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06刑初164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柯于河、曹永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底到2018年之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小井村自称能买到安置房,采取伪造“北京市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加盖伪造的假公司印章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北京市小井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董某1人民币11.5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6.5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8万元,后经索要,退还被害人董某1人民币11.5万,退还李某人民币68.5万元,退还陈某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六里桥派出所民警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蔡某某辩护人的意见为:认定的数额应扣除被告人已退还的数额;被告人蔡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底到2018年之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小井村自称能买到安置房,采取伪造“北京市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加盖伪造的假公司印章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北京市小井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从而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8万元,后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8万元。另,被告人蔡某某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董某1人民币11.5万元,后经索要已于案发前全部退还。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六里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亲属退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蔡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陈述:2018年1月,我在董某1店里喝茶,蔡某某也在,他跟我们说是小井村主任,跟我们说他要选村长,他经常来喝茶,我们就熟了。
2018年2月,蔡某某说他马上就要选上村长了,他手头有几套回迁安置房,他先给了董某1一套,后来又卖给李某一套,我就也动心了,问他还有没有,他说有,可以卖我一套,也跟他们一个价是78万,其中16万给村里,余下由他打点。5月中旬,我带着我爱人吴某去蔡某某在小井润园的办公地签了份合同,约定49万,我回家后,我就通过网银给他工商银行账户转了50万、5万、3万三笔。2018年9月,他让我再准备现金20万用于走关系,我就拿着现金在小井润园门口给了他,后来我听董某1说这事有假,他们钱都退了,让我赶紧要钱。我就找蔡某某要钱,他前后合计退了我28万,后来,我联系不上他了,我就去小井村找,就听村里说,他不在这干了,不是村长,也不是村主任,就是个绿化队的组长,然后,又过了段时间,还是没法联系,我就报警了。
蔡某某给我说是村主任,要选上村长了,手头有安置房可以卖给我,我就相信了,我就买了,我们签了一个49.5万的合同,先期给他78万用于走关系,其中16.5万属于合同的定金。如果办下来,就给村里补33万。出卖方是北京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买受人是吴某,合同盖了北京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的公司章,我爱人吴某签了字。我名下有一套房,就想这套房买在吴某的名下,具体过程吴某不了解,她就知道这个是买房的,也就是签了字就走了。
对方不能给我房,我去村里问了,这个小井润园东区2号楼3单元2303的房屋已经卖给别人了。
我给蔡某某钱有转账记录的是58万,还有20万是现金给的,这个没有任何记录的,也不是从银行取款的。
李某去年就去美国了,听说还回不来,我现在也联系不上他了。李某的合同留在董某1那里,我今天给拿过来了,董某1自己的合同因为当初就没给蔡某某钱,已经退给蔡某某了。
我跟蔡某某有好多账务,除了我说的3笔跟房子有关,其他都是借款,有一次10万,一次2万,还有几次不记得了,这些借款都还了。
2、陈某提交的民生银行对账单显示:2018年5月17日陈某通过其银行账户给蔡某某转账50万人民币;2018年7月17日转账10万人民币;2018年8月14日转账5万人民币及3万人民币;2018年10月15日转账2万人民币。
3、陈某提交的《北京市小井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显示:出卖方为北京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买受人为吴某;房屋成交价格为495000元人民币,定金165000元人民币。
4、陈某提交的收据显示:收款单位为北京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2018年5月17日收到吴某购房款现金495000元人民币。
5、证人吴某证言:2018年5月中旬,陈某给我买个房,让我去给合同签个字,我就跟着他去了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润园一个地下室办公室,见到一个叫蔡某某的主任,蔡主任就拿了一个合同让我签字,我就签了我的名字,然后我就走了,陈某没走,还继续跟他聊。我知道签的是一个购房合同,我不知道合同另一方是谁,我老公让签字,我就签了。我就知道这么多,都是我老公在办,别的都不清楚。
6、证人董某1证言:2010年左右,蔡某某总来我在马连道的茶叶店买茶叶就认识了。2017年底,他说他要竞选村长,跟我说有一批村里安置房,他在村里很有关系,可以给我50万元左右弄一套,我就跟他签了一份合同,付了11.5万元的定金。2018年底,我觉得他弄不了这个房子,不靠谱,怀疑他骗我,就开始找他要钱,他就同意退钱,然后分四五次把这11.5万元都还回来了。李某、陈某也经常来我的茶叶店。2017年下半年,我就介绍他们和蔡某某认识了,我从蔡某某那里买了房子之后,我就也跟李某、陈某说这个事情,他们自己就找蔡某某要买回迁房,李某、陈某都是跟我一样签了这个合同,我知道李某比我多付了50多万才签的合同,陈某应该也是多付几十万才签的合同,我不知道他具体付了多少钱。2019年,李某也开始找蔡某某要钱,我就也跟陈某说了这个事情,他就也开始找蔡某某要钱了,后来就听说陈某报警了。
我买房签了个合同,给了定金11.5万,交房之后再付余下的30多万,大概50万左右一套房,因为跟我认识早,就给我原始价,别人要买就得多给几十万用于打点关系。合同中,出卖方是北京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买受人是董某2,合同盖了北京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的公司章。董某2是我的小舅子,买房的定金也是董某2的钱。董某2通过银行转账直接转给蔡某某工行账户11.5万,我要的钱,有转账给我的,有现金给的,每次几万块钱,四五次给全了,收到这钱之后,我都给董某2了。
7、证人董某2证言:2017年底左右,董某1跟我说有便宜的房子给我弄一套,就首付十几万,我就同意了,然后就让我跟蔡某某签了个合同,之后,董某1就给了我蔡某某的账户,我就给这个账户打了11.5万,后面的钱都是我的姐夫董某1给的,我就不知道了。
2018年,董某1跟我说这个房子事情不行了,他把钱要回来了,然后就给了我11.5万,后来就没管这个事情了。蔡某某给了我合同,我就签字;我的姐夫董某1给了我蔡某某的账户,我就转了11.5万,都是我的姐夫联系弄的,我不知道具体情况,就是照我姐夫说的办。
8、证人焦某证言:我是小井大队党办主任。村里2017年棚户改造项目是2017年11月开始启动的,都是给小井村民的,这次房子暂定小井润园东区和西区,11月23日就开始跟回迁的村民签回迁协议,协议主要是规定5500元一平米,按每户宅基地的面积、地上户等核算拆迁补偿款,根据每户要的房子的面积乘以5500元,然后从拆迁补偿款里扣,多退少补,每户村民的情况不一样,协议的内容也不一样。
这个棚改项目针对的目标群体是小井村民,首先符合村里的棚改条件,然后签个回迁协议,最终以回迁协议落实为准,棚改项目没有商品房,非小井村民肯定不可以参与这个项目,非小井村民不可以买这个指标,我们有严格审核。房还没建成,小井村民都没有拿到房,拿到房还得等房产证,这个证没个三五年也下不来,肯定没法买卖。北京市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没有对外出售房屋,就没有商品房可以买。
我不认识蔡某某,小井村的村主任肯定不是蔡某某,2019年3月之前是卢山,之后是王某,我不知道小井润园东区2号楼3单元2303具体分谁家了,肯定都分完了。
民警出示的这份《北京市小井村安置房买卖合同》标题就跟我们不一样,纸张也不一样,章的字一样的,但是看着不怎么像真的。
9、证人王某证言:我知道蔡某某这个人,他是我们小井村的村民。小井村二期回迁安置房是属于小井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小井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北京市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的下属公司,龙汇景源公司算是小井村大队的经济体,小井村二期回迁安置房全部作为小井村老百姓的回迁安置,不对外销售。
10、证人董某3证言:蔡某某是我的老公。蔡某某在2020年之前在小井绿化队上班,2020年二三月份就不在那上班了,我不知道蔡某某和董某1等人之间的事情,蔡某某没钱,不上班之后还找我要钱花,我也没多少钱给他。
1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经鉴定,涉案的《北京市小井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印章与北京市龙汇景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12、蔡某某工商银行账户明细:2018年5月17日收到陈某转账50万;2018年8月14日收到陈某转账3万;2018年5月22日收到李某转账8万。
13、董某1兴业银行账户明细、董某2中国民生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8年4月18日,董某2给蔡某某转账1150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27日蔡某某给董某1转账25000元人民币;2019年3月25日蔡某某给董某1转账300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2日,蔡某某给董某1转账60000元。
14、陈某提供的《北京市小井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显示:出卖方为北京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买受人为李某;合同显示房屋成交价格为495000元,定金165000元。收款单位为北京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2018年3月26日收到李某购房款165000元人民币。
15、中国民生银行转账汇款凭证、陈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蔡某某亲属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陈某30万元人民币,陈某对蔡某某予以谅解。
16、被告人蔡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蔡某某的身份情况。
17、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明:案件的破获情况及被告人蔡某某被查获的经过。
18、被告人蔡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7年底,通过董某1认识了陈某和李某,当时小井村在做选举,我参加了选举村主任和村副主任,但是落选了。董某1在这个时候问我能不能帮他弄一套回迁房,我当时跟他说试试看。我当时跟村里一个领导随便地打听了一下,得到的消息是回迁房不能卖,当时我想如果2017年竞选能选上村里干部,我应该就能有机会卖这个房子,然后我就自己写了一份购房的合同并打印出来,我还从小广告上看到的做假章的电话上联系了一个人,帮我做了一个小井村龙汇景源投资管理公司的章,盖在合同上,填写好了房子的具体地址,楼层及单价,我就把这个合同给董某1看了,董某1签字后,在马连道茶城他的店内给了我11.5万元人民币的定金。
我卖不了小井村回迁房,当时我一直在玩“六合彩”,输钱了,当时我缺钱,我是骗他的我能卖小井的回迁房,我们签的合同好像是《小井棚户区改造拆迁方购房合同》,我的合同是我自己写的,自己打印的,章是我通过路上小广告上电话联系做的假章,合同上的内容都是我自己填写的,是我自己编的内容。
董某1是2017年下半年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我的钱,转入了我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卡号我记不清了,卡已经在2019年被我注销了。之后他告诉了李某,李某也找我,让我帮他买一套回迁房,我当时也没应下来,过了一段时间,我当时还在赌博,就想先骗他把钱收过来自己用,我就告诉他能买,并且让他跟我签了一张一样的合同,之后,他在马连道茶城内分两次,共计给了我66.5万元。
我和李某是在2017年下半年通过董某1认识的,董某1介绍他给我认识也是因为他想买小井村的回迁房,2017年底和2018年初,李某给我钱的,都是现金,是他要求给我现金的,这些钱我基本都用于赌“六合彩”了,输的挺厉害的,我把现金存入工商银行卡里面,然后,通过微信绑定银行卡消费在一个小赌博网站上购买“六合彩”,这个网站我记不清了,我现在已经很久没玩了。
2018年中旬,董某1又介绍了陈某给我认识,也是为了买房找的我,我在丰台区马连道茶城店里和陈某签的合同,合同还是那个格式的,内容是我自己编的,我和他签完合同后,他给了我58万元,包括定金16.5万元和给我的好处费,我收钱后,这些钱我也没动,一直放在我的卡上。
2019年时,董某1、李某都找到我,要求我退钱,我就自己筹钱,慢慢把他们两个的钱都还清了。后来,陈某也找我退钱,我当时手里没有钱,我答应了陈某给他退,我也陆陆续续给他退了28万元人民币,还差他30万元没退,我手里也确实没钱了,陈某也向我索要利息,我没钱给,于是,我就把我的手机号扔掉不用了,陈某就联系不到我了,后来他报案,我就被抓了。
我收陈某的钱,当时我没有多想,也怕我办不了就被董某1他们发现了,我就又骗了陈某的钱,陈某是在他马连道茶城的店里给我的钱,通过他的妻子的工商银行卡给我转账的58万元,转入我同一张工行的银行卡里面了,我把骗陈某所得的钱退给了董某1和李某两个人,也退给了陈某一部分,我骗他们三人的钱用于我自己赌博一部分,还有就是退给他们的。我没收取过陈某20万元现金。
我没有能力购买小井村回迁房,当时我跟他们说我在竞选村干部,能让他们觉得我能办这事,后来我也告诉了董某1我没有选上,我是在2017年底竞选的,我2001年到2007年期间,我在小井村委会干过绿化队长,我当时觉得我有点儿基础,可能能选上。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被告人蔡某某在案发前退赔被害人的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 林砚奎
人民陪审员 赵江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瑞珍
书 记 员 李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