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湘1128刑初6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7-03-09
合 议 庭 : 黄静乐剑军邱毅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尹某某、戴某某、魏某某、慕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王某、伍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阳某某、夏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公诉机关于2016年7月28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月29日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经公诉机关建议,同年8月29日决定恢复审理。同年11月28日公诉机关再次建议延期审理,同日本院依法第二次决定延期审理,经公诉机关建议,同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乐剑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静、邱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至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同年11月22日至24日、2017年3月9日两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小梅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琴、周建华、贺志诚、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徐九灵,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进,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唐国忠,被告人徐某某、王某、刘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夏某某,被告人阳某某及其辩护人谢娟,被告人伍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德春,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秦小阳、周雪峰,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蒋小燕、胡育进,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启忠,被告人戴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慕某某及其辩护人沈国军,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凤娟、聂绍武,被告人苑某及其辩护人黄国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郭某某(已移诉)、李跃坡、王甄辉(均在逃)成立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并建立“4G商城”传销网站,以打造“4G商城”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联通公司手机及手机卡套餐或者科霖达菊珍饮品及股权农业套餐为由,缴纳会费成为“4G商城”注册会员,用发展会员提成为诱饵,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
为了发展会员,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编造“4G商城”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下属单位进行虚假宣传,并在传销公司总部设立企划部、教育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招商部、人力资源部、外事部、技术部八个部门,简称“八部委”,先后招募尹某某、戴某某、魏某某、慕某某等人为“八部委”成员,作为高层管理人员参与传销组织的运营和管理,并安排朱某某负责“4G商城”的公告发布、整理会员身份信息资料等事务。为了扩大影响,诱惑更多人加入“4G商城”,孙某某、郭某某等人多次在郑州市威科姆大厦、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召集人员聚会,鼓动会员积极发展下线,并安排陈某某到厦门、成都等地进行讲课、宣传造势,而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王某、刘某乙、贺某某、伍某某、阳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夏某某,自2014年12月份以来,先后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分别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宾馆、西安市“花之林咖啡厅”、“上岛咖啡”、深圳市“粤江北”、罗湖区华乐大厦7楼706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精通酒店的1206房和1220房、新田县东方商务酒店803房和红太阳商务酒店802房等地为据点,对外宣传“4G商城”业务,发展下线会员。
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制定的奖励制度,会员缴纳9999元成为“4G商城”注册会员后,就获得往下发展会员的资格,每个会员在自己名下分A、B两条线发展下线会员,形成推荐网络关系和安置网络关系,A、B两区各发展一名会员即可获得3000元的奖励,A、B两区的会员再往下各发展二名会员即可获得5000元的奖励,发展会员达到7人以上就可以晋升为营业主任,升为营业主任后,只要名下产生一名营业主任级别会员,该会员就可以晋升为市场经理,市场经理下面再产生一名市场经理级别会员,该会员即可晋升为市场总监,市场总监下面A、B区各产生一名市场总监级别会员时,该会员即可晋升为渠道股东。发展下线会员越多,获得的奖金就越多,升为渠道股东级别后即可享受“4G商城”每日总业绩2%的分红,以此诱使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
为逃避资金监控,掩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安排其妻王某丁借用顾某某、赵某某、王某丁的身份开设银行账户,用这些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会员费,支付会员的奖金和返利。在“4G商城”经营期间,收取的会员会费是该公司维持运营、支付返奖等费用的唯一来源。至案发时止,该公司共发展并激活会员66170名,收取会员交款共计661633830元人民币,支付返奖392977305.7269元人民币。
从2014年11月至本案案发时,各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所起作用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系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系发起者、策划者、决策者、指挥者,处于核心地位,起主要作用。经鉴定,“4G商城”从2014年11月至案发时共向会员收取会费661633830元人民币,共向会员支付返奖392977305.7269元人民币。
2、被告人陈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刘洪刚、李平、黄静等人成为其下线会员。2015年2月份,陈某某受邀开始在“4G商城”传销组织总部上班,并担任“4G商城”CEO,积极参与传销公司管理,为该传销组织的活动出谋划策,同时陈某某还负责给全国各地的会员培训和讲课,进行宣传和推广“4G商城”业务,以诱使他人加入,在传销组织总部上班领取报酬。陈某某以cdl33333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2916人,层级达32层,安置会员2919人,层级达44层,级别为渠道总监,从中获利443403.09元人民币。
3、被告人尹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尹亚立、刘娜、刘云芝、周丽娜、于渤涵等人为其下线会员,且尹某某还在“4G商城”总部八部委中的综合部担任主任职务,为传销活动承担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取公司报酬。尹某某以yk131419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7212人,层级达到42层,安置会员37466人,层级达75层,级别为渠道股东,从中获利1587789.81元人民币。
4、被告人戴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陈栋升、钱霞等人为其下线会员,且戴某某还在“4G商城”总部八部委中的招商部任职上班,为传销活动承担管理工作,领取公司报酬。戴某某以djd33333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5422人,层级达47层,安置会员8174人,层级达56层,级别为渠道股东,从中获利625459.69元人民币。
5、被告人魏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魏某乙、刘世斌等人为其下线会员,还负责为下线会员报单、注册等工作,后在“4G商城”总部八部委中的人事部任职上班,负责在传销组织总部接待会员等事宜,同时还担任“4G商城”总裁张涛(现在逃)的助理,积极协助张涛为该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行承担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在传销组织领取报酬。魏某某以wxy10010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1427人,层级达28层,安置会员1431人,层级达36层,级别为渠道股东,从中获利223133.86元人民币。
6、被告人慕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孙博、贾翠萍等人为其下线会员,且慕某某还在“4G商城”总部八部委中的人事部任职上班,为传销活动承担管理工作,领取公司报酬。慕某某以lyf77777等7个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1233人,层级达到29层,安置会员1235人,层级达29层,级别为渠道股东,从中获利341508.44元人民币。
7、被告人朱某某自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时,便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从2015年1月份起担任公司综合部主任,负责登陆“4G商城”传销网站后台协助孙某某管理会员信息,给会员充值和拨付现金币、注册币、修改会员资料、重置账户登陆密码以及在后台登发公告,积极协助孙某某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转账,并且还负责管理公司办公室日常工作,给公司员工造表发放工资、整理会员身份信息资料、给会员邮寄手机和手机卡等工作,每月领取公司报酬。
8、被告人马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徐某某、冯美琴、孙建春、卢某某等人为其下线会员,且马某某还在“4G商城”总部八部委任职,为传销活动承担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取公司报酬。马某某以fuli999等3个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9243人,层级达到63级,安置会员9362人,层级达63层,级别为渠道股东,从中获利537196.26元人民币。
9、被告人徐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程永珍、陈海龙等人为其下线会员,且徐某某还在“4G”商城总部八部委任职,为传销活动承担综合管理工作,领取公司报酬。徐某某以cherry51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6493人,层级达59级,安置会员6536人,层级达59层,级别为渠道股东,从中获利268263.15元人民币。
10、被告人王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将肖文才、郑某某、朱亚辉等人发展成为其直接下线会员,并多次在深圳市召开招商会和餐会推广和宣传“4G商城”业务,其本人均上台发表演讲进行宣传,后王某还出资与其下线会员朱亚辉在深圳市共同成立工作室专门用于发展“4G商城”会员。王某以wm667718等6个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达6165个,层级达58级,安置会员6207人,层级达58层,级别为渠道股东,从中获利931712.16元人民币。
11、被告人刘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将李洪刚、“凯伦”、李某丙等人发展成为其下线会员。期间为更好的发展会员,刘某某还负责在咖啡厅等地给拉来的人讲课,宣传“4G商城”业务,以吸引他人加入。刘某某以lyx6000等6个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923人,层级达24级,安置会员923人,层级达27层,级别为渠道股东,从中获利339984.68元人民币。
12、被告人王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发展彭小卫(在逃)等人为其下线会员,并与覃健峰、王宏瑞(均在逃)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026室成立工作室,用于对外宣传“4G商城”业务,负责管理工作室和上报南宁片区会员资料等工作。王某以csr888等3个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1443人,层级达28层,安置会员1444人,层级达32层,级别为渠道股东,从中获利407489.92元人民币。
13、被告人伍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发展张某某、周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并与阳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220室成立工作室,用于对外宣传“4G商城”业务,伍某某负责工作室日常管理。伍某某以whm999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401人,层级达21层,安置会员519人,层级达21层,级别为渠道股东,从中获利173326.43元人民币。
14、被告人刘某乙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发展贺某某、伍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并积极在王某等人租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026室工作室内向他人宣传“4G商城”业务。刘某乙以lhd888等2个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664人,层级达25层,安置会员670人,层级达25层,级别为渠道总监,从中获利183929.48元人民币。
15、被告人贺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发展阳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并积极在王某等人租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026室工作室内向他人宣传“4G商城”业务。贺某某以hzy888等4个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451人,层级达24层,安置会员569人,层级达24层,级别为市场总监,从中获利105207元人民币。
16、被告人周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与伍某某、阳某某、张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220室成立工作室,用于对外宣传“4G商城”业务。周某某以zbw88等2个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283人,层级达19层,安置会员287人,层级达19层,级别为渠道股东,获利108327元人民币。
17、被告人张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与伍某某、阳某某、周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220室成立工作室,用于对外宣传“4G商城”业务。张某某以zyc888等2个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324人,层级达20层,安置会员328人,层级达20层,级别为市场总监,从中获利89796元人民币。
18、被告人阳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与伍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220室成立工作室,用于对外宣传“4G商城”业务,阳某某负责租场地。阳某某以yjj888等3个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409人,层级达26层,安置会员527人,层级达22层,级别为市场总监,从中获利27684元人民币。
19、被告人夏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李某丁、夏冬阳等人为其下线会员,先后以新田县东方商务酒店803房、红太阳商务酒店802房为据点,运用微信发送宣传资料给他人的方式在新田县宣传和推广“4G商城”业务,诱使他人交钱加入。夏某某以xyp888等9个账号在“4G商城”注册后发展下线,其下推荐会员236人,层级达17层,安置会员240人,层级达17层,级别为渠道总监,从中获利216855.92元人民币。
2015年1月13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就“4G商城”传销一事先后向郑州市工商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报案。2015年4月22日,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有人组织涉嫌开展非法传销活动,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调查。2015年6月2日,因传销人员以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在商丘市梁园区西保湾北街38号民房内从事传销活动,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园分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苑某与被告人孙某某系同学,在2015年5月,因被告人夏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新田案发,孙某某急于将通过传销活动获得的非法资金转移,于是通过转账和给现金的方式给了苑某33186068元,苑某收钱后,通过周某乙的介绍,将25000000元以月息3.5%的利率放贷给河南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收取河南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期支付的3个月利息2625000元,将10000000元以月息3%的利率放贷给郑州市新兴矿产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葵,并收取王某葵先期支付的1个月利息300000元。苑某还按孙某某授意,使用孙某某转账到其妻王某辛名下账户的资金帮孙某某妻子王某丁购买1辆奥迪Q3轿车,购车费用为283000元,车辆落户在王某辛名下。另苑某还在家中帮孙某某存放其通过传销活动获得的4400000元人民币现金以及手提电脑、硬盘等其他用于传销活动的物品。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尹某某、戴某某、魏某某、慕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王某、伍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阳某某、夏某某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尹某某、戴某某、魏某某、慕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王某、伍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阳某某、夏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徐九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表现;无前科、认罪悔罪;具有犯罪中止情节;请求法院对孙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他不是起诉书指控的“CEO”;没有负责公司培训,只是应郭昊成的邀请去演讲;他只推荐了3人,其他的是团队发展的结果;起诉书指控他的获利人民币443403.09元中,只有人民币282000元是孙某某因为他上台演讲,而按他个人市场业绩提成给他的,指控的其他获利均不属实;他没有从事传销的动机和故意,参与“联通4G商城”的时间很晚,2015年4月初发现此平台的诸多问题后离开。其辩护人秦小阳、周雪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陈某某在本案传销组织的公司中担任CEO的证据不足,且与客观事实不符;陈某某发展会员的层级及人数,只能计算至2015年3月陈某某离开公司时的下线人数即955人,并应扣除陈某某为提升自己的级别自己花钱以别人的名义购买的9人,即946人;起诉书指控陈某某获利人民币443403.09元中,有人民币282000元属于陈德在本案传销罪中的授课报酬,不是其发展下线人数的提成费即返利,此外的人民币160000元并未实际领取,且其中有几万元是陈某某为了提升自己的级别用于自购卡,陈某某于2015年3月主动脱离该传销组织后,没有参与该传销组织的任何活动,也没有领取任何报酬或兑现返利,此后的鉴定返利金额不能认定为陈某某的获利金额;陈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以前无不良社会记录和任何被处罚情形;有犯罪中止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自愿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后果较轻;请求对陈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尹某某辩称:她在“八部委”没有担任职务,只是协助李跃坡购买办公用品;起诉书指控她推荐人数和获利与事实不符,她直接发展30人,收到人民币约100000元,但后期产品不能发放而退了人民币50000元。其辩护人唐国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认定尹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达42级、7212人与事实严重不符,证据明显不足,尹某某直接推荐的下线人员仅有尹亚立、刘云芝、刘娜、周丽娜、于渤涵;起诉书指控尹某某获利人民币1587789.81元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尹某某实际获利金额仅约人民币100000元;尹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未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尹某某没有采取暴力和胁迫等手段发展会员;尹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戴某某辩称:他经考察确信是联通项目才加入“4G商城”;他没有为传销活动承担过管理工作;他的团队下线共计98人,公司退款人民币500000元,他退款人民币480000元,根据公司公平、公正的奖金制度,他的可获奖金人民币280000元,扣除税费,他最终是亏损的;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吴凤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魏某某主观上没有主动积极犯罪的故意;只从事了少量的报单及接待会员工作,为张涛开车,从事上传下达的工作,且张涛没有实权管理公司,魏某某并非总裁助理;并非人事部负责人,只在人事部挂职,从事的工作并非人事部的职责,客观行为影响小;魏某某没有积极发展下线,其级别上升是因为上线高建毅滑落的人发展的;是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对魏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或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其辩护人聂绍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魏某某以妹妹魏某乙的名义自己注册会员1个,其他下线都是魏某某的上线高建毅发展的,魏某某只为下线报单;指控魏某某发展的会员人数及获利的证据不足;魏某某没有参与本案犯罪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犯罪情节较轻、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请求对魏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沈国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慕某某只是本案的一般参与者;起诉书认定慕某某在总部“八部委”人事部任职上班,为传销活动承担管理工作,领取公司报酬,推荐会员1233人、层级达29层,级别为渠道股东,从中获利人民币341508.11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慕某某参与公司的传销活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实质上也是传销网络中的受害人;具有自首情节;一贯表现好;真诚悔过,自愿退赔赃款。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马永葆、马启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朱某某属于受传销组织负责人指派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其他从犯作用更轻,符合定罪免刑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朱某某本人的电脑、银行卡及人民币20000元,均是朱某某的私人物品或合法收入,应当予以退还。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张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马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马某某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孙某某有正规的联通营业厅,2014年11月8日在湖北十堰联通公司会议室举行的推广会上,提供了联通公司对公账户,种种迹象让她相信涉案公司宣传的是中国联通业务,她没有判断传销活动的认知能力;她在不明知该公司的营销模式构成传销的情况下购买过产品,但2015年2月1日后公司才宣布成立“4G商城”并对外宣传,因公司未按约定发放产品,2015年2月后去公司3次索要产品,3月后因拿不到产品而向工商、公安投诉,举报无果;她不是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是“八部委”成员,而是受害者;工商部门没有将涉案行为定性为传销;鉴定意见书没有告知她,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她在本案中是过失行为,请求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辩称:孙某某的联通营业厅,提供的湖北十堰联通分公司的对公账户及POS机小票等,让他相信孙某某等人宣传的4G业务是中国联通项目;经高邦皓多次请求,他作为消费者花了十几万元购买了10余个产品送给朋友和客户,后用他的公司代理商、经销商交纳的保证金注册购买了40余个消费会员,但没有得到任何产品,造成的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都由他进行了赔偿,感觉被欺骗后,一边向公司追讨产品,一边投诉举报,均无果;他并没有在深圳地区开展4G业务,2015年5月10日起租用的华乐大厦办公室,及在深圳举办的2场项目产品说明会,均与“4G商城”业务无关;他没有犯罪的故意,且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行为及收入与实际不符;请求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他没有在咖啡厅拉人讲课,指控他的下线人数是点位(会员数),不是实际人数。
被告人王某辩称:她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在南宁东盟财经1026室宣传过“4G商城”,起诉书指控她的发展人数和获利与事实不符;她是从犯;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伍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周德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只是一般参与者;是从犯;社会危害性小,也是受害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一贯表现好;周某某不是伍某某发展的下线;比刘某乙的犯罪情节较轻;指控伍某某负责“1220工作室”日常管理工作的证据不足;请求对伍某某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被告人刘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蒋小燕、胡育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周某某既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又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所从事的行为与传销有本质区别,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成立,周某某应属无罪。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阳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谢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阳某某在本案中不是组织、领导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是从犯,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阳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黄国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苑某是初犯、偶犯,主观上无非法牟利的动机和目的,恶意较轻;坦白、认罪、悔罪,积极挽回损失;不再危害社会,请求对苑某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成立了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立“4G商城”传销网站,以打造“4G商城”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联通公司手机及手机卡套餐或者科霖达菊珍饮品及股权农业套餐为由,缴纳会费成为“4G商城”注册会员,用发展会员提成为诱饵,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
为了发展会员,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编造“4G商城”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提供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的联通公司对公账号、代理协议等,借孙某某原经营的联通营业厅进行虚假宣传,并在传销公司总部设立企划部、教育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招商部、人力资源部、外事部、技术部八个部门,简称“八部委”,先后将被告人尹某某、戴某某、慕某某、魏某某等人分别以部门负责人或成员的身份安排在“八部委”参与传销组织的运营和管理,并安排被告人朱某某负责“4G商城”的公告发布、整理会员身份信息资料等事务。郭某某(已作另案起诉)负责处理会员退单等事务。为了扩大影响,诱惑更多人加入“4G商城”,孙某某等人多次在河南省郑州市威科姆大厦、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召集人员聚会,鼓动会员积极发展下线,并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到厦门、成都等地进行讲课、宣传造势,而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夏某某、阳某某、伍某某、王某、周某某、张某某,自2014年12月以来,先后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分别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宾馆、西安市“花之林咖啡厅”、“上岛咖啡”、广东省深圳市“粤江北”、罗湖区华乐大厦7楼706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精通酒店的1206房和1220房、湖南省新田县东方商务酒店803房和红太阳商务酒店802房等地为据点,对外宣传“4G商城”业务,发展下线会员。
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制定的奖励制度,会员缴纳人民币9999元成为“4G商城”注册会员后,就获得往下发展会员的资格,每个会员在自己名下分A、B两条线发展下线会员,形成推荐网络关系和安置网络关系,A、B两区各发展1名会员即可获得人民币3000元的奖励;A、B两区的会员再往下各发展2名会员即可获得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不封顶;至营业区4-13层,见单100元;发展会员达到7人(含本人)以上就可以晋升为营业主任,享受新加入会员每单见点300元;升为营业主任后,只要名下产生1名营业主任级别会员,该会员就可以晋升为市场经理,享受新加入会员每单见点600元;市场经理下面再产生1名市场经理级别会员,该会员就可晋升为市场总监,享受新加入会员每单见点900元,获其小区市场每日总业绩5%的分红,封顶值自动提升增加1000元,最高至每日1万元封顶;市场总监下面A、B区各产生1名市场总监级别会员时,该会员即可晋升为渠道股东,享受“4G商城”每日总业绩2%的加权分红。公司会扣除奖金的13%(税6%、互助补贴7%),直接提现收取5%的手续费。以此诱使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经鉴定,会员收入与其A、B两区下级会员发展层级、数量相关,两区发展越平衡、层级越多、下线人数越多,其收入就越高。
为逃避资金监控,掩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或安排其妻王某丁(公诉机关作不诉处理)借用顾某某、赵某某、王某丁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会员会费,支付会员的奖金和返利。在“4G商城”经营期间,收取的会员会费是该公司维持运营、支付返奖等费用的唯一来源。经鉴定,至2015年6月案发,该“4G商城”共发展并激活会员66170名,用收取的会员会费支付会员奖金、大额提成、陈某某补贴款、购买手机款,购买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人民币15000000元),以靳某和王某丁的名义购买孟州市亨泰丰源种植有限公司各10%股份(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22473321.03元。
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各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所起作用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系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系发起者、策划者、决策者、指挥者,处于核心地位,起主要作用。经鉴定,至案发时止,该“4G商城”共发展并激活会员66170名。
2、被告人马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冯美琴、孙建春等人为其下线会员,还被“4G商城”总部安排在八部委,为传销活动承担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取公司报酬。经鉴定,马某某以fuli999等3个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9243人,层级达到63级,安置会员9362人,层级达63层,级别为渠道股东。
3、被告人尹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尹亚立、刘娜、刘云芝、周丽娜、于渤涵等人为其下线会员,被“4G商城”总部安排在八部委综合部,为传销活动承担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取公司报酬,前期还担任过综合部的负责人。经鉴定,尹某某以yk131419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7212人,层级达到42层,安置会员37466人,层级达75层,级别为渠道股东。
4、被告人徐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程永珍、陈海龙等人为其下线会员,还被“4G”商城总部安排在八部委综合部,为传销活动承担综合管理工作,领取公司报酬。经鉴定,徐某某以cherry51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6493人,层级达59级,安置会员6536人,层级达59层,级别为渠道股东。
5、被告人王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肖文才、郑某某等人为其下线会员,并多次在深圳市召开招商会和餐会,推广和宣传“4G商城”业务,其本人均上台发表演讲进行宣传,还出资与其下线会员朱亚辉在深圳市共同成立工作室专门用于发展“4G商城”会员。经鉴定,王某以wm667718等6个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达6165个,层级达58级,安置会员6207人,层级达58层,级别为渠道股东。期间,被告人王某已退还部分会员交纳的入会费。
6、被告人刘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李洪刚、李某丙等人为其下线会员。还负责在深圳等地宣传“4G商城”业务,以吸引他人加入“4G商城”。经鉴定,刘某某以lyx6000等6个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923人,层级达24级,安置会员923人,层级达27层,级别为渠道股东。
7、被告人刘某乙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发展贺某某、伍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并积极在王某等人租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026室的工作室内,向他人宣传“4G商城”业务。经鉴定,刘某乙以lhd888等2个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664人,层级达25层,安置会员670人,层级达25层,级别为渠道总监。
8、被告人贺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发展阳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并积极在王某等人租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026室的工作室内,向他人宣传“4G商城”业务。经鉴定,贺某某以hzy888等4个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451人,层级达24层,安置会员569人,层级达24层,级别为市场总监。
9、被告人夏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李某丁、夏冬阳等人为其下线会员,先后以新田县东方商务酒店803房、红太阳商务酒店802房为据点,运用微信发送宣传资料给他人的方式,在新田县宣传和推广“4G商城”业务,诱使他人交钱加入。经鉴定,夏某某以xyp888等9个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236人,层级达17层,安置会员240人,层级达17层,级别为渠道总监。
10、被告人阳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与伍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220室成立工作室,用于对外宣传“4G商城”业务,阳某某负责租场地。经鉴定,阳某某以yjj888等3个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409人,层级达26层,安置会员527人,层级达22层,级别为市场总监。
11、被告人伍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发展张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并与阳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220室成立工作室,用于对外宣传“4G商城”业务,伍某某负责工作室日常管理。经鉴定,伍某某以whm999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401人,层级达21层,安置会员519人,层级达21层,级别为渠道股东。
12、被告人陈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刘洪刚、李平、黄静等人成为其下线会员。2015年2月,陈某某受邀开始在“4G商城”传销组织总部上班,并以“4G商城”CEO身份,积极参与传销公司管理,负责给全国各地的会员培训和讲课,进行宣传和推广“4G商城”业务,以诱使他人加入,在传销组织总部上班领取报酬人民币282000元。并为该传销组织的活动出谋划策,但未得到孙某某等人的采纳,于2015年3月离开“4G商城”。经鉴定,陈某某以cdl33333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2916人,层级达32层,安置会员2919人,层级达44层,级别为渠道总监。
13、被告人王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发展彭小卫(在逃)等人为其下线会员,并与覃健峰、王宏瑞(均在逃)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026室成立工作室,用于对外宣传“4G商城”业务,负责管理工作室和上报南宁片区会员资料等工作。经鉴定,王某以csr888等3个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1443人,层级达28层,安置会员1444人,层级达32层,级别为渠道股东。
14、被告人周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与伍某某、阳某某、张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220室成立工作室,用于对外宣传“4G商城”业务。经鉴定,周某某以zbw88等2个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283人,层级达19层,安置会员287人,层级达19层,级别为渠道股东。
15、被告人朱某某自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时,便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从2015年1月起,根据孙某某的安排,负责登陆“4G商城”传销网站后台管理会员信息,给会员充值和拨付现金币、注册币、修改会员资料、重置账户登录密码以及在后台登发公告,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转账,还负责管理公司办公室日常工作,给公司员工造表发放工资、整理会员身份信息资料、给会员邮寄手机和手机卡等工作,每月领取公司报酬。
16、被告人戴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陈栋升、钱霞等人为其下线会员,被“4G商城”总部安排在八部委招商部,为传销活动承担管理工作,领取公司报酬。经鉴定,戴某某以djd33333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5422人,层级达47层,安置会员8174人,层级达56层,级别为渠道股东。
17、被告人张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与伍某某、阳某某、周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1220室成立工作室,用于对外宣传“4G商城”业务。经鉴定,张某某以zyc888等2个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324人,层级达20层,安置会员328人,层级达20层,级别为市场总监。
18、被告人慕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孙博、贾翠萍等人为其下线会员,还被“4G商城”总部安排在八部委人事部,为传销活动承担管理工作,领取公司报酬。经鉴定,慕某某以lyf77777等7个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1233人,层级达到29层,安置会员1235人,层级达29层,级别为渠道股东。
19、被告人魏某某加入“4G商城”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魏某乙等人为其下线会员,还负责为下线会员报单、注册等工作,后“4G商城”总部安排在八部委人事部,负责在传销组织总部接待会员等事宜,同时还担任“4G商城”后期总裁张涛(现在逃)的助理,积极协助张涛为该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行承担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领取公司报酬。经鉴定,魏某某以wxy10010账号在“4G商城”的推荐会员1427人,层级达28层,安置会员1431人,层级达36层,级别为渠道股东。
2015年1月13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就“4G商城”传销一事先后向郑州市工商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报案。2015年4月22日,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有人组织涉嫌开展非法传销活动,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调查。2015年6月2日,因传销人员以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在商丘市梁园区西保湾北街38号民房内从事传销活动,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园分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苑某与被告人孙某某系同学。2015年5月,因被告人夏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湖南省新田县案发,孙某某急于将通过传销活动获得的非法资金转移,于是通过转账和给现金的方式交给苑某人民币36758000元,苑某通过周某乙的介绍,将人民币25000000元以月息3.5%的利率放贷给河南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扣除河南省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期支付的3个月利息人民币2625000元;将人民币10000000元以月息3%的利率放贷给河南省郑州市新兴矿产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葵,并扣除王某葵先期支付的1个月利息人民币300000元,并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苑某还按孙某某授意,使用孙某某转账到其妻王某辛名下账户的资金,帮孙某某妻子王某丁购买1辆奥迪Q3轿车,购车费用为人民币283000元,车辆落户在王某辛名下。另苑某还在家中帮孙某某存放其通过传销活动获得的人民币4400000元及手提电脑、硬盘等其他用于传销活动的物品。
在案件提起公诉之前,被告人苑某将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其借给河南省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5000000元,扣除该公司先期支付的利息人民币2625000元,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2375000元已经全部追回交侦查机关;借给王某葵的借款已经追回人民币1000000元交侦查机关,扣除王某葵先期支付的利息人民币300000元,还下欠借款本金人民币8700000元未追回。被告人孙某某存放在家中的人民币797500元,存放在王某某家中的人民币540000元,存放在苑某家中的人民币4400000元,均被侦查机关追回。另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家属将犯罪所得人民币60581980.54元退交侦查机关。以上总计人民币89694480.54元。
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后,其他19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尹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贺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阳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伍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820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王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戴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慕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魏某某家属主动为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苑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在本案犯罪中所使用的手机、电脑硬盘等物品(具体物品,详见孙某某等14人的没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本案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的作案物品,及鉴定的依据合法等事实。
(二)、书证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线索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实;
2、《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关于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临时羁押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等20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及马某某等19被告人被抓获经过的事实;
4、《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夏某某、阳某某、伍某某、王某、周某某、朱某某、戴某某、张某某、慕某某、苑某的涉案场所、物品被搜查、提取、扣押、发还的事实;
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银行记账凭证》、《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涉案存款被冻结、解除冻结的事实;
6、《户籍资料》,证明孙某某等20被告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7、《新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立案决定书》、《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拘留证》、《郫县公安局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中国联通诈骗报案签字和河南郑州联通4G诈骗受害人名单》、《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股权转让协议》、《王某戊提供的汇款凭条证》、《情况说明》,证明新田县公安局依法调取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及犯罪事实相关证据的事实;
8、《新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报案材料》,证明新田县公安局依法调取中国联通郑州分公司持有的因本案向郑州市工商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的报案材料的事实;
9、《新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商丘市工商局因本案对赵某某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10、《新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调查资料》,证明焦作市工商局解放分局因本案调查关于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传销非法活动的事实;
11、新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关于服务器211.149.196.2的情况说明》、《支付宝支付记录》,证明新田县公安局依法调取211.149.196.2服务器的电子数据,与钟某某证言相印证的事实;
12、河南乾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西美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11.149.196.2服务器情况的事实;
13、郑州红逗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于2015年7月1日出具的《红逗号公司转账明细》,证明郑州红逗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入孙某某等账户的转款人民币37625000元,向苏某某转款人民币34609700元,为苏某某支付欠款人民币1500000元、印股权证费用人民币15300元的事实;
14、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等基本情况,及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苏某某与陈文超签订了定制并销售菊珍产品、认购股权的合作备忘录等事实;
15、苏某某《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苏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4G商城”订购菊珍产品、转账明细及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支出、还款明细、资金余额的事实;
1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苏某乙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菊珍饮品的收货情况的事实;
1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某乙提供的孟州市亨泰丰源种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借款协议》等相关证据,证明孟州市亨泰丰源种植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等基本情况,其与王某丁的借款协议内容,及其股东出资情况的事实;
18、《印章》,证明涉案印章情况的事实;
19、《4G商城电子商务渠道股东研讨培训会》、“4G商城”电子商务渠道部公布的各种《通知》等证据,证明“4G商城”的培训、通知等具体内容的事实;
20、《朱某某使用的电脑内打印出来的资料》,证明朱某某管理公司财务和文书,戴某某的报销记录及会员编号,转账给尹某某及尹某某报账等相关内容,陈某某从郑州到厦门往返机票报账及转账给陈某某人民币282000元的事实;
21、贾某霞与王某丁之间的《QQ聊天内容》,证明涉案款项具体转账的事实;
22、朱某某QQ与工作QQ的《聊天和发送文件记录》、与王欢欢的《聊天记录》、与“4G商城”客服的《聊天记录》、网站管理员小东的《聊天记录》,证明朱某某在“4G商城”以及负责提现等管理事务的事实;
23、《手机销售合同》、《协议书》、《物业管理协议》、《手机销售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明订购涉案手机产品的事实;
24、新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新田县公安局依法封存涉案电脑硬盘的事实;
25、《开户资料》及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份的《交易明细》,证明涉案资金交易明细及鉴定依据的数据来源合法的事实;
26、《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主动将其犯罪所得人民币89694480.54元退交侦查机关及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缴纳罚金,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尹某某、徐某某、王某、戴某某、王某、魏某某、慕某某、阳某某、伍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朱某某、苑某、贺某某主动缴纳全部或部分罚金的事实;
27、《深圳市公安局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受理、立案、移送本案的事实;
28、从被告人王某使用的U盘里调取的涉案《资料》,证明涉案“4G商城”推广通讯、农业等套餐的宣传内容;至2015年6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仍在深圳市罗湖区南方联合大厦举办会议,以“4G商城”与汇众共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作的名义推广“4G商城”业务,马某某是深圳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部成员、刘某某是教育部成员等事实;
29、郑某某、李少平、付景超等人的《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在深圳市宣传“4G商城”的通讯套餐、菊珍饮品及股权业务等事实;
30、《银行查询回执》及《交易明细》,证明与被告人王某的涉案资金去向等事实;
31、《上、下线层级图》,证明被告人贺某某、伍某某、王某、周某某、张某某的上、下线人员的事实;
32、《王某与公司陈姓领导合影照片》,证明2015年4月,在科霖达菊珍饮品公司参观时,被告人王某与公司高管陈姓领导(陈某某)合影的事实;
33、《银行流水账单》,证明被告人伍某某账号6228480831807591514在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5月3日的交易情况,被告人王某账号6228450830053818619在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5月9日的交易明细事实;
3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复印件,证明南宁市精通酒店(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A栋)1026房是被告人王某承租的事实;
35、《传销活动宣传资料》、《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其调查材料,《层级图》、《平台个人资料》、《入会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后台密码图片》、《4G商城电子商务平台图片》、《收条》、《宣传资料》,证明本案“4G商城”网站信息,被告人夏某某通过策划和“4G商城”业务,直接或间接发展的部分下线的事实;
36、《关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重大立功表现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夏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较好的事实;
37、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中国民生银行交易凭条》、《收条》、《房屋他项权证》,证明向被告人苑某借款的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营销部经理张某丁的身份基本情况,及苑某通过周某乙放贷人民币10000000元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的事实;
38、《调取证据通知书》、豫AS37K5棕色奥迪车的《车主信息》及相关《登记资料》,证明豫AS37K5棕色奥迪车是以王某辛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事实;
3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企业活期明细查询》、《企业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40、《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中国银联POS机交款小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从他家中搜出了孙某某所有的手机、印章及人民币500000余元等物品,2014年底孙某某曾转账人民币2000000元给他管理的事实;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明她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农业银行开户的3张卡622849071001430XXXX、622846071801177XXXX、622846071801204XXXX,均系受王某丁之托开设给孙某某使用的事实;
3、证人王乙的证言,证明他妻子顾某某与王某丁、赵某某、王某丙系同学关系的事实;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左右,她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农业银行开户的1张卡,系受王某丁之托开设给孙某某使用的事实;
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她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农业银行开户的1张卡,系受王某丁之托开设给孙某某使用的事实;
6、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15年3、4月左右,她出于对孙某某的信任,借给孙某某1张农业银行卡的事实;
7、证人黄甲的证言,证明女婿孙某某借用她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的事实;
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没有开过公司,也没有委托过他人开公司的事实;
9、证人孙某乙证的证言,证明她父亲孙某某未开设过公司的事实;
10、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她在丈夫孙某某的安排下借用同学赵某某、顾某某、王某丙的身份证及她自己的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供孙某某使用,并按照孙某某的指使进行银行转账,其中:转账人民币490000元缴纳商丘市梁园工商局的罚款;转账人民币4000000元给苑卫东;转账人民币2000000元给王某某。另按照孙某某的安排将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1袋印章、1台笔记本电脑及一些其他的东西转移至王某某、贾某霞家的事实;
11、证人贾某的霞证言,证明她按孙某某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开设账户办卡给孙某某使用,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孙某某转账。王某丁会转账给她,并指示她如何转账。她接受了孙某某送的1台苹果6手机。在她家里被公安民警搜出的文件、手机均系孙某某、王某丁所有,孙某某到她家里放过钱的事实;
1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3月,他经金支点投资担保公司的史迎雪介绍认识张某,并聘请张某的郑州市红逗号管理咨询公司做企业的咨询顾问。后张某介绍孙某某到他经营的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有限公司考察。2015年3月31日他在郑州市经纬大厦16楼(“红逗号”张某办公室)签署了战略发展合作协议和“苏歆程、孙铮合作会议纪要”,当时在场的人有孙某某、张某、李某乙、靳某、王长明、苏某乙、熊彬。合作协议的内容为:孙某某自2015年4月1日起销售“菊珍”定制产品,12月31日前完成1000万瓶销量;孙某某销售产品暂定为“菊珍”300毫升装2倍浓缩液提货价格3元1瓶等。4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是孙某某安排陈文超来与他签订的,内容是:一年内销售完成6500万瓶,同时按定购1瓶“菊珍”承诺认购2股股权,产品及股权价格由双方商定。孙某某购买科霖达公司的股份后,成为科霖达公司的股东,但科霖达公司不认可孙某某将其拥有股份转让他人。2015年4月1日、4月18日李跃坡以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科霖达公司签订了租赁办公楼、补充租赁物流仓库、综合楼三楼宿舍及二楼职工餐厅、办公楼五楼的合同。租赁科霖达公司办公楼及物流仓库等地。孙某某的“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在科霖达公司内部办公时,在综合楼和办公楼里挂了一些“4G商城”的广告和招牌,全国各地来的会员也说是找“4G商城”的。孙某某公司购买菊珍饮品和公司股权的货款,都是转账到“红逗号”公司张某处,再由张某安排李某某的账户转到他侄儿苏亮的建行账户、远亲姬苗苗的农业银行账户、公司财务部的员工李连兵的建行账户。孙某某公司一共支付人民币37625000元,其中由“红逗号”公司转账到他提供的3个账户共计人民币34484700元,有“红逗号”公司的提成人民币1500000元,有经他同意让张某转账给郑州市金支点投资公司用于偿还他公司的欠款人民币1500000元,有张某帮科霖达公司印股权证的费用人民币15300元等。2015年5、6月,焦作市解放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到科霖达公司都去了两、三次,都是了解孙某某公司的情况。主要调查了解孙某某公司是如何运作的,与科霖达公司是什么关系的事实;
13、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明科霖达公司开始销售了2500箱400毫升普通菊珍饮品给“4G商城”,每箱2.5元,价值人民币75000元。从2014年4月1日到2015年6月13日,科霖达公司一共生产和销售了198388件300毫升定制的菊珍饮品,每件15瓶,每瓶的协议价格是3元1瓶,总价值人民币8927460元的事实;
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他介绍孙某某到科霖达公司考察,孙某某考察科霖达公司后就和苏某某到了“红逗号”公司谈战略合作的事情,并于2015年3月31日签了战略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大概就是孙某某帮苏某某卖定制产品,月销售产量达到协议目标后科霖达公司免费提供办公场地给“4G商城”办公。到了4月上旬,孙某某又跟苏某某谈了收购科霖达公司部分股权的事情,达成了“4G商城”购买科霖达公司1瓶定制饮料后,科霖达公司可以配购2股(1元1股)公司股权给“4G商城”,但这个股权不能退钱,如不要股权的话只能由科霖达公司用定制的1瓶饮料回购两股股权,孙某某安排了“4G商城”的陈文超跟科霖达公司签订协议。因为孙某某和苏某某不熟悉,所以双方签订协议时,付款方式是由孙某某先把钱打到“红逗号”公司李某某账户,“红逗号”公司再把李某某账户的钱扣除相关手续费后打给科霖达公司。“4G商城”经过“红逗号”公司转款人民币37500000元饮料和股权款,还有前期人民币75000元品尝饮料款和50000元的招待费,共计人民币37625000元。他按照和苏某某的口头协议,从中扣除了人民币1500000元的顾问费,还扣除了科霖达公司印制股权证的费用人民币15300元、科霖达公司欠金支点投资担保公司的欠款人民币1500000元。“红逗号”公司一共转账人民币34609700元给科霖达公司。他知道科霖达公司一共给了1600万的股权给“4G商城”,最后一次“4G商城”没有付款给科霖达公司,也就是说“4G商城”还欠科霖达公司人民币2500000元的,听靳某说是因为“4G商城”的账户被冻结的事实;
15、证人靳某的证言,证明孙某某经他介绍购买李某乙孟州市亨泰丰源种植有限公司的山药,并以人民币1000000元购买李某乙公司20%的股份,其中以他的名义持有10%,以孙某某妻子王某丁的名义持有10%。张某介绍科霖达公司老总苏歆程(又名苏某某)认识孙某某,后孙某某与证人靳某于2015年3月前往科霖达公司考察。同月31日,孙某某以孙铮名义与苏歆程达成合作会议纪要,纪要写明孙某某以每瓶3元的价格购买科霖达公司生产的菊珍牌300毫升2倍溶缩液,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完成1000万瓶销量,该纪要还写了孙某某、苏歆程在合作期间内免费给孙某某的公司提供办公接待场所的事实;
1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红逗号”公司的执行董事张某安排他用民生银行账号与孙某某的“4G商城”还有焦作市科霖达公司进行业务往来。该账号共收到“4G商城”人民币37625000元,支出到科霖达公司李连兵的账户上人民币3798200元,支出到姬苗苗的账户上8593700元,支出到苏亮的账户上22217800元,共支出人民币34609700元到科霖达公司。另为科霖达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500000元,支出科霖达公司的股权证打印费人民币15300元,剩余人民币1500000元是科霖达公司支付给“红逗号”公司的顾问费用的事实;
1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之前,孙某某经靳某介绍,向他以人民币2000000元的价格包销他公司的山药。孙某某还出资人民币1000000元入股孟州亨泰丰源种植有限公司,这时他持有公司60%的股份,李某某以张某名义持有公司20%的股份,孙某某以王某丁、靳某名义各持有公司10%的股份。2015年3月他向孙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用于种植山药,并每月向王某丁账户支付利息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
1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孙某某多次向他订购“蝶变9999”与“蝶变9999PLUS”手机共计30000多台,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0000元。该蝶变手机系他从深圳市华强北的电子大厦“蝶变科技公司”进货,进货价格分别是人民币720元、750元,卖给孙某某是人民币799850元。为孙某某送货的是他妹夫高某,货款都是先转账给高某工商银行的账户(卡号:6222081702003220107)再转给他的事实;
1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他受李某丙安排给孙某某公司送手机,孙某某向李某丙多次购买蝶变手机,其中第一批累计收发货3000台,第二批累计收发货10000台,第三次是10000台,第四次是6000台。期间也零零散散地收发过一些。送货的地点是琉璃寺附近的一个营业厅,接着又变更为威科姆大厦,后来又送到海洋馆附近。蝶变手机进货价是720元,卖给孙某某是799元,后来又变了一款手机型号,他们的进价是750到780元,卖给孙某某是850元,孙某某支付给李某丙的手机货款是通过他的农业银行账户转给李某丙,共计人民币30000000元左右。他还帮孙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在湖南省长沙市电信公司开设了800多张电信卡的事实;
20、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他为孙某某办理了联通公司苹果6系列的手机套餐卡,第一次是200台,第二次是300台,共500台,货款一共是人民币2749500元,都是存话费送手机的套餐,即交5499元钱送1台联通版苹果6系列的手机和1张联通396元话费套餐的手机卡。手机卡和手机是他在联通公司郑州分公司直接办理的,联通396元话费内容是两年内每个月送396元话费包含2000分钟的全国免费通话、6G的全国流量、100条免费的短信的事实;
21、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www.4gsc6666.com和www.jczw4gshc.com这两个域名经过百度搜索,这两个域名分别是注册商:XINNETTECHNCLOGYCORPORATION,创建时间:01-2月-2015,这是中国的域名服务商,是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注册商:PDRLTDD/B/APUBLICDOMAINREGISTRY.COM,创建时间:29-4月-2015,这个是法国的域名服务商,具体信息我不清楚。注册公司和注册日期不能修改。经核实,以上两个域名与他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网站也不是他公司建设的。211.149.196.2这个IP地址不是他们公司使用的。经过他致电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查到该IP地址是在2015.01.20在其公司的代理商账户下购买的事实;
2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底的一天,他经赵伟等人介绍得知中国联通正在搞一个充话费送手机的活动,充9999元成为VIP会员,可以免费得到1部价值4999的蝶变手机,两年每月返还396元话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每月有6G的流量,除此以外两年之内共计返还人民币10000元联通公司“4G商城”的购物币,还可以向别人推广这个活动,每推广成功1个可以得到人民币2500元佣金,于是他缴纳了人民币9999元加入“4G商城”成为会员。第2天,他发现这个活动的网址不是中国联通的网址。2015年1月,他拿到的手机质量很差,就知道是骗人的。3月,他一直没有得到10000元的购物币。4月,公司公告称手机套餐停止,开始卖饮料,他就很怀疑了。陈某某曾经在成都三圣乡刘家大院农家乐的慈善捐款会议上,自我介绍是“4G商城”CEO,并向大家解释因国家政策有变,导致手机发货延,承诺产品会陆续发放到大家手上。2015年6月15日,公司后台又出了一个公告,称这个平台因涉嫌传销已被湖南省新田警方查封,所有一切都不能兑现,他知道受骗后,参加了全国的一个“联通4G商城”的维权微信群。6月22日,通过微信群了解到陈某某要到郫县友爱镇徐家大院农家乐,于是他到了徐家大院,发现陈某某就报了警的事实;
2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经朋友艾志强介绍参加“4G商城”会议后,发展他的女朋友、朋友陈于武、朋友简苹加入“4G商城”(www.jcz4gshch.com)注册VIP会员。2015年3月9日在成都三圣乡一个农家乐开的招商会上,陈某某负责演讲,说他要打造一个联通的“4G商城”,锁定终端客户,预存人民币10000元话费就能得到10000元话费,1部蝶变手机,每个月有6G的流量,10000元“4G商城”的购物币,可以当现金用。后来他人收到1部蝶变手机,结果用了7天就坏了,公司承诺的流量和购物币也没有。2015年6月15日,公司后台又出了一个公告,称这个平台因涉嫌传销已被湖南省新田警方查封,所有一切都不能兑现,他知道受骗后,参加了全国的一个“联通4G商城”的维权微信群。6月22日,通过微信群了解到陈某某要到郫县友爱镇徐家大院农家乐,于是他到了徐家大院,发现陈某某就报了警的事实;
24、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经朋友杨成楷介绍参加中国联通湖北十堰分公司“4G商城”会议后,推广其朋友徐笠、卢建武加入“4G商城”(www.jcz4gshch.com)注册VIP会员,交了人民币10000元现金,拿到了2000元左右的购物币,拿到手机卡后问了联通公司,得知“4G商城”只充了4000元的话费。2015年1月,受公司邀请,他和卢建勇一起到河南郑州实地考察了一下“4G商城”公司,第一次见到陈某某,陈某某给他等人发表了关于“4G商城”的演讲;4月份受公司邀请到河南焦作考察了“4G商城”公司,陈某某再次发表了关于“4G商城”的演讲,并且说因为国家政策管控以及公司遇到瓶颈的原因,暂时无法兑现之前的承诺,请各位VIP会员给公司一段时间解决问题。2015年6月15日,公司后台又出了一个公告,称这个平台因涉嫌传销已被湖南省新田警方查封,所以一切都不能兑现,他知道受骗后,参加了全国的一个“联通4G商城”的维权微信群。6月22日,通过微信群了解到陈某某要到郫县友爱镇徐家大院农家乐,于是他到了徐家大院,发现陈某某就报了警的事实;
25、证人刘丙的证言,证明经朋友唐代彬介绍参加“4G商城”(www.jcz4gshch.com)注册VIP会员,交了人民币10000元现金,后推广其妻代晓燕、其朋友高惠云加入,但是一直没有收到公司承诺的手机等物。2015年2月、3月,公司通过QT语音各开了一次大会,发表演讲的人都有陈某某,两次会议的内容就是因为国家政策管控以及公司遇到瓶颈的原因,暂时无法兑现之前的承诺,请各位VIP会员给公司一段时间解决问题。3月9日,公司后台发布公告,公司领导到成都三圣乡一个农家乐开团拜会,当天他开车载着王某和唐代彬到了农家乐会场,当时公司老总陈某某、任永铭都在台上发了言,陈某某让他们继续感恩相信。4月2日他和王某等5人在郑州新密市承誉德大酒店的会议室里面开了一天的会,参会人员有五、六百人。会议期间,公司的老总郭昊成、陈某某等人都上台讲了话,叫大家继续感恩相信,公司会一一给大家兑现的,当时陈某某说他要打造一个联通“4G商城”,如果大家成为“4G商城”的股东,还可能永久分红。开完会,他们又在陈某某、郭昊成、“孙义刚”的带领下到河南焦作市参观了联通公司的母体产业“科霖达”菊珍饮料公司,还参观了联通公司的另一个母体产业“河南铁棍山药生产基地”,然后就回成都了。4月15日,公司后台又出了一个公告,称公司的活动套餐暂时关闭两个月,后面参加活动的VIP会员不会再送手机和话费了,取而代之的是500股的科霖达的股权和17件“科霖达”菊珍饮料。通讯套餐会在6月15日后开放。6月15日,公司后台又出了一个公告,称这个平台因涉嫌传销已被湖南省新田警方查封,所有一切都不能兑现,然后就引起了全国所有联通“4G商城”VIP客户的愤怒,要求报案。6月21日,他通过微信群了解到陈某某6月22日要到郫县友爱镇徐家大院农家乐开一个华夏商城的启动大会,于是联合微信群的所有受害者于6月22日到了徐家大院,发现陈某某正在会议室演讲,就报了警,将陈某某抓获的事实;
26、证人郑某丙的证言,证明其邀请朋友的朋友陈某某到四川省郫县友爱镇徐家大院农家乐作“百万家连锁加盟会”的讲座,陈某某宣称自己原来是沃加油“4G商城”的CEO,因向公司提交的整改方案没有得到公司的执行就离职的事实;
27、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在郭昊成的介绍下,她丈夫刘丙参与传销组织,郭昊成宣称交人民币9999元加入“4G商城”后就可以成为VIP会员,可以获得1台价值人民币3999元的蝶变手机和1张联通4G手机卡,在两年内这张手机卡每个月有2000分钟的语音通话和6G的上网流量,还有10000元的商城购物币,并且可以获得发展会员的资格,通过发展会员可以获得公司的奖金的事实;
28、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证明魏某某借用他的身份证注册“4G商城”会员的事实;
29、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2014年11月份,经戈伟涛介绍加入“4G商城”,积极发展周磊、马军丽、魏加波等会员,升为市场总监以后积极帮其他会员报单。她在公司的网站上看到过公司的营业执照,一家叫“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叫孙某某;另外一家叫“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黄甲。“八部委”的负责人就是任永铭,其他成员有张涛、尹某某、甄伟峰、刘广胜的事实;
30、同案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孙某某制定了联通4G的会员奖金制度:第一个是层奖,每层二个会员奖励5000元钱,第二个奖励是小区每加入一个会员奖励500元,3000元封顶;第三是级差奖,分300元、600元、900元,第四是董事奖,董事每天拿全国业绩2%的分红。公司会员级别分为会员、主任、经理、市场总监、渠道总监、股东。2015年1月左右,公司已经搬到威科姆大厦7楼了,因为很多会员拿不到手机和电话卡跑到公司闹事,公司为了维护秩序和使公司办公走上正轨就决定成立“八部委”,分别是教育部、人事部、公益部、技术部、招商部,他熟悉的人有陈某某、任永铭。孙某某安排他管理市场这块,主要负责来人接待,发放开拓市场的补助,处理退单等事情,给他3%的提成,他提供了裴利兵的农业银行卡6228481910853097813的账户,用于发放全国市场补贴(补贴给全国市场领导人,每周1次,补贴团队新增客户300元至500元)、发放客户退单、报销前来考察全国领导人的食宿路费等开支、虚拟电子币对冲及个人消费。在孙某某公司做联通4G业务后认识了尹某某,尹某某有一些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市场补贴需要在公司报账,这些钱是由公司转账给他,再由他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尹某某,但是具体从这里支付了多少钱记不清了的事实;
3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她经孙翠霞介绍加入“4G商城”,在郑州市威科姆大厦“4G商城”的办公室里见到的招牌是“精彩在沃.4G商城”,她听公司的领导王铭(王某)说看过公司的营业执照为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孙某某,后还注册了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都拍照上传至公司的网站里,她们都看见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孙某某,公司的事情孙某某说了算。公司根据发展的会员数来计算奖金,奖金以电子币的形式发到她的账户,她再把电子币卖给孙翠霞兑换现金。2015年2月中旬,公司在郑州的一个酒店召开招商会,会上孙某某和郭总、陈总(陈某某)、任总在会上讲话,讲话的内容是这个项目的历程和未来的前景等,郭总在会上介绍陈总是CEO;第二天、第三天,公司举办的会议上,王铭作了发展会员的分享演讲,还给了她演讲稿,大概内容是“4G商城”公司是合法是,不是传销;拿不到联通4G电话卡是有原因的,而且公司会用股权代替;要求大家相信公司和公司领导人等。她一直没有领到电话卡,3月,公司搬到河南省焦作市的科霖达公司,王铭在这里进行了培训,给她们洗脑,还宣传了农业套餐(科霖达公司500股股权加17箱菊珍饮料),她因为会员拿不到手机和手机卡,而且公司在宣传时不让她们提中国联通等原因,而不相信公司就没有签股权,也没拿到手机,但王铭一直在维护公司的利益,继续蛊惑别人加入。王铭是深圳片区的第1个发起人,她开始把宣传“4G商城”的资料分享到微信朋友圈里,后来在深圳罗湖区的新屋咖啡厅宣传“4G商城”,其中包括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可以获得高额奖金等事实;
3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用她的身份证在“4G商城”注册会员;2015,她看见王某的微信朋友圈里发了很“4G商城”的业务资料链接,和“精彩在沃4G商城”的一些活动照片等事实;
3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4年12月29日,王某向他介绍了1个项目,当时王某家里有七、八个人,王某向他们介绍发展人员的奖金制度,在左右区都发展1个人就可以拿人民币3000元;第二层左右都有1个人就可以拿人民币5000元。他听后就报了单,但半个月后没有拿到手机和卡,拿到卡的只有半年的话费。1个月后就有会员要求退单。2015年3月,他了解到这个项目不可能实现。同年5月他开始维权。2015年6月2日,王某在深圳市南方联合国际大酒店宣传“联通”项目,他去找王某,双方报了警,当时派出所民警让双方去法院。后来他们一共三、四十人向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并把维权收集到的报案材料交给了深圳警方,深圳警方又把材料移送给新田县公安局。因为下线会员报警和吵闹,王某退了3个会员的会费给他的事实;
34、证人卢某某、胡某某、李某丙、郑丁、张某乙、钟丙、杨乙、徐某、潘某某、纪某某、卜某某、朱某某、姚某某、蒋某某分别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至5月,马某某在江苏淮安宾馆等地举办“联通”4G投资项目招商会,加入会员后没有得到宣传的全部或部分产品。卢某某还证明马某某邀请他参加汇众共赢系统启动会,马某某分配电子币、开通报单中心、转奖金给他。卢某某、胡某某、郑丁、张某乙、钟丙、杨乙、徐某、潘某某、纪某某、卜某某、朱某某、蒋某某还证明了“4G商城”业务以发展人数来计算奖金的制度,郑丁、张某乙、纪某某、卜某某、李步高还证明该项目有农业等其他非联通产品。潘某某还证明6月14日,马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上海浙江大院二楼举办招商会。纪某某还证明马某某说自己是代理商,与河南郑州联通公司签有合同等事实;
35、证人李某丁、李某戊、刘某乙等42人分别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夏某某在本案传销活动中策划、宣传、协调管理、发展下线等事实;
36、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初,苑某知道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他按苑某要求将人民币1200000元转账到王某辛账户上的事实;
37、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5日晚,孙某某放了人民币4000000余元在她家里,她以自己名义用孙某某转账的钱为孙某某老婆王某丁购买了1台奥迪Q3小车的事实;
38、证人王某壬的证言,证明他的弟弟王某庚帮苑某的朋友到南方处理公司事宜的事实;
3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苑某是他的外甥,2015年5月底,他帮苑某找到朋友介绍放贷人民币35000000元给2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事实;
40、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她经河南省国家开发银行计划处副处长朱某某认识苑某,后介绍河南省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丁在苑某处借款人民币25000000元,月利息3分5,张某丁向苑某支付的利息人民币2625000元,已经转入苑小小账户;她还介绍了驻马店吉安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葵在苑某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月利息3分,该借款是分三笔到王某葵朋友的POS机上交易的,第一个月利息人民币300000元已经支付给苑某的事实;
4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7日,他委托外甥袁东方与张某丁以河南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周某乙借了人民币22375000元的事实;
42、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他经周某乙介绍,以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公司名义向苑某借款人民币25000000元,月息3.5%,并按周某乙安排支付了3个月利息给2625000元到苑小小账户上等事实;
43、证人王某葵的证言,证明2015年5、6月,他通过周某乙向苑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月息3%,同时扣除1个月的利息人民币300000元,并将驻马店吉安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一、二层共计700平方米房产抵押给苑某的事实。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现场方位图、照片,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等从事传销活动的主要地点的事实;
2、被告人孙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孙某某能分别辨认出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八部委”成员马永刚、尹某某,管理“八部委”的陈某某等人的事实;
3、被告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朱某某能分别辨认出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老板孙某某等人的事实;
4、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能分别辨认出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八部委”成员戴某某等人事实;
5、证人杨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证明证人杨某、徐某某、王某戊、刘丙能够辨认出“4G商城”活动会议上发表演讲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事实;
6、被告人尹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尹某某能分别辨认出“4G商城”老总孙某某、本案的魏某某等人的事实;
7、被告人戴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戴某某能分别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尹某某、慕某某,“4G商城”公司CEO张涛的手下魏某某的事实;
8、被告人慕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慕某某能分别辨认出本案公司的老板孙某某,公司“八部委”成员尹某某、戴某某等人的事实;
9、证人冯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冯某某能分别辨认出“八部委”成员戴某某等人的事实;
10、被告人魏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魏某某能分别辨认出“八部委”成员戴某某、“沐美丽”(慕某某)、尹某某等人的事实;
11、证人江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江某某能分别辨认出本案的孙某某、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事实;
12、贾某霞辨认的账本、档案袋、印章等物品的照片,证明贾某霞能辩认出公安机关从其家搜查出孙某某所有的物品系的事实;
13、对被告人伍某某、王某、周某某的《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伍某某、王某、周某某的住处及办公等相关场所进行搜查的事实;
14、被告人贺某某、阳某某、伍某某、王某、周某某、张某某分别的《辨认笔录》及其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贺某某能分别辨认出本案的张某某、伍某某、阳某某、刘某乙、周某某、“王玥”(王某)、陈某某;被告人阳某某能分别辨认出南宁精通酒店1026工作室的“王玥”(王某);被告人伍某某能分别辨认河南精彩在沃“4G商城”的高层核心人员“孙总”(孙某某)、高层陈某某、在东盟财经中心精通酒店10楼王某的工作室对前来咨询的人进行宣传的刘某乙;被告人王某能分别辨认出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高层“孙总”孙某某,公司的领导陈某某,在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精通酒店10楼王某的工作室宣传、推广“4G商城”、发展会员的刘某乙;被告人周某某能分别辨认出在广西南宁东盟财经中心王某的工作室发展会员时宣传和推广“4G商城”的刘某乙;被告人张某某能分别辨认出的伍某某、“王玥”(王某)、阳某某、周某某的事实;
15、夏某某、李某丁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夏某某能分别辨认出本案的贺某某,介绍他加入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的周某某,接受他多次报单的伍某某,河南精彩在沃“4G商城”传销活动案中广西南宁东盟财经中心10楼工作室的王某;证人李某丁能分别辨认出夏某某的上线周某某,彭小卫的上线王某(“王玥”),张某某的上线伍某某,周某某的上线张某某,贺某某的上线刘某乙,阳某某的上线贺某某,伍某某的上线阳某某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
1.新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延时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的事实;
2、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5]电子物证第82号《电子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委托鉴定,通过鉴定提取并固定了涉案网页、文件、会员信息、“八部委”成员信息、聊天记录等信息,其中从朱某某个人所有的电脑中提取到涉案文档等事实;
3、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5]电子物证第83号《电子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全案发展会员及资金情况,被告人马某某、尹某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夏某某、阳某某、伍某某、陈某某、王某、周某某、戴某某、张某某、慕某某、魏某某等人的会员编号、身份证号、安置人、安置层级、安置人数、安置下线、安置下线层级、推荐人、推荐层级、推荐人数、推荐下线、推荐下线层级等信息,及本案奖金制度等事实;
4、湖南省新时代恒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证明“4G商城”奖金制度、涉案账户情况,“4G商城”的发展会员情况等事实。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明他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投案;他等人注册成立了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展“4G商城”,并建立网站进行宣传和招纳会员,“4G商城”以销售手机及联通套餐、菊珍饮品及其公司股权、山药套餐为名,从事传销活动,其中孙某某负责手机货源和到联通公司去给客户开手机卡以及公司财务;公司的奖励制度:4种奖励措施,第1种是见点奖,第4-13层发展1个会员就可以得到100元的奖励;第2种是层奖,第1个会员发展两个会员作为A、B区就可以得到5000元的奖励,之后必须A区和B区发展的会员比列达到1比1,第1个会员就可以得到5000元的奖励,依次类推,每发展一层就可以得到5000元的奖励,但是1个会员的A、B区每区只能是1个人,多会员就可以再往下分层;第3种是领导奖,领导奖分3个级别,首先是交钱成为VIP会员,之后再发展6个人成为VIP会员(包括本人共7个人),并形成3层,第1层的会员就从VIP会员升到主任,然后每发展1个VIP会员,主任就可以得到300元的奖励,通过发展VIP会员到升级为销售经理,每发展1个VIP会员,就可以得到600元的奖励,再通过发展VIP会员提升到市场总监,每发展1个VIP会员就可以得到900元的奖励,发展越多,奖励就越多;第4种奖励是分层奖,即时市场总监通过发展VIP会员升级到渠道总监后,渠道总监分得其小区(A、B两个区的人数比较,人少的称为小区,人多的称为大区)业绩3%或者5%的奖励,具体多少百分比的奖励记不清楚了。如果渠道总监通过发展VIP会员升级到渠道股东,则所有的渠道股东平均分配全国业绩2%的奖励,如果名下渠道股东越多,则从全国业绩2%中分得更多;因为当时想到这个事情以后可能会触犯法律,所以不敢用自己的银行账号用于接受会员购买4G套餐的入会费,安排王某丁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要求王某丁与朱某某、贾某霞三人分别进行银行转账活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有陈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有负责讲课、协调“八部委”之间的关系及与“八部委”成员一起接待来公司考察的人员,还有就是为公司以后的发展提供建议,陈某某讲课时,他们介绍为公司CEO,但2015年4月离开了公司;在威科姆厦办公时的“八部委”成员有尹某某、马某某等人;公司的资金去向主要有: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交给苑某人民币35000000元用于投资,并要求苑某利用其妻王某辛的名义购买1台奥迪Q3小车;花费人民币4000000元购买孟州市亨泰丰源种植有限公司的山药;花费人民币50000000元左右购买科霖达公司菊珍饮品;花费人民币30000000元左右购买手机卡;花费人民币50000000元左右买手机;花费人民币750000元左右在威科姆大厦租场地、装修、购买办公用品;公司员工工资等事实;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卢珊珊”向他介绍了“中国联通业务”,交9999元可以领1个手机和1张电话卡,每月送396元话费和2000分钟的通话及6G流量,另赠送10000商城积分(当时商城还没有建立),交钱后可以成为会员,再去发展其他会员就相应的提成,自己发展得越多,级别和提成越多。他应“卢珊珊”邀请,去郑州了解和考察这个业务后,与李跃坡签订了发展“中国联通业务”的合同,他的团队每发展1个人,他就获得人民币300元,并把“卢珊珊”作为他的下线会员,后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交给李跃坡注册了6个账号,为了发展下线会员,发展了冯美琴、孙建春。他加入的公司开始称为“中国联通电子商务渠道部”,后变成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发展成为“精彩在沃4G商城”,公司地址开始在郑州市金水区琉璃寺附近的一个营业厅,不久搬到威科姆大厦7楼,后又搬到焦作科霖达公司,他没看过公司的营业执照。他去过科霖达公司要手机和手机卡,也开了几次会议,公司领导在会上介绍科霖达公司被中国联通收购,“4G商城”是中国联通的子公司,科霖达公司被收购后交由“4G商城”管理。公司搬到科霖达公司后,他知道公司有1个机构是“八部委”。2015年2月,他和他的团队在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发展下线会员业务时,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相关处罚,说他们在搞传销活动,他不知道工商部门对他们怎么处罚的,也不知道是谁去接受处罚和摆平这个事的等事实;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的一天,她在微信群里看到湖北省联通4GVIP俱乐部招股咨询链接,得知交人民币9999元,获得联通4G通讯套餐、成为联通4GVIP并拥有推广权及发展会员的奖金制度。半个月后,她到湖北省十堰市联通公司参加了4GVIP推广会议,当场交纳20000元,用她(会员编号yk131419)和姐姐尹亚立(会员编号jlm33333)的身份信息拿了2个套餐。后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的1个联通营业厅拿产品并考察。之后,她直接发展的会员有她的舅妈刘云芝、表妹刘娜和朋友周丽娜、于渤涵。2015年1月,公司搬到威科姆大厦7楼,她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讲课,任永铭、郭昊成和主持人介绍的公司CEO陈某某上台讲话,陈某某上台讲了“4G商城”相关内容。2015年4月,她参观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渠道股东会议,还参观了公司的母体产业基地科霖达菊珍饮品有限公司、山药基地等。参观后,她应邀留下来帮公司在科霖达菊珍饮品公司做筹备工作,4月15日或16日,公司的网站上公布,从当天起取消通讯套餐,由农业套餐代替。直到5月7日,她一直在科霖达帮公司做事。她发展会员共获利人民币100000元左右。并在公司“八部委”综合部任主任职位,负责公司总部和“八部委”其他部门的后勤工作,并领取了工资。公司由孙总(孙某某)负责全盘工作,陈某某是公司“4G商城”的CEO,张涛在陈某某离开公司后担任“4G商城”的CEO。公司“八部委”成员经常变动,她认识的有戴某某等人。魏某某在公司人事部上班,还听张涛吩咐做事等事实;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高邦皓给她介绍了“联通公司”的业务,交人民币10000元成为会员,获得1张联通电话卡,每月396话费、2000分钟通话时间和6G流量,共24个月,同时公司送1台价值3999元的“蝶变”手机和一些电商积分,成为会员后就可以向其他人推广这个业务,收取佣金和奖金提成。她听后不太相信,于2014年12月12日和王某跟着高邦皓去郑州市的1个联通营业厅的2楼,“王辉”把她们带上2楼,“李跃”给她们介绍了这个业务,说可以打款到湖北十堰联通分公司对公账户等内容,还看了联通发展十年历程的录像资料后相信了这个业务,次日她向指定的赵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转了10000元,并把信息资料发给高邦皓注册了账号cherry51,加入了“中国联通电子商务渠道部”。之后,她在西安东郊的工作室和花之林咖啡厅、上岛咖啡厅、名典咖啡厅等地宣传这个4G业务发展了会员程永珍和陈海龙等100多人,累计返还20多万积分(1积分等于1元人民币),并用20多万积分注册了20多个会员,她拿到100多个手机中大部分质量很差,几乎全部返修,拿卡30多张。王某是通过她的账户报单的。她曾听高邦皓说过,累计销售6个套餐是主任,销售14个是经理;销售20个是市场总监,销售30个是股东,发展的成员里2个都是市场总监时,自然转为渠道股东,因为王某是市场总监级别,所以她现在是渠道股东。1个会员只能发展2个成员,如果能够推广100个,这个100个名额位置由她安排,利润分成也排在她名下。推荐2个套餐分别在A区和B区时,就可以拿到3000元佣金,再销售2个套餐拿5000元,累计8000元佣金。2015年3月22日,“中国联通电子商务渠道部”改成“河南精彩在沃4G商城”,她看过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公司搬到了郑州市高新区威科姆大厦,新公司有关中国联通的都不见了。5月后,公司搬去河南焦作。6月,她从公司拿到部分卡,但不再是每月396包干,而是要自己交90元1个套餐。“河南精彩在沃4G商城”的工作人员,她只认识孙某某、“李跃”、“王辉”、陈文超,每次拿套餐,只能找这些人。“精彩在沃4G商城”推出的第一种套餐是通讯套餐,第二种是4月15日推出的农业套餐(1000股科霖达公司的企业期权;500股科霖达公司的企业期权加17箱科霖达公司生产的菊珍饮料;34箱科霖达公司生产的菊珍饮料)。2015年3月,根据公司安排,她在公司的“八部委”综合部上过班。“八部委”的主要职责是服务会员,接待会员来公司考察,其中综合部负责人是尹某某,人事部的成员有慕某某,市场部的成员有马某某。“八部委”召开会议一般在焦作、郑州,主要接待前来公司考察的人,孙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会上讲话,内容就是宣传公司和公司推出的4G套餐等,就是给会员等人洗脑。公司领导有孙某某等人。王某和马某某发展会员的规模比她大,得到的奖金比她多。王某的下线有肖文才、郑某某等人的事实;
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13日,高邦皓在西安市向他和徐某某介绍“中国联通”推出的联通电话卡套餐,交9999元,可以获得1张联通手机卡,合约期2年,2年内每月有2000分钟的通话时间和6G的流量,公司还配送1台价值3999元的手机及10000元的电子购物币,电子购物币可以在公司网站上购物,购买套餐后就成为“中国联通4G商城”的会员,就拥有了推广权,可以发展其他人加入会中,并从中获得佣金,还看了有中国联通公司老总常晓兵在“4G”发布会上讲话视频链接,他当时提出了质疑。14日,他和高邦皓、徐某某到了郑州市。15日,高邦皓和“卢珊珊”带着他和徐某某等人到“体验中心”,“体验中心”一楼卖手机,和普通的联通手机营业厅一样,二楼是1个大会议室和2个小办公室,李跃坡在体验中心接待他们,介绍自己是“中国联通郑州分公司”负责市场营销的老总。18日,他被高邦皓说服,购买了7个套餐成为销售主任,其中有女朋友姜某某、二弟王海和何红梅及他的信息,高邦皓帮他注册了7个会员(wm667718、wm667788、wm667719、jbl3339、wh7548、whm0864等),但姜某某、王海、何红梅都不知情。高邦皓把他放在徐某某的下面作为徐某某的下线,他同意了。他的会员账户绑定了他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120808908418用于向公司转账会员的入会费。之后,高邦皓为他向公司申请了报单权利,他就通过口头或微信宣传“中国联通4G”套餐、“精彩在沃4G商城及佣金提成制度,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郑某某、肖文才等人,有部分是他垫资注册的会员,期间他还聘请“阿丽”在他公司楼下的蝴蝶梦咖啡厅帮他报单和拨币,1个月后,他的会员也拥有了报单权限,就把“阿丽”辞退了,他下面的会员有郑某某、肖文才、孙翠霞、李某丙、刘某某、朱亚辉等人。2015年3月,因为公司的手机和卡一直没有发放,但公司公告要兑现手机和卡,他就和徐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卢珊珊”等人在郑州市守着总公司(郑州市威科姆大厦)发手机和卡,刘某某为了等手机和卡在公司总部待了1个月,他在总部待了10余天,后又多次去郑州,共从公司总部领取了一部分手机和卡,期间参加过两次公司举办的招商会,并按公司李总李跃坡的安排上台发言。他每次从郑州回到深圳后,就会在深圳华乐大厦下面的咖啡厅举办会议,给下面会员讲公司的现状和发展前景,要下线会员相信公司,给会员信心,后期主要讲解解决会员的手机和卡的事情。4月,公司推出股权套餐,其中有17箱菊珍饮料加500股霖达公司股权,有不要菊珍饮料只有1000股股权。2015年5月10日,为了更好地发展“4G商城”业务,他签订租房合同,租赁深圳市罗湖区华乐大厦7楼706房间,并交了押金人民币25756元。5月18日左右,他在郑州市威科姆大厦公司总部,以汇众共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和总公司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汇众共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深圳开展“4G商城”的相关业务,授权书被挂在罗湖区华乐大厦7楼706房的工作室里,工作室一般是他和朱亚辉、刘某某使用,共同目标是一样的。他的会员交钱后因为拿不到电话卡和手机,想要退出,他自己垫资退给会员一些钱。“精彩在沃4G商城”的会员一共有6个级别,其中每个会员下面只能放2个人,分别作为A区和B区;公司的佣金(奖金)制度有4种,发展2个人分别成为A区和B区后获得3000元,之后每多一层就获得5000元,上不封顶,第4层到第10层之间,每多1个人,能够得到100元,成为渠道总监后每天可获得新业绩5%的奖金,成为渠道股东后每天能够获得全国业绩的2%分红;会员级别制度是加自己一共7个会员,就成为销售主任,下面产生1个销售主任就成为销售经理,下面产生1个销售经理就晋升为市场总监,以此类推,最高级别是渠道股东。他去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过,公司一共注册了2家,是“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他们平时称公司为“精彩在沃4G商城”;公司总部开始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琉璃寺村附近的1个联通营业厅办公,这个是“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搬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的威科姆大厦7楼办公,这个是“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再搬到河南省焦作市科霖达公司里办公;公司的银行账户有中国联通公司十堰分公司的对公账户和赵某某、顾某某、王某丁的私人账户用以收取会员的入会费;公司领导有孙某某等人。2015年2月,他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全国股东大会,孙某某在会上发表讲话。4月,公司的股东大会上,陈某某等人都发表讲话,讲的都是公司的未来、前景、规划的内容,陈某某还分析了未来“4G商城”的盈利模式、发展方向等。公司搬到威科姆大厦后,孙某某成立了“八部委”服务会员。2015年3月,他在深圳市粤江北饭店的餐会上发表讲话,告诉下线他从郑州公司总部得到的消息和公司发展前景等;4月他在深圳市庐山酒店对面的1个餐厅请过下线吃饭,向会员讲了公司新推出的农业套餐内容,可以给会员解决拿不到手机和卡的问题;这2次都他付的餐费。他随身携带的包里被搜出并扣押的黄色带金黄色的U盘是他平时使用的,里面的资料用于宣传“精彩在沃4G商城”,经公安民警打印后,由他编号和注解、确认等事实;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他人向他介绍了“中国联通4G”商城项目,预存10000元话费送1台价值3000多的手机,给10000元4G商城积分,话费按每月396元往手机号里返回,2年返完,还看了联通公司董事长常小兵推广联通4G卡等视频,还说交10000元购买这个4G套餐就能成为公司的会员,拥有推广权,也就是发展下线会员的权利,能够获得公司发放的提成奖金及奖金制度和会员级别晋升制度。1月24日,他交了10000元成为“4G商城”的会员,账号是LYX6000。成为公司会员后,可以得到1台价值3000多的蝶变手机、1张联通手机卡,1个在“4G商城”购物的账号,通过发展新会员获取该公司发放的奖金,可以登录“4G商城”后台看自己的数据,发展、管理下线会员,账号里有10000元“4G商城”积分是每周慢慢返还积累的,话费按每月396元往手机号里返回,2年返完。公司的全称是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他们平时称公司为“4G商城”,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威科姆大厦,在河南省焦作市科霖达公司也有办公地点,打着中国联通的幌子推广“4G商城”VIP会员业务。公司的会员制度分为6级,每个会员的直接下线只有A、B区两个位置,第2层最多4个人,第3层最多8个人,以此类推,下面的1、2层位置全部填满就能升为主任;下线会员中出现1个主任就升级为经理,下线会员中出现1个经理就升级为市场总监,下线A、B区各出现1个市场总监就升为渠道总监,下线会员中出现1个渠道总监后就升为股东。自己下线同一层的A、B区各有1个会员,第一层的奖金是3000元,以后每一层的奖金都是5000元,下线4至13层中每发展1个会员,就能获得100元至900元的见单奖,自己的会员等级越高得到的奖金就越高。当升为渠道总监后,可以拿自己发展较差的区业绩的5%作为奖金。升为股东后,就能拿全国业绩2%作为奖金。奖金都要扣除6%的税和7%的互助基金,实际的奖金只有87%。公司的领导有孙某某等人。他发展的A、B线会员是李洪刚、李某丙。从2015年1月24日起,他在“粤江北”饭店或者咖啡厅等地发展会员,简单说就是拉人头拿奖金,做了半个多月,他在网站的资料显示的奖金是320000元,有的继续投进这个平台,有的卖给别人换成现金,其中有退给退出的会员。2015年春节过后,他因为下面的会员有的拿不到手机和手机卡,就去了河南省郑州市公司总部,当时公司正在郑州市的威科姆大厦7楼往河南焦作的科霖达公司搬家,他在郑州呆了1个星期左右,还是没有拿到手机和手机卡,期间参加了1次公司在威科姆大厦旁边1家酒店举行的推广会,公司的陈总陈某某等人上台讲话,内容有做这个“精彩在沃4G商城”项目的发展前景等。3月底,他在公司总部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上台作了分享发言。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分别是赵某某、顾某某、王某丁。“精彩在沃4G商城”一共推出2种套餐,除了前期的通讯套餐外,还有后期的农产品套餐,其中有2015年4月15日之前,会员交10000元选择获得焦作市科霖达公司的原始股权1000股或选择焦作市科霖达公司的原始股权500股加17箱科霖达公司生产的菊珍饮料;有4月15日之后,焦作市科霖达公司的原始股权500股加17箱科霖达公司生产的菊珍饮料。2015年4月15日之前,他已经给下线会员退了十几单,他另外6个账号都没有领到手机和手机卡,他就把近20多个账号都选择了农产品套餐,每个账号都签了科霖达公司的1000原始股权。2015年2月初,“大熊”在深圳市华强北“粤江北”饭店宣传“精彩在沃4G商城”业务,听说王某是在深圳做“精彩在沃4G商城”的大领导。王某下面的会员朱亚辉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华乐大厦706室以王某的名义成立了1个工作室,工作室的墙壁上挂有精彩在沃“4G商城”授权给深圳市的授权书,工作室下面有几个咖啡厅,王某团队下面的会员也经常在那里宣传业务和发展会员。马某某也是做“精彩在沃4G商城”的等事实;
7、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底,王玥(王某)等人向他介绍“联通公司4G商城”有一个新业务,交10000元成为“4G商城”的VIP会员,获得1台手机、1张10000元话费的手机卡,同时还可以发展其他的VIP会员从而获取公司的奖金等内容。后他在南宁市中越路精通酒店10楼王玥的工作室交了10000元入会费给王玥,王玥帮他完成了注册报单,他就成为了“4G商城”的VIP会员。加入后在王玥的办公室给新加入或者要加入“4G商城”VIP会员的人介绍“4G商城”的业务,后来他下线的人越来越多,就给他下线的人注册报单。他直接发展了贺某某、伍某某。他还为伍某某垫付了几千元。2015年4、5月,他去了“4G商城”位于威科姆大厦的办公点和王玥汇合,参观了“4G商城”的办公地点。公司安排了一辆大巴车带着他们去了焦作的科霖达公司,组织他们在科霖达公司听讲座,他记得当时科霖达公司的苏总还上台发言,给他们介绍了菊珍饮品以及科霖达公司和“4G商城”的关系等事实;
8、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28日、29日,他在精通酒店1026室共交了20000元给刘某乙,并且将他和妻子杨爱军、贺蝶蕊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刘某乙注册了3个“4G商城”网账号,他账号是:hzy888,杨爱军、贺蝶蕊分别是他的直接下线的A、B区。他们公司的全称叫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时候他们称为“4G商城”。公司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威科姆大厦,在河南省焦作市科霖达公司也有办公地点,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孙某某,该公司打着中国联通的幌子推广“4G商城”VIP会员业务,与焦作市科霖达公司也有合作。公司的会员制度分为6级,由低到高依次是普通会员、主任、经理、市场总监、渠道总监、股东。每个会员的直接下线只有A、B区两个位置,也就是下线第1层最多只有两个人,第2层最多4个人,第三层最多8个人,这样以此类推。刚加入时是普通会员,接下来自己下面1、2层的位置全部填满,就升为主任;下线会员中出现一个主任就升为经理;下线会员中出现一个经理就能升为市场总监;当自己下线A、B区各出现一个市场总监就能升为渠道总监;当自己下线A、B区各出现一个渠道总监就能升为股东。公司奖金制度分为4种:第1种是层碰奖,自己下线中同一层的A、B区各有一个会员,就能拿到层碰奖,第1层的奖金是3000元,以后每层的奖金都是5000元,层碰奖每层只能拿1次;第2种是见单奖,自己下线4至13层中每发展1个会员,就能获得100至900元的见单奖,具体金额是按照自己的会员等级发放的,自己的会员等级越高得到的奖金就越高;第3种是小区业绩奖,当升为渠道总监后,可以拿自己发展较差的区(也就是小区)业绩的5%作为奖金;第四种是升为股东之后,就能拿全国业绩的2%作为奖金。这4种奖金都要扣除6%的税加7%的互助基金,实际到手的只有87%。成为该公司VIP会员后,可以得到以下好处:1台蝶变手机、1张联通手机卡、1个“4G商城”的账号(能在“4G商城”购物,同时可以登录“4G商城”后台查看自己的数据,发展、管理下线会员),最重要的是,成为VIP会员后可以通过发展新会员获取该公司发放的奖金。他是刘某乙推荐的,但后来是彭小卫给他介绍这个VIP会员的详细业务的。他发展了阳某某、高昭平,还介绍了周某某,但周某某后来成了伍某某的下线。都是通过简单介绍,说是中国联通的电子商务业务,再带到精通酒店1026室,由刘某乙、王玥等人来详细讲解具体的会员制度、奖励制度等,之后,他再通过微信发“4G商城”的奖励制度、“中国联通双4G上市发布会”的视频等。后来他的下线陆续带人到王玥的工作室来,也开始给带过来的人宣传和讲解“4G商城”的会员、奖励制度,有的人听到刘某乙、王玥和他等人的宣传和讲解后便直接加入会员,由带人过来的下线把这个会员自行安放在下线的下面。他除了为公司发展会员之外,他的下线发展新会员加入时,会将新会员的资料发给他,由他将新会员的资料发给王玥,让王玥帮这些新会员报单,有时候他也会给下线的新会员介绍、宣传“4G商城”VIP会员业务。还会帮下线的会员去郑州领取手机、手机卡,再发放给这些会员。2015年3月,彭小卫叫他一起去公司郑州总部领取手机、手机卡,因为他的下线中有很多人没有手机、手机卡,于是他就和彭小卫去了郑州,当时王玥已经在郑州了。我和彭小卫、王玥跟着公司总部的人参观了位于郑州市威科姆大厦的办公点,后来公司总部的人还带着他们去了公司位于焦作市科霖达公司的办公点,在科霖达公司他参加了一次公司的讲座,公司的“李总”上台讲了“4G商城”发展的未来,还有其他几个人上台讲话。这次他去河南待了半个月左右,帮下线会员领了2、30台手机,回到南宁之后就分发给了下线的会员。精通酒店1026室是王玥的工作室,专门用来做“4G商城”业务,他们要发展新会员时就会把人带到这个工作室,由王玥、刘某乙等人给来的人宣传讲解。2015年3、4月,因为工作室的人太多了,王玥就要求在这个工作室内发展会员的市场总监以上的会员交2000元才能继续使用这个工作室来发展会员,当时我交了2000元。伍某某在南宁市中越路的精通酒店12楼开了一个工作室用来发展会员,阳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也经常在这个工作室发展会员。发展会员、推广会员就是拉人头从而获取奖金。他的直接上线是刘某乙,还有王玥、彭小卫、王宏瑞、覃健峰、“大奎”、“大奎”的老婆、“大壮”。伍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夏某某等人在他A区下线。2015年5月,他还让杨爱军去河南焦作科霖达公司帮他下线的会员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6月,他的A区有520多个人,B区有30多人,下线会员共计有560人左右。他目前的级别是市场总监。他的奖金大部分都垫出去给会员注册了,还有一些是“4G商城”的币没兑换成现金。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高层人员有陈某某等人等事实;
9、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明他自2015年2月份经周某某介绍加入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为VIP会员后,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在广西南宁、永州市新田、道县、蓝山、郴州等地发展下线会员。他及其下线先后以新田县东方商务酒店803房和红太阳商务酒店802房为据点,招揽人员到房间内运用微信发送宣传资料给他人的方式,宣传和介绍“4G商城”业务,诱使他人交钱加入会员。2015年4月28日,他在新田县红太阳商务酒店802房间发展下线会员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等事实;
10、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28日左右,他在广西南宁青秀区东盟财经中心的精通商务酒店1026房间,通过贺某某的介绍,交了10000元给贺某某转到王玥手上,由王玥帮他报单注册成为“4G商城”VIP会员,他在“4G商城”的系统管理平台里的工号是“yjj888”。当时还有伍某某等人在1026工作室里。他被贺某某安排在其老婆杨爱军的下线,杨爱军的上线是贺某某。他的下线A区是贺某某安排的伍某某,还有张某某、周某某、夏某某,下线B区是他的朋友刘桂。刘桂下面的A区是刘秋华,B区是他的母亲彭科城;刘秋华的A区是杨清明,B区是杨学才;彭科成的下线A区是吴小香;吴小香的A区是王才中。他们发展会员的模式很简单,就是他把贺某某、王玥告诉他和转发给他的“4G商城”的视频资料、公司产品、发展会员模式、佣金发放标准、系统管理平台里的内容弄明白以后,再复制给其他感兴趣的人。如果不愿意加入的他们也不勉强。他们一般是通过加为微信好友以后再转发“4G商城”的相关资料。“4G商城”会员等级分为6组,由低到高依次是VIP会员、主任、经理、市场总监、渠道总监、渠道股东。每个会员下面都按A、B区发展,分别只能发展1个人,刚加入时是普通会员,下面第1、2层位置全部填满就升为主任;下线会员中出现1个主任就升为经理;下线会员出现1个经理就升为市场总监;A、B区各出现1个市场总监就升为渠道总监;A、B区各出现1个渠道总监就升为股东。奖金制度分为4种:第1种是层碰奖,下线中同一层的A、B区各有1个会员,就能拿到层碰奖,第1层是3000元,以后每层奖金都是5000元,每层只能拿1次,不封顶;第2种是见单奖,下线第4至13层中每发展1个会员,就能获得100元的见单奖,根据级别不同可获得不同的见单奖,主任级别可以拿300元的见单奖,市场总监拿900元的见单奖;第3种是渠道总监拿小区(A、B区人数少的称为小区)业绩5%的业绩奖;第4种是升为股东后,就能拿全国业绩的2%作为奖金。这些奖金都是“4G商城”网站后台系统以拨付现金币的形式进行发放,1个现金币等于1元人民币,现金币可以提现,但要扣5%手续费,他们一般不提现,而是把现金币转成注册币给别人,然后接收注册币的人再把钱给他。2015年4月20日左右,为了更好地发展公司的业务,他和伍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商量好成立工作室。他们每人出了9000元钱把精通商务酒店的1220房间租了下来,当时是他与房东谈好后签了合同,租金每月5000元,一共付了房东25000元,他们把剩余的钱还买了办公桌椅、投影机,还租了饮水机等物品。他们没有具体的分工。周某某和张某某去工作室的时间比较少,一般来了会员都是伍某某和他接待,谁有空就由谁来向会员宣传“4G商城”,如果有人愿意加入会员,他们就在工作室现场帮报单。吴小香和王才中注册会员时,是他在1220工作室里报单的,他看见伍某某也是在1220工作室里帮会员报单。伍某某在2015年4月就成为渠道股东了,发展得很好,A、B区都比较平衡,还到河南参加了“4G商城”的股东大会。成立工作室是王玥提议,他和伍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商量以后才决定的。他成为市场总监以后就有了帮会员注册和报单的权利。吴小香、王才中用银行卡各转账人民币5000元到他的农业银行账户上,他用公司的信息管理平台上的10000多注册积分,加上向伍某某等人购买的10000注册积分,帮吴小香、王才中注册成为“4G商城”会员。他通过发展“4G商城”下线会员一共获得了3万多元钱的奖金提成。“4G商城”推出了通信套餐和菊珍饮料农业套餐等事实;
1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春节之前,她经刘某乙介绍,凑了5000元,刘某乙垫付5000元,成为了“河南精彩在沃4G有限公司”的VIP会员,发展了“何艳”、张某某为她的A、B区会员,“何艳”的下线是她的上线安排的,张某某的A区是李国辉,B区是周某某,周某某下线有陈四雄,陈四雄的下线有夏某某,她是刘某乙的B区会员,刘某乙是彭小卫下线,彭小卫是王某的下线,王某是王宏瑞的下线,王宏瑞是覃健峰的下线,覃健峰是张修源的下线。宣传方式是先向发展对象介绍“中国联通”有个4G卡业务,交人民币10000元,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农行或工行)、QQ号可以成为公司会员,还可以得到专供的蝶变手机一台,10000元的话费,还有每月的6G流量,话费是分段打入卡内,还可以获得“推广权”,有了“推广权”就可以发展其他会员,发展会员会获得多少利益之类的,在下线决定成为公司会员之后,将钱打到公司账户上,她们的市场总监就在网站的后台留言,说明这人民币10000元是谁的,然后让公司转报单币给市场总监,市场总监消耗报单币(10000币)在公司网站的后台上,根据下线提供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注册一个账户,账户可以登录公司网站的后台,查看下线的人数,领取奖金等等。最初都是公司直接帮会员注册,2015年4月,她去郑州开完股东会之后就改为由股东担保,公司授权给市场总监,市场总监级别就可以报单了。注册账号是以会员名字的拼音开头字母加几个数字组成,她的会员名是:WHM999。公司有赵某某、顾某某、王某丁三个农行的账户。开始的时候是她把钱转给覃健峰,覃健峰再转到公司账户,大约转了100000余元给覃健峰的农行账户。2015年2月左右,她升为市场总监,但没有资格报单,都是覃健峰报单,她几乎没有向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过钱。2015年3月底,她成为股东后就可以报单。她注册用的是她在南宁市中越路中越支行开户的工行卡。报单币又叫注册币、注册积分,是公司网站上的一种虚拟货币,1个报单币等于1元人民币,公司网站上还有现金币,现金币可以转换注册币,注册币可以转换为现金币。2015年3月,她和阳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在南宁市东盟财经中心共同承租1220号房间,用于她的下线或者上线带人过来的集散地,平时她们都在这里聊天交流经验之类。王某在东盟财经中心精通酒店10楼开了工作室,她看见刘某乙、王某等人经常在这里介绍别人加入4G商城业务、发展4G商城会员。在她去公司的总部去了两次。2015年4月2日左右,她在公司后台看见公司要召开全国股东大会的公告,正好她的下线中很多人没有拿到手机和卡,就和王某一起去河南找公司总部,顺便把手机问题解决掉,她和王某参加了公司的全国股东大会,会上有部分公司高层发言,发言的内容是公司如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主要是下线的手机和卡)和安抚在场的全国股东,要坚定信心,公司不存在什么问题,公司发展会越来越好,也会越来越顺利之类的。股东大会后,她们领取到手机就回到南宁市的工作室。不久,她收到消息,她的下线之一新田县的夏某某被新田县公安局抓了。公司的会员等级制度是,排满前面两层共计个人(自身除外)成为主任;下线中有一个主任就升为经理;下线中有一个经理就升为市场总监;A、B区会员中各有一个市场总监就升为渠道总监;A、B会员中各有一个渠道总监就升为渠道股东,可以享受全国业绩2%,即每天下线缴纳的10000元的2%,这2%的业绩是全国渠道股东共同分等事实;
1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加入孙某某的传销组织发展了下线刘洪刚、黄静;在公司负责讲课、宣传,一共讲了有十一二次课,每次讲课的目的是打造“4G商城”,讲课内容对在场听课的人员加入和推广“4G商城”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他获利共计约270000元,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公司的现金币奖励约120000元,共计获利人民币400000余元;孙某某负责公司的全盘工作,尹某某、慕某某、戴某某是八部委的成员,参与公司的讲课和宣传。公司开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更多的会员,从而获取利益等事实;
1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中旬,王宏瑞、覃健峰、侯嘉宝向她介绍郑州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的优点及奖金制度,给她看了公司的发布会,平台页面上有“联通4G商城、精彩在沃”等字样,王宏瑞还给她看了积分并详细地介绍了加入这个公司的程序,交10000元,送一台小碟变手机、10000元的话费和6G流量(话费分24个月赠送,每月最低消费399元),她交钱成为了这个公司的分员,工号有csr888等。入会后,她在东盟财经中心B座大门右手边一家中介公司里,以她的名义签订了租房合同,租下了南宁东盟财经中心的精通酒店1026房。她在精通酒店1026房工作室主要是负责南宁片区上报新加入公司会员的资料,工作室刚成立的时候,刘某乙、张某某、周某某、阳某某等人每天都去,也有工作室的钥匙,如果有人去工作室了解这个项目,都会主动介绍,后来伍某某租下精通酒店1220自己成立工作室后就没去了。伍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刘某乙、贺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报过会员信息给她。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的等级是分为会员、主任、经理、市场总监、渠道总监、股东六层。公司实行双轨层碰的推广模式,1个会员发展2名下线A和B就可以得到公司3000元的奖励,A、B2名下线又各自发展2个下线最初的会员就可以得到公司5000元的奖励;加本人一起达到7个会员就升为主任,以后每加入一个人就有400元奖励;发展到15个会员最初的会员就升为公司的市场总监,就拿400—1000元不等的级差奖;名下A、B线各有1名市场总监,最初的会员就成为渠道总监;成为渠道总监后,A、B二区每天有都业绩,就可以拿小区业绩的5%作为提成,3000元封顶,如果A区和B区的会员都达到63人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东后除了和渠道总监拿一样的提成外,还可以享受“4G商城”每日2%的分红。她有积分币(1分抵人民币1元),用积分币来报单可以免除手续费,有些市场总监下面有新会员加入,但积分币不够,她用积分币给市场总监兑换成现金。她的上线是王宏瑞,王宏瑞的上线是侯嘉宝,侯嘉宝的上线是覃健峰,覃健峰的上线是张修源。公司以市场总监为单位进行管理,市场总监负责为公司收单,上报新会员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公司发放的手机及通讯卡等也是由市场总监向新会员发放。新加入会员的入会费最初是由市场总监把钱打到覃健峰账户,再由覃健峰把钱打到总公司一个叫赵某某的账户里,后来总公司赵某某的账号改为一个叫顾某某的账户,夏某某被抓后又改为以王某丁名字开户的银行账号,3个账户都是农业银行的。2015年4月以后,基本上就是总监直接把钱打到总公司进行报单。她用她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50830053818619的账户进行过转账。2015年4月1日,她和伍某某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陈某某等人在大会上发言,讲公司如何发展得好,将来要成为上市公司等等,很有激情,参加会议的股东有三、四百人。会议后,公司组织大巴车把她们带到焦作科霖达菊珍饮品公司参观,在参观期间,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一个叫孙总的人发了言,说科霖达菊珍饮品公司已经被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购了,过几天公司总部会搬到科霖达公司来。第二天,她和伍某某到了位于郑州市威科姆大楼7楼的公司总部,遇到夏某某和周某某过来找“王辉”拿手机和卡,陈某某等人接待了她们。王宏瑞在微信里发过一次营业执照相片,但那上面写的是“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不是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事实;
1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9、10月,他去参加港澳游,认识了李某丁、夏某某。2015年初,夏某某打电话说想做精彩在沃4G商城,他就告诉夏某某,他已经在南宁在做这个项目了,并叫夏某某加入会员,还可以帮夏某某垫钱,夏某某就加入到他的下线会员里。加入会员要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本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地址、QQ号码。一般是交给推荐人,由推荐人通过微信发给市场总监,由市场总监再转给公司报单员,依次上报,如果有积分币就可以直接转积分币入会这样就免除了提现的手续费,没有积分币就转现金。2015年4月底夏某某被抓之后,他都让新会员直接把钱打到总公司王某丁的账号。股东级别的人才可以报单,他们这边的报单员就是伍某某和王某。2015年4月,公司又出了个新规定,就是由股东担保,市场总监也可以直接向总公司报单。通过伍某某、王某等人上报到总公司,覃健峰是王某的上线。他用农业银行6228450830053394413的账户转账。公司的账户有顾某某、王某丁的农业银行账号。公司网址更改了3次:。他直接介绍的有夏某某,直接上线是张某某,张某某的上线是伍某某,伍某某的上线有阳某某、贺某某、刘某乙、彭小卫、王某、覃健峰。他没有提现,但用50000积分币兑换成了现金。“4G商城”里只有充电器、数据线、充电宝、手机外壳等一些小东西。2015年3月,因为去1026房咨询的人太多了,那时候伍某某也是股东了,王某就叫伍某某自己去租一个工作室,伍某某就找到他、张某某、阳某某商量租工作室,每人出人民币9000元,后把精通酒店的1220房租了下来,他出了6500元,他不知道是谁签的合同,他的钱是给伍某某的。主要用于组织下线中的主任、经理、市场总监的级别的人进行培训,培训怎么去发展会员,平时也可以来这里了解一下,如果同意加入,就可以直接报单。他听说精通1206房是王某等人合租的。2015年元宵节之后没几天,他在总公司找到“王辉”领了32台下线的碟变手机,夏某某领到了40台左右。5月9日,伍某某和李江花找公司总部说夏某某的事,所以他也去了公司总部说这个事,顺便帮下线代理签订股权。他领取了三次手机,共计90余台。他的下线和别人的下线到他这里领取手机,他都用笔记本记录下来,笔记本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等事实;
1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她经应聘和面试,2012年8月开始在孙某某经营的郑州市国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销售手机和联通手机卡,她负责公司办公室的一些杂事。2014年11月,孙某某是通知她和公司其他员工搬到文化路琉璃寺村的一个中国联通营业厅上班,负责客服工作。2015年1月,孙某某把公司搬到郑州市威科姆大厦办公,她在这里看见墙上贴有“精彩在沃4G商城电子商务”几个大字,公司主营业务只有联通4G套餐和蝶变手机,后得知公司的全称是“河南省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外简称“联通4G商城”,她仍然负责客服工作,整理客户资料,给客户发货,造表送孙某某审核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登录公司网站帮全国各地的会员充值、拨币、修改密码,处理一些会员在网站上的留言,根据孙某某等人安排负责转账、统计“4G商城”奖金提现的数据。同时还证明了公司的其他办公地址、网址、银行账户、其它套餐;陈某某发展下线获得补贴人民币282000元等事实;
16、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证明他经郭昊成介绍,参加了孙某某等人在中国联通十堰分公司会议室召开的招商会,并加入“4G商城”,他的会员编号是djd33333,发展了包头市的陈栋升和钱霞加入会员,赢利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左右;他是公司“八部委”招商部的成员,负责公司网上商城的招商工作并领取补助,但招商计划一直没启动;他在郑州总公司看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别是“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河南沃加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他们一般称为“4G商城”。同时还证明公司的网址、办公地点、会员级别、发展会员的奖金制度、公司账户、推出的通讯套餐和农业加股权套餐情况;2015年3月以前主要由陈某某等人负责给会员讲课,主要是鼓吹公司以后要上市,要打造自己的民族商城,以及加入这个公司后挣了多少钱等一些诱惑的话,引诱那些来考察的人交钱加入公司,他负责在会场外面守门,维护秩序;公司领导有孙某某等人,慕某某是“八部委”成员之一,主要负责接待会员,尹某某是综合部前期负责人,负责买办公用品和接待会员。魏某某在“八部委”人事部上班,负责接待会员,更多的时候是听张涛的吩咐,魏某某的下线经常几十人坐大巴车拉人到公司来考察,市场做得比较好,级别是渠道股东等事实;
1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伍某某向他介绍河南精彩在沃4G商城,交人民币10000元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QQ号码等信息,可以得到“联通公司”送的蝶变手机和手机卡并成为公司的会员,手机卡里包含10000元话费、6G流量,还可以发展其他人加入,同时获得提成奖励。2015年2月6日左右,他应伍某某的邀请,去了南宁市青秀区东盟财经中心A座(也就是精通酒店)1026房间,看见门口贴了一张带有“中国联通”标志的A4纸,进入1026房间之后,还看见一个牌子上写着“中国联通双4G业务双百兆营销计划”。在这个房间里伍某某用手机播放了中国联通老总常晓兵等人在四川成都关于推广联通4G业务的一段讲话视频,还向他详细地介绍了“4G商城”业务包含的套餐具体情况。他就取了人民币10000元交给伍某某,加入河南精彩在沃“4G商城”成为伍某某的下线,他的“4G商城”会员编号是zyc888。2015年2月中旬开始,他发展了下线李国辉、周某某等人。3月,他们发现王玥(王某)的工作室比较小,且快到期了,伍某某和阳某某就找到他和周某某商量在精通酒店的12楼1220开一个自己的工作室。这个工作室是伍某某和阳某某去找的,找好之后,伍某某就打电话告诉他已经找好房子了,现在要签合同,让他交9000元,他的9000元是陆续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伍某某的。这个工作室是他和伍某某、阳某某、周某某一起开的,约定4人平分开支。他们租1220这个房间和王玥的工作室的作用相同,用来宣传“4G商城”以及套餐业务,也就是把人带到这个工作室之后,他们就在这里向被带过来的人介绍、宣传这个“中国联通”4G业务,并用他们购买的投影机播放常晓兵的演讲视频。工作室主要是伍某某和阳某某两个人管理,他们两个是经常在工作室里。伍某某负责报单和管理日常开支的账目,阳某某管钱,开支的钱都是阳某某付款。周某某经常不在工作室,他常在怀化做市场,发展下线,他时不时地过去和伍某某一起做事,工作室没有人来的时候,就在那里交流一下发展下线的经验等,有人来的时候,他们就给来的人介绍这个业务,播放视频和上网查询一些资料给来的人看,如果来的人同意加入成为会员,他们就在工作室里收取入会费,并给新加入的会员报单注册。他们成立工作室之前,都在精通酒店1026工作室由王玥负责收取新加入的会员的入会费及报单注册,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精通酒店1220房间)之后,就由伍某某负责收钱、报单注册。报单注册的时候需要新加入的会员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QQ号码、银行账号用来绑定会员编号,会员账号则由会员本人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字母加数字,一般情况下都会用自己名字的第一个字母再加上数字进行组合)进行设置。2015年3月底,他下线至少有10几层的会员,会员总数有290人以上,他的会员级别是市场总监等事实;
18、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她经索国新介绍,得知联通4G套餐和发展会员的奖金制度,与索国新在郑州文化路中国联通沃4G体验店考察后,交了人民币10000元注册成为了4G商城的VIP会员,会员号是lyf77777等,后直接发展了下线会员孙博和贾翠萍,为会员报单,通过提现和兑换报单币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10000元,经郭昊成介绍进入公司八部委人事部上班。还证明了公司的网址、办公地址、银行账户、推出的通讯套餐和股权套餐;公司“八部委”的成员有尹某某、戴某某等人,她看见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是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她们平时称为“精彩在沃4G商场”、“4G商场”等事实;
19、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左右,他经高建毅介绍注册成为“4G商城”的VIP会员,会员账号是“WXY10010”,绑定的银行卡号是:6228481680394488017,开户行是农业银行沁县支行,成为市场总监以后为他的下线会员报单,利用注册币注册新会员,共报单233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只有他妹妹魏某乙;他同时在公司八部委的人事部上班,人事部主要的职责是负责公司临时雇员的招聘,“八部委”成员的考勤,根据考勤情况造工资表,“八部委”成员包括人事部的人都负责接待来考察的会员;还任公司总裁张涛的司机。同时还证明了公司的管理平台网址、奖金制度、推出的通讯套餐和农业套餐、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主要管事的是孙某某等人,他在科霖达公司上班时看见有2个招牌,分别是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他们平时称为“精彩在沃4G商城”或“4G商城”等事实;
20、被告人苑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初,苑某得知孙某某从事传销活动。后将孙某某的传销所得人民币35000000元通过周某乙的介绍分别放贷给2个房地产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放贷当天收取利息共计人民币2550000元);受孙某某之托用孙某某给他的人民币280000余元以孙某某妻子王某辛的名义帮孙某某购买奥迪Q3车辆1台;孙某某放在他家的人民币4400000元未及时转移而被公安机关扣押等事实。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永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永公(网监)勘[2015]19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其光盘4张,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本案网站后台管理的功能、会员、资金、业绩等情况,并将相关的涉案信息进行固定的事实。
2、银行提供的电子档光盘7张,证明涉案资金交易明细及鉴定依据的数据来源的事实;
3、讯问光盘21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过程合法的事实。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尹某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夏某某、阳某某、伍某某、陈某某、王某、周某某、朱某某、戴某某、张某某、慕某某、魏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虽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数,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均已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等19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孙某某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的发起者、策划者、决策者、指挥者、实际控制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出部分赃款,缴纳部分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自首和退赃行为,为本案的全面侦破起了积极的作用,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尹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戴某某、慕某某、魏某某、朱某某均受被告人孙某某的组织、领导,并在传销活动中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夏某某、阳某某、伍某某、王某、周某某、张某某均受被告人孙某某的组织、领导,并在传销活动中分别承担宣传职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永刚、尹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戴某某、慕某某、魏某某、朱某某、王某、刘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夏某某、阳某某、伍某某、王某、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尹某某、徐某某、王某、戴某某、王某、魏某某、慕某某、阳某某、伍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马某某等18名被告人虽系从犯,根据各自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人数、层级、可获利金额及悔罪表现等情节,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被告人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大部分涉案赃款被追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6170名,已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某虽然提供了同案犯的姓名等基本情况,提供了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等,但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虽然通过家属将部分犯罪所得退交侦查机关,亦不属于立功表现;被告人孙某某在关闭“4G商城”网站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公诉机关未指控其关闭网站之后的事实。故,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徐九灵提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徐九灵提出“本案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孙某某有立功表现;具有犯罪中止情节;请求法院对孙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张进提出“马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马某某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戴某某、慕某某等人均证实被告人尹某某是“八部委”成员,其中尹某某、徐某某、戴某某还证实尹某某是“八部委”综合部的前期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慕某某、魏某某、尹某某及证人冯某某等人均证实被告人戴某某是“八部委”成员。被告人尹某某、戴某某对本案的传销活动均起到了管理、协调、宣传作用,依法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经核实,鉴定中各会员的奖金总额只是“4G商城”会员系统计算的奖金,该奖金不完全等同于会员实际获利,但鉴定意见中未鉴定会员实际获利,“4G商城”会员系统计算的奖金只是可获利金额。该鉴定意见是在提取“4G商城”会员系统中的所有会员层级图,依法作出的。下线团队发展的会员,虽然有不是自己直接推荐的会员,但下线会员达到A、B区平衡和一定人数等条件,“4G商城”系统会依此计算返奖。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唐国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的实际获利金额和退单金额。被告人戴某某亦未提供证实自己退单及其金额的证据。鉴于本案中确实存在退单的客观事实,本院对此予以酌情考虑。故,被告人尹某某的辩护人唐国忠提出“起诉书指控尹某某获利人民币1587789.81元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尹某某没有采取暴力和胁迫等手段发展会员;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尹某某提出“起诉书指控她推荐人数与事实不符,她直接发展30人,获利人民币约100000元,后期产品不能发放而退了人民币50000元;她在“八部委”没有担任职务,只是协助李跃坡购买办公用品”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唐国忠提出“起诉书认定尹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达42级、7212人,与事实不符,且没有相应的人员姓名及相关信息,证据不足,尹某某直接推荐的下线人员仅有尹亚立、刘云芝、刘娜、周丽娜、于渤涵;实际获利金额仅约人民币100000元;尹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未起组织、领导作用”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戴某某提出“他没有为传销活动承担过管理工作;他的团队下线共计98人,公司退款人民币500000元,他退款人民币480000元,根据公司公平、公正的奖金制度,他的可获奖金人民币280000元,扣除税费,他最终是亏损的”的辩解意见,均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孙某某等发起人为了发展会员,编造“4G商城”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提供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的联通公司对公账号、代理协议等,借孙某某原经营的联通营业厅进行虚假宣传,本案中的从犯最初均系受害者,但在成为会员后,用同样的方式和内容向他人进行宣传、培训,继续直接或间接的发展了下线会员,部分从犯还被孙某某安排在“4G商城”“八部委”从事管理、协调职责。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的供述及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5]电子物证第82号《电子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司安排在“八部委”综合部上过班的事实,该鉴定意见书系公安机关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徐某某亦发表了质证意见,其诉讼权利得到了的保障。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依法从王某的U盘中提取的资料,证实了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及其成立工作室宣传“4G商城”的事实,应依法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虽然未提供证据证实哪些会员账户是他自己花钱购买,及赔偿下线会员的具体金额,但本案中确实存在自己花钱购买账户及会员退单的客观事实,且郑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报案资料中亦证实了王某退会费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酌情考虑。故,被告人王某提出“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收入与实际不符;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徐某某提出“孙某某有正规的联通营业厅,2014年11月8日在湖北十堰联通公司会议室举行的推广会上提供了联通公司对公账户,种种迹象让她相信涉案公司宣传的是中国联通业务,她没有判断传销活动的认知能力;她在不明知该公司的营销模式构成传销的情况下购买过产品,但2015年2月1日后公司才宣布成立“4G商城”并对外宣传,因公司未按约定发放产品,2015年2月后去公司3次索要产品,3月后因拿不到产品而向工商、公安投诉,举报无果,因此她不是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是‘八部委’成员,而是受害者;鉴定意见书没有告知她,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工商部门没有将涉案行为定性为传销;她在本案中是过失行为,请求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及被告人王某提出“孙某某的联通营业厅,提供的湖北十堰联通分公司的对公账户及POS机小票等,让他相信孙某某等人宣传的4G业务是中国联通项目;经高邦皓多次请求,作为消费者花了十几万元购买了10余个产品送给朋友和客户,后用自己公司代理商、经销商交纳的保证金注册购买了40余个消费会员,但没有得到任何产品,造成的几十万元经济损失都由自己进行了赔偿,感觉被欺骗后,一边向公司追讨产品,一边投诉举报,均无果;并没有在深圳地区开展4G业务,2015年5月10日起租用的华乐大厦办公室,及在深圳举办的2场项目产品说明会,均与‘4G商城’业务无关;因此他没有犯罪的故意,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与实际不符;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意见,均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其U盘内的涉案资料,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和报案资料,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等地开展“4G商城”的相关业务,且公诉机关未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咖啡厅拉人讲课;虽然本案中存在自己的下线会员不是被告人自己直接发展的,但其上线发展到他的下线或下线发展的人数和层级及两区的平衡,被告人可按奖金制度获得相应的奖金,两区发展越平衡、层级越多、下线人数越多、其可获得奖金就越高。点位(会员数)和人数只是表述方式不一样,但达到一定数量可获得的奖金是一样的。故,被告人刘某某提出“指控他的下线人数是点位,不是实际人数;没有在咖啡厅拉人讲课”的辩解意见,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阳某某成为“4G商城”会员后,用同样的方式和内容向他人进行宣传,还与他人共同成立工作室用于宣传,继续直接或间接的发展了下线会员,已达情节严重,对本案的传销活动起到了宣传作用,依法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故,被告人阳某某的辩护人谢娟提出“是从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阳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阳某某在本案中不是组织、领导者;社会危害较小,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是被告人伍某某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被告人伍某某比被告人刘某乙发展的会员人数少、层级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实自己把租赁“精通酒店”的1220房间的房租交给了被告人伍某某;张某某还证实1220房间是伍某某和阳某某去寻租并负责管理。故,被告人伍某某的辩护人周德春提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从犯;自己也是受害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一贯表现好;比刘某乙的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伍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只是一般参与者;社会危害性小,指控伍某某负责1220工作室日常管理工作的证据不足;周某某不是伍某某发展的下线;请求对伍某某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有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等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的传销活动中的讲课时,主持人介绍陈某某为“4G商城”CEO,还有证人证明陈某某在四川成都的慈善捐款会议上,介绍自己是“4G商城”CEO;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陈某某、戴某某、王某等人的供述证明,陈某某在“4G商城”公司的会议上讲话或讲课;下线团队发展的会员,虽然有不是自己直接推荐的会员,但下线会员达到A、B区平衡和一定人数等条件,“4G商城”系统会依此计算返奖;陈某某在“4G商城”公司的多次会议上进行宣传、演讲,自己也推荐了多个会员,对“4G商城”的奖金制度和会员发展层级关系等宣传内容是非常清楚的;陈某某会员编号cdl33333的注册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但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秦小阳、周雪峰未提供证据证实陈某某离开“4G商城”的具体时间。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陈某某离开“4G商城”后,没有阻止下线会员的发展,且下线会员的发展也在“4G商城”会员系统中继续为陈某某自动计算返利,亦属于可获利金额。故,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起诉书指控他的获利人民币443403.09元中,只有人民币282000元是孙某某因为他上台演讲,而按他个人市场业绩提成给他的,指控的其他获利均不属实;参与“4G商城”的时间很晚,2015年4月初发现此平台的诸多问题后离开”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秦小阳、周雪峰提出“陈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以前无不良社会记录和任何被处罚情形;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自愿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但陈某某提出“他不是起诉书指控的CEO;没有负责公司培训,只是应郭昊成的邀请去演讲;他只推荐了3人,其他的是团队发展的结果;他没有从事传销的动机和故意”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秦小阳、周雪峰提出“起诉书指控陈某某在本案传销组织的公司中担任CEO的证据不足,且与客观事实不符;陈某某发展会员的层级及人数,只能计算至2015年3月陈某某离开公司时的下线人数即955人,并应扣除陈某某为提升自己的级别自己花钱以别人的名义购买的9人,即946人;起诉书中指控陈某某获利人民币443403.09元中,有人民币282000元属于陈德在本案传销罪中的授课报酬,不是其发展下线人数的提成费即返利,此外的人民币160000元并未实际领取,且其中有几万元是陈某某为了提升自己的级别用于自购卡,陈某某于2015年3月主动脱离该传销组织后,没有参与该传销组织的任何活动,也没有领取任何报酬或兑现返利,此后的鉴定返利金额不能认定为陈某某的获利金额;有犯罪中止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较轻;请求对陈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乙、伍某某等人的供述证实王某在东盟财经中心精通酒店10楼工作室,宣传“4G商城业务”、报单。故,被告人王某提出“起诉书指控她的发展人数和获利与事实不符;她是从犯;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没有在南宁东盟财经1026室宣传过‘4G商城’,主观恶性较小;”的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蒋小燕、胡育进提出“周某某既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又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所从事的行为与传销有本质区别,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成立,周某某应属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4G商城”宣传的奖金制度,以销售产品为名,实以发展人数为基础作为计算奖金的依据;被告人朱某某前期是“中国联通”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孙某某的“4G商城”业务与中国联通业务的区别理应清楚,且根据朱某某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电脑文件,可认定朱某某对自己在本案中违法行为的性质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朱某某被扣押的电脑,提取了涉案证据,依法应予没收。故,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马永葆、马启忠提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朱某某属于受传销组织负责人指派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其他从犯作用更轻,符合定罪免刑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朱某某本人的电脑,是朱某某的私人物品,应当予以退还”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戴某某、慕某某等人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慕某某是“八部委”人事部的成员,参与公司的讲课和宣传、接待会员。故,被告人慕某某的辩护人沈国军提出“慕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41508.11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质上也是传销网络中的受害人;一贯表现好;真诚悔过”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慕某某只是本案的一般参与者;起诉书认定慕某某在总部“八部委”人事部任职上班,为传销活动承担管理工作,领取公司报酬,推荐会员1233人、层级达29层,级别为渠道股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慕某某参与公司的传销活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情节;自愿退赔赃款”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某某在本案中从事报单及接待会员工作,理应知道对“4G商城”的奖金制度和会员发展层级关系等宣传内容;公诉机关并未指控魏某某系人事部负责人;被告人尹某某、戴某某、魏某某等人的供述证实了魏某某在“八部委”人事部上班,接待会员,更多的时候听从张涛、任永铭的吩咐;戴某某的供述还证实了魏某某的下线经常几十人坐大巴车拉人到公司来考察,市场做得比较好,级别是渠道股东;魏某某的供述还证实了人事部主要的职责是负责公司临时雇员的招聘,“八部委”成员的考勤,根据考勤情况造工资表,他还任公司总裁张涛的司机等事实。故,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吴凤娟提出“并非人事部负责人,是从犯;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对魏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聂绍武提出“指控魏某某的获利证据不足;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请求对魏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辩护人吴凤娟提出“魏某某主观上没有主动积极犯罪的故意;只从事了少量的报单及接待会员工作,为张涛开车,从事上传下达的工作,且张涛没有实权管理公司,魏某某并非总裁助理;只在人事部挂职,从事的工作并非人事部的职责,客观行为影响小;魏某某没有积极发展下线,其级别上升是因为上线高建毅滑落的人发展的;社会危害性小;并考虑适用缓刑或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聂绍武提出“魏某某以妹妹魏某乙的名义自己注册会员1个,其他下线都是魏某某的上线高建毅发展的,魏某某只为下线报单;指控魏某某发展的会员人数的证据不足;魏某某没有参与本案犯罪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苑某将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所得出借给他人均约定了利息。故,被告人苑某的辩护人黄国新提出“苑某是初犯、偶犯,坦白、认罪、悔罪,积极挽回损失;不再危害社会,请求对苑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黄国新提出“苑某主观上无非法牟利动机和目的,恶意较轻”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某、尹某某、徐某某、王某、慕某某、阳某某、伍某某、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第一款,之二第二款第(一)项,之四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五,之七第三款;对被告人马某某、尹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戴某某、慕某某、魏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第一款,之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四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五条,之七第三款,对被告人马某某、尹某某、徐某某、慕某某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王某、刘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夏某某、阳某某、伍某某、王某、周某某、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第一款,之二第二款第(三)项,之四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五,之七第三款,对被告人王某、阳某某、伍某某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夏某某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第一款,之二第二款第(二)项,之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五,之七第三款;对被告人苑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七、被告人刘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八、被告人贺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九、被告人夏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十、被告人阳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一、被告人伍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三、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四、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五、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六、被告人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十七、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八、被告人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九、被告人魏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十、被告人孙某某退交侦查机关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八千九百六十九万四千四百八十元五角四分(含被告人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追回的人民币二千三百三十七万五千元)予以没收,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缴国库;被告人孙某某其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二十一、被告人陈某某向本院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十二、随案移送的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财物(详见没收清单共六页),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十三、被告人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王某、周某某、朱某某、戴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被告人刘某乙的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被告人贺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被告人夏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被告人朱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被告人戴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被告人魏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所判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尚未缴纳的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乙、夏某某各尚未缴纳的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贺某某尚未缴纳的人民币58800元,限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被告人马某某、尹某某、徐某某、王某、阳某某、伍某某、慕某某、苑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乐剑军
审判员黄静
审判员邱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