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闽0481刑初293号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二部刑诉〔2021〕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腾讯QQ音乐音频平台上充值并进行抽奖,将抽到的虚拟礼物以低价贩卖给他人,或者向他人购买虚拟礼物,从中获取差价,并将获得钱款继续进行抽奖导致无法支付相关钱款或虚拟币而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断绝联系。其中:
1.2020年11月底开始,被害人刘某为了其工会下直播间在该平台上的排名,在腾讯QQ音乐音频平台找被告人张某某购买腾讯QQ音乐平台的虚拟币。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间有交易数次,其中三次交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被害人付款人民币21.4万元后,未完全将虚拟币送出,累计230万虚拟币,后双方约定,累计未送出的230万虚拟币(按双方约定价值人民币19.3万元)于2020年12月26日由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指定的直播间内送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会亏损的情况下,将已约定出售给刘某的虚拟币再次卖给他人,将获得的钱款及被害人刘某所付款项均用于平台抽奖,致其2020年12月26日无法支付相应虚拟币和还款,遂于当日将被害人刘某的微信、电话拉黑,与其断绝联系。
2.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陈某购买腾讯QQ音乐音频平台上的虚拟礼物。其中有三笔交易,陈某按照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进行赠送后,被告人张某某未按照约定将钱款支付给陈某,并在明知会亏损的情况下,将转卖礼物收到的钱款在平台上进行抽奖,至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已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将被害人陈某的微信、电话拉黑,致使被害人陈某损失人民币232200元。
3.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吕某购买腾讯QQ音乐音频平台上的虚拟礼物。被害人吕某按要求赠送虚拟礼物后,被告人张某某未按照约定将全部钱款支付给陈某,并在明知会亏损的情况下,将转卖礼物收到的钱款在平台上进行抽奖。至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已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微信、电话拉黑,致使被害人吕某损失人民币55382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腾讯QQ音乐音频平台上充值并进行抽奖,将抽到的虚拟礼物以低价贩卖给他人,或者向他人购买虚拟礼物,从中获取差价,并将获得钱款继续进行抽奖,导致无法支付相关钱款或虚拟币而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断绝联系。其中:
1.2020年11月底开始,被害人刘某为了其工会下直播间在该平台上的排名,在腾讯QQ音乐音频平台找被告人张某某购买腾讯QQ音乐平台的虚拟币。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间有交易数次,其中三次交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被害人付款人民币21.4万元后,未完全将虚拟币送出,累计230万虚拟币,后双方约定,累计未送出的230万虚拟币(按双方约定价值人民币19.3万元)于2020年12月26日由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指定的直播间内送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会亏损的情况下,将已约定出售给刘某的虚拟币再次卖给他人,将获得的钱款及被害人刘某所付款项均用于平台抽奖,致其2020年12月26日无法支付相应虚拟币和还款,遂于当日将被害人刘某的微信、电话拉黑,与其断绝联系。
2.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陈某购买腾讯QQ音乐音频平台上的虚拟礼物。其中有三笔交易,陈某按照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进行赠送后,被告人张某某未按照约定将钱款支付给陈某,并在明知会亏损的情况下,将转卖礼物收到的钱款在平台上进行抽奖。至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已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将被害人陈某的微信、电话拉黑,致使被害人陈某损失人民币232200元。
3.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被害人吕某购买腾讯QQ音乐音频平台上的虚拟礼物。被害人吕某按要求赠送虚拟礼物后,被告人张某某未按照约定将全部钱款支付给陈某,并在明知会亏损的情况下,将转卖礼物收到的钱款在平台上进行抽奖。至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已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微信、电话拉黑,致使被害人吕某损失人民币55382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实施合同诈骗三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80,582元。
2021年1月30日0时许,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接被害人刘某举报后,在永安市××室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刘某、陈某、吕某的陈述;2、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充值记录情况说明;3、提取笔录及相关手机信息;4、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员档案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80,5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480582元,其中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9300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32200元,发还被害人吕某人民币55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明泉
人民陪审员 郑玉英
人民陪审员 徐志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