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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刑初836号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3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103刑初836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刑诉〔2021〕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为迈特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与被害人谢某1签订销售“激光破膜仪”的协议。2019年1月21日被害人谢某1按被告人薛某某要求支付人民币104000元到被告人薛某某控制的私人账户徐某平,被告人薛某某接收货款后在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迈特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回到江苏省盐城老家。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薛某某在隐瞒自己已经离职的情况下诱骗被害人把尾款人民币156000元转账到其控制的徐某平账户里,并欺骗被害人自己正在落实发货事宜。期间,被害人多次催促被告人发货,但被告人薛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推搪,直至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拒绝回复微信和接听电话,将被害人支付的人民币260000元货款占为己有,大部分用于个人赌博。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薛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意见,表示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谢某2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国民生银行电子回单、薛某某的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商品销售合同、通话记录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武汉迈特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苏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2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薛某某向被害人谢某2退赔人民币260000元。

三、扣押的黑色锤子牌0D105型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建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燕娜

书 记 员 郭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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