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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502刑初668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2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鲁1502刑初668号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1)Z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郑纪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朱光楠(已判决)、王甲勇(已判决)等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西安交大7号楼501室,以山东影链区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SD影子公司)名义,销售装有“SHDC”APP软件的“采矿手机”,许诺该手机可以挖取“虚拟影子货币”,挖取的“虚拟影子货币”在平台可以交易,公司也可以回收,客户可以从中挣取利润,以每部“采矿手机”4000元至4100元的价格向全国各地销售,并且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共计销售采矿手机261部,2019年2月平台关闭,公司关门,公司人员讨逃匿,有22人报案,共计给被害人造成损失850463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回购协议等书证,王某、朱某、刘某、肖某、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张某、郑某、莫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60000元。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从轻、减轻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6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31年4月15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张鹏瑞、赵明远等2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7894元(已退赔60000元)。

三、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洪民

人民陪审员  刘学静

人民陪审员  李秀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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