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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327刑初301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1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鲁1327刑初301号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二部刑诉〔2021〕Z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业彬、滕明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健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向山东青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牧公司)的诸葛文军谎称自己承包垄断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公司)和潍坊振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翔公司)的猪杂油销售,与诸葛文军口头约定向青牧公司销售猪杂油。2月24日至26日,王某某收到诸葛文军两车猪杂油47吨货款101050元及筐子押金30000元后,从龙大公司采购两车猪杂油共计44吨发送给青牧公司,双方约定剩余3吨猪杂油货款6450元转入下一车;王某某骗取诸葛文军信任后谎称自己可以继续发货,让诸葛文军继续打货款和押金订购振翔公司和龙大公司的猪杂油。2月26日至27日,诸葛文军向王某某打款149000元并向两公司派车拉货。王某某收款后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发货。诸葛文军多次催要货款,王某某先后向诸葛文军提供虚假的退款证明、转账截图并伪造其父王某与龙大公司猪杂油供应合同拖延时间,谎称要与青牧公司继续合作发货。经查,王某某收取诸葛文军货款时其在振翔公司无拉货资格,该公司也没有一次性提供一车猪杂油的能力。王某某收到诸葛文军货款及押金后并未订货,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物挥霍。经诸葛文军多次催要,王某退还26000元,其余货款、押金共计159450元拒不退还。2020年1月16日,诸葛文军向莒南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王某将全部损失退还诸葛文军。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诸葛文军的陈述,证人于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手机取证报告、银行交易明细、退款证明、转账记录、销售合同、前科查询、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诈骗的客观行为,只是构成民事欺诈,没有逃逸,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向山东青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牧公司)的诸葛文军谎称自己承包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公司)和潍坊振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翔公司)的猪杂油销售业务,与诸葛文军口头约定向青牧公司销售猪杂油。同年2月24日至26日,诸葛文军预付给王某某两车猪杂油47吨货款101050元及筐子押金30000元,王某某从龙大公司采购两车猪杂油共计44吨发送给青牧公司,双方约定剩余3吨猪杂油货款6450元转入下一车;王某某骗取诸葛文军信任后谎称自己可以继续发货,让诸葛文军继续打货款和押金订购振翔公司和龙大公司的猪杂油。同年2月26日至27日,诸葛文军向王某某打款149000元,王某某收款后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发货并先后向诸葛文军提供虚假的退款证明、转账截图并伪造其父亲王某与龙大公司猪杂油供应合同拖延时间,谎称要与青牧公司继续合作。经查,王某某收取诸葛文军货款时与振翔公司并无业务关系,该公司也没有一次性提供一车猪杂油的能力。王某某收到诸葛文军货款及押金后并未订货,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物挥霍。经诸葛文军多次催要,王某退还26000元,其余货款、押金共计159450元拒不退还。2020年1月16日,诸葛文军向莒南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王某将全部剩余货款、押金退还诸葛文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诸葛文军的陈述

我公司被王某某骗了185450.00元货款和两车货物损耗及车辆放空费4550元,共计190000.00元。后经过催要,王某某的父亲转给我公司26000元。

我在山东青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业务经理。公司地址在莒南县,经营范围:饲料技术研发推广、畜牧业养殖技术研发推广;生产、销售饲料、鸡肉粉等。

2019年2月份,在全国的一个饲料油脂群,王某某在群里发布装车发货的图片,我拨打王某某微信上的电话,在电话里他告诉我莱阳龙大公司厂里的猪杂油是他承包的,可以以优惠价格卖给我公司。于是我和我孩子诸葛瑞宇(他是厂子里的业务员)在2月24日赶往龙大公司,王某某和另外两个人带着我到龙大公司厂里看看,他说厂里正好有一车17吨的货,我就和他商定好,当晚装车。我给他打了17吨的货款和筐子押金,合计金额66550元(货款36550元,押金30000元)。结果他当晚给我装了17吨的货。

当时打款我要求打到莱阳龙大公司账户,王某某告诉我他爸爸王某的银行卡是放在龙大公司的专用卡,他承包龙大公司里面的所有副产品下角料,都是用他爸爸的专用卡结算。

第二天,我回到公司,王某某和之前那两个人一共三人开车来到我公司考察,称可以把莱阳龙大公司和潍坊龙大公司(公司实际名称是潍坊振祥食品有限公司,被龙大公司收购了)两个公司的猪杂油全部供应给我们。当时在我公司里,我与王某某口头就这样定了下来。当天,我与他又定了一车30吨的货,并给他转了30吨的货款金额64500元,隔了两天,他只给我装了27吨货,金额58050元,剩余3吨货款6450元下次拉货顶货款。在装完这车货后,他告诉我这两天要货的客户太多,让我向莱阳龙大和潍坊龙大各打2车货款,要车直接去公司,他负责装车。因王某某称潍坊龙大有货,我打电话通过河东中介订了一辆货车去了潍坊龙大,接着我公司向潍坊龙大打了2车的货款及筐子押金,合计金额149000元(货款129000元,筐子押金20000元)。货车到了潍坊龙大后,王某某对我说公司里有检查的,第二天装车,于是我电话联系中介跟货车司机说延长一天。第二天,由于一直不装货,我催王某某,王某某一直叫等等。到了下午三、四点钟,由于一直不装车,货车司机回去了。中介向司机垫付了300元放空费。

王某某说只能转入王某个人户,王某的个人户已在潍坊龙大公司备案,于是我把这两笔款都转入王某某提供的结算专用卡王某的银行卡。

打款后,因莱阳龙大公司的筐子在我公司里,所以我公司安排自己的车辆把莱阳龙大两车货(共计44吨)的筐子送到莱阳龙大,车辆在莱阳龙大等了5天也没有安排装车,车辆只好放空回来。

之后,我多次催王某某发货,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一会说有检查的,一会说企业停产了,一会又说公司要另行承包。大约过了一个月,我看着拉货没有指望,我要求王某某将货款退回来,他当时答应了,但一直没给我转款,说是财务系统有问题,多次催款,多次以各种理由推托,并且还给我拍了一张龙大公司出具的退款证明,并保证在4月1日左右退款。过了4月1号,王某某给我拍了一张退还青牧公司货款18万元的银行截图。但是我公司一直没收到该款项,后来查询是假的。直到4月11日,王某某又打电话告诉我,他和莱阳龙大公司招标成功了,并且他把他和莱阳龙大签订的承包合同发给我,说是让我放心,他安排发货,让我继续打款。因为他那里有三车的货款,所以我一直催促他发货,在这期间他还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他告诉我他出交通事故住院了,不能发货了,之后便不再接我电话。

5月28日,我与公司赵总前往莱阳龙大公司落实情况,通过龙大公司落实,王某某与莱阳龙大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假的,公司印章是假的。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知道以后,赶到龙大公司与我们见了面,请求我们不要报案,并承诺让王某某把钱还给我们,王某对19万元的货款无异议,给我们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之后一个月,总共给我们公司分三次转了26000元。一直到现在,还是以各种理由推托。

我今天(2021年6月6日)来反映王某某还款的情况,王某某骗我的钱他父亲王某都已经还给我了,我看着他们承认错误的态度也很诚恳,多次跟我道歉,我对他们表示谅解,不打算继续追究了。王某发给我的这些转账记录我现在打印出来提交给你们一份。

之前泰安的吴某跟我联系,说他跟我同一时间也被王某某用同样的手法骗了,王某某具体骗了吴某多少钱我不清楚,吴某当时说也想报案,后来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报,我前段时间听他说今年过年的时候王某也给他还了5万块钱,他的钱王某某还清了没有我不清楚。

2、证人证言

(1)于某的证言

我现在在莱阳龙大公司生食营销部做后勤工作。王某某从2017年7月8日开始从龙大公司生食营销部购买下脚料杂油,一直到2019年4月21日我们公司给王某某发了最后一车货后就再也没有发生过业务。

王某某从我们公司购买下脚料杂油,就是以个人的身份从公司里购买的,没有签订过购销合同,公司的下脚料杂油卖给其他客户也一般不签购销合同。王某某拉货的那段时间,我们公司的下脚料杂油除了卖给王某某外,也卖给其他客户,没有他承包或垄断的说法。

王某某在我们公司购买下脚料杂油,在我们公司内部是个人消费,流程是王某某告诉我们需要购买多少吨的下脚料杂油,我们按照当时的价格和他结算,每次都是装车过磅后,我们算好价格告诉王某某,王某某打款后立刻发车,发多少货要他打多少款,不存在有发货价值比打款金额少的情况。当时王某某拉货是按照每公斤1.8元到2.1元的价格从我们公司拉货的,每次拉货从15吨到30吨不等。

因为我们公司销售结算的客户很多,所以在打款前会要求客户先到公司登记一下使用的打款账户,到时候公司按照客户账户付款的情况来给他们发货,通过我查询公司财务部,王某某在我们公司拉货时使用的打款账户是两个叫咸同勤的账户,账号是:6216××××9577,6228××××4276。

按照公司规定,拉某批货之前会让王某某交一次筐子押金。从我们公司财务部查询,王某某只交过一次4万元的筐子押金,不是每次拉货都要交押金。这笔押金在2019年4月1日退还给他了,这是这次退款时我们公司给王某某打款4万元的打款记录,现在提交给你们。

出示的王某某称莱阳龙大公司为他出具的退款证明我看了,这是2019年4月份王某某在我们公司退筐子押金的时候我们公司给他出具的证明,当时公司账户没有钱,没有立即把押金退给他,王某某提出来让我们公司给他出一份证明,公司就以生食营销部的名义给他出具了这份证明,这份证明是真实的。这笔筐子押金一共4万元,在2019年4月1日这笔钱就已经退给他了。

出示的王某某称与莱阳龙大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我看过了,这份合同不是我们公司的制式合同,我们公司也没有和王某某签订过购销合同,合同上盖的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也是伪造的,我们公司用的合同专用章是有防伪编号的,这个假章上没有。

莱阳龙大公司在2019年3月份没有停产过,公司过年都不会停产,另外从王某某在我们公司的拉货明细也能看出来,整个三月份王某某几乎每天都会从我们公司拉下脚料杂油,公司没有过停产的情况。

(2)李某的证言

2018年11月份,龙大公司与潍坊振祥公司合资经营潍坊振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合资以来我一直担任销售部部长。

猪杂油在我们公司叫做饲料油。自2019年以来我们公司生产的饲料油数量不一定,基本保持每天三吨左右,饲料油生产后不冷冻不入库,都由购买饲料油的客户直接拉走,每天的销售量以当天生产量为准。公司规定客户必须与公司签订合同并交押金,之后每天下午清场的时候把当天生产的全部饲料油都拉走。2019年3月4日以前,公司生产的全部饲料油都销售给了客户王相明和昌邑和慧饲料有限公司,3月4日加进来一个莱阳市江源油脂加工厂,之后三家公司按天轮流在我们公司拉饲料油。

客户先与我们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向公司交10万元押金,之后每天按照生产猪杂油的情况让客户打正好的货款,客户不在我们公司预存货款,打款必须用合同上指定的账户打款,公司确认收到货款以后就让客户将饲料油拉走。

出示的莱阳市江源油脂加工厂与潍坊振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我看过了,这份合同确实是我们公司和他签的。在签订合同之前我公司与江源油脂公司没有任何业务。

江源油脂跟我们公司签订合同以后拉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大约拉了三四趟的样子,之后江源油脂就以种种理由不再拉货了,一会儿说找不到车,一会儿说价格太高,他们那边就把业务停了不再来拉货了,后来就把押金退出来了,我们公司和江源油脂厂的业务已经全部结清了。

江源油脂加工厂的10万元押金我记得是通过一个叫宁阳中天农牧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过来的,退押金的时候好像也是退到这个公司的对公账户了,具体情况要以实际账户收款情况为准。

我们公司不允许客户将筐子拉走,不需要跟客户收筐子押金。

(3)吴某的证言

我一直做饲料生产,之前我在泰安租赁了宁阳中天农牧有限公司生产饲料。

我是在2018年底的时候跟江源油脂厂的王某某联系上的,后来我跟江源油脂厂签合同购买莱阳龙大生产的饲料油,从莱阳龙大购买饲料油,江源油脂厂给我发了一段时间货以后,又跟我说他们在潍坊振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也有货源,并让我向潍坊振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交了10万块钱押金,交完押金后我从潍坊振祥公司拉了一个月左右的货以后就不再拉了,当时江源油脂厂欠了我165020元预付货款,王某给我写了一张欠条,直到上个星期才把这笔钱全部还清。

我跟潍坊振祥公司的货款都是直接打到潍坊振祥公司的,货物都发给我了,跟潍坊振祥公司的账已经结清了。潍坊振祥公司把这10万元押金退还给了我,这笔钱我没记错的话也是退到了宁阳中天农牧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里。

(4)王某的证言

我原在西青埠村村南经营莱阳市江源油脂加工厂,2018年5月份因为环保问题停产,现在主要做贩卖龙大肉食屠宰场的猪毛、猪蹄壳生意。

我是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某原来是跟着我一起干的,主要负责跟龙大肉食屠宰厂沟通,从龙大肉食屠宰厂购买杂油,我的厂子在2018年5月份停产以后,就开始往外卖杂油,一般都卖给其他炼油厂用于饲料加工。王某某微信昵称是“可乐”。

王某某从莱阳龙大公司购买下脚料杂油,和莱阳龙大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就是和莱阳龙大公司有个口头协议,王某某按时找车到龙大肉食屠宰厂拉杂油。和潍坊振翔公司的合同是在2019年3月4日签订的,签完合同以后拉了半个月的货就停了,签合同之前我没和潍坊振翔公司接触过,都是王某某联系的,签完合同以后潍坊振翔公司的货就只卖给过吴某一个人。

王某某和莱阳龙大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就是承包,不是垄断,因为也有其他人从莱阳龙大公司这边拉杂油。

王某某从莱阳龙大公司拉货,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是下午过去,从莱阳龙大公司这边装车过磅,有多少货就付多少钱。

王某某卖猪杂油给山东青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这件事我知道,王某某卖猪杂油给青牧公司一开始并没有通过我,是王某某自己联系上了青牧公司那边,当时王某某开始给青牧公司发了一两车货,后来王某某在没有发货的情况下,收了青牧公司几车货款,一共有19万元,因为王某某花钱比较厉害,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这笔货款被王某某挪用自己花掉了。

后来青牧公司的老板诸葛文军到莱阳找王某某要货款,我知道这件事以后,跟诸葛文军见了面,我就给诸葛文军根据王某某欠款的情况写了一张欠条,但是紧接着王某某出车祸花了一大笔钱,我拿不出钱来还诸葛文军,就一直拖到现在没有还钱。

诸葛文军来找我的时候我才听说,青牧公司到潍坊振翔公司拉货也是王某某给联系的,当时王某某收了青牧公司货款以后,说潍坊振翔公司有货,让青牧公司派车到潍坊振翔公司拉货,但实际上王某某根本没有在潍坊振翔公司给青牧公司订货,青牧公司的货车在潍坊振翔公司那边也等了几天,最后没有拉到货就放空回去了,诸葛文军还让我赔偿这次的损失。

从莱阳龙大公司那边拉货需要交筐子押金,大约在4万元左右,押金不需要每次拉货都交,因为每次拉完货之后马上就把筐子送回来了,交一次就能一直使用。王某某在2019年4月1日曾经从莱阳龙大公司退过4万元押金,退押金也就意味着不再拉货了,有没有退过货款我不清楚。

自从在莱阳龙大公司拉货以来,账户名为王某、卡号6228××××2118的农行银行卡我就没有见过,王某某跟我说卡在公司里,我没有用过。

出示的王某某称与莱阳龙大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我见过,王某某曾经拿这份合同给我看过,但是我拿合同到莱阳龙大公司落实,莱阳龙大公司说这份合同是假的,合同是王某某自己做的,王某某怎么做的这份合同我不清楚。我手机里有这份完整合同的照片,现在提交给你们。合同上“王某”的签字不是我签的。

莱阳龙大公司退款证明的事我也清楚,我也到公司落实过,这个证明是王某某到公司退筐子押金时候公司给他出的证明,但是他为了在诸葛文军那边拖延时间,给诸葛文军演戏,骗他说这是公司给诸葛文军退货款退不出来,公司出的证明。

(5)诸某2的证言

2019年2月26日,我弟弟诸葛文军让我安排车辆到振翔公司拉一车炼油货物,我联系司机26日定的车,27日到达指定地点,发现没有货物。

(6)刘某1(王某某的另一客户)的证言

我和刘某2是夫妻关系,刘某2名下1778农行卡是其用来付货款的。该卡和王某2118农行账户多次转账就是给王某某购买饲料油的预付款,打回来的钱是王某某不给我发货后还的定金。2019年2月27日转账49000元和3月7日转账49999元就是王某某还给我的钱。感觉王某某这个人就是个骗子,不值得信任。

(7)刘某2的证言

我名下1778银行卡由我丈夫刘某1使用。

3、书证

(1)手机取证报告:

根据诸葛文军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制作,证实王某某诈骗诸葛文军涉案款项情况,与诸葛文军的陈述内容一致。

(2)接受证据清单及诸葛文军提交的转账记录、王某出具的还款计划、诸葛文军催款的电话记录以及王某某伪造的18万元转账照片、王某与龙大公司销售合同、退款证明,证实的内容与诸葛文军的陈述及王某等人的证言一致。

(3)于某提交的王某某退押金转账记录及王某某账户猪杂油销售明细及合同模板:证实的内容与于某的证言内容一致。

(4)吴某提交的欠条及银行明细:证实的内容与吴某的证言内容一致。

(5)王某提交的与龙大公司销售合同照片及其赔偿货车司机1500元转账记录:证实的内容与王某的证言内容一致。

(6)诸某2提交的诸葛文军让其安排车辆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车辆驾驶证行车证照片:证实的内容与诸某2的证言内容一致。

(7)王某某、王某、诸葛文军及青牧公司赵宝朋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青牧公司给王某某打款购买猪杂油及王某某收到涉案款项挪作他用情况。

(8)接受证据清单及王某某、诸葛文军提交的还款转账记录:证实案发前后王某某父亲王某向诸葛文军转账归还全部损失19万元情况。

(9)刘某2农行交易记录:证实2019年2月27日,王某某转入刘某2账户49000元;2019年3月7日,王某某转入刘某2账户49999元。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报案、立案情况。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

(13)青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我来投案自首,我来说明山东青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诸葛文军通过我购买山东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的猪杂油下脚料,我没有给他发货也没有退给他货款的事,希望能够从轻处理。

我和莱阳龙大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存在口头约定,我和莱阳龙大公司销售部之间约定,我按照1750元一吨的价格购买杂油下脚料,每天出产多少杂油下脚料我购买多少。因为之前也没有其他客户购买杂油下脚料,所以莱阳龙大公司生产的杂油下脚料都是被我买走的。每次都是先装车,装完车以后在莱阳龙大公司过磅,过磅以后莱阳龙大公司开出发货单,我拿着发货单到财务部交钱,交完钱之后车才能走。我没有垄断或承包过莱阳龙大公司的杂油下脚料销售,我只是以客户的身份从莱阳龙大公司购买杂油下脚料。

我和诸葛文军是2019年2月份通过一个中间商认识的。我跟诸葛文军联系上以后,我带他看了一下货,当时他对货比较满意,然后我就和他按照2150元每吨的价格给他发了第一车货,一共17吨,我跟他说因为发货是用筐子装的,让他除了货款以外再交3万元筐子押金,这个押金等他不再从我这里进货以后就退给他,这样诸葛文军当天给我打了押金和货款一共66550元。

我发货以后第二天,诸葛文军打电话跟我说,希望我能给他长期供货,告诉我每天有多少货就给他供多少。我当时担心青牧牧业公司厂子规模不可能用这么多货,就和我朋友王羽一起开车,根据诸葛文军通过微信发给我的位置到了青牧牧业公司看了一下,当时就跟他当面谈了一下货的质量和价格,他说杂油下脚料的质量还可以,价格随行就市,由他承担运费和负责找车,我只负责发货和装车。我说你既然要长期合作的话,就先打三天(100吨左右)的货款给我。诸葛文军也同意了,但是没有立马转这么多钱,而是两天分三笔把钱转给我了。转账到我父亲王某名下农业银行6228××××2118的银行卡里,因为当时我和我前妻有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我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我就使用我父亲的银行卡在龙大公司登记用来转账和开发票,龙大公司有规定,客户转账的账户需要在财务做登记。诸葛文军一共给我转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具体以银行流水为准。

我看过了青牧牧业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2月26日给我转账64500元是订购30吨杂油下脚料的,转账20000元是交的潍坊振祥公司的筐子押金,2月27日给我转账1笔129000元是订购潍坊振翔公司的杂油下脚料的。

按照交易记录,青牧牧业公司一共给我转账280050元,我记得诸葛文军可能通过微信也给我转过账,但是那个微信号我已经不用了,具体转了多少我已经记不清了。

129000元转账时备注有临沂青牧转潍坊龙大是因为诸葛文军厂子一天能用大约100吨杂油下脚料,莱阳龙大公司一天能生产30吨左右,潍坊振祥一天能生产12吨左右,我当时和诸葛文军说,我正在和潍坊龙大(就是潍坊振祥公司)谈合同,大约3月初合同就能下来,到时候潍坊那边也能拉货。

2月26日青牧公司给我转账64500元是诸葛文军让我给他发30吨杂油的货款,但是当天莱阳龙大公司只产出了27吨杂油下脚料,我就只给他发了27吨货,少发的货款放在下一车货里。

结果这车货发完以后,原来跟我爸合作的咸同勤看见倒卖杂油下脚料利润很高,就去按照2400元每吨的价格找莱阳龙大公司高价购买杂油下脚料,莱阳龙大公司就把杂油下脚料都卖给他了。我如果继续按照和诸葛文军约定的价格发货的话,我就会亏本,但是因为我已经收了他的货款,也没法给他涨价,我就打电话给诸葛文军,跟他商量说,因为莱阳龙大公司这边来了个新客户抢我的生意,现在供货出了点问题,让他等两天我运作一下再给他发货。诸葛文军也同意了,这样过了两周左右,莱阳龙大那边有一车货放了两天没发出去,他们就打电话给我让我拉走,我就把这车货发给了诸葛文军,我记得这车货是在3月中旬发的,正常应该是下午装车发货的,是我按照2350元每吨的价格从莱阳龙大公司进的货,按照2150元的价格卖给青牧牧业公司的,一共22吨多一点。发完这车货以后我就没再从莱阳龙大公司拉过货。

青牧牧业公司订购潍坊振祥公司杂油下脚料没有发货,因为他们根本没有去车拉货,我根本发不出来货。3月中旬给他们发完第三车货以后,因为我一直没法给诸葛文军发货,诸葛文军让我退钱给他们,但是我之前为了跟潍坊振祥公司签合同,交了10万元定金,拿不出这么多钱退给他们,在4月初的时候,我告诉诸葛文军莱阳龙大这边的货我已经拿不到了,但是我在潍坊振祥这边还有货,你们可以来潍坊振祥公司拿货。后来我爸王某也和他沟通过,但是诸葛文军当时已经对我不信任了,只想让我退钱给他,不去车拉货。在这之前我没让诸葛文军去潍坊振祥公司拉过货,诸葛文军没有派过车去潍坊振祥公司拉货。

我和潍坊振祥公司合作方式和跟莱阳龙大公司不一样,需要先在潍坊振祥公司开户并充值,拉货的时候从账户中扣款。诸葛文军打给我的129000元货款和20000元筐子押金,其中10万元用于交潍坊振祥公司的押金了,另外我又往潍坊振祥公司账户交了5万元货款(其中2万元是我找别人借的)。

2月26日我收款后,转给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三笔共计108000元都是订货的,其中两车发给了诸葛文军,一车是发给谁的我记不清了,取现2万元和转账给刘某249000元用途我也记不清了,其余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支出都是我日常开支消费使用了。

我当时手上没有钱,为了拖延时间,我4月1日给诸葛文军发了这张转账18万元的银行截图,发完之后我就把转账撤回了。那是我用了我朋友于晓阳的卡,设置的24小时到账,转账完以后我就撤回了,实际那不是我的钱,当时我没有钱还给他。

我发给诸葛文军的莱阳龙大承包合同是当时我委托一个叫刘涛的人花3万元去给我办的这份合同,我让我爸王某签完合同以后,他再拿到公司盖章,当时他说事情办成了,合同在他手上,给我发了合同的照片,说我得交给龙大公司50万元保证金,我交不出来这个合同就没有生效。刘涛发给我的照片上就有这个公章,我也不知道他是怎么弄的。我是直到上次你们到莱阳找到我爸的时候才知道这个公章是假的,我就去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刘涛,法院刚立上案,我没有去公安机关报案。这份合同还在刘涛手上。我发这个合同给诸葛文军就是跟他说我还能发货,让他不要着急。

关于退款证明,当时诸葛文军一直让我退款,我当时没有钱退给他,我还想他能拉振祥的货,我就撒谎说我在莱阳龙大退货款的,当时我也知道莱阳龙大公司的货我拉不到了,就去莱阳龙大公司退筐子押金,当时莱阳龙大公司确实财务系统有问题,给我出了这张退款证明,我发给诸葛文军看了,后来钱退出来之后我拿15000元出去玩了,2万元还了之前的借款,没有把钱还给诸葛文军。

我在潍坊振祥公司拉的货都卖给吴某了。吴某的货款是直接支付给潍坊振祥公司了。10万元押金一直在潍坊振祥公司里。这笔押金现在退出来了,后来我出车祸住院这笔钱被我住院使用了。

青牧公司报案以前我父亲和诸葛文军对过帐,我当时还欠他们货款18万多一点,算上其他杂七杂八的费用给他打了一张19万元的欠条,这笔钱我现在已经还清了,是用我车祸的赔偿款赔付的。这是我还款的转账记录,现在提交给你们。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赔,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丽丽

人民陪审员  王中迎

人民陪审员  罗新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赵 楠

书 记 员  孙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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