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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刑初474号合同诈骗罪等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3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案号    (2021)黔0402刑初474号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诉[202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4月注册登记成立安顺众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被害人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后,骗取被害人购车定金共计人民币86500元后用于归还自己的赌债及个人开支。2021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VIVO手机1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谢某达成帕萨特新能源2019款430PHEV混动豪华版汽车口头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18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以收取购车订金为由,先后骗取谢某所交购车订金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谢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被告人张某某索要所交购车订金,被告人张某某返还2500元给谢某后,谢某无法再联系上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实际诈骗得款人民币27500元。

2、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卢某1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被害人卢某1欲购2017款迈瑞宝XL,合同总价款15.99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以收取购车订金为由,骗取卢某1人民币3.2万元。

3、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名义与伍某签订2019款大众速腾汽车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13.49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以收取购车订金为由,骗取伍某人民币2.7万元。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为他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申请购车贷款时,伪造“中航贵州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以制作虚假的工资证明。经鉴定,其提交给银行的收入证明上加盖的“中航贵州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与该公司真实印章不一致,系伪造的公司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安市开公西行罚决字[2018]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倪某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安顺众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谢某身份证复印件、卢某1身份证复印件、安顺众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情况说明、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汽车分期贷款资料档案;证人证言:证人倪某、张某、卢某2、李某、王某、江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谢某、卢某1的陈述及书面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安公司鉴(文)字[2021]0025号印章印文鉴定书;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被害人谢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卢某2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收取他人支付的购车定金共计人民币86500元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在为他人办理业务时,为能获得银行贷款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计算有误,应以本院审理查明的为准。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27500元给被害人谢某;退还赃款人民币32000元给被害人卢某1;退还赃款人民币27000元给被害人伍某。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某某的作案工具黑色VIV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贾虹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正康

书 记 员 黄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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