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15刑初1251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2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江红出庭支持公诉,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被告人马某某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室,以给事主赵某制作家具为由与赵某签订家具销售合同,骗取赵某预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后逃匿。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的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家属代其退交人民币2万元,现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认罪认罚,且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他人预付款后逃匿,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赵某。
三、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被告人马某某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变价后并入罚金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秀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丁晓斌
书 记 员 张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