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赣0822刑初168号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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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肖 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江月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