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07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5-07-13
合 议 庭 : 李纯袁达成刘涛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某1等十五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左某1、王某2、李某3、肖某4、盛某甲、徐某甲、张某甲、肖某5、殷某6、肖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6年,被告人左某1、李某3在湖南省岳阳市参加了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锁销售作为幌子的传销组织,2006年7月份,该传销组织整体搬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城区,在沙市经过近6年的发展,二人升到了A级,并发展了被告人王某2、盛某甲、肖某4、肖某5、肖某甲、徐某甲、张某乙、张某甲、殷某6等下线,被告人左某1、李某3的上线发展了被告人高某甲、马某甲、张某丙等下线。2012年6月,被告人左某1、李某3、马某甲等人商量后,该传销组织整体搬至荆门城区继续发展,至2014年3月底已发展至数百人,在荆门城区有窝点45个,暂住的一般传销人员达300余人,涉及安徽、山东、甘肃、陕西、贵州、江苏、江西、湖北、河南等省份。
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男士西装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包括衬衣、领带及领带夹、公文包、钱包、手表、打火机、腰带);女士化妆品八样。这三样产品可以任选两样为一份产品,每份产品机制约200元。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但从第二份开始不发给产品,每份产品的价格是3300元。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
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即A级(称为高级业务员),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600份以上;B级(称为业务经理),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65-599份;C级(称为业务主任),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10-64份;D级(称为业务组长),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3-9份;E级(称为实习业务员),购买“产品”的份额是1-2份。A级是最高级别。A级成员一般均不在传销地,每月定期在异地召集大经理召开例会,集体决定传销组织的重大事项,并通过大经理操控管理自己的传销体系。
大经理是由传销组织的A级负责人挑选忠诚度较高、管理能力比较强的B级成员来担任,负责传销体系具体管理。A级的下面就是B级成员,其他非大经理的B级成员分散住在各个传销窝点,协助大经理及各窝点的家长管理传销组织的一般成员,有的还参与对一般传销成员的培训。
家长由大经理指定,一般在C级成员中挑选忠诚度较高、管理能力较强的人担任。家长负责管理各窝点的日常生活,并向大经理汇报本窝点的增、减成员等各种重大情况及自己无法及时处理的事情,直接对大经理负责。
该传销组织有四种返利制度,即奖金制度。第一种为直接提成,谁亲自销售了一份产品,就直接提成多少。第二种为间接提成。第三种为销售补助。第四种为效益分红,此奖金只有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员才有。
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简称自律二十条,是传销人员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为准则,称为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行业的“保护伞”。其实只是增强神秘感,把一般传销人员与社会脱离并封闭起来,保护传销组织的高层级人员。
该传销组织对发展人员及给“新朋友”“培训”(即洗脑)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首先以谈恋爱、做生意等各种容易使人相信的理由,通过QQ聊天或打电话等方式将人骗到荆门来,然后将“新人”带至一个条件比较好的“家”里,由这个家的家长给“新朋友”讲解所谓的事业(即洗脑)。“新朋友”来后一般都是一天换一个“老总”给他洗脑,让他认可“销售模式”,最终加入传销组织。“新朋友”被洗脑成功、购买产品后,再让他列出可能发展的人员名单,逐一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骗人来、洗脑,欺骗其加入传销组织。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向大经理报告,由大经理或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存入A级成员左某1、李某3等人指定的账户。
每月初,A级成员在洛阳、西安、武汉等地召集大经理开会,A级成员李某3、左某1等人计算好应分配给各级成员的提成,将应返给B级及以下级别传销人员的提成转账给大经理,由大经理取现并用信封分装后安排级别高的B级成员(一般为三人)将每个人的提成直接交给本人。同时,将A级成员应分资金转账至各A级成员的账号。
被告人左某1、李某3、王某2、盛某甲、肖某4、肖某5、肖某甲、马某甲是该传销组织的A级成员,策划、决定传销组织的重大事务,管理并决定传销组织的资金分配,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高某甲、殷某6、徐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马某乙是该传销组织的大经理,即B级成员,负责各自体系的日常管理,任命各窝点的家长,安排对一般传销人员的培训洗脑,收取一般传销人员购买“产品”的钱并上交到A级成员指定的账号,分发一般传销人员的返利提成等工作,在传销组织中起到了重要的组织管理作用。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转账回单及交易明细,业绩明细表,下线购买产品编号记录,月报购买产品明细模块,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东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1、王某2、李某3、肖某4、盛某甲、徐某甲、张某甲、马某甲、高某甲、张某丙、肖某5、殷某6、肖某甲、张某乙、马某乙组织领导以推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或者缴纳一定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左某1、王某2、李某3、肖某4、盛某甲、徐某甲、张某甲、马某甲、高某甲、张某丙、肖某5、殷某6、肖某甲、张某乙、马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张某丙、张某乙、马某乙在传销活动中,发展人数不多,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左某1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3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肖某4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盛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肖某5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殷某6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涉案赃款赃物均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左某1提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下线人数认定有误,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王某2提出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判认定发展的下线人数有误,其不是组织者,不构成情节严重,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李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发展的下线人数认定有误,李某3不是组织、领导者,亦不属于情节严重,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肖某4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发展的下线人数有误,其没有获得赃款,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盛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发展的下线人数有误。2、其刚从B级升到A级,没有参与策划、决定重大事物,亦没有管理过资金分配。3、盛某甲具有积极退赃情节,一审未认定。
上诉人徐某甲提出:其只是B级经理,无任何决策权,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某甲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
上诉人肖某5提出:其没有强迫他人进行传销活动,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原判量刑过重,应从轻处罚。
上诉人殷某6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只是B级经理,无任何决策权,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肖某甲提出:其刚从B级升到A级,无决策权,且发展下线人数少,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胡某甲书面材料、笔记以及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5日其被骗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加入该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三名下线。2014年2月份被该传销组织“老总”徐某甲任命为“家长职务”,负责管理荆门市中心客运站院内的一个传销窝点。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男士西装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包括衬衣、领带及领带夹、公文包、钱包、手表、打火机、腰带);女士化妆品八样。这三样产品可以任选两样为一份产品,每份产品价值约200元。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但从第二份开始不发给产品,每份产品的价格是3300元。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
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是:A级(称为高级业务员),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600份以上;B级(称为业务经理),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65-599份;C级(称为业务主任),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10-64份;D级(称为业务组长),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3-9份;E级(称为实习经理),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1-2份。
三阶是指三个晋升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实习业务员可以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到业务主任,或者一次性晋升到业务主任。第二阶段是从业务主任晋升到业务经理。第三阶段是从业务经理晋升到高级业务员。
该传销组织有四种返利制度,或称为奖金制度。第一种叫直接提成,就是谁亲自销售了一份产品,谁就直接提成多少。具体数额不等:实习业务员销售一份产品提成15%,就是570元;业务组长提成20%,760元;业务主任提成30%,1140元;业务经理提成42%,1596元;高级业务员提成52%,1976元。第二种叫间接提成。就是每销售一份产品,实习业务员销售一份产品提成15%(570元),最下面的业务组长提成5%(190元),最下面的业务主任提成10%(380元),最下面的业务经理提成12%(456元),高级业务员提成52%,高级业务员提成10%(380元)。第三种叫销售补助。第四种叫效益分红,这种奖金只有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员才有。
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简称自律二十条,传销组织宣传它是传销人员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为准则,宣传是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行业的“保护伞”。其实只是增强所谓的神秘感,把一般传销人员与社会脱离并封闭起来,保护传销组织的高层级人员。
该传销组织对发展人员及给“新朋友”“培训”(就是洗脑)的方式都是比较详细的规定,要求按照一定的流程。首先是以谈恋爱、做生意等各种容易使人相信的理由,通过聊QQ或者打电话等方式将人骗到荆门市。第二天将“新人”带至一个条件比较好的“家”里,由这个家的家长开始给“新朋友”讲解所谓的事业(就是洗脑)。“新朋友”来了以后一般都是一天换一个“老总”给他洗脑,让他认可所谓的“销售模式”,最终加入传销组织。“新朋友”被洗脑成功、购买了产品后,再让他列出可能发展的人员名单,逐一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骗来、洗脑,周而复始。
该传销体系在荆门市级别最高的是徐某甲,上线有盛某甲等5人,徐某甲体系中下线有17个窝点,徐某甲和张某甲负责收钱和发钱,少数时候由徐某乙或者许洪振帮忙。张某丙体系中下线有27人,10多个窝点,张某乙体系中下线有10个人,至少7个窝点,殷某6体系中下线有7人。
2、证人赵某甲的笔记以及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其被胡某甲介绍到荆门市加入传销组织,并被组织成员洗脑前后发展其女朋友英某等9人购买传销产品参加传销活动,传销窝点有6个。其余内容与胡某甲证言一致。
3、证人英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8日被其男朋友赵某甲骗至荆门市,在盛某甲等5人的洗脑下加入传销活动,并发展其父亲成为下线。该传销组织有五个层级: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级别晋升的条件实行的是份额累计,份额越多级别越高,级别越高提到的钱就越多。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男士西装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妆品八样。徐某甲体系有6个窝点,张某甲有5个窝点,张某丙有4个窝点,张某乙有2个窝点,殷某6有2个窝点。
4、证人张某丁的书面关系图、照片以及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其通过网上聊天被盛芹骗至荆门市,通过洗脑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在荆门市城区有近40个窝点,体系结构是:每一个体系都有一个负责人,称为大经理,大经理下面是中级经理,中级经理下面是小经理,小经理下面是房间家长,房间家长下面是组长,组长下面是业务员。传销模式是:现金3800元购买一套传销产品取得进入该组织的资格,之后再发展下线,通过下线购买产品来达到个人提成以及晋升的目的。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是:A级(称为高级业务员),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600份以上;B级(称为业务经理),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65-599份;C级(称为业务主任),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10-64份;D级(称为业务组长),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3-9份;E级(称为实习经理),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1-2份。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男士西装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妆品八样。大经理级别是徐某甲、张某丙、殷某6、张某乙,其已知徐某甲的下线有23人,张某丙的下线有9人,殷某6的下线有3人。
5、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其被刘某丙、韩某丙以找工作为借口骗至荆门市,通过该传销组织成员的洗脑,其与爱人刘爱容通过购买该传销产品,缴纳3800元加入了该组织。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男士西装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妆品八样。该结构一共有5级,认购1-2份是实习业务员,3-9份是组长级别,10-64份是主任级别,65-599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就是高级业务员级别。其通过打电话和手机QQ聊天发展下线有4人,其所在的组织结构中有11名传销人员,大经理为张某乙、徐某甲、张某丙、殷某6,在荆门市城区有近40个窝点。
6、案件揭发、办理经过以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29日下午14时30份,胡某甲、张某丁、任某某、赵某甲、英某等5人到荆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他们先后被朋友以不同方式骗至荆门市城区从事传销活动,近期得知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后,主动脱离传销组织并报案,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接警后,根据报警人反映的情况开展调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次30日决定对“3.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在各省市公安机关配合下将李某3、肖某4、左某1、盛某甲、肖某5、王某2、肖某甲、马某甲、高某甲、徐某甲、殷某6、张某乙、张某丙抓获归案。
7、被告人左某1书面结构图以及供述,证实2006年4月,其经李忠军介绍加入了湖南岳阳的连锁传销组织,后因该地区公安打击传销力度大,同年7月份组织集体迁移至湖北沙市城区,其与爱人王丽萍发展下线3人,在沙市通过近6年的时间发展,升到了A2级,李忠军升到了A3级别,王东兴升到了A4级,因沙市的公安机关对传销活动的打击比较严,2012年其与王建斌、李某3的合作体系将组织地点换至荆门市,将170余人传销人员安排在城区20个窝点居住。2011年初,其通过武汉市青山区的建设银行开户(卡号为6227002873210179645)每个月按照固定的时间及比例提成收钱。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这三样产品可以任选两样为一份产品,每份产品价值约200元。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组织的五个级别是:A级、B级、C级、D级、E级。该组织的奖金制度。第一种叫直接提成,第二种叫间接提成,第三种叫销售补助,第四种叫效益分红。发展下线主要通过购买产品后取得资格的业务员,以介绍工作和谈朋友等名义,通过打电话和QQ聊天的方式骗亲属、朋友、同学及QQ里的陌生人,然后给新来的人上课洗脑,以此类推发展下线。2013年9月份以前,盛某甲将其体系中的下线人员申购产品的钱转账至毛爱荣所办建行卡上,2013年9月份以后直接打到其爱人韩丹华的建行卡号上,其在参加传销期间共领到“工资”和提成有20万元,其上线有李忠军、王东兴、刘文学,下线王某2、张宪吉、盛芹、徐某甲四大体系。
8、被告人王某2的书面结构体以及供述,证实2011年2月份被“肖兰”以恋爱为由骗至湖北沙市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其组织入门制度就是最先花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取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实行五级三阶,返利制度规定首先交3800元购买产品取得资格,再买1-10份就能获得提成。其上线为左某1,发展了下线组织结构有50余人,其通过传销共获利6万元。李某3发展下线有10余人,王建斌发展下线有8人。
9、被告人盛某甲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10年初,其被二姐盛芹介绍到荆州沙市传销组织,加入了左某1的传销队伍。其发展的下线有3人,之后发展的新人安排居住在6个窝点。其在传销期间共领到“工资”和提成约7万元,用于平时生活开支。其余内容与胡某甲证言一致。
10、被告人徐某甲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13年上半年,其通过盛某甲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每个人员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第一份产品取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每人最多可购买11份产品,从第二份开始不发给产品,每份产品的价格是3300元。其发展的经理有6人,下线3人,新人10余人,在传销期间一共获利4万余元,用于平时生活开销。
11、被告人张某甲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11年10月份,其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2012年6月份之前在荆州沙市发展,因荆州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大,于2012年8月份搬至荆门市,该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其在传销期间一共获利1万余元,用于生活开销,发展下线30余人。其具体的管理工作有:新人要交钱申购产品、接受安排负责收钱,帮助其他成员发放提成,给新人上课洗脑,按照上级的授意任命家长,调房。其在盛某甲的安排下管理5个窝点,徐某甲负责的体系与张某丙、张某乙、殷某6负责的体系是合作关系。
12、被告人李某3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05年7月,其被同学杜贵平介绍到湖南岳阳,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因湖南岳阳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大,2012年6月该传销组织搬至荆州沙市发展,因荆州沙市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大,于2012年8月与合作的左某1、王建斌、肖明体系搬至荆门市。其体系中发展下线经理8个人,传销期间发展下线300余人,获利30多万元。
13、被告人肖某4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08年6月,其经表哥肖明介绍到荆州沙市加入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2012年8月与合作的左某1、王建斌、肖明体系搬至荆门市。四个体系从管理、思想沟通、新人欢迎仪式、各体系发展情况汇总、申购产品或补点上相互合作、相互往来。该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每个加入的人员必须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第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其从事传销活动共获利十余万元,发展下线200余人。
14、被告人肖某5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08年经其侄子肖明介绍至荆州沙市参加非法传销活动,2012年5月,因沙市公安机关对传销组织打击力度大,将组织转移到荆门市,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每个人必须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第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传销组织宣传它是传销人员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为准则,是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行业的“保护伞”。其实只是增强神秘感,把一般传销人员与社会脱离并封闭起来,保护传销组织的高层级人员。其发展下线50余人,获利约9万元,用于平时生活开支。
15、被告人殷某6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11年3月初,其经陈金林介绍至荆州沙市,通过洗脑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50人,共获利6.8余万元。关于传销组织和加入方式等内容与被告人肖某5供述一致。
16、被告人肖某甲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10年7月份被其堂弟肖某4以工作为借口骗至荆州沙市参与传销组织,因沙市公安打击传销力度大,2012年5月传销组织搬至荆门市城区。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但从第二份开始不发给产品,每份产品的价格是3300元。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传销组织宣传它是传销人员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为准则,是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行业的“保护伞”。其主要负责管理下线张某乙、杨某戊,然后让下线管理新人。其体系中主要成员有11人,殷某6的体系主要成员有3人,徐某甲的体系主要成员有4人,张某乙的体系主要成员4人,张某丙主要成员有3人。其在传销组织中发展下线30余人,共获利6.4万余元。
17、被告人张某乙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10年被其堂哥张从江以工地工作为由骗至荆州沙市,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锁销售作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每月初A级成员在洛阳、西安、武汉等地召集大经理开会,A级成员李某3、左某1等人计算好应分配给每个人(各级成员)的提成,将应返给B级及以下级别传销人员的提成转账给大经理,由大经理取现并用信封分装后,安排级别高的B级成员(一般为三人)将每个人的提成直接交给本人。同时,将A级成员应分资金转账至各A级成员的账号。其发展下线有20余人,获利2万余元,用于平时生活开销。
18、被告人马某甲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09年12月中旬,被其高中同学罗瑞鹏以工作为由骗至荆州沙市,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锁销售作为幌子的传销组织。2012年5月中旬其所在的传销团伙迁至荆门市。其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中获利7.4万余元,用于平时生活开销。关于传销组织和加入方式等内容与被告人肖某甲供述一致。
19、被告人高某甲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11年9月,被其哥哥高栋以工作为由骗至荆州沙市,以3800元购买一套产品后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5月其升到高级业务员达到A1级,按照传销组织规定参加组织内部每月一次的聚会,2014年3月其与马某甲等人在洛阳参加传销会议时被抓获。其上线是高栋等5人,下线发展50余人,获利2.3万元。关于传销组织和加入方式等内容与被告人马某甲供述一致。
20、被告人张某丙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12年3月份,经罗瑞鹏介绍到荆州从事传销活动,同年5月传销组织搬至荆门市,随后其在荆门市发展传销组织。该组织有4个体系,每一个体系负责人称之为大经理,在组织中处于业务经理级别(B级);大经理下面是中级经理,也是业务经理级别(B级)。小经理下面是房间家长,家长下面是组长,组长下面是实习业务员。这四个体系在层级上没有关系,但是平常因传销组织发展经常交流。其已达到B级是4个体系负责人之一,其他负责人分别是徐某甲、殷某6、张某乙。其发展下线2人,主要负责各自的日常管理,任命各窝点的家长,安排对一般传销人员的培训洗脑,收取一般传销人员购买“产品”的钱并上交A成员指定的账号,分发一般传销人员的返利提成等工作。该四人在传销组织中起到了重要的组织管理作用。其于2014年4月1日与徐某甲等三名负责人于河南洛阳召集的大经理会议途中抓获。其在组织传销活动中获利5万元。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21、被告人马某乙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供述,证实2013年2月通过同学罗迪介绍至荆门市城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中达到业务经理(B级)的级别,主要负责新人申购产品时帮助收钱,给其他人发提成,给新人洗脑,按照大经理张某丙的指示任命房间家长,给传销组织的人调换房间。其在从事传销活动中共发展下线10余人,获利约1万元。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22、证人王某甲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证言,证实2008年其儿子肖某4被肖明骗至荆州从事传销活动,下半年肖某4又将肖某5骗至荆州从事传销活动,2009年2月其被肖某5以工作为由骗至荆州从事传销。2012年5月因沙市公安机关对传销组织打击力度大,其与传销组织一同搬至荆门市城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其在传销组织的级别达到A级后,按照传销组织的规定离开荆门市回到安徽从事农业劳动。其在从事传销活动共获利3万余元,发展下线6人。
23、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其被父亲肖某5以考察项目为由骗至荆州从事传销活动,2009年9月升至B级经理,2012年下半年离开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2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其被高中同学张新新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城区从事传销,其上线为张某甲,属于徐某甲体系中的传销人员。其购买了11份产品,发展了2名下线,从中获利304元。该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
2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其经同事张士华介绍至荆门市,被传销人员洗脑后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销售产品有男士西装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妆品八样。
2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其经女朋友李俊洪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加入传销组织,共获利38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产品男士西装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妆品八样。每套产品价值3800元。A级(即高级业务员)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600份以上;B级(即业务经理),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65-599份;C级(即业务主任),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10-64份;D级(即业务组长),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3-9份;E级(即实习经理),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1-2份。
2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经同事薛超万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加入传销组织。其发展了一名下线,共获利1140元。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男士西装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妆品八样。
2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6日,其被李俊洪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荆门市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男士西装一套、男士精品八件套、女士化妆品八样。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29、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春节过后,其被姐姐赵越以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名义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其在传销组织中是业务主任的级别,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
3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被王某辰骗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名义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其在组织的级别是E级实习业务员,发展1名下线。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31、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初,其被文华骗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名义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32、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日,其被王丽丽骗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名义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制定了“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是传销人员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为准则。
3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底,其经赵某丙介绍至荆门市被洗脑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名义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每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
34、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8日,其被李小峰以工作为由介绍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名义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这三样产品可以任选两样为一份产品,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
35、证人韩某甲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上旬,其经张新新以工作为由介绍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名义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系徐某甲传销体系成员,属于B级业务员,发展韩某乙等8人。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36、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其被哥哥韩某甲邀约至荆门市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名义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其发展了1名下线,系B级业务员,获利6千余元。
37、证人韩某丙的书面复印材料、组织结构图以及证言,证实2014年3月2日,其经王丽丽介绍邀约至荆门市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发展了1名下线,系C级业务员。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是传销人员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为准则。
38、证人刘某丙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证言,证实2013年2月,被爱人韩某丙介绍至荆门市加入传销组织,是传销组织一个窝点的家长,主要负责日常生活、组织学习、上传下达、做思想工作、定工作和接工作,是C级业务员。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是传销人员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为准则。
39、证人韩某丁的证言,证实20113年12月底,经侄子韩明星介绍至荆门市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4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其被传销人员以恋爱为由骗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其发展了李某丁一人下线,获利700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但从第二份开始不发给产品,每份产品的价格是3300元。
41、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0日,其经弟弟李某丙的介绍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42、证人赵某丁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被陆一以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是传销组织业务主任C级别,发展一名下线。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43、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2日,经其女朋友赵某丁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是传销组织实习业务员。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44、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其经韩明星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以3800的价格购买了一份传销产品。
4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其经韩瑞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在从事传销活动中获利3千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46、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其被儿子以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该传销组织有四种返利制度。
47、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中旬,其经徐某乙以旅游为由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在从事传销活动中发展2名下线,获利7600元。该传销组织有4大体系,实行五级三阶制。
48、证人马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其经李某戊以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有4大体系,实行五级三阶制。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49、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其经哥哥杜保俊介绍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在从事传销活动中获利570元。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50、证人杜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1日,其经堂哥杜宝生以旅游为由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
51、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底,其经男朋友杜宝生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52、证人韩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中旬,其经杜宝宝以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系徐某甲传销体系成员,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53、证人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6日,其经裴小雨介绍至荆门市,被洗脑后以3800的价格购买了传销产品一份,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5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9日,其经李娟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以3800的价格购买了传销产品一份,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返利方式为实习业务员销售一份产品提成15%。
55、证人孙某甲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以及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其经同学孙红艳以工作为由介绍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其从事传销活动期间获利7600元,其所在体系的负责人是徐某甲,下线有21人。
56、证人童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中旬,其被韩红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荆门市,被洗脑后以3800的价格购买了传销产品一份,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系实习业务员。
5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旬,其被童徐滢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其发展了1名下线。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58、证人王某丙、周某某、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底其被高某乙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与高某乙等4人一同住在荆门市文化宫新世界网吧旁的出租屋内。
59、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被沈小丽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参加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与王某丙等6人一同住在荆门市文化宫新世界网吧旁的出租屋内,其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60、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经姐姐赵春兰邀约至荆门市以帮忙找朋友为由,安排住在文化宫白云大道3号的出租屋内。
61、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其被许洪镇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名义的传销组织,与周某某等5人住在东宝区白云大道文化宫旁的一居民楼7楼,是传销组织的实习业务员(E级)。
6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其被许洪珍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名义的传销组织,与周某某等5人住在东宝区白云大道文化宫旁的一居民楼7楼,是传销组织的实习业务员(E级),获利500元。
6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至4月其被孙启龙、曾雪梅二人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其为房间家长,管理与其同住在建设街一居民楼的王某丁等5人,其发展了10名下线,获利16000元。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64、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9日其被黄某乙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名义的传销组织,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65、证人李某辛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0日其与黄某乙等6人同住在非法传销窝点。
66、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0日其经胡春荣以谈恋爱为由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67、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其经薛双林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自己缴纳了36800元,发展了两名下线,下线分别发展了4人,获利32886元,花去后剩余4000余元。该传销组织有四大体系,实行五级三阶制,将近40个窝点,其直接上线是张宪吉,张宪吉的上线是王某2;每一个体系都有一个负责人,称为大经理,管理制度“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68、证人李某壬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其经杜子涵以工作为由介绍至荆门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是其中一个传销窝点的家长。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方式是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购买1-10份可以提成,发展下线购买产品达到65份就可以升为经理级别,经理发展的下线购买产品达到600份就可以升为高级业务员。
69、证人李某癸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8日其被网友曾雪梅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与马某丙等7人住在荆门市土门巷一居民楼802室,通过曾雪梅购买了价值3800元的传销产品。
70、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3年10月1日,经韩杰介绍至荆门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71、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其经李某壬邀约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名义的传销组织,系徐某甲体系成员,共获利7600元。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72、证人杜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其经罗某某介绍工作邀约至荆门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73、证人曲本裕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4日,其经马某丙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从事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非法传销组织,与韩某甲等7人住在荆门市土门巷小区一居民楼8楼802室。
74、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经盛芹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与李某丙等5人住在荆门市统计局调查大队院内,从事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非法传销组织,其在盛芹的帮助下发展了两名下线,成为该传销体系的B级业务经理,共获利1900元。盛某甲在传销组织中属于A级高级业务员,徐某甲属于B级业务经理,盛芹属于A级高级业务员,张迎春是B级业务经理。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75、证人孔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底,其经外号“胖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从事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非法传销组织,其上线为刘某丁。
76、证人孔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其经石海亮邀约至荆门市东宝区金象小区南区12栋二单元4楼的传销窝点居住,于2014年4月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逮捕。
77、证人李某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日其经李成光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从事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非法传销组织,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土门巷一传销窝点中,该窝点“家长”是刘某丙,其共获利57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78、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其经李某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土门巷一居民楼的传销窝点,该窝点家长是刘某丙。
79、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其经李某子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金象小区一传销窝点中,与李某甲等8人一同居住,该窝点负责人是李某甲。
80、证人李某寅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其经网上认识的孔某乙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传销产品后,成为孔某乙的下线,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共获利7600元。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一路统计局调查大队院内一栋4楼的传销窝点中,该窝点负责人是刘某丁。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81、证人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其经孔某甲邀约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住在荆门市东宝区土门巷一传销窝点中,该窝点负责人是刘某丙。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四种返利制度。
82、证人殷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30日其被殷某6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湖北省沙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2013年6月份该传销组织搬至荆门市,在传销组织中任B级业务经理,上线是殷某6,发展下线有陆郭等7人,共获利25180元。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83、证人韩某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被殷某甲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万里客运站后一传销窝点中,与同住的李某巳等7人一同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该窝点负责人是李某巳。殷某甲是该传销体系的业务经理,李某巳是该传销体系的业务主任,上线是殷某甲,发展李某卯等1人发展为下线,共获利760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存入。
8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5日其经殷某甲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85、证人李某卯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4日其经韩某己以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86、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4日其经杨玉会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中心汽车站旁一传销窝点,与梁某某等5人一同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在此期间发展了张小凤一名下线,共获利13601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87、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初其经李传盛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掇刀区盛大建材市场院内一传销窝点,与李传盛等5人一同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
88、证人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初其经网络好友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掇刀区盛大建材市场院内一传销窝点,该窝点的家长是吴某丙,一同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上线是刘霞,在从事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线尹凤娟一人,共获利760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89、证人李某辰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3日其被张然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掇刀区盛大建材市场院内一传销窝点,该窝点家长是吴某丙。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90、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其经李某申邀约至荆门市,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上线是李某申,为殷某6传销体系人员。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91、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其经孙为好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团结社区南台路2号电机厂家属区2号楼一单元5楼501室的传销窝点,该窝点的负责人是胡某乙,与胡某乙等5人一同从事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其上线为孙为好,为殷某6体系中的业务组长,直接发展一名下线,共获利760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92、证人孙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4日其被孙某乙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9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4日其经韩银良以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团结社区南台路2号电机厂家属区2号楼一单元5楼的传销窝点,是该传销体系的C级业务主任。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94、证人吴某乙德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经许芳电话邀约至湖北省沙市,其属于殷某6传销体系,在传销期间发展了2名直接下线。2013年6传销组织搬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水产路“小贝壳”宾馆后一传销窝点,任该窝点的家长,与住的韩贾彬等5人一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有四大体系,负责人分别是张某乙、徐某甲、张某丙及殷某6。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95、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其经吴某乙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租住在荆门市月亮湖路盛大院内三楼一传销窝点,与同住的李某午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其为殷某6体系成员,直接上级是吴某乙,发展了两名传销人员,被捕前是B级经理,共获利7600余元。该传销组织有四大体系,负责人分别是张某乙、徐某甲、张某丙及殷某6。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96、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其经王皓皓介绍至荆门市,从事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名义的传销活动,发展直接下线3人,是殷某6体系的C级业务主任。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该传销组织对发展人员及给“新朋友”“培训”(就是洗脑)的方式都是比较详细的规定。首先是以谈恋爱、做生意等各种容易使人相信的理由、通过聊QQ或者打电话等方式将人骗到荆门市来,第二天将“新人”带至一个条件比较好的“家”里,由家长给“新朋友”讲解所谓的事业(就是洗脑),一般是一天换一个“老总”来洗脑,让他认可所谓的“销售模式”,最终加入传销组织。“新朋友”被洗脑成功、购买了产品后,再让他列出可能发展的人员名单,逐一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骗来、洗脑,周而复始。
97、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4日其经魏建强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南台路2号路501室的传销窝点,与胡某乙等5人一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窝点家长是闫某某。
98、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2日其经聂琴邀约至荆门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被洗脑后发展成为下线,安排住在中天街麦当劳附近一传销窝点,该窝点家长是刘保川,是殷某6体系的C级业务主任,在传销期间直接发展了三个下线。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对发展人员及给“新朋友”“培训”(就是洗脑)的方式都是比较详细的规定,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99、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其被李浩强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烟草公司家属区2栋8楼一传销窝点,该窝点负责人是刘某壬,其与王某卯等8人一同从事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活动。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100、证人李某巳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日其被魏中响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住在位于荆门市万里客运站后一传销窝点,与殷某甲等7人一同从事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活动,共获利10000元,发展了两名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殷某甲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101、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其被网络好友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读书台21号4楼的传销窝点,2月20日被传销人员洗脑,购买一份“产品”取得加入资格后,参加了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活动,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102、证人盛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8其被一名姓吴的男子以务工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万里客运站读书台南10号的传销窝点,与同住的7人从事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活动。
103、证人魏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其被刘某戊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北门菜场附近的一传销窝点,被洗脑购买一份“产品”取得加入资格后,参加了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活动,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实行五级三阶制。
104、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其被刘某戊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白云桥一居民楼7楼的传销窝点,被发展为传销下线,后成为该窝点的负责人,上线是刘某戊,发展了一名直接下线,共获利950元。该传销组织有4个体系,每一个体系都有一个负责人,其是殷某6体系成员。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
105、证人李某午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其被李传巧邀约至荆门市试图发展为下线未果,2013年端午节其又至荆门市加入了非法传销组织,直到2013年12月离开荆门市回到安徽省淮南市,2014年2月28日回到荆门市与李传巧等5人同住在位于荆门市盛大市场院内一传销窝点,继续从事传销活动,成为该窝点的负责人。共发展了三名下线,是C级业务主任,获利224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106、证人胡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中旬其被吴某丙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水产路新天地网吧后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缴纳3800元取得了加入资格,从事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非法传销组织。其为殷某6传销体系人员,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发展两名直接下线,共获利1120元。该传销组织的传销方式同前述。
10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中旬其被胡战传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金宁小区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后取得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但从第二份开始不发给产品,每份产品的价格是3300元。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一般两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108、证人刘某壬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其经胡战传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民政局旁烟草家属区的传销窝点,为该窝点的负责人,与同住的刘某己8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共获利570元。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09、证人刘某癸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被刘某壬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住在位于荆门市长宁大道39号院子内一传销窝点,与同住的7人一起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女士化妆品八样,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但从第二份开始不发给产品,每份产品的价格是330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110、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上旬其被胡庆财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南台路2号电机厂2号楼一传销窝点,被胡庆财发展为下线成为该窝点负责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其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发展直接下线2人,间接下线6人,共获利36800元。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11、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其被王宝元邀约至荆门市,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112、证人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被李伟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中天街一传销窝点,该窝点负责人是刘某辛,被洗脑后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
11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0日其被刘某戊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中天街一传销窝点,与魏某丙等传销人员同住。
114、证人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初其在荆门市找工作期间被一男子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水产路一传销窝点,后被安排住在荆门市盛大建材院内一传销窝点。
115、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1日其被胡某丙带至荆门市一传销窝点,同住有吴某乙等5人传销人员。
116、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0日其在荆门市找工作期间看到街边张贴的广告,与刘某戊等5名传销人员合住在荆门市中天麦当劳旁一传销窝点。
117、证人韩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0日其为了给在网络上谈恋爱的女朋友吴某乙庆生日来至荆门市,被吴某乙安排其住在位于荆门市的一传销窝点。
118、证人李某未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9日其经吴某乙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水产路小贝壳宾馆后一传销窝点,在居住期间怀疑该窝点人员从事传销活动。
119、证人李某申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9日其与李某未一同来至荆门市,被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水产路小贝壳宾馆后一传销窝点,与吴某乙等5名传销人员同住。
120、证人高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底其被王美丽骗至荆门市,被一男子安排住在荆门市一传销窝点。
121、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其被张艳瑶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竹园街竹园超市4楼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与同住的王某辛等6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其购买了11份产品,是传销组织C级业务主任级别,其发展直接下线1人,共获利760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12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其经马永琴以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白云桥望月路一传销窝点,被发展为下线缴纳3800元获得资格后,与同住的白某甲等5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该窝点负责人是范某某,有5名直接下线,为B级业务经理。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
123、证人吴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被闫红军以接工程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交警大队老家属区一传销窝点,为该窝点的负责人,与金小城等4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发展了一名直接下线,共获利1100元,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
124、证人孙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其经吴某戊介绍加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后离开荆门市,2014年2月1日回到荆门市被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交警大队老家属楼一传销窝点,与吴某戊等5人一同从事传销活动,该窝点的负责人是吴某戊,其发展了一名下线,共获利760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
125、证人孙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其至荆门市被其父孙某丁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交警大队老家属区一传销窝点,被发展为下线加入“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该窝点负责人是吴某戊。该传销组织有四大体系,每一个体系都有一名负责人。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
126、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6日其被张艳瑶以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竹园街竹园超市4楼一传销窝点,在洗脑后与同住的解某某登6人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名义的传销组织,该窝点的负责人是王某辛。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发展了一名下线,共获得1300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127、证人杨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日其被何文怡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建设街一传销窝点,与同住的雷某某等6人从事非法传销组织,该窝点负责人是雷某某,发展了两名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
128、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其被沈为伟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竹园超市一传销窝点,自愿加入了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是该窝点的负责人,发展了一名直接下线,共获利570元,在传销组织中是D级业务组长。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男士西装一套;女士化妆品八样。这三样产品可以任选两样为一份产品,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129、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底其经王某辛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竹园街竹园超市一传销窝点,王某辛为该窝点的负责人,其花3800元购买了一份产品,取得资格后参加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
130、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月初其经黄梦会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竹园街竹园超市一传销窝点,与王某辛等6人一同学习传销理念。
131、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其被王倩邀约至荆门市后回到河北省保定市的老家,半年后再次来至荆门市,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竹园街竹园超市一传销窝点,与王某辛等6人一同学习传销理念。
13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被钱勇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象山一路统计局调查大队院内一传销窝点,被发展为下线与何某乙等6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何某乙为该窝点的负责人。发展了一名直接下线,共获利475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若有人购买产品,家长或住在该窝点的B级成员报告给大经理,由大经理或者其指派的人到该窝点让购买人填写《申购单》并收取现金。
13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其荆门市找工作,与白某乙等6人一同租住在荆门市建设街一传销窝点。
134、证人刘某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其被周益平以介绍生意为借口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金虾社区残疾人协会居民楼的一传销窝点,与李某酉等6名传销人员同住,该窝点负责人是杨某戊。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135、证人杨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其经张某乙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金虾路金虾小学旁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产品”取得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发展了一名下线和两名张某乙让其代管的下线,共获利4万元,是B级业务主任。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136、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5日其被网友常金弟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白云楼社区望月路旁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产品”取得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于2014年3月1日其升为业务经理,其发展了王凡清等6名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
137、证人李某酉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被范某某以做生意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金虾路金虾小学旁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6800元的价格购买十一份“产品”取得了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是E级实习业务员,共获利约760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138、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其被杨某戊以做生意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金虾社区残疾人协会一传销窝点,杨某戊为该窝点的负责人,在洗脑后自愿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是E级实习业务员。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139、证人张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其被网友李某酉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金虾社区残疾人协会一传销窝点,杨某戊为该窝点负责人,李某酉对其洗脑想让其成为下线。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但从第二份开始不发给产品,每份产品的价格是3300元。
140、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其经其老婆范某某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象山一路调查大院一传销窝点,与何某乙等6人一同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何某乙为该窝点负责人。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141、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其被张峰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金虾社区残疾人协会一传销窝点,该窝点负责人是杨某戊。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142、证人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其被网友蔡明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象山一路调查大院一传销窝点,何某乙为该窝点负责人,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产品”取得实习业务员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晋升制度:A级(称为高级业务员)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600份以上;B级(称为业务经理)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65-599份;C级(称为业务主任)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10-64份;D级(称为业务组长)要求本人及下线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3-9份;E级(称为实习经理)购买“产品”的份额达到1-2份。
143、证人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0日其被网友杨某戊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金虾社区残疾人协会一传销窝点,杨某戊为该窝点负责人。被洗脑发展为下线。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14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其被肖某甲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共发展三名直接下线成为业务主任,共获利26062元。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145、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其被肖伟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象山一路调查大院一传销窝点,苏良峰后安排其为该窝点负责人。在从事传销期间共发展了三名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146、证人刘某寅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其经何某乙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象山一路统计局调查大院家属区一传销窝点,被肖伟等传销人员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在从事传销期间共发展了三名直接下线,共获利1710元。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147、证人李某戌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其经苏良峰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象山一路统计局调查大院家属区一传销窝点,被苏良峰等传销人员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产品”取得实习业务员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在从事传销期间共发展了两名直接下线,共获利19904元。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148、证人王某壬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8日其经李某戌以谈恋爱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象山一路统计局调查大院家属区一传销窝点。
149、证人刘某卯的传销任务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4年1月其经刘某寅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白云桥望月路旁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产品”取得实习业务员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发展了一名下线,共获利570元。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50、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其被何鹏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建设街一传销窝点,与同住的白友松等6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发展了一名下线,共获利570元。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151、证人白某甲的传销任务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经刘某卯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白云桥望月路旁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产品”取得实习业务员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
152、证人田某某地证言,证实2014年3月26日其经白某甲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白云桥望月路旁一传销窝点,同住的白某甲5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
153、证人吴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其经网友何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白云桥望月路旁一传销窝点,同住的刘某卯5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154、证人白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初其经白自翠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城区遇见郭某某,被郭某某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白云桥望月路旁一传销窝点,同住的杨某丁4人被郭某某等传销人员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产品”取得实习业务员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同年3月初,其被郭某某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中心客运站附近一传销窝点。该传销组织有四个传销体系,每一个体系都有一个负责人,成为大经理。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55、证人严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0日其经网友白某乙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其同住的白友松等6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
156、证人杨某己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28日其被赵敏邀约至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被赵敏洗脑后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2012年5月与传销组织搬至荆门市,张艳龙安排住在荆门市土门巷一传销窝点中曹莹为该窝点的负责人,为该传销组织B级业务经理,发展了两名下线,共获利285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157、证人殷某乙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3年6月其被吕元乐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与张某辛等5人住在位于金宁小区的传销窝点,为该窝点的负责人,为D级组长级别,发展了两名下线,共获利570元。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58、证人赵某戊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其被殷某乙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被殷某乙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取得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发展了两名下线。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59、证人何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其被赵某戊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金宁小区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
160、证人张某辛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9日其被赵某戊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金宁小区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61、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其被赵某戊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土门巷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取得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
162、证人李某亥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5日其被网友杨某己为谈恋爱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土门巷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取得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窝点家长是曹莹。
163、证人王某癸的传销组织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3年6月其被李冬志、王怡琪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以40000元的价格购买传销产品取得资格,与同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烟草公司家属区传销窝点的张某辛等5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窝点负责人是殷某乙。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64、证人王某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3日其在荆门市城区找工作,租住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金宁小区一传销窝点。
165、证人高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其被班国参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取得资格,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发展三个下线。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166、证人张某壬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31日其被王某癸以帮忙照料生意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位于荆门市新一佳一传销窝点,与同住的张某壬等5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窝点负责人是李甲子,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共获利一万余元。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67、证人梁某乙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证言,证实2013年5月上旬其被梁刚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与许某甲等6人住在荆门市文化宫附近一传销窝点,史某某为该窝点的负责人。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
168、证人史某某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3年8月其被梁某乙介绍至荆门市,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与王良强等6人住在荆门市文化宫老街坊小区一传销窝点,为该窝点的负责人,发展其女朋友陈某乙为下线,是该传销体系的C级业务主任,共获利500元。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16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初其男朋友史某某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文化宫老街坊小区一传销窝点,与史某某等6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
170、证人王某寅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2年2月初其被尉利电话邀约至荆门市,被尉利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共发展三名直接下线,100余名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有四种返利制度。
171、证人刘某辰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3年5月底其被王某寅邀约至荆门市,被王某寅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与王某寅等6人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读书台一传销窝点,王某寅为该窝点的负责人。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共发展一名直接下线。
172、证人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8日其被刘继燕电话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读书台一传销窝点。
173、证人王某卯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其被尉利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被尉利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共获利57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174、证人刘某巳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底其经薛蓝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被薛蓝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住在荆门市长宁大道金宁小区一传销窝点,该窝点负责人是党某某。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发展两名下线,共获利4000余元。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75、证人刘某午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2年7月底其被刘某巳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读书台的一传销窝点,与同住的王某寅等6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发展了两名下线,共获利600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176、证人郭某乙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其被刘某午以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读书台的一传销窝点,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王某寅为该窝点负责人,发展了三人为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
177、证人杜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8日其被郭某乙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178、证人戈某某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3年3月其被刘某午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被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万里客运站读书台一传销窝点,该窝点家长是董某乙,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发展了一名下线,为该传销体系业务主任,共获利114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179、证人党某某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其被李二路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金宁小区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为该窝点的负责人,发展了3名直接下线,共获利约600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180、证人董某乙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3年9月8日其经刘星电话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读书台一传销窝点,王某寅为该窝点负责人,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发展了6名直接下线,共获利3000余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181、证人王某辰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其经一王姓男子以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租住在荆门市长宁大道39号一传销窝点,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党某某为该窝点负责人。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182、证人王某巳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2年3月中旬其被尉利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读书台一传销窝点,王某寅为该窝点负责人,被尉利洗脑后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共发展六名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183、证人刘某未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其经网友“铁牛”以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读书台一传销窝点,与同住的王某寅等6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184、证人李甲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初其经人介绍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
185、证人刑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经网友李甲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新一佳的一传销窝点,与李甲午等5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李甲午为该窝点负责人。
186、证人李甲寅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初其经网友周文瑞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中天街一传销窝点,与柴某某等6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87、证人李甲辰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0日其经李甲寅以生意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北门菜场家属楼一传销窝点,为该窝点负责人。该传销组织有四个传销体系,每一个体系都有一名负责人。发展了两名下线,为该传销体系C级业务主任,共获利6100元。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四种返利制度。
188、证人张某癸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8日其经周文瑞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打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旗号,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89、证人王某午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其经曹正兴以投资为由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90、证人刑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0日其经张某癸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北门菜场家属楼的一传销窝点,与同住的李甲辰等5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共获利7600元。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91、证人王某未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3日其被刑某乙以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192、证人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日其被网友周文瑞以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中天街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93、证人张某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6日其被杨某庚以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194、证人张某寅的证人,证实2014年年初其被冯凯雨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中天街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实行五级三阶制。
195、证人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8日其被张某寅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中天街一传销窝点,试图洗脑成为“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成员。
196、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7日其被网友周文瑞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中天街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成为“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成员。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197、证人李甲午的传销组织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4年3月5日其被吴永杰以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金象小区一传销窝点,与同住的李甲子等6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发展了两名下线,为该窝点负责人。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198、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其经李甲午邀约至荆门市,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的传销组织,为该传销体系的业务组长。其发展了两名下线,共获利1140元。
199、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经网友白雪以工作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塔影路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为该窝点负责人,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实行五级三阶制。
200、证人陶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其经网友白雪以工作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塔影路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
201、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1日其经曹立军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文化宫一传销窝点,曹立军为该窝点传销负责人,同住的杨某庚等传销人员试图对其洗脑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
202、证人杨某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其被夏花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与同住的陈某乙等6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
203、证人王某申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底其被陆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文化宫老街坊一传销窝点,史某某为该传销窝点负责人,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称为“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204、证人曹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其被王某申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竹园街竹园超市一传销窝点,该传销组织成员试图对其洗脑成为“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的一员,该传销组织每个加入的人员购买第一份产品的价格是380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205、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其至荆门市看望其女朋友陶某乙,陶某乙试图让其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
206、证人王某酉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其被张富国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文峰中学附近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7100元的价格购买传销“产品”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入门制度,即所有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产品”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每人最多可以购买11份“产品”直接升到C级。
207、证人刘某申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初其被白雪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文峰中学附近一传销窝点,白雪等传销人员试图对其洗脑成为“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的一员。
208、证人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被王艳琴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文化宫附近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
209、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9日其被王彦琪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文化宫附近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龙某乙为该传销窝点负责人。
210、证人董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被马力强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文化宫附近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龙某乙为该传销窝点负责人。
211、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被王彦琪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文化宫附近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
212、证人张某寅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与吴某庚被吴亭龙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文化宫附近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
213、证人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被杨宝明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文化宫附近一传销窝点,与同住的董某丙等7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
214、证人吴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与张某寅被一吴姓男子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文化宫附近一传销窝点,龙某乙为该传销窝点负责人。
215、证人刘某酉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其被胡国新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文化宫附近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龙某乙为该传销窝点负责人。
216、证人王某戌的传销组织人物关系图及证言,证实2014年2月其被王海青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北门菜场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其发展了两名下线,为该窝点的负责人。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217、证人李甲申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其被李健以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北门菜场附近一传销窝点,王海青为该窝点负责人,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218、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1日其被王某戌邀约至荆门,安排住在荆门市东宝区北门菜场附近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王海青为该窝点负责人。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219、证人张某卯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其被王某癸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被传销人员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刘某壬为该窝点负责人。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220、证人李甲戌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其与高红梅经高某丙电话邀约至荆门市,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221、证人刘某戌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被张霞邀约至荆门,安排住在荆门市民政局烟草家属楼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222、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被董俊康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安排住在荆门市民政局烟草家属楼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实行五级三阶制。
223、证人刘某亥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9日其被王某庚以拍戏为由骗至荆门市,安排住在荆门市民政局烟草家属楼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培训洗脑和传销模式同前述。
224、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2日其被郭某丙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安排住在荆门市万里客运站附近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225、证人肖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其被肖艳民以介绍工作为由邀约至荆门,安排住在荆门市土门巷一传销窝点,被洗脑后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传销产品,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226、证人郭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1日其被杨刚骗至荆门,安排住在荆门市土门巷一传销窝点,传销人员试图对其洗脑成为“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的一员。
227、证人郭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被郭靖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被洗脑后加入了“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安排住在住在荆门市金象小区一传销窝点。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
228、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6日其被廖永电话邀约至荆门,安排住在荆门市金宁小区一传销窝点,与殷某乙等4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殷某乙为该窝点负责人。
229、证人王某戌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其被罗婷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荆门,安排住在荆门市土门巷一传销窝点,与曹某乙等5人从事“香港佳源国际贸易公司”传销组织,其发展了一名下线,共获利7600元。销售的产品有三套,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该传销组织有比较严密的管理制度。
230、荆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证实左某1租住的荆门市知识产权局院内家属楼传销窝点房间中有《申购单》、《自选组合装》及相关传销学习材料。
231、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一汽金杯汽车签购单,证实盛某甲以卡号尾数为6685购买一汽金杯汽车。
232、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盛某甲退还非法所得的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盛某甲积极主动退还非法所得3.2万元人民币。
233、上诉人徐某甲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转款回单5张、业绩明细单、份额统计单、申购单,证实传销产品销售情况。
234、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搜查笔录,证实徐某甲租住的荆门市留河湾皮肤病医院附近传销窝点房间中有传销选购单、传销学习笔记本、银行账号笔记本、租房协议、已填产品申购单、产品编号登记本等相关传销资料。
235、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搜查笔录,证实李某3住处有笔记本、产品组合装、产品订购单以及扣押款11800元。
236、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记录本,证实肖某5体系内收取房租人员份额、提成情况。
237、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汇报材料,证实殷某6体系内收取房租人员份额、提成情况。
238、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张某乙给肖某5的汇报材料,证实张军体系内下线在某月新增份额情况。
239、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业绩明细表、转账回单、产品申购单,证实2014年3月殷某6传销体系内下线的业绩情况,殷某6给上线的转账回单、殷某6给下线人员在2014年3月新增的产品申购单。
240、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的自选组合装申购单及搜查笔录,证实张某乙租住的荆门市城南新区君城酒店附近的房间大量的传销相关资料。
241、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学习资料、学习笔记、记账本、产品申购单、请假条、保证书、房租移交清单、查房登记表、记账单、工作记录以及提成业绩单,证实高某甲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
242、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转款回单、自选组合装、业绩明细单,证实张某丙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243、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下线购买产品编号记录、月报购买产品明细模板、银行账号记录清单以及搜查笔录,证实张某丙2011年5月至2014年2月各下线申购产品编号、每月大经理上报给A级成员的报表模板、王建斌体系下各B级成员的银行账号。
244、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产品订购单、传销人员结构层级图、产品销售编号表、房屋移交记录、查房情况登记表、票据夹、笔记本、黑色笔记本电脑、银色笔记本电脑、黑色直板手机,证实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张某丙体系中传销人员租住情况、传销产品销售情况、该传销体系人物关系情况。
245、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李某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某3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46、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出具的毛爱荣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毛爱荣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47、中国建设银行安康巴山东路分行出具的王某2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上诉人王某2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48、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出具的王建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原审被告人王建斌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49、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出具的盛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上诉人盛某甲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50、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出具张某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某丙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51、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出具徐某甲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上诉人徐某甲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52、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出具的李淑艳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原审被告人李淑艳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53、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出具的韩丹华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韩丹华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54、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出具的被告人肖某甲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上诉人肖某甲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55、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出具的被告人马某甲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原审被告人马某甲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56、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出具的被告人殷某6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上诉人殷某6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57、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出具的被告人张某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58、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出具的被告人肖某5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上诉人肖某5在从事传销期间的与其传销组织成员转款情况。
259、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上诉人左某1的身份信息。
260、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流水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息,证实上诉人王某2的身份信息。
261、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户籍信息、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上诉人盛某甲的身份信息。
262、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上诉人徐某甲的身份信息。
263、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寿张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张某甲的身份信息。
264、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上诉人李某3的身份信息。
265、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公安局牛埠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肖某4、肖某5、肖某甲的身份信息。
266、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公安局城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殷某6的身份信息。
267、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郭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的身份信息。
268、宁夏隆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复印件,证实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的身份信息。
269、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高某甲的身份信息。
270、宁夏隆德县公安局温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的身份信息。
271、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被告人马某乙的户籍信息,证实原审被告人马某乙的身份信息。
272、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被告人张某丙体系层级结构图,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某丙体系传销人员关系情况。
273、荆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上诉人殷某6体系层级结构图,证实上诉人殷某6体系传销人员关系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左某1、王某2、李某3、肖某4、盛某甲、徐某甲、张某甲、肖某5、殷某6、肖某甲及原审被告人高某甲、张某丙、马某甲、张某乙、马某乙组织领导以推销“香港佳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或者缴纳一定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发后,上诉人左某1、王某2、李某3、肖某4、盛某甲、徐某甲、肖某5、殷某6、张某甲、肖某甲及原审被告人马某甲、高某甲、张某丙、张某乙、马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左金州、王某2、李某3及其辩护人、肖某4及其辩护人、盛某甲提出“原判认定下线人数有误”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关于各上诉人发展的下线人数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在卷佐证,百余名证人均能够证实上线基本情况及传销的具体事实,且下线人数是否准确并不影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的成立。故对上列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盛某甲及其辩护人、徐某甲、王某2、李某3及其辩护人、张某甲、殷某6、肖某甲提出“没有决策权,所起作用较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查,上列上诉人虽有的刚升到A1级,有的属于B级,但其在犯罪过程中均积极主动,且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管理、协调、布置、授课、上传下达等重要职责,属于在传销活动实施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不宜区分主从犯,上述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上列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上诉人盛某甲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上诉人盛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盛某甲具有积极退赃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左某1、王某2、李某3、肖某4、徐某甲、肖某5、殷某6、张某甲、肖某甲的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上列各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即被告人左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肖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徐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肖某5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殷某6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肖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马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马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涉案赃款赃物均予以没收;
二、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被告人盛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上诉人盛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涛
代理审判员袁达成
代理审判员李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