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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2刑初31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1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皖1322刑初312号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2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某某3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某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1通过微信群发布了出售废旧编织袋的广告,被害人陈某、孙某先后与被告人刘某某1取得联系,并分别通过微信达成口头买卖合同。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廷超商议后决定骗取陈某、孙某的货款。被害人支付货款后,三被告人未发货并将被害人微信拉黑,骗取货款合计90200元,该款被三被告人平分。案发后上述货款已退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1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廷超以出售废旧编织袋的名义骗取孙某货款70200元,后三被告人未发货并将孙某微信拉黑。

二、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廷超以出售废旧编织袋的名义骗取陈某货款20000元,后三被告人未发货并将陈某微信拉黑。

被告人吕某某2于2021年3月8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1、颜廷超于2021年3月9日分别在各自家中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廷超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廷超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廷超三人已退还被害人被骗货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廷超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均判处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某某3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1、颜廷超于2021年3月9日分别在各自家中被民警抓获。2021年3月10日,三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某某3退赔孙某经济损失70200元,取得谅解。2021年3月9日吕某某2将赃款退赔到惠民县某局,由惠民县某局返还给被害人陈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人陶某、吕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某某3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廷超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钱款9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某某3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廷超已退还所骗货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某某3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某某3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颜某某3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某某3违法所得九万零二百元,返还被害人。(刘某某1、吕某某2、颜某某3已退孙某七万零二百元,已退给陈某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冬丽

人民陪审员  李祥海

人民陪审员  杨秀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周东艳

书 记 员  毛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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