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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12刑初37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2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鲁0112刑初375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王书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在自己已经没有红虫种虫养殖基地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被害人刘某、高某的信任,欺骗被害人与之签订《红虫种虫购销合同》,并骗取被害人合同款12万元。因无实际履行能力,被告人魏某某未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害人高某、刘某提供红虫种虫,并将骗取的合同款12万元占为己有,用于投资其经营的“多虎”电商平台,后与被害人刘某、高某失去联系。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2021年6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刘某、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红虫种虫购销合同、收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民事判决书、企业信息、租赁协议及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条,被害人高某、刘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欺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具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人民陪审员  于长春

人民陪审员  董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玉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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