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02刑初47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1〕Z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胜分社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王某、杨某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在本市西城区骗取被害人多次支付旅游费、押金等合计人民币52160元(已退赔)。
被告人于某于2020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与辩解,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胜分社出具的情况说明,公章使用记录,旅游投诉单,被害人陈某、王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于某分别与被害人陈某、王某、杨某签订的《团队出境游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李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尾号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王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执,短信聊天记录,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身份信息表,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冰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