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307刑初2284号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21]1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2019年11月初,被害人赵某因需购置家具,通过帮其房子进行室内设计的人员周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黄某某称要购买家具,遂对被害人赵某谎称其系深圳市真品汇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西村顺景路2号)的销售经理,并于2019年11月2日带被害人赵某在该公司的家具展厅参观后达成购销协议,约定赵某向该公司购买总金额为人民币117877元的家具。当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司展厅内提供其私借的POS机收取向被害人赵某购买家具的预定金人民币30000元。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找到被害人赵某,通过POS机再次收取30000元并出具其手写的。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提供显示为“深圳市真品汇家居有限公司”的虚假收款二维码,骗取赵某购买家具余款人民币57877元后潜逃。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共收取被害人赵某117877元货款,期间于2019年11月10日向深圳市真品汇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5000元定金,向介绍人支付5000元报酬,其余所骗款项用于赌博及个人花销。2020年12月3日,龙岗分局将被告人抓获。
2020年12月10日,被害人赵某收到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的赔偿款57485元,并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后被害人赵某付给深圳市真品汇家具科技有限公司57485元,该公司也将被害人赵某所购买的家具全数交付被害人赵某。
本院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忠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