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粤0307刑初1709号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2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307刑初1709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1]1488号起诉书及深龙检刑追诉[2021]9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中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徐银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多次将租赁他人的车辆出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周某表示认罪。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周某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民事纠纷。2、被告人周某退还了被害人部分款项。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1、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某向詹某源(代租)租赁了一辆奔驰牌E260轿车(车牌号粤B×××××,车辆所属人谢某杰,行驶证登记人王某军),双方无任何委托代卖协议。2020年10月31日当晚,周某谎称该奔驰牌轿车是准备出售的二手车,并以2038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害人彭某州。次日,彭某州通过其弟彭某的账户转账给周某指定的收款账户153800元(收款账户为黄某航,黄某航收到车款后已全额交给周某),并约定余下50000元尾款代车辆过户后转给周某。周某骗得车款后用于还债。事后,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失去联系。后彭某州找到了詹某源了解情况时,发现被周某诈骗。詹某源找到了周某后,进行三方协商,周某承诺退还给彭某州153800元,彭某州将奔驰牌E260轿车还给詹某源。至今,周某只退还彭某州车款57000元,剩余96800元未退。

本案被害人已将被告人周某诉至本院。

2、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某将向谢某杰租赁的一辆宝马牌525轿车(粤B×××××,车辆登记人谢某力),以218000元价格卖给被害人程某立,程某立先行支付20万元给周某,剩余尾款18000元待车辆过户后再结清。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周某再次将从谢某杰处租赁的奔驰牌E260轿车(车牌号粤B×××××,车辆登记人王某军),在龙岗区手行旁边的新永顺档口变卖给被害人程某立,商议售卖价格为221000元,程某立先行支付10万元给周某,尾款待二日后车辆登记证书交付后再结清。

因该两辆车的车主谢某杰要求还车,周某遂以办理手续为由将变卖给程某立的两辆车骗回还给谢某杰,并告知程某立该两辆车不卖,协商退还300000元车款给程某立。后周某退还59300元给程某立后,剩余247000元一直没有退还,且无故失去联系。周某交待其骗得相应的车款后已用于还债。

3、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周某向被害人谢某租赁了一辆奔驰牌E260轿车(车牌号粤B×××××,车辆登记人王某军),双方商议周某以750元/天的价格将车辆从谢某处租赁使用,该车在龙岗区义乌附近的路边交给了周某。

2020年12月27日周某将该车以219000元的价格卖给在龙岗区爱南路荣达车城卖二手车的刘某,刘某于2021年1月1日先支付给了周某65000元,待周某将行驶证、登记证书交付给刘某后再支付剩余尾款。谢某了解情况后报警。

目前该辆奔驰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4、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周某从詹某源处租赁来一部宝马M5轿车(车牌号码粤P×××××,车辆登记人梁某豪),二人商议以1700元/天的价格出租。2020年10月28日,周某前往深圳市罗湖区展艺路8号凯旋深圳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议将该宝马牌M5轿车以26.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余某凯,当天余某凯支付给周某车款15.8万元。2020年12月5日,余某凯将该辆车辆以25万元转卖给杨某文。2021年1月,詹某源在湖南省长沙市找到杨某文,要回该车。余某凯退还杨某文25万元。

5、被害人荣某于2020年11月30日在龙岗区找被告人周某购买了一辆宝马530小轿车(车牌:粤P×××××),约定售价203800元,其于当天向周某转账了183800元,周某于当天向其交付宝马530小轿车,并约定待周某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荣某再向其支付剩下的20000元。2020年12月11日,周某以办理过户手续的名义,要求荣某将宝马530小轿车开到横岗街道新马商贸城BASS酒吧将车交给其,周某将车开走后一直未将该车交还给荣某,并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将宝马530小轿车还给荣某。

经查,该车于2020年11月26日前,车主钟某波将该宝马车卖给了谢某杰,并己交付,但一直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2021年2月2日,钟某波办理完过户手续,将该宝马车过户到谢某杰名下。2020年11月26日,谢某杰将该车租给周某,每日租金为500元,约定12月5日到期。12月5日到期后,周某未将该宝马车归还给谢某杰,12月11日,周某将该车从荣某处开走后,将该宝马车交给了谢某杰,之后一直未再将该宝马车交付给荣某。

本案被害人荣某已将被告人周某诉至本院。

6、2020年10月初,被告人周某未经被害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王某的福特野马跑车(车牌号粤L×××××)以19万元卖给黄某航,黄某航通过手机银行和微信于2020年10月8日、10月18日、11月1日向周某转账四笔欠款共109000元作为订金。黄某航提走后将车卖掉,至今未找到该车。该车辆价格未能鉴定。

7、2020年12月初,被告人周某得知韩某有购车需求,便主动称其是做二手车生意,并带韩某到龙岗区龙达车城看车,看中一辆别克牌,周某称该辆车要24万元,其称可以帮韩某出5万元,韩某出18万多元就可以了,前提是这车辆买下后把这辆车租给周某,每个月租金11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后在龙岗区龙机加油站附近的汽车俱乐部,签了一份车辆销售协议和一份汽车租赁服务合同。韩某于2020年12月12日18时21分转给周某173000元;2020年12月12日18时22分转给周某支付宝9000元;2020年12月22日22时58分转给周某微信账号4000元,2020年12月15日15时转给周某微信账户1000元钱,共计187000元。

8、2020年12月10日,被害人涂某闯在深圳市龙岗区农机加油站附近的汽车俱乐部将其名下的一辆丰田卡罗拉小汽车(车牌号粤L×××××)租赁给被告人周某,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每月2500元租金)。在涂某闯收到第一个月的租金4000元后(包括月租2500元及押金1500元),未收到周某的本应支付的其他租金,且周某一直无法取得联系直至被抓。目前根据涂某闯收到的电子违章数据,涂某闯的卡罗拉轿车已在湖南邵东市。民警讯问周某,周某辩解称汽车被转租且无法找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涉案汽车,书证手机检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违章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车辆销售协议、车辆转让协议、汽车租赁合同等,证人黄某航等六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主张本案系民事纠纷,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部分被骗车辆价格无法鉴定,部分被害人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涉案车牌号粤B×××××奔驰牌E260轿车权属存在较大争议,对该部分本院不予处置。各方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出具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依法向被告人周某追缴赃款人民币240700元退还给被害人程某立。依法向被告人周某追缴赃款人民币158000元退还给被害人余某凯。依法向被告人周某追缴赃款人民币187000元退还给被害人韩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晓东

人民陪审员  萧国伟

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裕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