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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刑初1395号合同诈骗最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5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139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Z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曙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松洋、徐基翔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郭海峰、闫红丽(均已判决),于2016年至2017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某栋XXX号“金易元(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内,以拍卖藏品为由,采取虚构收藏品价值、伪造拍卖现场等方法,与被害人签订《委托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李某1(女,49岁,北京市人)等100余人钱款共计1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金易元(北京)国籍拍卖有限公司的职员,骗取被害人刘某1(女,59岁,北京市人)等人钱款共计20余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刘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刘某某入职时间较短、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郭海峰、闫红丽(均已判决)于2016至2017年间,分别作为金易元(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易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以该公司为名,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某栋XXX号等地,组织招揽马宝玉、赵成杰(均已判决)、刘某某等多名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拍卖收藏品的事实,后与被害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以收取手续费、会员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2等17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中,刘某某诈骗被害人8名,金额29.9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1年2月2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刘某2、刘某3等人的陈述,同案犯赵成杰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提供的合同、收据、POS签购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材料,会计鉴定意见,闫红丽、郭海峰、赵成杰等人的裁判文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对多人实施诈骗,本院结合具体诈骗对象、手段等,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本院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某某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另责令刘某某在其参与的犯罪金额范围内进行退赔,发还相关被害人。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人民币二十九万九千元,发还各被害人【名单另附。与本院(2019)京0105刑初1543号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轶凡

人民陪审员  白 玉

人民陪审员  陈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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