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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8刑初39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1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390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钮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钮某于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间,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密云区,使用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以其租赁的车辆作抵押,先后与田某、邹某、刘某1、曹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共骗取田某等四人人民币347600元,其中,骗取田某人民币109200元,骗取邹某人民币70400元,骗取刘某1人民币57000元,骗取曹某人民币111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田某、邹某、刘某1、曹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1、蔡某、张某、谷某、李某2、李某3、刘某2、段某、刘某3的证言,被告人钮某的供述,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借条,抵押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租赁合同,车辆托管合同,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借款合同,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购车发票,租车记录,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钮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认为被告人钮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钮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钮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钮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钮某犯合同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钮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钮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钮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钮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四万七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田某十万零九千二百元、邹某七万零四百元、刘某1五万七千元、曹某十一万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李晓明

审 判 员 刘珍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小琴

书 记 员 张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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