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306刑初237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21〕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新斌、许桂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深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粤B×××××的二手宝马小车,并于当日支付了购车款28.6万元,双方约定在2021年4月16日才能提车。期间,因被告人陈某某想要买其他车辆,便于2021年3月15日和郭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该车以26.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郭某,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车,当日陈某某收取了郭某26.5万元的购车款。随后,陈某某因为参与赌博,将卖车款输光。2021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隐瞒该二手车已经卖给郭某并收取了购车款的事实,又和被害人陈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该车以2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陈某某,双方约定交车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2021年3月30日至31日,陈某某分三次先支付了购车款20万元,陈某某又将该购车款用于赌博并输光。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深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粤B×××××宝马小车提走,并于2021年4月19日将该车以27.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深圳某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交付了该车。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搪塞郭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在2021年4月19日车辆已经交付给深圳某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陈某某仍然在2021年4月20日和4月21日分两次收取了陈某某的剩余购车款6万元。
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1年4月26日报警,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陈某某的家属已退回郭某的购车款26.5万元,已退回被害人陈某某的购车款26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现已真诚悔罪认罪,同时对合同受损方郭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全额赔偿,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陈某某还年轻,其是被别人引诱参与了赌博,误入歧途,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自己的影响,其作为家中独子,其母亲重病多年,儿子才4岁,其是家庭的顶梁柱,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第二,关于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试用期合同,陈某某取保候审之后找到了新的工作,其想通过工作改过自新,基于其自身的能力,其现在已经是某国际贸易(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总监,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人一个能拥抱美好明天的机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深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粤B×××××的二手宝马小车,并于当日支付了购车款28.6万元,双方约定在2021年4月16日才能提车。期间,因被告人陈某某想要买其他车辆,便于2021年3月15日和郭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该车以26.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郭某,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车,当日陈某某收取了郭某26.5万元的购车款。随后,陈某某因为参与赌博,将卖车款输光。2021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隐瞒该二手车已经卖给郭某并收取了购车款的事实,又和被害人陈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该车以2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陈某某,双方约定交车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2021年3月30日至31日,陈某某分三次先支付了购车款20万元,陈某某又将该购车款用于赌博并输光。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深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粤B×××××宝马小车提走,并于2021年4月19日将该车以27.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深圳某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交付了该车。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搪塞郭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在2021年4月19日车辆已经交付给深圳某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陈某某仍然在2021年4月20日和4月21日分两次收取了陈某某的剩余购车款6万元。
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1年4月26日报警,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陈某某的家属已退回郭某的购车款26.5万元,已退回被害人陈某某的购车款26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银行卡交易记录,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人将车从4S店提出来的客户资料领取表、和解材料(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朱某、陈某、郭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
陈某某:我和被告人陈某某联系以26.5万元的价格成交涉案车辆,对方一直说车晚几天给我,但是去提车的时候发现车不在了。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把车买完之后不想要,所以想卖给郭某,并没有想骗,但是自己赌博完了以后就想着把车再卖给第二个人,这样可以赚一点钱去赌博还第一个人的账,我骗了第二个人,后钱赌完了之后把车卖给了第三个人,此时车辆是正常交付的;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诈骗款项,并获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官 锋
人民陪审员 胡建萍
人民陪审员 张丽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杜晓梅
书记 员代 盼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