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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刑初160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4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08刑初160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21〕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聂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以租车为名骗取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奥迪牌轿车一辆,后将上述车辆开往山西省变卖。经鉴定,上述奥迪牌轿车价值人民币362600元。

经被害公司报案,被告人任某于2021年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涉案车辆已由被害公司自行找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任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任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车辆已找回,且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公司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提请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以租车为名骗取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奥迪牌轿车一辆,后将上述车辆开往山西省变卖。经鉴定,上述奥迪牌轿车价值人民币362600元。

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车辆已由被害公司自行找回;被告人任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公司人民币60000元,并获得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人赵某、封某、苟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租车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实质异议。上述控方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现涉案车辆已找回,且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段倩倩

人民陪审员  赵卫民

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耿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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