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晋0522刑初32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3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晋0522刑初322号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二部刑诉(2021)Z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丰丰、检察官助理王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吕子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阳城县凤城镇下芹村幸福里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为晋城市容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该顶账的房屋,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阳城县远大信用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杨某签订《购房合同书》,骗取杨某首付款16万元。2020年12月15日霍某(张某某母亲)代张某某退还被害人杨某16万元,被害人杨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XX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实际上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希望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经阳城县XX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10月10日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阳城县XX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阳城县XX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归案说明、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身份核实调查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调取的收款收据、幸福里房款明细、张某出具的收条、黄某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晋城市容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该公司与阳城远大信用商贸有限公司及张某某关系的情况说明及关于下芹幸福里和谐家园X号楼X单元XXX室权属情况的说明、凤城镇下芹村旧村改造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阳城县远大信用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被害人杨某提交的报案材料、购房合同书、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阳城县XX局对张某某住处的存货分类账、收款收据、收料单据进行扣押,后予以发还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说明、发还物品清单、办案民警出具的关于房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杨某出具的收到张某某退还16万元的收条、银行指令明细及谅解书;证人石某、高某、刘某、张某乙、梁某、张某丙、郭某、韦某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经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蕊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利峰

书 记 员 张亚妮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