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津0102刑初464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1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津0102刑初464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三部刑诉[20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帅某某以经营澳洲红酒智利红酒批发及网上销售为由,以本人及青岛嘉莱士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李某签订股份合同协议书,骗取李某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帅某某将赃款用于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帅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帅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帅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股份合同协议书,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身份证,手机截图,房产登记证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谅解书、收条、手机转账记录等谅解材料,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到谅解,自愿预交罚金,量刑时从轻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帅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青岛嘉莱士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章一枚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连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双悦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