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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刑初106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3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1973刑初1065号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2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黄伟根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廖某经营废钢回收的工厂,因生意亏损,导致资金链短缺,无法周转。

2020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向被害人何某谎称自己竞标成功中铁六局废钢清运项目,但因资金短缺,想邀请何某合伙注资到该项目。为取得何某信任,廖某还向何某出示了伪造的中铁六局废钢清运项目的合同和一些工程照片。何某信以为真,于是向廖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喻某)转账574000元,加上之前廖某的欠款26000元,共计投资了600000元。后何某和廖某在东莞市常平镇天鹅湖某大排档签订了投资合作经营协议书,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2020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到东莞市华通废品回收公司找到被害人郑某1,谎称与广东松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废钢清运合同,让郑某1参与投资,承诺可以获得较高报酬。郑某1看到廖某伪造的与广东松峰股份有限公司科长的聊天记录和委托书,信以为真,遂于次日向廖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236044元用于投资。

被告人廖某谎称有废钢回收项目,但自己缺乏资金,邀请他人投资其项目,承诺到期会有相应的收益。2020年9月16日至9月23日,廖某先后收取了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275076元。2020年9月21日,廖某收取被害人陈某98436.4元。

被告人廖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款项用于购买废钢、偿还债务。

2020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到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土塘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周某1等证人的证言,何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没有诈骗刘某1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是初犯;3.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过重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经营废钢回收的工厂,因生意亏损,导致资金链短缺,无法周转。

2020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向被害人何某谎称自己竞标成功中铁六局废钢清运项目,但因资金短缺,想邀请何某合伙注资到该项目。为取得何某信任,廖某还向何某出示了伪造的中铁六局废钢清运项目的合同和一些工程照片。何某信以为真,于是向廖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喻某)转账574000元,加上之前廖某的欠款26000元,共计投资了600000元。后何某和廖某在东莞市常平镇天鹅湖某大排档签订了投资合作经营协议书,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2020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到东莞市华通废品回收公司找到被害人郑某1,谎称与广东松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废钢清运合同,让郑某1参与投资,承诺可以获得较高报酬。郑某1看到廖某伪造的与广东松峰股份有限公司科长的聊天记录和委托书,信以为真,遂于次日向廖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236044元用于投资。

被告人廖某谎称有废钢回收项目,但自己缺乏资金,邀请他人投资其项目,承诺到期会有相应的收益。2020年9月16日至9月23日,廖某先后收取了被害人刘某1275076元。2020年9月21日,廖某收取被害人陈某98436.4元。

被告人廖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款项用于购买废钢、偿还债务。

2020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到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土塘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廖某系主动归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某的身份信息,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投资合作经营协议书(何某提供):证实被告人廖某和被害人何某签订合同的情况。合作期限为40天,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30日。投资合作经营项目:中铁六局集团公司十三五铁路废钢项目,除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原因外本项目由廖某全盘操作运营,投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

4.废铁路配件及废道岔料收购报价函(何某提供):证实嘉禾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中铁六局集团十三五铁路项目部的报价,每吨废钢铁的价格为1590元。

5.废钢买卖合同(何某提供):证实中铁六局集团十三五铁路项目部和嘉禾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废钢买卖合同。废钢的数量为1300吨,每吨1590元,金额为2067000元,交货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合同上盖有“中铁六局集团十三五铁路项目部合同专用章”。

6.成都市高新区拆迁房预售合同、收款收据(何某提供):证实喻某、廖某分别和成都市高新区东区三岔镇拆迁办签订《成都市高新东区拆迁房预售合同》,喻某、廖某分别支付定金98万元。预售合同及收款收据上盖有“成都市高新东区三岔镇拆迁办财务专用章”。

7.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廖某和被害人何某的微信聊天内容。

8.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8月21日17时47分,何某转账574000元给喻某。

9.转账记录、委托书(郑某1提供):证实2020年9月25日,郑某1转账236044元到李某的银行账户。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请贵公司将款项汇入李某的账户”,委托书的落款上盖有“广东松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

10.李某的建设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9月25日,郑某1转账236044元到李某的该账户,同日李某转账236044元到喻某的农业银行账户。

11.微信群聊天记录:证实郑某1、廖某、“华仔”三人在群里的聊天情况及郑某1和廖某的聊天情况。

12.转账记录:证实郑某1于2020年7月31日、9月14日分别转账5万元给伍某,2020年9月25日转账5万元给喻某。

13.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9月16日至9月23日,刘某1共转账275076元到付某、喻某的银行账户。

1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陈某和廖某的聊天记录。2020年9月21日13时,陈某转账98436.4元到喻某的银行账户。

15.农业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刘某1于2020年9月18日转账100000元给付某,于2020年9月22日转账50076元给付某。

16.喻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喻某的卡号为6217××××6788的农业银行卡的交易记录。

17.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廖某在户籍辖区无违法犯罪前科。

1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1)证实公安机关联系不上冯某,无法向冯某核实有关情况。

(2)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打电话向付某核实本案的情况,付某称余星海(廖某)从2017年至今多次向其购买废铁,2020年8、9月份买的比较多。其中2020年8月11、13、14、16、18、19、20、22、24、25、26、27、28、29、30、31日分别购买废铁约12万元、13万元、23万元、9万元、8万元、16万元、10万元、9万元、14万元、7万元、7万元、13万元、19万元、12万元、11万元。2020年9月3、4、5、6、7、8、9、10、12、14、15、16、18、19、21、22、25、26日分别购买了废铁约12万、24万、7万、11万、9万、11万、16万、16万、12万、16万、11万、9万、9万、8万、16万、10万、8万、15万。至今只剩9千元的货款没有支付。

(3)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周某1核实本案的情况。周某1称2020年8月份之前,廖某拖欠其约130万。2020年8、9月份,其共向廖某购买废铁约2000吨,共500多万元,8、9月份基本上每天廖某都有送货给其,每天约10万元的货,但是廖某送货给其,其都支付了货款,没有抵扣过之前廖某所欠的钱。其与廖某的合作方式是其要多少吨货,双方提前说好价格,然后周某1给廖某约20万元的定金,之后廖某基本每天都送货,直至送完,每次送货的价格都是按照之前双方说好的价格,廖某每送一车货给其,其直接按每车多少钱给廖某,到最后两车才用定金抵扣。

19.补充侦查报告:证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因廖某伪造盖有“中铁六局集团公司十三五铁路项目部”印章、“成都市高新东区三岔镇拆迁办合同专用章”、“成都市高新东区三岔镇拆迁办财务专用章”,“广东松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资料均为复印件,故无法对上述材料中的印章进行司法鉴定。

(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安机关和刘某1的通话录音:刘某1投资了60万元和廖某在韶关开加工厂,购买了设备和厂房的装修等。后来,2020年5、6月份的时候,因为工厂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廖某将该工厂给了其,抵扣其投资,双方散伙,互不相欠。2020年8、9月份的时候,廖某说有废铁的项目,让其投资,其才又投资,结果被骗。

2.公安机关和周某1的通话录音:和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的内容一致。不存在支付货款后廖某在三个月或六个月内交付货物的情况。其支付的款项按照廖某的要求一般转账到李某和易某的账户,廖某说李某是老乡,廖某从李某处拿货。

3.公安机关和付某的通话录音:和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的内容一致。有交易单据,廖某也不是每次都足额支付货款,最后一次,也就是2020年9月26日,廖某将之前的钱还清,最后还差9000多元没有支付。

(三)证人证言

周某1:证实其和被告人廖某合作废铁生意的情况。

其于2017年认识廖某,2019年开始合作废铁生意。其需要废铁的时候就向廖某购买,并谈好价格、数量。谈好价格后,提前支付定金给廖某,然后廖某就让人将废铁发到其手上,在这期间废铁价位是升是跌,廖某都是按照谈好的价格卖给其。其一般每次向廖某购买约300吨的废铁,廖某大概分十天,每天30吨送到其手上。其收到货后,马上将货款打给廖某提供的账户,廖某提供的账户有李某的账户(账号6217××××7209)和易某的账户(6228××××9873),其可以提供交易流水。廖某还欠其约130万元,该130万元,有一些是押金,有一些是借款。如果廖某完成上一份合同,两人会继续开始下一次生意合作。2020年7、8月份,其妻子开始管钱,因为廖某没有定期将钱归还,其妻子发现后开始管钱,其妻子管钱后,其和廖某的生意没有什么变化。2020年8、9月份,其向廖某共购买了约2000吨废铁,价值约500万元。2020年8、9月份,其向廖某购买的废铁每次到货后,其都会付钱给廖某。2020年8、9月份,廖某交付的废铁没有抵扣之前的欠款。2020年8、9月份,废铁的价格没有什么波动。

周某1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该账户于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交易记录。其中和李某、易某的交易记录如下:

交易统计表(由周某1提供):证实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31日,廖某交付废钢给周某1的具体情况,包括日期、数量、价格等。

(四)被害人陈述

1.何某:陈述其被诈骗574000元的情况。

2020年8月18日14时许,其在上班的时候,廖某打电话说竞标成功了一个项目,让其去准备钱投资他的项目,说是有稳定的利润。因为之前其撮合过其朋友向廖某投资,并且廖某也有分红给其和朋友,其觉得可行,于是决定向廖某投资60万元。8月21日17时43分,因为当月的26000元分红廖某还没有给其,其便算上该26000元,另外转账574000元到廖某提供的账户(开户人喻某,是廖某的母亲)。中途,廖某也发了一些工程上的照片。到了9月25日,根据其和廖某签订的合同,月尾合同就到期了,其便提醒廖某准备资金归还其。2020年9月28日21时许,廖某突然打电话给其,让其打50万元走账,其当时说没有钱了,廖某便没有再找其。次日,廖某的妻子打电话说廖某到派出所自首了,其便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其和廖某签订为期40天的合同,到期归还本金并分红。合同期间,其一直能联系上廖某。廖某还有一个名字叫余星海,廖某在外都称自己叫余星海。廖某从2016年开始做废钢业务,具体就是向一些部门收购废钢,再卖给需要的部门从中赚差价。

其是看到廖某的中标的合同以及和他人合作的聊天截图,还有廖某在铁路上考察废钢的视频,才决定合作的。廖某也知道如果不做这些假的中标合同,其是不可能投资这么多钱和廖某合作的。其和廖某是七八年前在常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其和廖某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是后来补签的。

其微信号是×××08,昵称“平凡的创业者(何某)”,廖某的微信号是×××15,昵称“专业生产加工销售精铸料边角料压块”。其支付款项的银行卡是平安银行卡,卡号是6222××××6066。其和何某签订了书面合同。

补充侦查卷笔录:2020年7月15日,其和廖某签订过一份合作协议,期限为一年。按照约定,其投资给廖某,廖某每月固定分给其6个点的利润,其和另外三人共投资了130万元给廖某,2020年8月17日,廖某转账78000元的分红给其。

2.郑某1:陈述其被诈骗386044元的情况。

第一份笔录:陈述其被诈骗236044元。2020年9月24日16时许,廖某到长安镇河涌东南街37号华通废品回收公司办公室找到其,廖某说他和广东松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废钢清运项目,让其投资,投资时间2020年9月25日至9月28日,每吨废钢的进货回报是30元,后其同意和廖某合作。次日,廖某发微信说对方已经在装货了,并说已经投资了50多万现金给对方,还需要其投资295.6吨废钢的尾数共计236044元,并发来一些和对方公司科长的截图和对方公司开出的委托书,其便相信了对方,于是网银转账236044元到廖某提供的账户。后来到了期限,对方一直没有回款,其觉得不对劲。后来廖某于29日到派出所自首说诈骗了财物。其转账的账户是农业银行,户名郑某1,账号6228××××8375,廖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账户,户名李某,账号6217××××7209。

其和廖某是2017年认识的,两人有生意上的往来,2019年9月25日,廖某伪造中标文件诈骗其财物。

第二份笔录:其除了被廖某诈骗236044元外,还被廖某诈骗了15万元。该15万元是其向廖某订货的钱,廖某让其先打货款,然后才让其过去拉货。该15万分了三笔,第一笔是2020年7月31日,其转账到伍某的账户5万元,第二笔是2020年9月14日,其转账5万元到伍某的账户,第三笔是2020年7月31日,其转账5万元到喻某的账户。是廖某让其转账到上述账户的,廖某说上述人员是他的亲戚。

3.刘某1:陈述其被诈骗275076元的情况。

2020年9月15日,其找余星海要债,余星海说现在生意上出问题了还不上,让其再投资50万元,再做那个废铁的项目,这样就可以赚钱给回其,然后就说去订合同,让其打10万元给他做定金,其便手机银行转账10万元到余星海提供的账户。余星海说可以了,要去订合同了。次日,余星海说要装货了,让其再打10万元过去,其便再次转账10万元到余星海提供的账户上。到了下午,余星海说货物已经装好了,让其再打50076元的尾款,其便又转账50076元到余星海提供的账户上。余星海说货物已经装好了,等运过来之后,第二天下午就会将钱给其。后来余星海一直没有将钱还给其,中间已经催了很多次,到了28日,其再次问余星海怎么回事,但是余星海没有回信息。后来,其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说余星海被抓了。

其共五次转账,2020年9月16日18时17分,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0000元到喻某的账户。9月18日11时46分,其通过银行卡转账100000元到付立珍的账户。9月22日12时48分,其转账50076元到付某的账户。9月22日20时03分,其转账50000元到喻某的账户。9月23日10时18分,其转账25000元到喻某的账户。

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廖某是余星海。

补充侦查笔录:2019年10月份左右,其和廖某合资在韶关开了一个废铁加工厂,当时其出资60万元,由廖某负责经营管理,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工厂亏本经营不下去,2020年7月份左右,廖某将厂转让给其,用于补偿其60万元的出资。2020年9月份,廖某骗取的二十几万和该厂没有关系,其出资的60万元已于2020年7月份处理结束,2020年9月份廖某借的二十几万是廖某虚构了假的合同,其才同意将钱借给廖某。廖某抵押给其的工厂包括设备价值约20万元。

4.陈某:陈述其被诈骗98436.4元的情况。

2020年9月21日,余星海发微信说需要进货,资金周转不过来,手上订单太多了,找其借98436.4元,并可以购买36.73吨货物,每吨给其20元的回扣,答应第三天的16时左右回款后还钱。其便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了98436.4元到余星海提供的账户(喻某)。到期后,余星海一直没有还钱,其找余星海要钱,余星海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还钱给其。

其微信昵称是“王者归来(chen)”,微信号是×××15。

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廖某是余星海。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廖某:供述其实施诈骗的经过,但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是诈骗行为。

其通过伪造合同,然后用伪造的合同骗取他人投资,其骗取了何某60万元,骗取郑文通20万元,骗取刘某1人民币20万元,骗取陈某9.8万元,合计骗取109.8万元。其伪造的合同上盖有中铁六局下面的一个部门的公章,具体忘记了,公章是其在路边找人伪造出来的。伪造的合同的内容大概是其中标了中铁湖南-广西废钢清运的项目,项目总价是250万元,清运时间是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伪造的合同已经被其丢掉。伪造的公章也被其丢掉了。其骗取的款项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

2020年8月份,其以中标中铁湖南-广西废钢清运项目为由,让何某投资60万元,投资时间是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30日,投资的回报是8万元。2020年9月份,其和何某签订了合同。

2020年9月21日、9月23日,其分别联系郑某2和刘某1,称手上有一批废钢,每吨的利润是70万元,差20万元,让郑某2、刘某1各自投资20万元。

2020年9月24日,其打电话给陈某,称手上有一批废钢,差9.8万元,让陈某投资9.8万元。

其和郑某2、刘某1、陈某没有签订合同,都是口头协议。

郑某2和陈某找其要过钱,其以没有回款为借口推掉了。一般情况下,都是三日内结算给郑某2、刘某1、陈某,而何某的投资方式和上述三人不一样,要到协议的日期才结算。由于其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其便让上述4人将钱转账到其母亲喻某的中国银行卡中。

其以签大单来诈骗何某,还发给何某一些房产的资料骗取他的信任。另外三人是以该三人对其的信任,让该三人借钱给其进货。其发给何某的房产资料都是伪造的,2018年之后,其名下没有任何房产。

余星海是其小时候的名字,其在东莞基本上是用余星海这个名字。其发给何某的上家微信记录都是其自编自导的。其发给何某的到铁路线上考察的视频是其之前去现场考察录制的,当时上家答应给其这个项目,但是后来因为没钱,所以没有做成。

其是经营废钢回收的工厂,工厂无名字,地址在韶关,其做生意亏了,欠款将近四五百万元。其从2016年开始做废钢生意,一直做到现在。2020年9月份,因欠刘某1的钱,于是将工厂以8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刘某1。

其和何某之前没有合作过。郑某1之前是其客户,两人有过几次合作。其和刘某1从2019年开始合作,到了2020年9月份,其因为欠刘某1的钱,于是将工厂抵押给刘某1。其和陈某之前没有合作过,其两人是朋友。其收到何某等人的钱后,将钱给了付某和冯某购买废钢。其买了废钢之后全部发给了周某1,因为其之前收了周某1的钱但没有发货,其现在还欠周某1约40万元。

其主动投案之前向何某借50万元,想用于开发票,想用50万元通过周某的公司公账转到郑某1的公司公账上,这样就能开发票,因为之前已经有过交易,开发票多赚几万元,转完这个流程就把钱转回给何某。

其打算年尾生意赚到钱之后再还给何某等人,但之前答应的归还日期是肯定还不上了。

“中铁六局集团公司十三五铁路项目部”、“成都市高新东区三岔镇拆迁办合同专用章”、“成都市高新东区三岔镇拆迁办财务专用章”,该三枚公章是其找人做的假公章盖在文件上,该三家单位是其虚构出来的。“广东松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在之前有真的,后来其找人将公章印扫描到电脑,再通过软件打印在文件上,该单位是存在的,在广东省清远市,其和该公司之前合作过。

在郑某1被骗事实中,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其和郑某1、“华仔”三人的聊天情况,其实现实中不存在“华仔”这个人,“华仔”是其用另一个微信号冒充的。其让郑某1转账给其,其给了郑某1一份委托书,要求郑某1将钱转账到李某的账户,这是因为其之前和郑某1合作过,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转账。其让郑某1将钱转到李某的账户,然后再转账到喻某的账户,李某没有参与诈骗。其和郑某1的聊天记录中提到广东松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科长、柳钢接货华仔等人,这些人都是其虚构出来的。郑某1在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14日分别转账5万元给伍某,2020年9月25日转账5万元给喻某,这三笔钱不是诈骗的钱,是其向郑某1借的。

其和陈某的聊天记录也是编造的,其从陈某处骗钱的目的就是买废钢交给周某,然后想着等以后有钱了再还给陈某。

补充侦查卷笔录:2020年8、9月份,其共送了约2000吨废铁和废钢给周某1,其中有一部分交易是周某1付钱给其,另外一部分是其之前收的货款,然后用货物抵扣。因为其在韶关市开工厂亏损,所以其才拿其他人的货款来周转,只要是日常开支,用这部分的钱去购买废钢,并没有拿去还债。

指认笔录:指认微信名为“专业生产加工销售精铸料边……”,微信号为×××15的微信是其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账号。

第一份检察笔录:供述本案的情况,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想还钱,只是没钱还,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供述的情况和公安机关笔录基本一致。

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让何某等人投资的原因:其编造合同,编造微信聊天记录,从何某处获取投资款,目的是为了能够履行和周某1的合同。其让郑某1、刘某1、陈某投资的目的,也是为了拿到钱,买废钢,然后将废钢交给周某1,完成和周某1的合同。其之前收了周某1约100万元的货款,但是没有交付货物,如果其能完成周某1的合同,那么其能继续从周某1处获取货款,用于资金周转。其目前还欠周某40多万元的货没有支付。

个人经营及负债情况:其是做废钢生意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废钢买过来,然后加工一下卖出去,另一种是买废钢回来,然后卖出去,赚差价。其主要和三个企业做生意,两个国企、一个私企,国企是韶关市铸造集团、韶关市韶钢集团,私企就是周某1的公司。其和周某1的合作模式是,周某1先付货款,然后其在3至6个月内将废钢交给周某1。其和国营企业的合作模式是货到付款。

2019年12月份开始,其当时在韶关投资了一个工厂,资金开始周转困难,然后其工厂在2020年3月份又被盗200多吨的废钢,价值60万元至70万元,导致其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其废钢被盗后,也在韶关报案了。在2020年5月份之前,其一共欠了别人200多万元。2020年5月份之前,其收到周某1的100多万货款,从2020年6月份至9月份,其陆续将废钢交付给周某1,同时也有发货给国营企业。其收到周某1的100多万元之后,将钱用于支付设备的钱、房租以及之前经营的亏空,没有用于个人生活。

其在让何某、郑某1、刘某1、陈某投资之前,其欠刘某2人民币65万元,欠余某35万元,欠唐某30万元,加上周某1的100多万货,一共负债200多万元。当时其只有价值120万元的设备,现在这些设备价值80万元,没有应收账款,也没有房产等固定资产。其当时负债200万元,如果按照正常的稳定市场,其还清该200万元的债务,大概需要2年左右。其做废钢的生意,特点是流转的快,正常情况下,一天能做100吨到150吨的生意,一吨的利润是20元至30元,一天的利润是2000元至3000元,扣除房租等费用,一个月净利润是5万元到8万元。

履约能力:其让何某、郑某1、陈某、刘某1投资之前,其知道没有能力按照约定还本金和利润给他们,但是当时为了维持其生意,才这样做,想着先维持下去,然后等环境好了,就可以把钱还给他们。如果市场稳定,其可以继续从周某1处拿到货款,然后先还给何某等人。其从周某1处拿到钱后,付货给周某1是有周期的,不是拿到钱就给货,一般是三个月到六个月将货交付就可以了(有点期货交易的性质),在这期间,其可以从其他地方挪点钱过来买货,然后交给周某。

其和周某1的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所以无法再次从周某1处获得货款,所以也就无法还给何某等人。其还欠周某140多万元的货,当时其和周某1打电话,周某1说现在他妻子管钱,让其将货发完,然后他妻子才考虑付下一笔生意的货款给其,具体付多少由周某1的妻子定。下一笔生意的价格也是按照之前废钢的价格定价,不重新定价。其计算了一下,当时废钢的价格已经涨了很多,其支付废钢给周某1已经不赚钱,反而亏钱了。如果还按照之前的废钢的价格和周某1做生意,那么不仅不赚钱,连何某他们的钱也没有办法还上,所以就想着暂停废钢的生意。接着,其约何某、郑某1、陈某谈还钱的事情,其想分期还钱给他们,何某让其拿出点诚意,先还一部分,其当时确实没有钱了,其和何某等人说如果不同意分期付款,其便到派出所投案。其投案后,在派出所也和何某他们商谈了还钱的事情,但是没有谈妥。

其他情况:其和刘某1一直都有合作,其一共欠了刘某1人民币80万元,包括其最后要求刘某1投资的20多万元。2020年9月份,其没有钱还给刘某1,于是将工厂抵押给了刘某1。其工厂里有设备,市值80万左右,足够抵偿其欠刘某1的钱。其工厂的设备刘某1已经拉走了。

喻某的银行账户在2020年9月份还转账了几笔钱给何某,这些钱是其之前和何某合作的利润。2020年9月份,何某还转账5万元到喻某的账户,这是其向何某借的。

其计划分期付款的方式将钱还给何某等人,大概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其现在一点钱都没有了,家里情况特殊,妻子得了癌症,一个女儿才8岁,还有老人,其是唯一的劳动力。其想还钱,没有想过欠钱不还,只是生意失败,暂时无法归还。

第二份检察笔录:其和周某1的废钢生意时,周某1会将款项打到李某和易某的账户,伍某的账户也是由其使用。其不记得张某是什么人,罗某、周某2、刘某2、李某、肖某都是其做废钢生意的客户。其和曹谦明没有做过生意,但是其向曹某借过钱,一共借过15万元,现在已经还清了。其和周某1之前的合作模式是周某1先付货款给其,一般交易金额是50万元,大概是200吨左右,一车能装32吨,其收钱后交付废钢,交付的时间有长有短,有的在一两个星期内就能交付完,有的两三个月才能交付完,这种模式一直持续到2020年8月初。2020年8月份初,其还欠周某1人民币100万左右的货没有支付。因为其欠了周某1人民币100万左右的货款,周某1的妻子有意见,所以合作模式出现变化。2020年8月份的合作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周某1先付钱,然后其交付废钢,另一种是其陆续补2020年8月份之前欠的货。2020年8、9月份的交易中,有一部分货周某1是付款的,有一部分货是抵扣之前欠周某1的货。2020年8、9月份,抵扣给周某1的废钢价值有70万左右,即有70万左右的废钢周某1在2020年8、9月份没有支付货款,这些是抵扣之前的货。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廖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如实供述关于诈骗何某、郑某1、陈某的事实,对于该部分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廖某归案后供述其让刘某1投资是为了拿到钱,其让刘某1投资之前,知道没有能力按照约定还本金和利润给他们,当时为了维持其生意,才这样做,想着先维持下去,被害人刘某1也陈述了被告人廖某以做废铁项目赚钱为由让刘某1投资的经过,结合转账记录等,足以认定被告人廖某并非实际履行合同,只是为了拿到钱向被害人刘某1借钱,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并未打算实际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提出的没有诈骗刘某1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偏重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廖某合同诈骗的数额达到约120万元,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该量刑建议合法、合理,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自首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廖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害人何某退赔人民币600000元、向被害人郑某1退赔人民币236044元、向被害人刘某1退赔人民币275076元、向被害人陈某退赔人民币984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仕雯

审 判 员 吕海潜

审 判 员 周国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碧珊

书 记 员 关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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