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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502刑初20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3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诈骗    

案号    (2021)甘0502刑初203号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2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指定辩护人孙圆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毛某芳与合伙人黄某根二人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曾在福田天水某工地干过活的张某,经张某介绍,毛某芳、黄某根二人联系到在福田天水某工地干土方工程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兰州福田房地产公司经理赵某为其外甥的关系,谎称自己为福田天水某经理,自称能办理福田幼儿园承租事宜,骗取毛某芳、黄某根二人的信任。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福田房地产公司授权且没有任何依据能凭自身条件办理租赁事宜的情况下,和毛某芳签订福田天水某小区幼儿园租赁合同,随后黄某根给李某某转账50万元作为保证金。后毛某芳得知福田天水某小区幼儿园已由兰州福田房地产公司出租给其他人经营发现被骗,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退还毛某芳、黄某根13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孙圆圆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3.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姐夫挂靠甘肃建投第七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的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福田天水某项目的土方工程负责施工。2019年9月,毛某芳和黄某根欲合伙承租福田天水某小区幼儿园,二人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系其外甥的关系,谎称自己为福田天水某经理,能够办理福田天水某小区幼儿园承租事宜,骗取毛某芳和黄某根的信任。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授权,冒用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毛某芳签订福田天水某小区幼儿园租赁合同,骗得毛某芳、黄某根5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及消费。2020年9月,毛某芳得知福田天水某小区幼儿园已被他人承租,遂要求李某某退还保证金,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给毛某芳退还10万元,2020年11月30日、12月1日给黄某根退还3万元。2020年12月4日毛某芳向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报案。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给黄某根和毛某芳退赔37万元并赔偿损失2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毛某芳、黄某根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唐某、唐某堂、张某、赵某、刘某辉、刘某的证言,租赁合同,转账记录、收条,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幼儿园管理办法,协议书,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故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持上述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瑞锋

审 判 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刘文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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