赵某。1月10日的晋升仪式是王宇昊组织的,他和赵某一起去定的场地。2月4日的聚餐是王宇昊组织的。王宇昊的上线是刘某1;
8、被告人赵某的供述,2013年他在网上认识一个叫“寒静”的女子,她叫他和她一起在安徽阜阳开服装店,将他骗入传销组织。他参与的传销组织叫“黄氏顺兴”有限公司,产品叫“海之惠保湿套装”,但他从来没有见过产品。他花了2900元购买了一套“海之惠”保湿套装成为了会员,说是给个销售权。2014年4月王宇昊宣布他晋升为培训员。他的下线有程涛、郑成之、杨波、宋港澳、李江、宋通通。每个月底,洪小雨都会给他一张手写的纸条,上面写了他及下线的人所得返利,我就把下线的钱都给他们看一下,然后就收回,就把钱再全部上交给洪小雨。他及下线的提成都是洪小雨算的。他是大C级别的培训员,直接管理的寝室在九江县三中附近私房,住了李海涛、陈惠、黄小强、陈志华、许启鹏、尹林松、谢军、胡官圆等人。另外还管理樊卡、焦某某、鲍某某、徐某、张某甲的寝室。主要负责是管理自己寝室衣食起居、日常开销,安排寝室成员每天的上课活动,讲公司制度“五级三阶制”之类的,管理寝室的纪律,在每两天的碰头会上,他和王宇浩、袁甲三个大领导会安排“上大课”的时间和地点等等,安排上小课(第一天至第三天的课程)的时间、地点等,同时还要安排人在外面放哨,从上线(洪小雨)领他下线的工资,并负责给自己下线发工资,发完工资再把这些钱收回并上交,从上线(洪小雨)领自己寝室的生活经费。九江县传销组织最大领导是王宇昊,王宇昊的上线是刘某1,晋升舞会和聚餐是王宇昊组织的;
9、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2013年2月他同学肖裕波介绍他在安徽阜阳加入“黄氏顺兴”有限公司,花了2900元买了一套产品,就成为会员,但是从来没有见到产品。2014年4月从安徽阜阳搬迁到九江市浔阳区,6月份搬到九江县。王宇昊是他的上线。他是C级培训员,他的寝室在九江县政府旁边往检察院后面的一栋2层楼的民房,房子是他去租的,寝室里包括他一共有9个人,分别是范朝鼓、曾菲、尹生泉、张洪伟、李星晨、彭贷武、田坤,还有一个想不起来。他负责给新来的人分析行业、做思想工作,管理寝室人的吃喝穿住行等生活,任命寝室二把手,安排上课的事。另外,还与袁甲、赵某商量如何发展他们这个组织网络。集中听课时,王宇昊、赵某、袁甲三个大领导指定去哪个课堂领导上课,有刘乙、赵某和他是三个课堂领导,然后再他们决定具体到哪个寝室上课。基本上C级以上的人都讲过课。上课主要讲黄氏顺兴公司的“五级三阶制”,关于行业的四个发展阶段,如何应对警察等。在九江县有17个寝室,他、郭某某、赵某、袁甲、易某某、李丙、王某甲、刘鑫、黎某某、周某、樊卡、焦某某、瞿某某、徐某、鲍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宁某,人数在150-160人左右。王宇昊是九江县最大的领导,然后是姚某、洪某3,再是袁甲、赵某;
10、被告人刘乙的供述,他在传销组织中叫“刘鑫”。2013年底,他表哥袁甲以在阜阳做物流工作的名义把他骗过去搞传销。他花8700元买了三套海之惠保湿套装加入“黄氏顺兴”公司,他在2014年成为C级培训员,也是寝室长,他管的寝室是他自己租的,在九江县红十字会对面小区,寝室里面有张才希、陈国荣、王云、柳登松、谭惠婷、涂叙文、张祥红。他负责这个寝室人员的日常生活起居,介绍新来的人考察,听从上面的安排对新人进行培训,寝室新加入会员交的钱也由他代收后再交给姚某或者王宇昊。讲课由王宇昊安排时间、地点、人数等,他不在的时候就是袁甲、赵某负责。上课的内容就是“五级三阶制”和四个发展阶段。九江县最大的领导实际就是王宇昊。代理员B级有洪小雨、姚某、杨某某、刘甲,培训员有他和赵某、易某某、樊卡、项某某、黎某某、王某甲、鲍某某、李丙、焦某某、宁某、瞿某某、徐某、张某甲、周某。集体活动由王宇昊安排;
11、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2013年他宜春老乡袁甲和他说到安徽阜阳从事物流工作,他到了安徽阜阳后,袁甲发展他进入传销组织。他通过电话和上网把朋友邀约过来,然后用类似于袁甲邀约他进入传销的那种方式将邀约过来的亲朋好友骗进传销。他直接发展了黄江涛、易亮、瞿某某。他在安徽时成为C级培训员。在九江县管理了一个寝室,在九江县康顺大厦301室,有何志国、王某甲、李可有等人。他的职责就是,安排寝室人员学习培训资料、出钱租赁房屋给寝室人员居住、管理寝室人员的生活寝居等日常生活,还按照规定对寝室人员的外出情况进行核准。现在王宇昊最大,刘某1是王宇昊的领导。大概有18个左右的寝室,他所知的总人数有100多人。寝室长有宁某、瞿某某、赵某、袁甲、钟某某、王某甲、周某、黎某某、刘鑫、焦某某、项某某、徐某、郭某某、张某甲、李丙、樊卡;
12、被告人宁某的供述,他之前的上线是姚香云,但她现在没有做了,所以现在的上线是姚某,她是B级的。他们平时打电话、QQ骗亲戚、朋友、网友,说这边开店,做物流,待遇高,新人来后向他宣传销售化妆品(传销),告诉新人公司的动作模式(五级三阶制)。他们没有固定工资,平时所说的工资就是返利。如果这个月没有发展,没业绩,就没有一分钱。在没有成为培训员之前他在刘乙、刘甲、袁甲的寝室当过二把手,协助寝室长管理寝室。2014年8月他晋升为C级培训员,也就是寝室长,负责管理的位于九江县中医院后面一处民房的传销窝点,主要职责是就是管理他们这个宿舍的D级和E级别人员的日常生活,每天七元钱的标准。当有新人来的时候为防止他们报警,所以他们会把他们的手机收上来,直到授课结束以后再发给他们。寝室里面包括他一共有12个人,这分别是杨炳山、王洪、林学源、周国成、杨家杰、彭买云、易兵、瞿志文、党镇燚,还有两个人的名字他想不起不来了。他自己直接发展的就3个人,分别叫黎忆菊、宁涛、陈燕萍,这3个人现在都不在了。王宇昊是最大的领导,他到了A级,但是没有宣布,他是九江县传销组织的负责人,管所有的钱。袁甲和赵某都是C级,都是大领导。姚某、洪小雨、刘甲、杨某某都是B级代理员。九江县一共有17个左右窝点,总共一共有150人左右;
1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他的上线是杨某某,他直接拉来的下线是韩立项、李文克、岳诚诚,他们分别又拉来了6-8人,加起来算在他名下的有9至11人。另鲍某某是他直接的下线,他下面还有7,8个下线,但是他都不清楚名字。他目前是和刘亚飞、易晓红(女)一起住的,但是这两个人不是他的下线。2014年7月份左右,他升为C级培训员,也是寝室长。8月中旬的时候他管理的甘泉小区寝室被警察抄了,他又重新在九江县房管局最后一栋最里面一单元6楼租了房子做寝室,一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他负责这个寝室人员的衣食住行、外出、请销假等,组织寝室人员上课学习,还要按照组织安排给组织成员培训上大课、收钱等等。他收到钱之后都交给杨某某,他的业绩是杨某某算出来的。他们组织在九江县最大的领导是王宇昊,袁甲是C级培训员,也是大领导,姚某、洪小雨、刘甲、杨某某都是B级代理员。他们应该是有18个寝室,总人数150-160之间;
1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她丈夫刘乙叫她到安徽阜阳玩,来后他就让她留在他身边和他一起帮“黄氏顺兴”工作。以打电话的方式寻找亲朋好友,骗他们过来玩,来了之后就把电话扣下来,告诉他们公司运行的模式、公司产品。她们会把骗过来的人的手机收来,如果此人实在要出去,她会派人盯着他,防止他逃跑。她直接发展的就是刘思、黎某某、罗路清。她是2015年1月9日成为C级培训员、寝室长,寝室在九江县沙河街镇锦绣福城附近民房第二层,寝室内加上她有8个人,有胡秀、刘星超、蔡德宇、宋晓杰、王群利、张建云、杨子龙。主要职责就是管理寝室成员的饮食起居、结算寝室人员生活费,安排给新人培训,给下线发工资,保管新人的手机,去其他寝室给新人上课培训,在上课期间安排人员在楼下放风,收新人入会的钱,教寝室成员应对警察检查。如有新会员交给她钱,她就会把钱给姚某或洪小雨这两个代理员。上大课由袁甲、赵某来安排,课堂领导有赵某、项某某、刘乙、袁甲,负责组织上大课,安排谁讲课,安排上课地点,维持课堂秩序,安排人在周围放风。她在九江县住过五个寝室,寝室长分别是徐某、项某某、赵某、瞿某某、焦某某。宁某、赵某、易某某、徐某、瞿某某、焦某某跟她讲过课;
1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2013年5月份,周某打电话叫她到阜阳去帮她开店,她去后周某就把她带到去听讲“黄氏顺兴”有限公司“海之惠”保湿套装化妆品的课,她就交了2900元订购了一套“海之惠”保湿套装化妆品,成为公司会员。她直接发展了温世海、梁振明、周攀、谢小强、徐中。2014年11月她由推广员晋升到C级培训员,当寝室长,管理寝室。她管理的寝室是九江县农业发展银行后面一个老单元楼四楼402房间。她管理的寝室连她共11人,储江、谢大强、宋港澳、肖康毅、李可有、邓红真等,还有几人不知道叫什么。她负责租房,负责缴纳房租、水电费用,以及寝室生活用品的采购,并与代理员预支、结算寝室费用,管理寝室里的推广员、会员和新进人员,安排人员看守新进人员,给其上课,劝其交钱入会并发展下线,防止有人报警,遇到疑难问题向上级人员请示汇报,组织培训,将入会费交给上线,并将上线发放的奖金予以分发,寝室长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调换寝室人员。她不清楚自己的获利情况。九江县大领导有王宇昊、袁甲、赵某,还有四个代理员分别是姚某、洪小雨、刘莎、杨某某;
16、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2013年11月份,杨宽打电话邀他到安徽省阜阳市干物流,到了之后杨宽说带他去看工作,实际是听课,都是讲黄氏顺兴有限公司“海之惠”保湿套装化妆品的“五级三阶制”营销模式,他就交了2900元,订购了一套“海之惠”保湿套装化妆品,成为了公司会员。他直接发展了杨青松、李俊二人。他下面有两条线,第一条是何志国,何志国下面是陈惠,陈惠下面是陈娜、庞英梅、李贺洋、李俊、丁俊平;第二条是马帅彪,马帅彪下面是吴灵芝、魏超群、赵农行、王东东,陈文彪,现在马帅彪这条线上的人基本都走了,只剩陈文彪一人。他是2014年9月成为C级培训员,他负责的寝室在九江县人民法院附近的私房里面。他的职责就是安排寝室人员学习培训资料,出钱租赁房屋给寝室人员居住,管理寝室人员的生活起居等。他们没有固定工资,没有业绩就什么钱都不发,生活费都还要问家里要。他做培训员之后发过两次钱,是洪某3发的。第一次发了五千,第二次发了一万,总共一万五。在做培训员之前也发过几次,每次都是几百元钱,具体数额不记得了。他们在九江县有18个寝室,每个寝室一般有10人左右,总共大概有150到160人左右;
1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他是2013年年初卢春玲介绍进来的,他交了5000元现金给卢春玲,其中2900元是他加入购买一套产品的费用,另外2100元算他的生活费,卢春玲帮他保管,这样他就算正式加入了公司。大概2013年末至2014年初的时候,卢春玲离开了,项某某对他说,他是项某某的下线了。到了2014年4、5月份的时候,秦浩带着他们转移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2014年7、8月份的时候,公司很多人来到九江县。2015年1月6日,项某某带他到黎某某的寝室,说他当领导了,他才知道自己当了培训员(寝室长)。①、管理自己寝室的日常生活,包括寝室人员的吃住用,生病照顾,水电费用缴纳等一切日常生活事情;②、根据上级安排授课,安排人员到其他寝室听课,负责给新人聊天、授课,授课的内容是公司的制度“五级三阶制”、返利模式、四个阶段,有时候也讲个人在公司内自己发展的情况和经历,授课的时间和地点是培训员在每两天一次的碰头会上商量好的,一般用手机信息发送或在QQ群里面发;③、收集本寝室发展的下线的人员的钱款和教填写营销事业申请表,将钱跟表上交给洪小雨。他当寝室长之后他就收了他寝室王艳萍购买五套产品的钱,总共是一万四千五百元,用的是另外五个人的名字,钱和表他交给周某,周某代他将钱交给洪小雨。④、寝室长指定寝室的二把手,在寝室长不在的时候负责管理,寝室二把手管理钥匙,有时间他会安排他买菜;⑤、收集新人的手机等物品,将新人的手机放在他的介绍人或者朋友那里,手机是介绍人或者朋友通过一些手段骗过来然后收起来的;⑥、了解寝室人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心理、情绪状况;⑦、安排寝室人员的住宿;⑧、对进入寝室人员进出管理,老会员进入只要跟寝室领导打招呼,二把手也可以,新人进出要有介绍人加另外安排一人陪同;⑨、寝室人员的调配,有时候人员多了或者少了,寝室长就要和其它的寝室长联系人员的调配情况。他当寝室长之后他寝室调动过几次,他记得他把李清伟调到了瞿某某寝室,当时他打电话给瞿某某,他就同意了。别人要放人进来,也要打电话给他,和他商量,经过他同意,他记得李丙经他同意将杨红放到他的寝室;⑩、安排寝室人员的授课和学习情况。他直接发展三个人,间接发展了大概七个人左右,直接发展的是王亚兰、魏生、朱威,间接发展王丽、张森、何雄、厉大争、蔡要武、储江、郭雪,还有名字记不起来了。九江县大概18个左右的寝室,人数在160人左右,这些人都是会员以上;
18、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2014年1月,他哥钟良才介绍他加入黄氏顺兴有限公司这个传销组织。他发展了易焕东和李清伟为下线,他现在是培训员,也就是寝室长。他负责管理的寝室处于九江县甘泉路周家塘一私房内,寝室成员有彭家辉等人,主要职责是寝室成员的生活起居及开销、对进入他寝室的新人考察,给组织人员上课,收取寝室人员上交的钱,保管寝室人员物品,平时寝室人员学习,工作安排等。代理员B级别有洪小雨、姚某、杨某某、刘甲,王宇昊、袁甲、赵某是大领导,王宇昊又要大一点。九江县寝室有17个左右,每个寝室有8、9人左右,总的应该有160-170人;
19、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他和杨某某在QQ上认识的,2013年11月,她叫他到阜阳散心,然后说有一份工作,他去了后听了五天课,他就花了2900买了一套“海之惠”套装,成为会员。他拉了李文克和胡先万入会。他们没有固定工资,根据本人及下线卖出的产品套数,再按照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来计算个人业绩。2015年1月杨某某晋升B级后,他晋升C级培训员,也就是寝室长,接管杨某某之前的寝室,寝室位于九江县水泥厂宿舍的出租房。他做寝室长之后调动过两次,在他寝室呆过的人有周林、黄小强、陈娜、宋港澳、陈娜、善冬冬、周勤、陈涛、陈建国、刘思、梁武、高亚庆、谭福全等。九江县王宇昊最大,B级有洪小雨、姚某、刘甲、杨某某,袁甲、赵某的级别比他要大。九江县大概有十五六个窝点,总共大约有一百七十人左右;
20、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2014年4月份他在网上认识一个叫洪纤萍的女网友,她说介绍他做销售化妆品工作。然后他就到了九江市浔阳区的一个传销窝点,交钱成为会员,到了6月份组织搬到九江县。他是2014年6月中旬晋升为C级别的,也就是培训员,也叫做寝室长。他上线是易某某,他直接发展了胡官圆、曾海长、尧亮亮、瞿小明、叶平五人。他下面有三条线,第一条是胡官圆,第二条是范超股,第三条是瞿小明。他负责的寝室位于九江县盛世嘉园D栋1单元501室,主要职责是维护日常秩序,负责日常吃住穿,给新加入的人做思想工作,交钱加入后外出需要跟他打招呼。他们没有固定工资,他们平时所说的工资就是产生业绩后返利、奖金,如果下面这个月没有发展,没业绩,这个月就没有一分钱。九江县好像一共有16个左右的传销窝点,总共加起来一共有160人左右。王宇昊是最大的领导,他是他们九江县的负责人。袁甲(名义上是C级别,实际上是B级别或者以上级别)、赵某(名义上是C级别,实际上是B级别或者以上级别)、洪小雨(B级别),杨某某(B级别),刘甲(B级别),姚某(B级别)。王宇昊、袁甲、赵某是三个大领导。B级代理员负责接下面交来的钱,再给王宇昊,每个月给他们工资发放、收回;
21、被告人李丙的供述,2014年5月左右,她弟弟李隆广把她骗到“黄氏顺兴”传销组织。她花了5800元买了两份,成为会员。2014年6月份左右转到九江县,她陆续住过何珍、项某某、易某某、刘甲、赵某、刘鑫、钟某某、瞿某某的寝室。她直接发展的下线有吴辉、卢清。2015年1月6日她晋升为寝室长(C级培训员),她负责管理沙河街天坡村于家垅新村的寝室,房子是宁某找的。她平时负责租金、水电费,管理寝室人的吃喝穿住行等生活,负责他们日常的学习、培训、听课,寝室的人外出需要报告。升寝室长后收过一个叫杨佳杰交的2900元钱,后交给宁某。她所在九江县沙河天坡村喻家垅新村的寝室有八、九个人住,分别是罗路清、陈文彪、刘江明、余成、庞英梅、林之程、李宁波、宋通通。她没发过工资,宁某说有四千多工资,但是日常生活中他们所花的钱都会从里面扣,应该没钱了。传销组织在九江县大概有15、16个窝点,每个窝点一般有十个左右人员,总共大概有150到160个人左右的样子。焦某某、项某某给她讲过课。袁甲、赵某安排讲课的事情。大领导王宇昊、袁甲、赵某。代理员洪小雨、姚某、杨家晖、刘甲。培训员有她、易某某、樊卡、项某某、黎某某、王某甲、鲍某某、焦某某、刘鑫、宁某、瞿某某、徐某、张某甲和周某;
2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14年8、9月,她的朋友魏晨骗她说他在九江县开服装店,邀请她到九江县玩。她过来后才知道他骗她来搞传销,经过传销组织人员的不断给她上“五级三阶”制的课洗脑,她就加入这个组织了。她发展了两个下线,一个叫王萍,一个叫黄小丽。她现在是培训员(C级),是2014年12月份晋级的,和她同时晋级的有樊卡和李丙。从2014年12月开始管理寝室,地点在九江县沙河街镇康顺大厦4单元301室。她负责寝室人员日常的生活起居及开销,组织寝室人员学习,收取寝室人员上交的钱等。每天上午她会叫大家学习“五级三阶”制,每天学习的时候都会安排一个人到寝室外面放风,是了防止有警察发现他们在搞传销。新来的人前面两天她会先带他到处去玩,之后就开始给他介绍组织的“五级三阶”,告诉他加入组织发展下线可以赚钱。对新来的人,她会找理由把他们手机骗过来,防止他们和外面联系,她会找理由骗他们把银行卡给她,由她统一管理。姚某每个月月底拿一张业绩单给她看下,然后说按照上面发钱给她,每次钱发了后她就直接交给她的上线周某,但是需要开支的时候她就从她那里领取。下线入会的钱都是交给寝室长,都是用现金交,然后就又把钱交给姚某或洪小雨,姚某等管理员负责管理账目。个人业绩是按照直接或者间接拉的人头购买产品来计算,她的业绩是姚某计算。她寝室新加入组织的成员把现金交到她手里,再由她交给姚某。项某某、刘乙、赵某等人安排上课,主要讲“五级三阶”制度,和返利计算方法。培训是由王宇昊组织的,参加的都是各个寝室的寝室长,培训的内容就是教他们怎么管理寝室,收钱,如何教导新会员去发展下线,怎么应对警察审查等。传销组织在九江县有多15个窝点左右,每个窝点一般有八、九个左右人员,总共大概有140多个人左右。九江县最大的领导是王宇昊;
2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4年2月,他的网友杨佳丽叫他到安徽阜阳去玩,他到了阜阳之后杨佳丽说带他到好朋友家玩,并且叫他了解一份销售化妆品的工作,他跟着她到不同寝室去看,看了几天他感觉能挣钱,就花2900元买了一套海之惠保湿套装(至今没见过这个产品)加入了“黄氏顺兴”有限公司。他直接发展的两个下线,分别叫高亚庆和蔡德宇,之后组织安排了一些人做他的下线。他的直接上线开始是吴先裕,他走后就是杨某某。2015年1月29日他升为寝室长,管理九江县老图书馆五楼的宿舍,寝室有易焕东、郭洪博、杨梦华、周飞、李鹏、廖晓东、罗路池、张森等人。职责主要是,去其他寝室介绍自己的成功经验,给新来的会员介绍公司情况,与会员谈心让其转变想法,决定何时进行寝室成员上课学习,督促成员去发展会员,批准寝室人员外出,管理寝室的日常开销,负责从他的上线领他的下线的工资等,教成员如何应对警察的审查。讲课的事由赵某、袁甲、王宇昊负责安排。王宇昊、赵某和袁甲都是九江县的大领导,王宇昊最大,他管理整个九江县这个传销组织。洪小雨、姚某、杨家晖和刘甲四个都是B级。培训员(也就是寝室长)有他、易某某、樊卡、项某某、黎某某、王某甲、鲍某某、焦某某、刘鑫、宁某、瞿某某、徐某、李丙和周某。一共有10多个窝点的,每个窝点一般有10个左右人员,总共大概有100多个的样子;
24、证人樊卡、李辉、李勇、李海涛、陈志华、黄小强、许啓鹏、尹林松、谢军、王利萍、王云、张祥红、柳登松、张才希、夏云迪、林之程、宋通通、李宁波、陈振彪、罗路清、庞英梅、刘江明、阮文龙、余成、王安武、江依建、何开敏、赵海军、李海贵、王文、李隆广、范丽朦、韩天伟、张建云、蔡德宇、宋晓杰、袁国辉、杨子龙、刘金超、胡秀、杨波、李可有、宋港澳、谢大强、蔡要武、何雄、万政、朱威、梁紫漪、胡先万、李元武、吴清泉、徐名林、何志国、厉大争、刘文川、李连超、周国成、易兵、郑成之、杨家杰、瞿志文、李俊、潘钰、杨红、冉孟元、王艳萍、罗伟兵、徐忠、谢洪康、孙杰、李江、钟良财、林俊、郭舒宜、向兴、李清伟、梁赵飞、高亚庆、谭福金、陈娜、陈建国、周飞、李鹏、温世海、李红丹、牛南南、尚东东、谭慧婷、涂叙文、徐名林、邬生龙、何志国、王洪、彭买云、周逢平、李雪鹏、郭晓林、蒋文昌、张磊、林娟梅、王群利、尧亮亮、胡官圆、陈惠的证言证实他们被骗到九江县后,大部分时间就是在本寝室里听课,有时也到别的寝室听课,讲的主要是公司产品及五级三阶制等。他们都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但没有见过产品;
25、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敦洪博,丁俊平、谢素玲、尹慧敏、杨梦华购买了公司的“海之惠”保温套装成为“黄氏顺兴有限公司”的会员;
26、被告人鲍某某、焦某某的供述,廖晓东、周勤、杨炳山、彭辉购买了公司的“海之惠”保温套装成为“黄氏顺兴有限公司”的会员;
27、被告人周某、鲍某某、焦某某的供述,罗路池、刘思、林学良购买了公司的“海之惠”保温套装成为“黄氏顺兴有限公司”的会员;
28、被告人周某、鲍某某的供述,邱巍购买了公司的“海之惠”保温套装成为“黄氏顺兴有限公司”的会员;
29、被告人杨某某、周某、鲍某某、焦某某的供述,易小红购买了公司的“海之惠”保温套装成为“黄氏顺兴有限公司”的会员;
30、编号:TK002462的业绩销售单证实郭洪博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2523业绩销售单证实刘思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2523业绩销售单证实谢素玲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2822业绩销售单证实尹慧敏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2460业绩销售单证实杨梦华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5951业绩销售单证实廖晓东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2560业绩销售单证实周勤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5168业绩销售单证实杨炳山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5233业绩销售单证实彭辉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1959业绩销售单证实罗路池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2791业绩销售单证实刘思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2528业绩销售单证实林学良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2763业绩销售单证实邱巍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编号:TK006621业绩销售单证实易小红购买了“海之惠”保温套装;
31、证人易焕剑、刘勇、何开忠、熊开浪、邓雄、邬仙焱、谢道民、杨文萍、程涛的证言证实他们被传销组织骗到九江县,传销人员向他们灌输传销观念,让他们购买公司的产品,但他们都没有买;
32、证人张才金、李德章、吴习陆、黄晓林、王小艳、李小琴的证言证实他们将各自的房子租给赵某、刘乙等人;
33、辨认笔录;
34、九江县公安局江公(网安)勘(2015)001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上述被告人的QQ空间内有涉及传销宣传、培训的内容。
35、销售业绩单;
36、培训材料、笔记;
37、邮寄凭证;
38、租房合同;
39、九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40、九江县公安局关于23名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证实上述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另有被告人姚某的供述、江西省九江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认定书、红安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柯某做的讯问笔录以及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手续证实九江县公安局根据被告人姚某提供的线索,在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的配合下抓获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柯某。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王某2、洪某3、姚某、杨某某、刘甲、袁甲、赵某、项某某、刘乙、易某某、宁某、徐某、周某、黎某某、焦某某、郭某某、钟某某、鲍某某、瞿某某、李丙、王某甲、张某甲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所谓的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且层次在三级以上,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刘某1、王某2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张立忠、刘俊文、石浩旭提出的被告人刘某1、王某2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业绩销售单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包括被告人刘某1、王某2等23名被告人在内,已有142名人员购买了所谓的“海之惠保湿套装”,成为“黄氏顺兴”传销组织的会员,而相关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辩护人张立忠、刘俊文、石浩旭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某2、辩护人刘俊文、石浩旭提出的被告人王某2在“黄氏顺兴”传销组织内未取得代理商资格(A级),不能对全案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甲、宁某均供述,按被告人王某2的业绩,其已达到晋升代理商的要求,只是为了很好地控制传销组织,便于管理,被告人被告人王某2运才没有晋升为代理商,被告人王某2亦供述是为了管理网络、抓业绩自己才没有晋升。被告人刘某1供述她回河南后,传销组织便交给被告人被告人王某2运管理,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亦都证实在被告人刘某1走后,被告人王某2是传销组织内的最大领导。综上,被告人王某2虽然名义上没有取得传销组织代理商(A级)资格,但其实际上管理着整个传销组织,应对该传销组织的全部犯罪活动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2及辩护人刘俊文、石浩旭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佘福明认为被告人姚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了二名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佘福明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退出了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按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内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不宜再区分主从,被告人赵某、钟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汤恒学、柯海宇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1、王某2、洪某3、姚某、杨某某、刘甲、袁甲、赵某、项某某、刘乙、易某某、宁某、徐某、周某、黎某某、焦某某、郭某某、钟某某、鲍某某、瞿某某、李丙、王某甲、张某甲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洪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姚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刘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袁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刘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易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焦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钟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鲍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瞿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在案的资金649111元人民币、疑似金项链、金戒指共重371.05克、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明发
审判员高峰
审判员郝宏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