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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刑终16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1   阅读:

审理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鲁14刑终1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6-24
合 议 庭 :  冯世联蔡学英孙文成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1、张某2、杨某3、史某4、尤某5、朱某6、张某7、张某8、孙某9、陈某10、何某1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1、尤某5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金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王君杰、上诉人尤某5及其辩护人马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份,法定代表人为刘某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50万元,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刘某1以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4月1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系列化妆品系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

根据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部门岗位职责的划分,被告人刘某1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事务;被告人张某2为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市场人员的招聘、考核和晋升;被告人杨某3为公司的培训总监,负责公司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被告人史某4为该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被告人尤某5为该公司常务副总兼青岛地区副总,负责公司整个市场;被告人朱某6为该公司烟台地区副总,负责公司在烟台、威海、聊城和德州地区的市场;被告人张某7为该公司江苏地区副总,负责江苏地区的市场;被告人张某8为该公司沈阳地区副总,负责辽宁地区的市场;被告人孙某9为该公司山西地区副总,负责山西地区的市场;被告人陈某10为公司郑州地区副总,负责郑州地区的市场;被告人何某11为公司青岛市销售部经理,负责青岛地区的市场。

被告人刘某1等人在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中制定并实施会员制度及晋升和奖金制度。

会员制度:消费者需购买598元产品才有入会资格,交纳168元成为正式会员,成为正式会员后才有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会员可以推荐会员,会员可提成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累计的每50元为1积分(1元),间接发展的第二代会员每100元为1积分(1元),间接发展的第三代会员每200元为1积分(1元),依此类推。

晋升和奖金制度:购买2万元或4万元产品可成为店长;店长销售4万元或直接购买4万元产品或发展4个店长(两个直接两个间接),可以晋升销售代表,销售代表获业绩12%的提成;销售代表发展4个销售代表(两个直接两个间接),可晋升区域经理,区域经理获4%的业绩提成;区域经理完成80万元业绩或发展5个区域经理,可以晋升销售部经理,销售部经理获2%的业绩提成;销售部经理发展7个销售部经理可升为副总,副总获1%的业绩提成。

被告人刘某1等人在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中利用上述会员制度、奖金和晋升制度发展组织人员,并非法获利。

临邑县公安局委托德州大正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临邑分所对刘某1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规模、涉案资金去向、获利金额等进行审计。经审计,2011年10月3日至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某1、张某2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全国涉案总人数为4409人,272人辞职,实际人数为4137人,其中副总12人、区域经理492人、销售部经理56人、销售代表1999人、店长1571人、会员9853人;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该公司货款、会员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合计10822.91万元,支付主要供应商、次要供应商、运费等支出合计9695.06万元。被告人尤某5发展销售部经理14人、区域经理63人、销售代表336人、店长387人,工资及提成为189.31万元;被告人朱某6发展销售部经理7人、区域经理43人、销售代表142人、店长148人,工资及提成为45.57万元;被告人张某7发展销售部经理8人、区域经理56人,销售代表160人、店长111人,工资及提成为58.46万元;被告人张某8发展销售部经理5人、区域经理21人、销售代表42人、店长9人,工资及提成为6.74万元;被告人孙某9发展销售部经理6人、区域经理34人、销售代表94人、店长137人,工资及提成为29.67万元;被告人陈某10发展销售部经理8人、区域经理29人、销售代表77人、店长57人,工资及提成为18.22万元;被告人何某11发展销售部经理2人、区域经理7人、销售代表63人、店长78人,工资及提成为34.33万元。

被告人尤某5非法所得人民币167.8万元;被告人朱某6非法所得人民币38.9万元;被告人张某7非法所得人民币38.5万元;被告人张某8非法所得人民币6.3万元;被告人孙某9非法所得人民币26.2万元;被告人陈某10非法所得人民币16.5万元;被告人何某11非法所得人民币34.4万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冻结涉案款项2198787.46元,扣押现金1万元,查封被告人刘某1在潍坊万达广场的20套房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7缴纳非法所得41万元,被告人张某8缴纳非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孙某9缴纳非法所得26.2万元,被告人陈某10缴纳非法所得16.5万元,被告人何某11缴纳非法所得17.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张某2、杨某3、史某4、尤某5、朱某6、张某7、张某8、孙某9、陈某10、何某11作为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操纵人、高级管理人员,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消费者以购买一定价格的商品成为会员,或加盟者购买一定价格商品成为加盟商,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刘某1、张某2、杨某3、史某4、尤某5、朱某6、张某7、孙某9、陈某10、何某11的行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2、杨某3、史某4、尤某5、朱某6、张某7、张某8、孙某9、陈某10、何某1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张某2、杨某3、史某4、尤某5、朱某6、张某7、孙某9、陈某10、何某11予以减轻处罚,对张某8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1、张某2、史某4到案后,能够提供部分同案犯姓名等基本信息,为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起一定作用,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7、张某8、孙某9、陈某10、何某11积极退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人民币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尤某5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6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7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9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10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1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8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2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3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史某4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2208787.46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1购买潍坊万达广场房产的房屋购置款,系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尤某5违法所得人民币167.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朱某6非法所得人民币38.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孙某9非法所得人民币26.2万元、被告人陈某10非法所得人民币16.5万元,均已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何某11非法所得人民币34.4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7.2万元,余款人民币17.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7非法所得人民币38.5万元,在侦查机关已缴纳41万元,多缴的2.5万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告人张某7,其余部分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8非法所得人民币6.3万元,在侦查机关已缴纳人民币10万元,多缴的人民币3.7万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告人张某8,其余部分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1以“1.潍坊艾格金妍公司的销售行为与传销有本质的区别,公司的销售行为不属于《禁止传销条例》所规定的传销行为。2.潍坊艾格金妍公司实行的晋升制度、奖金制度和会员制度不应当认定为其构成传销的依据。3.即使潍坊艾格金妍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传销,至多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形式的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4.刘某1的行为以及艾格金妍公司的销售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尤某5以“1.一审法院认定尤某5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艾格金妍公司证件齐全,有健全的运营制度和模式;经营模式和晋级标准是公司内部的管理和激励制度;架构图所确定的上下级关系说明公司的管理严谨。2.认定其收入167万元事实不清。3.量刑尺度违反刑法平等原则。请求依法改判”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上诉人刘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潍坊艾格金妍公司的销售活动,是以销售化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该公司产品不是“道具商品”,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2.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瑕疵证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3.一审判决作出“上诉人刘某1购买潍坊广场房产的房屋购置款系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的认定和处罚存在错误。请求改判上诉人刘某1无罪。

上诉人尤某5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尤某5在销售活动中即不是组织者,也不是领导者。2.尤某5不构成犯罪。(1)其参与活动的经营模式是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销售的商品货真价实,不是道具,与拉人头式的传销有本质区别;(2)一审法院对尤某5违法所得数额认定错误。3.对尤某5量刑尺度和其他同案犯相比,违反刑法平等原则。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1.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潍坊艾格金妍公司从事的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而非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其销售模式是在尚未发生真实消费的情况下,加盟商按照上下级关系,依据整个团队的销售额提成,可以说明该公司的奖金制度是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没有合理的退货保障,退货条件严苛,成功退货的很少。该公司市场运营模式以交纳高额入门费用作为晋升资格,设立店长等晋升层级,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其返利的依据也是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和所谓业绩中高额入门资格费,符合传销的特征。3.艾格金妍产品盒底明显字体标明“韩国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而广州碧思特公司殷炳军能通过录音证实碧思特公司新产品并没有韩国技术,系国产。“韩国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并非是韩国的公司。结合刘某1的供述、公司宣传手册、杨某3讲课视频光盘、该公司门户网站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冒用“韩国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宣传,骗取财物。4.关于瑕疵证据,侦查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5.除刘某1以外的原审被告人在加入公司前,经营模式和基本制度已形成,所起作用较小,均可判处缓刑。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量刑有误,建议对上诉人刘某1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尤某5量刑偏重,其系从犯,建议二审法院对其依法改判,从轻处罚或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份,法定代表人为上诉人刘某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50万元,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刘某1以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商标注册。该系列化妆品系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

根据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部门岗位职责的划分,上诉人刘某1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事务;原审被告人张某2为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市场人员的招聘、考核和晋升;原审被告人杨某3为公司的培训总监,负责公司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原审被告人史某4为该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上诉人尤某5为该公司常务副总兼青岛地区副总,负责公司整个市场;原审被告人朱某6为烟台地区副总,负责公司在烟台、威海、聊城和德州地区的市场;原审被告人张某7为江苏地区副总,原审被告人张某8为沈阳地区副总,原审被告人孙某9为山西地区副总,原审被告人陈某10为郑州地区副总,各地区的副总负责各自地区的市场。原审被告人何某11为公司青岛地区销售部经理,负责公司在青岛地区的市场。

上诉人刘某1等人在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中制定并实施会员制度及晋升和奖金制度。

会员制度:消费者需购买598元产品才有入会资格,交纳168元成为正式会员,成为正式会员后才有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会员可以推荐会员,会员可提成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累计的每50元为1积分(1元),间接发展的第二代会员每100元为1积分(1元),间接发展的第三代会员每200元为1积分(1元),依此类推。

晋升和奖金制度:购买2万元或4万元产品可成为店长;店长销售4万元或直接购买4万元产品或发展4个店长(两个直接两个间接),可以晋升销售代表,销售代表获业绩12%的提成;销售代表发展4个销售代表(两个直接两个间接),可晋升区域经理,区域经理获4%的业绩提成;区域经理完成80万元业绩或发展5个区域经理,可以晋升销售部经理,销售部经理获2%的业绩提成;销售部经理发展7个销售部经理可升为副总,副总获1%的业绩提成。

被告人刘某1等人在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中利用上述会员制度、奖金和晋升制度发展组织人员,并非法获利。

经审计,2011年10月3日至2014年4月19日,上诉人刘某1、张某2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全国涉案总人数为4409人,272人辞职,实际人数为4137人,其中副总12人、区域经理492人、销售部经理56人、销售代表1999人、店长1571人、会员9853人;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该公司货款、会员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合计10822.91万元,支付主要供应商、次要供应商、运费等支出合计9695.06万元。上诉人尤某5发展销售部经理14人、区域经理63人、销售代表336人、店长387人,工资及提成为189.31万元;原审被告人朱某6发展销售部经理7人、区域经理43人、销售代表142人、店长148人,工资及提成为45.57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某7发展销售部经理8人、区域经理56人,销售代表160人、店长111人,工资及提成为58.46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某8发展销售部经理5人、区域经理21人、销售代表42人、店长9人,工资及提成为6.74万元;原审被告人孙某9发展销售部经理6人、区域经理34人、销售代表94人、店长137人,工资及提成为29.67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某10发展销售部经理8人,区域经理29人、销售代表77人、店长57人,工资及提成为18.22万元;原审被告人何某11发展销售部经理2人、区域经理7人、销售代表63人、店长78人,工资及提成为34.33万元。

上诉人尤某5非法所得人民币167.8万元;原审被告人朱某6非法所得人民币38.9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某7非法所得人民币38.5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某8非法所得人民币6.3万元;原审被告人孙某9非法所得人民币26.2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某10非法所得人民币16.5万元;原审被告人何某11非法所得人民币34.4万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冻结涉案款项2198787.46元,扣押现金1万元,查封上诉人刘某1在潍坊万达广场的20套房产。案发后原审被告人张某7缴纳非法所得41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某8缴纳非法所得10万元,原审被告人孙某9缴纳非法所得26.2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某10缴纳非法所得16.5万元,原审被告人何某11缴纳非法所得17.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二审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艾格金妍宣传手册一本、艾格金妍化妆品一盒证实,潍坊艾格金妍公司冒用韩国艾格金妍品牌进行宣传;公司产品价目表证实,该公司产品的价格。

2.书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国商标网查询流程、初审公告通知函证实,公司全称“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刘某1,及公司性质和艾格金妍商标的状态。

(2)会员制度证实,消费者入会资格及权限。

(3)晋升和奖金制度证实,成为店长、主任、经理、本部长、副总的条件及下线业绩提成比例。

(4)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部门岗位职责证实,上诉人刘某1、原审被告人张某2、史某4等人职责分工。

(5)公司会员架构图及下线会员名单、级别、地区、引荐人及签订日期证实,艾格金妍公司在各地发展的下线等级、人员情况,至2014年月份,烟台分公司朱某6(副总)、沈阳分公司张某8(副总)、山西分公司孙某9(副总)、河南郑州分公司陈某10(副总)、青岛分公司尤某5(副总)、部长何某11、江苏分公司张某7下线人员至店长的名单。

(6)德州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临邑分所出具的《关于刘某1、张某2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传销规模以及涉案资金去向的审计报告书》及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销售模式、发展人员数量、分布省份、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入门费占收入的百分比。

(7)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代理合同证实,2014年3月4日,艾格金妍公司委托北京恩赫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注册事宜。

(8)广州古得公司、碧思特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证实,古得公司营业执照2012年10月30日营业期满。

(9)广州碧思特公司半成品报价表证实,2012年8月28日,玉兰、雪莲系列化妆品霜、乳、液报价8元到4元不等及2013年5月11日玫瑰精油等报价。

(10)韩国艾格金妍化妆品公司蜗牛抗皱修复系列成本分析复印件证实,2013年3月21日,套盒、修复霜、修复乳、修复水、洗面奶成本分别84.21元、14.55元、19.54元、16.74元、5.25元。

(11)广州印美报价单、广州伍星报价、产品订购合同证实,2012年、2013年化妆品包装报价。

(12)降价清单证实,化妆品包装单价。

(13)户籍信息证实,本案十一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4)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门户网站截图打印件证实,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门户网站中用韩国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宣传。

(15)德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的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根据临邑县公安局委托,由德州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提取固定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浪潮服务器两台涉案相关信息。

(16)层级晋升、降级、团队改划、收编、架构图修改申请书证实,艾格金妍公司层级晋升、降级,团队改划、收编情况。

(17)何某11团队业绩收入明细证实,何某11团队自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共向公司缴纳389.3273万元。

(18)工资明细表证实,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尤某5、何某11及其团队人员的工资明细。

(19)抓获证明证实,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归案经过,系被抓获到案。

(20)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据来源说明证实,本案中艾格金妍公司进行传销活动所使用的奖金制度、会员制度、晋升制度的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均为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在艾格金妍公司潍坊市总部搜查获得。

(21)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数据来源说明证实,本案中副总非法获利数额认定的方法为: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艾格金妍公司总部财务人员的办公电脑中搜查到艾格金妍公司所有人员的收入发放表。在这份收入发放表中包括工资、返利、提成及办公经费。侦查人员将收入发放表中列出的办公费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供述的办公经费结合分析,在其收入总额中扣除了收入发放表中列入的办公费,所得数额认定为该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的非法获利数额。

(22)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两张证实,临邑县公安局暂扣张某7、张某8非法所得分别为41万元、10万元。

(23)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艾格金妍公司财务表证实,上诉人尤某5、原审被告人朱某6、张某7、张某8、孙某9、陈某10、何某11的工资及办公经费明细。

(24)艾格金妍公司收入表证实,何某11、尤某5等人工资明细。

(25)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艾格金妍公司收入表证实,上诉人尤某5、原审被告人何某11、朱某6、陈某10、孙某9、张某8、张某7的返利点收入明细(扣除办公费)。

(26)黄某一、崔某一名下人员框架图证实,黄某一、崔某一所发展的人员和等级情况。

(27)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艾格金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会员情况说明证实,根据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潍坊市艾格金妍公司总部搜查到的电子资料显示,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艾格金妍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发展会员9853人,会员收入共计567.71万元。

(28)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交的广州碧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截图资料证实,该公司的地址、生产基地、提供服务的内容等企业信息。

(29)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临邑县公安局从李某一处扣押宝马轿车一辆、别克轿车一辆、别克商务轿车一辆、组装电脑主机一台。

(30)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艾格金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冻结资金说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已冻结艾格金妍公司相关账户资金共计2198787.46元。

(31)随案移送清单七份证实,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扣押的1万元现金及银行卡等物品。

(32)临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8月26日,临邑县公安局受理刘某1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并成立专案组,并由经侦大队全体民警和从刑警大队、治安大队、部分派出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成员,专案组所取证据材料来源合法,符合法律程序。在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案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当时部分材料侦查员没有签字,后补签字时由于工作疏忽导致部分材料出现侦查员在同一时间询问不同证人或讯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33)上诉人刘某1及刘某一、李某一等银行交易明细及银行交易明细的具体事项、艾格金研公司2012年至2014年货款交易明细、李某一尾号为4364银行卡交易流水与公司财务信息对比表、刘某一银行卡交易流水与公司财务信息对比表、艾格公司返利证实,艾格金研公司在经营中货款收入情况。

(34)刘某一工商银行账户向潍坊万达支出的款项明细证实,上诉人刘某1在购买潍坊万达广场房产时的消费情况。

(35)德州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临邑分所出具的《关于刘某1、张某2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传销规模以及涉案资金去向的审计报告书(补充说明)》证实,潍坊艾格金研公司经营账号的银行交易明细与货款明细表对比,实际交款人的姓名与银行卡交易明细中记载的付款人姓名一致且金额相符的统计。

(36)原审被告人孙某9、陈某10缴纳退赔款的票据证实,孙某9、陈某10的退赃情况。

3、证人证言

公司总部证人

(1)刘某一证实,2013年,其为潍坊艾格金研公司物流负责人,所有的化妆品都由广州的碧思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代为生产,接完货之后货放在位于潍坊市响喝子工业园,平均一天可以发五十来万元的货,涉及山东及外省30余个地市,刘某1让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为公司转账用。公司每年举行集会奖励业绩突出的人,2012年、2013年均是每次六七百人,2014年年初的集会有一千多人参加。并证实公司董事长刘某1、总经理张某2、财务总监史某4、培训总监杨炳学的职责;尤某5、朱某6、孙某9、陈某10所负责的区域,销售部的经理每个月必须完成80万元的任务。

(2)王某一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是一家化妆品公司,法人代表是刘某1,主要经营化妆品销售。其在该公司客服部上班,主要从事客服部合同专员工作。要成为会员直接往公司交2万块钱就可以加盟公司,加盟商只要交2万元,就发4万元的货。只要缴纳168元就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同时还能得到2222元的会员礼品,按月给会员发礼品,累计发12个月的会员礼品,礼品价值总计2222元。如果12个月以后还想得到会员礼品就要缴纳会员费。其对会员的数量、奖金制度、返利方式、具体的层级架构不知情,其本人没有发展会员。公司晋升需要各办事处负责人每个月将申请书传到其处,然后由其报给张某2,由张某2按照公司的制度进行审批,张某2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再由其存档,其将申请书存放在办公室的橱子里。

(3)陈某一证实,2012年5月份开始,其在艾格金妍公司工作,负责财务部工商税务方面。财务部其和张某一、张某二、马某一负责会费这一块。平时就是基本工资,如果企业经营好的话,在年底会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并证实刘某1、张某2、史某4、刘某一在公司的职务及会员管理的情况。

(4)秦某一证实,其于2012年10月通过互联网招聘到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上班,负责公司各店长的订货系统。公司销售化妆品,其负责把各个店长的购货网站安装好,店长在网上和客服部联系订货。公司有2400多个店长,全国各地都有。

(5)张某一证实,其在艾格金妍公司的财务部门任现金出纳。负责公司日常的一部分财务报销,公司的客户打款打到李某一、李某二、王某二、温某一这四个人在农行的账号上,平时打到李某一(董事长刘某1的妻子)的卡上的钱比较多。其提出现金,回公司把现金交给财务部门的马某一,每个月大约有三四十万元。

(6)马某一证实,其2013年4月到艾格金妍公司任出纳,主要负责接收市场打过来的货款。公司普通员工每月工资2100元左右,主管一般是2500元左右,老总一般是5000元,2013年年终多发了一个月工资。公司没有奖金,一般过年过节的时候发些福利,公司的返利方式是固定的,没有浮动,一般销售代表返货款的12%,区域经理返货款的16%,销售经理返货款的19%,这些销售代表,区域经理、销售经理都有自己的门市店,他们的货款都统一打到公司固定账户上。只有成为正式会员才有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且发展的会员无数量限制。会员可以无限地去推荐会员。其自己没有发展会员,公司会员统计的情况由客服部的王某三负责,公司发展的会员一般把钱直接交给市场门市店的店长,店长把发展的会员所收的钱一起打到公司账户上,其收到会员款后把收据给王某三所在的客服部,客服部再根据收据向会员发放产品。查存根可以统计出一共市场上有多少门市店(也就是各级销售人员)。打款的公司账号是不同的,老总根据地区的不同指定的打款账号不同,其根据老总指定的账号通知市场销售人员根据地区不同打到不同的账号上,这些账号有附表。

(7)王某三证实,其在艾格金妍公司管理会员,主要是统计客户会员数量。一个客户信息只能办理一张会员,会员的期限是一年,其只是在后台进行客户统计,发放会员礼品等工作。

(8)张某二证实,其在艾格金妍工作的时间不长,主要是报销费用,对公司的其他情况不知情。

(9)唐某一证实,其在艾格金妍公司主要担任美导职务,去公司下属的加盟店里给店长们做专业培训。其每个月一般去十几个加盟店做培训,公司这几年大约发展了几万个会员,其工资是底薪1800元加培训提成。其公司有个常务副总尤某5,负责公司的市场。

(10)栾某一证实,其在公司是一名美导,每个月工资底薪1800元加出差费,每月出差10天左右,其没有返利,做市场的应该会有返利。市场主管是尤某5。

(11)刘某二证实,其是艾格金妍公司的出单员,负责出单子。公司客户的钱都会打到财务那里,并证实刘某1、张某2、杨某3、史某4、刘某一的职务。

(12)张某三证实,其在艾格金妍公司任职员,主要负责每天接听来自全国打来的咨询产品和订货电话,还有些客户想加盟一个叫“小店长”会员的软件程序。其在公司的工资每月是1800元,业绩好的时候,每月能多300元,总计2100元,每月把钱都是打到卡上。会员都是加盟商发展的,其只管统计。

(13)李某三证实,其担任艾格金妍公司管理职务,目前开通的店面已有快2000家了,其主要负责会员管理的激活会员和库存审核,成为会员要交168元的会费,可以领取一年的礼品,第一个月在店里领取,以后每个月加盟店需要在专用的系统上点击领取,总部根据各加盟店点击量统一发货,会员通过加盟店领取礼品。其没有发展会员。公司的各加盟店长通过QQ把会员的信息告诉其,其负责给会员开通会员卡,各加盟店长负责发展会员。

(14)吕某一证实,其担任艾格金妍公司的客服部会员专员。其在客服部负责接受会员的快递并登记在电脑上。

(15)刘某三、王某四证实,公司车辆情况。

(16)李某一证实,其在艾格金妍公司里没有职务,艾格金妍公司的董事长刘某1是其丈夫,刘某1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1让其去银行开几个银行账户,说是打款用,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两三张银行卡,办出来之后直接交给刘某1了。

朱某6团队证人证言

第一部分聊城团队

(1)孙某一证实,2013年8月份,在朱某6、肖某一用会员层级推荐积分制、分层计酬制、晋升奖励制度可以“锁客”、发展很多店赚很多钱多次鼓动劝说后,把2万元进货款交给李某四,成为店长。公司承诺原价退货,但2013年11月份左右艾格金妍的产品卖不动想退货时,被告知以原价2.8折的价格退货,其觉得这样太坑人就一直没有退。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朱某6、肖某一等人的信息及在公司的职务、公司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公司盈利模式。

(2)谢某一证实,其在谢某二经营的店里工作,2013年8月份肖某一去店里推销艾格金妍,讲解了会员和晋升制度,在肖某一的鼓动下老板谢某二将2万元汇到艾格金妍公司,进了2万元的货,听谢某二说公司收款账号名是刘某一。负责聊城、烟台地区的副总是朱某6、负责聊城的本部长以前是肖某一。退换货时需和货单对起来,比较麻烦,一般公司不给退换货,退货时把返利退回公司。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3)姜某一证实,2013年8月份,其在王某五、李某四的鼓动下加盟艾格金妍公司,成为该公司的平移主任,其将1万元进货款汇到艾格金妍李某一的银行账户中,后又补货三次。其店里有四五个艾格金妍的会员。其听说公司退货难度挺大,其没有退过货。公司董事长是刘某1,一个管培训的领导叫杨某3,负责聊城、烟台地区的副总是朱某6,负责聊城的本部长以前是肖某一,现在是王某六。其店里没有发展会员。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4)张某四证实,其在聊城阳谷县棋盘街经营一家荣荣养生堂,其在冯某一的鼓动下加盟艾格金妍,成为艾格金妍的店长,其将2万元的进货款给了聊城地区本部长肖某一,目前其还没来得及发展会员。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5)冯某一证实,2013年9月,其开店经营韩国尚香美容店时,肖某一多次到其店讲解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奖金和晋升制度,在她的鼓动下其与艾格金妍公司签订了合同,成为艾格金妍的主任。后其将4万元货款给了肖某一,2013年9月底其开始正式经营艾格金妍化妆品。其发展了一名店长,另外在其店里发展了19名会员。退换货时需和货单对起来,比较麻烦,一般公司不给退换货,退货时把返利退回公司。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6)王某七证实,其在聊城阳谷县振兴街开了一家美缔可养生会馆,在肖某一让其详细了解了艾格金妍的会员制度和奖金晋升制度后,其与艾格金妍公司签订了合同,将1万元给了肖某一,2013年2月底开始经营该产品,其发展了9名会员。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7)程某一证实,其在肖某一的鼓动下加盟艾格金妍,成为聊城地区的主任,其没有任何艾格金妍的实体店面,也没有进过艾格金妍的货,其发展了2名店长,其拿所发展店长销售额的12%。公司董事长是刘某1,负责聊城、烟台地区的副总是朱某6,负责聊城的本部长以前是肖某一,肖某一于2014年初被艾格金妍公司除名。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8)聂某一证实,2013年8月份,其在肖某一的鼓动下加盟艾格金妍公司,成为艾格金妍的店长,其将1万元进货款给了肖某一,9月底开始正式经营艾格金妍化妆品。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9)桑某一证实,其以前在聊城市开发区经营一家琪雅化妆品店。2013年8月份,其在王某五、李某四的鼓动下加盟艾格金妍公司,成为该公司的店长,将2万元进货款给了李某四和王某五,2013年12月份时,其将店关了。其店里没有发展会员。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10)李某四证实,2013年五六月份,其在王某五的鼓动下和肖某一签订了合同,成为艾格金妍的平移主任,跟王某五一起发展店长和主任,其发展了4个人,其没有开店甚至没有进过艾格金妍的货。其靠发展店长和主任来吃提成,拿其发展人员销售额的12%。退货时得把返利退回公司。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11)邢某一证实,2013年底其在肖某一的介绍下,了解了公司的会员层级推荐积分制和分层计酬制晋升奖励制度可以“锁客”、发展很多店赚很多的钱后,成为店长。其店里有6个艾格金妍的会员。其在进了艾格金妍产品大约一个月之后发现艾格金妍的产品几乎卖不动后想退货,遭遇推诿,公司也一直没有给任何答复,退货这事最后就不了了之。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12)肖某一证实,2012年底,其在朱某6的介绍下加入艾格金妍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本部长,2013年3月份开始经营艾格金妍产品,2013年八九月份辞职后王某六代替其成为聊城地区的本部长。其修改会员制度为客户购买888元产品可以直接成为会员,168元入会费由店长直接交纳给公司,其在聊城地区发展了4个经理、近20位主任、54家店面。其在艾格金妍是薪资加奖金,每月完成30万元的销售额是2000元底薪,完成50万元的销售额是3000元底薪,奖金是按照每月发展的团队所有销售额度的2%发放的,每个月可以挣到2万元左右。其给公司汇款都是汇到李某一的农业银行卡号中。该公司盈利方式主要是发展店面和会员,店面和会员发展的越多,利润越大。2013年八九月份其在艾格金妍辞职。其在经营期间发现公司承诺兑现的奖品迟迟得不到兑现,产品质量也有问题,达不到公司所宣传的效果,其试图退货但公司要求太严苛而没退成。并证实公司管理层的情况、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及聊城地区发展人员的级别、引荐人、签订日期、联系方式。

(13)王某六证实,2013年10月份,在秦某二的介绍下,交给肖某一1万元作为进货资金,成为了艾格金妍的平移经理,2014年初负责烟台和聊城地区的副总朱某6任命其为聊城地区的本部长,当时肖某一在聊城地区已发展了包括其在内共5名经理,十几名主任,45家店面。其成为本部长后奖金是按照每月发展的下线团队所有销售额度的2%发放的,经理需要完成10万元的销售额才有2000元的底薪,本部长在完成30万元的销售额的情况下才有3000元的底薪;其加入艾格金妍后发展了4名店长,秦某二吃其业绩1%的提成叫做推荐奖。德州秦某二在临邑发展的有个店长叫刘某四,发展的经理有3人。并证实公司管理层的情况及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等。

(14)秦某二证实,2013年8月份,其在肖某一介绍下了解了公司的会员层级推荐积分制和分层计酬制晋升奖励制度可以“锁客”、发展很多店赚很多的钱后,把1万元的进货款给了肖某一,成为了艾格金妍的平移经理,拿其所发展团队销售额的4%作为提成,在销售10万元货的基础上才会有2000元的底薪。退货需扣返利,公司一般不给退货。其发展了一名平移经理王某六,德州临邑是刘某四、贺某一。2014年2月份左右,朱某6任命王某六为艾格金妍聊城地区的本部长。艾格金妍是一家以化妆品销售为名头的公司,盈利方式主要是发展店长和会员,店长跟会员发展的越多,提成越多,利润越大。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

(15)王某五证实,2013年7月份,其在史某一的鼓动下与朱某6签了合同,成为艾格金妍的平移经理。先后隶属于肖某一和王某六管辖。其完成10万元的销售额才有2000元的底薪,另外拿其所发展团队销售额的4%作为提成,平均一个月可以挣4000元,其给公司汇款是汇到李某一的账户上,公司主要盈利方式是发展店长和会员,店长和会员发展的越多,提成越多,利润越大。艾格金妍的常务副总是尤某5,她是管副总的,比其他副总的级别都高,她来聊城讲过课。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和晋升奖金制度。

(16)史某一证实,2013年初,在朱某6的鼓动下加盟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公司的平移经理,主要负责临清的市场,将1万元汇到户名为刘某一的账号中,其隶属聊城的本部长肖某一管辖,2014年2月份后朱某6任命王某六为聊城地区的本部长。其完成10万元的销售额有2000元的底薪,其以发展的团队销售额的4%作为提成,平均一个月可挣3000元左右。其发展了1名经理、3名主任及3名店长。

(17)刘某五证实,2013年5月份,在肖某一的推荐下成为艾格金妍的平移经理,发展了3名主任和4名店长。艾格金妍公司没有生产商品的工厂,只是一个销售性质的公司。公司规定经理或主任以上再发展店长,这个店长和推荐人平级后推荐人吃被发展人团队业绩的1%,是推荐奖。其发展人员的途径是找熟人或是公司常举办招商会来宣传别人加入。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及管理层的情况。

(18)柏某证实,2013年7月份,其在张某五、史某一的鼓动下成为店长,将2万元钱汇到刘某一账户上,负责聊城、烟台地区的副总是朱某6,其直接上级是经理史某一,尤某5是艾格金妍公司的常务副总,比其他副总的级别都要高,她是管副总的,她来聊城讲过课。艾格金妍公司主要是靠发展店长和会员的数量来盈利,发展的数量越多,提成越多,利润就越大,艾格金妍公司主要就是靠发展下线的数量来盈利的。一般公司不给退换货,退货时得把返利退回给公司。其在公司是5折进货,没有工资。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

(19)丁某一证实,2013年五六月份,刘某五让其与王某八去参加一个招商会,在招商会上其与王某八在杨某3和朱某6的讲课鼓动下跟朱某6签订了合同,成为了艾格金妍的平移主任,并把1万元汇到刘某一账户上。其本人没有发展任何店长,在其店里有10个会员。艾格金妍主要是靠发展店长和会员的数量来盈利,艾格金妍主要就是靠发展下线的数量来盈利的。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

(20)王某八证实,2013年五六月份,刘某五让其去参加一个招商会,在招商会上其与王某八在杨某3和朱某6的讲课鼓动下跟朱某6签订了合同,成为了艾格金妍的平移主任,并把1万元汇到刘某一账户上。其本人没有发展任何店长,在其店里有21个会员。艾格金妍主要是靠发展店长和会员的数量来盈利。

(21)张某五证实,2013年初,其与史某一在朱某6的鼓动下成为艾格金妍平移主任,并将1万元汇到刘某一账户上,其发展了柏某,吃其发展店长的12%,加上其销售的艾格金妍产品,平均一个月可以挣2000元左右。

(22)于某一证实,2013年11月,其在秦某二的鼓动下成为艾格金妍平移主任,其发展了5个会员。其对晋升和奖金制度清楚,其可以5折进货,没有工资。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及管理层的情况。

(23)燕某证实,2014年2月,其在秦某二和肖某一鼓动下加盟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店长,其将1万元汇到李某一账户上,其可以五折进货,没有工资,发展了6个会员。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及管理层的情况。

(24)国某证实,其姨肖某一经营艾格金妍化妆品时,其在肖某一的店里帮忙。公司总部在潍坊,盈利方式主要是发展店长和会员,店长跟会员发展的越多,提成越多,利润越大。2014年初肖某一辞职。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及管理层的情况。

(25)张某六证实,2013年五六月份,其在肖某一的动员下给了肖某一1万元的货款,肖某一不干了后其直接在公司进的货,尤某5来聊城讲过课。其听说公司退货难度挺大,没有退过货,艾格金妍产品销售一般。并证实公司的会员制度。

(26)肖某二证实,2013年8月,其在秦某二、肖某一的动员下给了肖某一2万元的货款,加盟艾格金妍成为店长。一般公司不给退换货,退货时要把返利退回给公司。其可以5折进货,没有工资,其一共进了2万元的货。并证实公司的会员制度。

第二部分德州团队

(1)刘某四证实,2012年下半年其在杜某一和由某介绍下,汇了2万元在临邑开了艾格金妍化妆品专卖店。其店里现在一共10个左右的会员。其在淄博签订的加盟合同,属于淄博分公司,一个月以前烟台分公司的一个副总过来告诉其现在重新划分区域了,现在属于烟台分公司管。公司专用系统是2013年公司给远程安装的,这个系统可以在网上交订单,办会员,申领会员礼品。其店里的会员制度都是按公司的要求进行的,因太麻烦所以一直没有算积分,只是给会员打折扣。

(2)陈某二证实,2014年4月初,其在贺某一、朱某6的鼓动下买了1万元的产品,公司并没有给其会员卡和发展会员的权限。要想办会员得向公司买2万元的产品,成为店长才有发展会员的权限。其听贺某一说,按照公司的规定是客户买766元的产品就可以成为会员,成为会员之后顾客可以免费领2222元的产品,分12个月领这些产品,贺某一说为了多挣点自己也可把成为会员的门槛提一提,她的店里就把会员价提到了1680元。其进的第一批货刚到,还没怎么卖。

(3)贺某一证实,2013年下半年,其在秦某二、朱某6的动员和鼓动下成为平移经理,其推荐了陈某二。艾格金妍产品是韩国技术,盈利方式主要是发展店长和会员,店长和会员发展的越多,提成越多,利润越大。并证实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人员架构。

(4)李某五证实,刘某四在临邑瑞园路北段财税家园西30米路南开了一家艾格金妍加盟店,发展了40多名会员。并证实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

(5)温某二证实,2014年初,其与梁某一去陈某二的店里玩的时候看见朱某6、秦某二、贺某一在给陈某二做工作,介绍了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和晋升制度,在他们的鼓动下其与梁某一与艾格金妍公司签订了合同,其成为区域经理,梁某一成为店长。公司主要盈利方式是发展店长和会员,店长和会员发展的越多,提成越多,利润越大。并证实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

山西孙某9团队证人证言

(1)郑某一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是2011年成立的一家专门销售化妆品的公司,董事长是刘某1,培训总监是杨某3,物流总监是刘某一,公司常务是尤某5,负责全国市场的运营,孙某9是山西地区的副总,是山西地区的总负责人,李某六是山西晋中地区的本部长,乔某一是李某六名下的区域经理,也是其直接推荐人。2013年3月份,其在乔某一的鼓动下加盟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区域经理,将一万元直接汇入公司账户上。其名下的艾格金妍经营人员有5人。直接发展的人员有3人,其拿发展区域业绩的4%作为提成。并证实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制度、等级架构。

(2)赵某一证实,2013年6月份,其在艾格金妍晋中区域经理郑某一的劝说下,被会员制和晋升奖金制度所打动,加入艾格金妍成为晋中市榆次区主任,将1万元汇到公司李某一账户上。其直接发展的人有2人,其拿发展人员业绩的12%作为提成。公司产品开始说能退还,但很麻烦,没一个人退过货。并证实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及管理层的的情况。

(3)许某一证实,2013年4月份,其在李某七的劝说下,被会员制和晋升奖金制度所打动,加入艾格金妍成为晋中市地区的主任,并将1万元汇到公司刘某一名下。孙某9是山西地区的副总,是山西地区的总负责人。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制度、等级架构、营利模式、退换货制度。

(4)乔某一证实,2013年3月份,其在李某六的鼓动下加盟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山西晋中地区的区域经理,之后将1万元进货款汇到公司刘某一账户上。其名下的艾格金妍经营人员16人。其在艾格金妍的薪资和奖金是拿其发展区域业绩的4%作为提成;此外其每个月完成10万元的业绩有5000元的稳定金,五个月后就没有稳定金了。并证实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制度、等级架构、盈利模式及管理层的组成。

(5)张某七证实,2013年10月底,其在王某九的推荐下加盟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店长,之后将2万元汇到公司账户上。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公司情况、会员制度、退换货制度。

(6)李某六证实,2013年4月份,其在朱某6、孙某9先后鼓动下加盟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山西晋中地区的本部长,之后将1万元的进货款汇去公司刘某一账户上。其名下有80人左右,其中13名区域经理。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基本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退换货制度、盈利模式、人员架构。

江苏张某7团队证人证言

(1)边某一证实,2013年10月份,其在尤某5的推荐下加入艾格金妍公司成为江苏地区副总,之前江苏地区的负责人是张某7,张某7负责市场时拉拢了很多人加盟,并按照公司规定许诺之后会给予扶持,但后来并没有得到许诺的后续扶持,公司答应的会员礼品也没有按规定发下去,其接手江苏市场之后凡是找她的加盟商所拖欠的会员礼品公司补发了。其加入之后发展了两个本部长。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公司情况、退换货制度、人员架构。

(2)张某八证实,其于2012年8月份经张某7发展正式加入艾格金妍公司成为江苏地区的副总,侧重点是苏南地区;张某7发展的侧重点是苏北地区。在担任江苏地区副总的时候发展了4个本部长。其在艾格金妍公司的实际收入一共10万元左右。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奖金制发展会员、提成返利。

(3)岳某一证实,2012年7月份其由张某八发展,进货7000元成为艾格金妍公司本部长,其专卖店有7个会员,下边有经理4人,主任和店长十几个人。部长级别的底薪是3000元,只有完成30万元的销售额才能拿到,否则只有销售额的2%的团队提成,另外还要扣除5%的税和5%的滞纳金,其只拿了一两次底薪。公司换货相对容易,三个月之内退货公司不扣钱,三个月之后退货公司会扣除相应的物流费和折旧费,并把返利退回。张某八跟其说过江苏地区的美导费公司里有2%的返点作为补助,其自聘的美导工资和提成都是其自己出钱,张某八曾给其几千元的美导费,张某7没给过其美导费。并证实公司的基本情况、人员架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及管理层的情况。

(4)郭某一证实,2014年2月份,其经张某八介绍给公司打了2万元进货款,成为艾格金妍公司平移经理,店里有10个会员,另外还发展了两个主任,其中一个主任是其借用的身份信息顶了个名。经理级别有底薪,其和团队的营业额达到10万元,其就有1000元的底薪,同时有12%的提成返利,如果达不到10万元就没有底薪,只有返利,其干了几个月还没有完成过10万元,没有领过底薪,其上线是张某八。江苏地区现在的副总是边某一。并证实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人员架构、盈利模式、退换货制度。

(5)卓某一证实,2014年5月底,其经妯娌王某十发展,给潍坊艾格金妍公司打款2万元成为店长,其没有发展其他店长,店里现在有9个会员。王某十是经理,张某八是部长。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盈利模式。

(6)沈某一证实,2012年8月份,其经张某九介绍加入艾格金妍公司,一次性进货4万元,是主任级别,店里有十几个会员。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

陈某10河南地区证人证言

(1)李某八证实,2012年12月份,其通过网上了解、陈某10推荐、公司考察,于2013年1月份加盟艾格金妍公司,成为郑州地区的本部长。其名下经营人员有30人左右,其中5名区域经理,其吃其发展区域业绩的2%作为提成,每月完成30万元的业绩有1万元的稳定金,其没有领取过,其总共赚了3万元。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2)孔某一证实,2013年6月份,其在赵某二的介绍下加入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店长,并将1万元进货款汇到公司账户上,其没有发展人员。在其经营期间于2013年底补货5000元。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会员制度、盈利模式、晋升和奖金制度。

(3)赵某二证实,2013年四五月份,其在陈某三的推荐下,和孔某一等人到潍坊总公司考察后签订了艾格金妍的经营合同。2013年7月份,其跟孔某一各把1万元进货款打到了公司账户上,其成为区域经理,孔某一成为店长。其发展人员有孔某一、赵银会。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方式。

(4)张某十证实,2012年11月,其通过巩某跟艾格金妍签订了合同,并将进货款1万元打到了公司账户上,成为艾格金妍的主任。当时河南还没有做艾格金妍的,所以其关系一直在山东潍坊分公司,后来艾格金妍在河南地区也开发了市场,其在2013年6月份把关系转到了郑州分公司,其是用其老公的名字重新在郑州分公司注册的。其在艾格金妍期间补过两次货。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制度、等级架构、盈利模式、退换货制度。

(5)赵某三证实,2013年8月份,赵某二向其推荐艾格金妍,9月份其跟艾格金妍签订了合同,把2万元进货款打到了公司账户上,成为主任。董事长是刘某1、郑州地区副总是陈某10,郑州地区本部长是李某八,区域经理是赵某二。其直接发展了3人。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人员架构。

张某8沈阳团队证人证言

(1)温某三证实,2013年11月份,其在李某九的推荐下跟艾格金妍公司签订合同,把2万元打到公司的账户上,成为艾格金妍的平移区域经理。其和大姑姐张某十一还有其朋友张某十二一起开的店。负责沈阳地区的副总是张某8,李某九是本部长,其直接上级。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人员架构。

(2)闫某一证实,2013年11月,其在其嫂子温某三的介绍下跟艾格金妍公司签订合同,把1万元打到了公司李某一的账户,成为艾格金妍的平移区域经理。其推荐了4个人,拿其发展人数4%的提成,另外其和其发展人数的销售业绩满10万元后会有2000元左右的工资。公司的产品可以换不可以退。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人员构架。

(3)张某十一证实,2013年11月份左右,其入股弟妹温某三的化妆品店3万元,店名叫艾格金妍美容美体会馆。

(4)李某十证实,2013年11月份左右,其在闫某一的劝说、帮助下,进2万元艾格金妍化妆品,没有实体店面,现在货还没有卖完。闫某一给了其20张会员卡,其一直没有用。其没有退货的情况。

(5)张某十三证实,2014年1月份,其经弟媳闫某一介绍,进货1万元成为艾格金妍公司销售代表,其没有专门的店面,负责沈阳地区的副总叫张某8,李某九是其本部长,闫某一是其区域经理也是直接上级和推荐人。其进的货很多没有卖完。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6)赵某四证实,2013年12月份,经艾格金妍公司李某九等人详细讲解公司会员制度、奖金晋升制度及多次鼓动,其跟李某十一签订合同,进货1万元成为艾格金妍店长,到现在还基本没有卖出去且退货很困难。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7)桓某证实,公司负责沈阳地区的副总叫张某8,刘某六是其本部长。其以前经营新生活化妆品,2013年11月份,经本部长张某8介绍、培训总监杨某3讲课鼓动,其把1万元打到公司李某一账户,成为艾格金妍公司平移经理。之后推荐5人加入艾格金妍,其拿发展人数4%的提成。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人员架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8)赵某五证实,2013年12月份,李某九和其讲起艾格金妍,其把1万元打到了艾格金妍的公司账号上,成了艾格金妍在沈阳地区的平移主任。其在吉林发展两名主任。公司董事长是刘某1,有一个高管是杨某3,常务副总是尤某5,负责沈阳地区的副总是张某8。

其他地区证人证言

(1)马某二证实,2012年5月份,经经理惠某介绍给公司打了1万元进货成为艾格金妍公司店长。

(2)高某一证实,2012年初其在经营艾格金妍的王某十一鼓动下,交了1万元经营艾格金妍化妆品,2012年中旬其发展的店长达到了晋升要求,其被推荐成为主任。其发展了4个主任后,提其发展人员4%的提成。

青岛地区何某11团队证人

(1)孙某二证实,2013年11月份,其在艾格金妍公司青岛地区的副总尤某5和本部长何某11的推荐下加盟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平移部长,其给公司打了1万元用来进货,公司给其发过来价值2万元的产品。一直到现在这批货还没有完全卖完。其发展了4个人,其中两个是在熊津公司时的同事,分别是史某二和张某十三,史某二是本部长级别,张某十三是经理级别,都是直接平移过来的。其在艾格金妍公司是本部长级别,拿其团队的2%的业绩提成,没有底薪,一共领了有1万多元。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退换货制度。

(2)张某十三证实,2014年1月份,其经孙某二介绍交了1万元进货加入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平移经理,其发展了两个人,都是之前干化妆品的时候认识的,分别是卢某一和赵某六,都是直接平移过来的主任级别,都是给公司打了1万元进货后加入。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退换货制度。

(3)卢某一证实,其之前在熊津化妆品公司干的时候就认识了张某十三,2014年1月经张某十三介绍加入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平移主任,给公司打了1万元,公司给其发了2万元的货,这批货早就卖完了,没再进货。艾格金妍公司是从事化妆品销售的公司,公司副总有青岛地区的尤某5,其属于青岛地区。当时加入公司时说能够退换货,但其没有退换货。其没有在艾格金妍发展人员。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

(4)崔某二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其在何某11推荐下跟何某11签订了艾格金妍的经营合同,2012年6月底把6000元进货款打到了公司刘某一账户上,正式成为艾格金妍的平移区域经理。在艾格金妍期间,其直接推荐了6人。之后其补过三四次货。其主要吃其发展人员销售额的4%作为提成,每个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有2000元的底薪,加入艾格金妍的前期销售额满10万元还有5000元稳定金,这个稳定金其领了有两个月。还有推荐奖,就是其推荐的人达到其级别后,如果其完成她的业绩的30%,其就吃她业绩的1%。艾格金妍主要是靠发展店长的数量来盈利,发展的数量越多,提成越多,利润就越大。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

(5)李某十二证实,2012年7月份,其在崔某二推荐下签订了艾格金妍的经营合同,把1万元货款打到了公司账户上,先成为艾格金妍的店长,2012年10月其发展了两个店长被公司升为主任。其直接推荐的主任有3人,直接发展的店长有5人。崔某二是本部长何某11下面的经理,也是其推荐人和直接上级。主要吃其发展人员销售额的12%作为提成。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人员架构、会员你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

(6)张某十五证实,2012年9月初,其在许某二的推荐下加盟艾格金妍公司,将2万元分两次汇到公司刘某一账户上,成为店长,2014年初因其销售业绩好晋升为销售代表。其主要吃其发展人员销售额的12%作为提成。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退换货制度。

(7)丁某二证实,2012年10月初,其在李某十二的介绍下跟艾格金妍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把2万元进货款打到公司刘某一账户上,正式成为了艾格金妍的店长。何某11是青岛分公司的本部长,崔某二是青岛分公司的区域经理,李某十二是青岛分公司的销售代表,其是李某十二名下的店长。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退换货制度。

(8)李某十三证实,2012年7月初,其在崔某二劝说下跟艾格金妍公司签了经营合同,2012年7月底把6000元进货款打到公司刘某一账户上,正式成为艾格金妍的平移区域经理。其直接推荐的有8人。何某11是青岛分公司的本部长,是其直接上级。其主要拿其发展人员销售额的4%作为提成,每个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有2000元的底薪,其加入艾格金妍的前期销售额满10万元还有5000元稳定金,这个稳定金其领了有两个月。另外公司还有推荐奖,就是被推荐人达到推荐人的级别后,推荐人完成被推荐人的业绩的30%,推荐人就吃被推荐人业绩的1%。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退换货制度。

补充证人证言

(1)程某一证实,2013年7月,其在肖某一的介绍和杨某3的鼓动下加入艾格金妍,成为聊城地区的主任,但加入后艾格金妍公司并未和之前承诺的一样,产品卖不动,利润很少,公司并没有派人进行店面维护,公司承诺兑现的会员奖品也一直拖着,退货制度也很繁琐,退货困难。艾格金妍公司有推荐奖,当推荐人发展的被推荐人晋升到和推荐人同一级别时,只要推荐人完成被推荐人业绩的30%,推荐人吃被推荐人团队业绩的1%。

(2)史某一证实,2013年初,其在朱某6的鼓动下加入艾格金妍,但在加入后发现和之前所说的不一样,产品卖的不好,会员奖品返还不及时,其与其发展的产品并没有赚到什么钱,也没有像公司承诺的那样帮助扶持店面,日常的经营管理都是自己做,感觉受到欺骗,所以其在2014年4月份辞职。公司有推荐奖,当推荐人发展的被推荐人晋升到和推荐人同一级别时,只要推荐人完成业绩的30%,推荐人吃被推荐人团队业绩的1%。

(3)张某十六证实,大概在2012年底,其和朋友陈某四一块去了潍坊艾格金妍的总公司,公司董事长刘某1接待的,刘某1跟其讲艾格金妍的情况。陈静当场签订了合同,成为区域经理,其因为有正式工作就没有签合同。陈静开始经营艾格金妍之后其在陈静那里买了2000多元的货,其用着产品质量不是很好。

(4)王某六证实,2013年10月其在朱某6高利回报的鼓动下成为艾格金妍公司的平移经理,但加入后发现其与其所发展的经营人员并没有像承诺的那样赚钱,会员奖品也拖着不发,产品根本卖不动,也退不回去,公司也没有进行店面维护,感觉受到欺骗。2014年4月份左右其辞职。并证实公司推荐奖的情况。

(5)崔某一证实,2013年7月份,其在赵某七的介绍下加入艾格金妍并成为山西侯马地区的本部长,其发展了70人左右,在经营期间补了4次货,均用于店长培训手法或者送人,艾格金妍对外宣传是韩国公司,产品全部是韩国的包装,宣传手册上是韩文,其加入艾格金妍一方面是因为听说可以赚很多钱,一方面是看中了公司的韩国背景,后来才知道公司和产品及技术都不是韩国的,产品的质量也不怎么样。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退换货制度、推荐奖的情况。

(6)黄某一证实,2013年8月,其在崔某一的鼓动下缴纳1万元成为艾格金妍区域经理,其开始加入时误以为是一家韩国企业,经营后发现产品根本卖不出去,其和其发展的人员也没有赚到多少钱,公司承诺的扶持店面也没有兑现。2014年4月在公司辞职。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人员架构、盈利模式、推荐奖的情况。

(7)任某证实,2013年9月份,其在许某三的鼓动下缴纳1万元成为艾格金妍在闻喜县的主任,其一开始误以为是一家韩国的企业,后来才知道公司不是韩国的,总公司在潍坊,科研技术也不是韩国技术,感觉受到欺骗。其发展了两名主任,吃其发展区域业绩的12%作为提成。其经营后发现产品卖的很不好,其和其发展的两名店员并没有靠艾格金妍的产品赚到钱,2014年3月份其辞职。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人员架构、盈利模式。

(8)刘某七证实,其在徐某一的介绍下缴纳2万元成为韩国艾格金妍的店长,其经营后发现产品卖的很不好,也没有承诺的店面扶持。2014年3月,其店实在撑不下去了,就辞职了,货砸在手上。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情况、会员制度、人员架构、盈利模式。

(9)徐某一证实,2013年8月份,其在黄某一经营艾格金妍产品可以赚大钱的鼓动下,缴纳1万元成为韩国艾格金妍主任。其经营期间发展了8人。其自己没有店面,经营后发现产品卖的很不好,也没有承诺的店面扶持,其和发展的人员并没有赚到什么钱,公司也不是宣传的韩国企业和技术,产品实际上都是广州生产的,其感觉被骗。其发展的人员已经都不干了,经营这段时间也没有挣到钱,有些到现在进的货没有卖完,还贴钱。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人员架构、退换货制度。

(10)许某三证实,2013年8月,其在黄某一的推荐下加入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区域经理,负责发展艾格金妍在山西闻喜县的市场。其一开始误以为是一家韩国企业,后来才知道公司不是韩国的,总公司在潍坊,科研技术也不是韩国技术,公司产品是广州一个地方生产的,质量也不怎么样,感觉受到欺骗。其在经营艾格金妍期间直接发展了4人,吃其发展人员销售额的4%作为提成。并证实艾格金妍公司的情况、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盈利模式、人员架构、退换货制度。

4.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刘某1供述,2011年5月,其去上海参加美博会时了解到广州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一个化妆品品牌叫艾格金妍。其找到广州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经理尹总,要做艾格金妍的代理,签订了10年的全国代理合同。2011年11月,第一批货发到潍坊,其开设了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制定会员制度和晋升制度。销售价是按产品进货成本的5倍定价的。店长进货价格是销售价的50%。

其公司名称是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潍坊注册的,公司产品都是由广州古得公司生产的,产品宣传和包装都是用韩国艾格金妍,主要是为了迎合现代人口味,让人误认为是韩国产品,有利于销售。2012年其注册了“艾格金妍”的商标。公司同一个区域内,大区经理及以上级别的下面的人,升到与他上一级别的人平级,上一级别的人仍吃这个人团队业绩回款1%的提成,这是公司的一种奖励制度。

其公司一共有30多人,其直接负责进货、销售,总经理张某2,物流负责人是刘某一,财务负责人是史某4,培训部的负责人是杨某3,负责网络系统的是秦某一,公司已发展总监10人(其中尤某5负责青岛市场,朱某6负责烟台市场,张某7负责江苏市场,陈某10负责河南市场,张某8负责沈阳市场,孙某9负责山西市场),业务经理70来人,区域经理有200来人,业务员有400来人,一共有1300个左右的店。

公司承诺顾客、店长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退换货,而且店长的店里有货卖不出去,可以调换好卖的货,也可以退货。退货扣除店长5%的货款,调换货店长不承担费用。相对应的这条线上的业务员、区域经理、业务经理、总监都扣除相应的提成。供述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制度等。

(2)尤某5供述,2012年其进入艾格金妍公司,成为青岛市艾格金妍化妆品总代理,2012年7月份,由于销售业绩比较好,被刘某1晋升为艾格金妍公司的常务副总,拿整个公司销售额的1%的提成。其提成青岛区域其发展的所有下线和其名下所有层级向公司交款额的1%,多的时候每个月能拿5万多元,少的时候每个月也就1万元左右,直至案发共获利50多万元。并供述公司管理层公司情况,包括其在内有十个副总及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制度等。

(3)张某2供述,其公司叫韩国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2011年11月成立,主要经营化妆品的销售、市场的拓展和发展会员,总部设在山东潍坊。其在公司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的管理,包括负责市场人员的招聘、考核、晋升,设计每个月加盟店的加盟方案受理和协调市场的投诉。

公司采用会员制和晋升制,晋升制度是其与刘某1商量出来的,现公司在全国共有9个办事处,50多个销售部经理,100多个区域经理,400个左右业务员,2000个左右店长,1万名左右的会员。公司的化妆品都是从广州古得化妆品公司进货,公司老板刘某1直接负责采购,公司发展的人员分五个层级,从业务员到副总分别从其名下所有下线的交款额中提成。并供述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等。

(4)史某4供述,2012年7月份其通过招聘进入艾格金妍公司,任财务总监,负责给公司销售经理和员工们发放工资和提成。公司没有自己的化妆品生产线,销售的化妆品是由广州碧思特公司代生产的。古得公司和碧思特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只是公司里的人对它叫法不同。其去公司之后制作了往来账系统、引进了金蝶系统管理公司的仓库。公司采用分层计酬的经营模式,从业务员到管理业务员、销售经理、办事处负责人,每月分别提成辖区内所有下线进货额的12%、4%、2%、1%,公司收入以店长、主任、经理等交纳的加盟费为主,2013年1至3月份,公司新加入店长、主任、经理88人、32人、250人,交纳加盟费为1144369元、535007.6元、3891390元,分别占比66%、52%、70.9%。艾格金妍在全国发展店长1300余人、业务员500余人、大区经理200余人、业务经理60余人。

公司每月的支出有货款、员工工资、偿还车贷、房贷,还有给刘某1的备用金。房贷是指2013年初,刘某1在潍坊招商银行贷款1200多万元在潍坊万达买了一层楼共20间,打算等盖好后作为公司新办公地址。贷款期限10年,目前已支付了600多万元。总公司的职员工资固定,市场上的每月有业绩提成,业绩不好没有达标就只发提成,不发底薪,业绩好时除提成外还有底薪,副总5000元,销售经理3000元,区域经理2000元,基层业务员没有底薪。公司这两年业绩呈上升趋势,2013年公司月收入平均在400万元左右,这一年净利润七八百万元;2014年3月收入500多万元。并供述公司全国设立办事处的情况及管理层情况。

(5)杨某3供述,公司的名称、设立、经营、管理层的组成。2012年5月底其通过尤某5介绍来到艾格金妍公司做培训总监,是公司的讲师,主要负责公司培训工作,包括企业文化、工作制度和纪律培训;讲解公司会员制度。担任培训总监期间,只要艾格金妍在全国有市场的地方,其基本上都去过。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等级构成。艾格金妍主要是靠发展店长和会员的数量来盈利,发展的数量越多,提成越多,利润就越大。艾格金妍的会员制度和晋升制度是公司的董事长刘某1制定的,其负责讲解培训这些制度。

(6)朱某6供述,其2012年8月起任艾格金妍公司副总,主要负责烟台、威海、德州、聊城四个地区。当副总期间,按照公司的会员制度、奖金和晋升制度,给艾格金妍公司发展了很多本部长、经理、主任、店长等。其在艾格金妍的薪资待遇正常来说是底薪加提成。其发展的团队每完成100万元的销售额可以有5000元的底薪,完不成100万元的销售额就没有底薪。其提成是其发展团队销售额的1%,不受销售任务的影响。其发展的团队平均每个月的销售额在50万元左右,每个月平均可以领到五六千块钱。并供述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

(7)孙某9供述,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管理层的组成。2013年4月份,其通过朱某6加盟艾格金妍公司,成为山西副总。其名下的艾格金妍经营人员总共有300人左右。其中有5名本部长、十六七个区域经理,其吃发展区域业绩的1%作为提成;此外其完成100万元的业绩有一个3万元的稳定金,完成50万元的业绩有1万元的稳定金;五个月后就没有稳定金了,之后每个月其完成100万元的业绩每个月有5000元的底薪;此外其还有一个办公补助;从经营艾格金妍至今其总共赚了不到40万元。艾格金妍主要是靠发展店长和会员的数量来盈利,发展的数量越多,提成越多,利润就越大。退货的话要写申请书,公司会根据进货订单,如果符合退货条件的话公司就会同意。三个月之内退货的话是扣进货价的5%,三个月之后是扣进货价的30%。退货得把相应的返利退回给公司。换货不扣钱。并供述公司的会员制度、等级组成、晋升和奖金制度。

(8)陈某10供述,艾格金妍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管理层的组成,公司的会员制度、等级组成、晋升和奖金制度。2012年12月份,其通过刘燕加入公司,把5000元的进货款打到了公司的账户上,成为了艾格金妍在河南地区的副总。2013年3月份开始正式发展运营山西地区的市场。其名下的艾格金妍经营人员总共有180人左右,吃其发展区域业绩的1%作为提成;此外从经营开始的前五个月每完成100万元的业绩有一个3万元的稳定金,完成50万元的业绩有1万元的稳定金;之后每个月其完成100万元的业绩每个月有5000元的底薪;此外其还有一个办公补助,从经营艾格金妍至今其总共赚了22万元左右。艾格金妍主要是靠发展店长和会员的数量来盈利,发展的数量越多,提成越多,利润就越大。退货的话要写申请书,公司会根据进货订单,如果符合退货条件的话公司就会同意。三个月之内退货的话是扣进货价的5%,三个月之后是扣进货价的30%。如果是退货,得把相应的返利退回给公司。如果是换货相对容易些,每年双数月的10号可以跟公司联系调换自己需要的货,换货不会扣钱。

(9)张某7供述,艾格金妍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管理层的组成,公司的会员制度、等级组成、晋升和奖金制度、退换货制度。其自2012年6月份加入公司,至2013年8月份担任江苏地区副总期间,共发展本部长3人,并层层发展下线300人左右。其提成江苏区域其发展的所有下线和其名下所有层级向公司交款额的1%。在公司一共收入65万元左右,其中包括2012年江苏地区的美导费用17万元左右,江苏地区办事处的房租,每年是92000元,2013年给美导的费用。2013年5月份,其觉得在艾格金妍公司干挣不了多少钱,就离开艾格金妍公司了。

(10)张某8供述,其自2013年11月份加入艾格金妍公司,是沈阳地区的副总,主要负责沈阳地区的市场。任职期间发展了大约80人,其中有5名本部长,22名区域经理,另外还有几十名主任和店长。其个人没有店面,一共进过不到2万元钱的货,其主要工作就是发展加盟商,以增加加盟商、发展经营人员的形式扩大艾格金妍沈阳地区的市场。其奖金是按照每月发展的人员销售额度的1%发放的,一共领了有8万元左右的工资和奖金。并供述艾格金妍的会员和晋升奖金制度。

(11)何某11供述,其于2012年3月通过尤某5进入艾格金妍公司任本部长,负责青岛地区的市场。已发展本部长5名、经理8人、主任20余人、店长20余人,并通过相应的奖金提成制度获利34万余元。艾格金妍主要是靠发展店长和会员的数量来盈利,发展的数量越多,提成越多,利润就越大。艾格金妍的会员制度和晋升制度是公司的董事长刘某1制定的,杨某3负责讲解培训这些制度。并供述艾格金妍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管理层的组成,公司的会员制度、等级组成、晋升和奖金制度。

5.辨认笔录

(1)张某2辨认山西地区副总孙某9、江苏地区副总边某一、沈阳地区副总张某8、烟台地区副总朱某6、青岛地区副总尤某5、河南省郑州地区副总陈某10、培训总监杨某3的笔录及照片。

(2)刘某1辨认青岛地区副总尤某5、烟台地区副总朱某6、培训总监杨某3的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5张证实,艾格金妍公司2013年1月6日会员、加盟店年会及培训会、招商会情况,杨某3明知公司虚构韩国企业背景、冒用“韩国艾格金妍”名义的情况下,仍在公司年会、招商会、培训会上推介、宣传其销售模式、会员制度、营利前景,以引诱更多人员加入或进货。

(1)艾格金妍公司年会录像光盘证实,艾格金妍公司2013年1月6日会员、加盟店年会情况,宣传以购买2万元、3万元、4万元、8万元产品,分别对应返4万元、6万元、8万元、17万元超值回报等,诱导会员加盟;会员推荐、积分制度。

(2)资金往来周报表(下载自艾格金妍公司客服部电脑)证实,艾格金妍2012年、2013年、2014年收入、支出周报情况,自2013年1月份至2014年3月份涉案金额73261676.22元,非法获利62279657.86元。

(3)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浪潮服务器两台涉案相关信息光盘证实,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电脑储存会员款、收支系统等电子数据情况。

(4)杨某3讲课视频光盘证实,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外宣传、招商及培训时冒用韩国企业情况。

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有:1.工行网银电子回单及借款合同欲证实,2013年5月刘某1通过刘某一向潍坊万达支付的购房款中的100万元,系刘某1及其家属李某一向他人的借款,与本案涉案款项无关。2.《招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还款明细》一宗欲证实,自2014年4月案发至2016年2月,涉案公司相关资金账户被冻结后,上诉人刘某1家属仍然为万达的房产还款,已还160多万元,该笔资金与涉案款项无关。3.退货材料13份、换货材料267份欲证实,涉案公司有正常的退换货制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退货证据中有多份属已付款未提货的情况,且退货需要层层签字,限制较多,需要扣运费、责任金等,且是全款的5%或30%,各层级拿到的提成均要扣回,与多名证人证实的退货很困难且手续繁琐相互印证;借款合同没有借款人的签字或盖章,没有借款人的证言,证据形式要件欠缺;上诉人刘某1家属后期交的万达房贷应予考虑。

出庭检察员提供的证据:1.艾格金妍化妆品一套盒实物,印有“韩国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州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分装”字样,欲证实潍坊艾格金妍冒充外国品牌作虚假宣传。2.录音资料:侦查机关提供的与广州碧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殷某的通话录音,其证实该公司的产品无韩国技术,系国产,并证实碧思特与古得公司的关系。3、查询“韩国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截图,欲证实该公司系2011年7月26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刘某1的供述,其有意让人误以为是韩国的产品,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冒用韩国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骗取财物。

本院认为,出庭检察员提供的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潍坊艾格金妍公司的销售行为与传销存在本质的区别,该公司实行的晋升制度、奖金制度和会员制度不应当认定为其构成传销的依据,该公司的销售行为至多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形式的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以及上诉人尤某5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尤某5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其参与的经营模式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销售的商品不是道具,货真价实,与拉人头式的传销与本质区别”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潍坊艾格金妍公司的会员制度、晋升和奖金制度、人员架构、赢利模式、多名证人证言、多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该公司要求参加者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取得加盟资格,并签订合同;加盟商再发展一定数量的其他加盟商才能升到上一层级;在尚未发生真实消费的情况下,各级加盟商已完成各自的提成;有的原本经营其他美容产品的人员加入艾格金妍公司,在根本没有任何销售业绩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成为较高级别的“平移主任”或“平移经理”。潍坊艾格金妍公司市场运营模式以高额入门费用作为晋升资格,设立五个层级,层级决定提成比例,返利的依据是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和所谓业绩中高额入门资格费,符合传销的特征。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某1、尤某5的辩护人均提出“潍坊艾格金妍公司尤某5的产品不是道具,货真价实,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的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艾格金妍宣传手册、化妆品包装实物、视频资料、殷炳军录音资料、门户网站截图、多名证人证言、上诉人刘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潍坊艾格金妍公司的产品系国产,没有国外技术,却冒充韩国产品宣传销售,让人们误以为该公司产品是韩国产品、艾格金妍公司是韩国企业,属骗取财物。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某1提出“艾格金妍公司的销售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上诉理由,经查,艾格金妍公司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形成五个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巨大。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瑕疵证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已对证据中有瑕疵部分作出合理解释。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某1的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作出‘刘某1购买潍坊万达广场房产的房屋购置款系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的认定和处罚存在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实上诉人刘某1购买潍坊万达广场房产的房屋购置款全部系赃款的证据不足,只应对有证据证明的赃款部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采纳。

关于上诉人尤某5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尤某5违法所得数额错误,对尤某5量刑尺度和其他同案犯相比,违反刑法平等原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出庭检察员提出“一审判决对尤某5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或宣告缓刑”的出庭意见,经查,潍坊艾格金妍公司的工资明细表、收入发放表、审计报告书证实,上诉人尤某5的非法所得包括工资、返利、提成等,一审判决认定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尤某5系潍坊艾格金妍公司常务副总兼青岛地区的副总,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比其他地区副总相对较大,一审判决已认定其系从犯并减轻处罚,一审量刑并无不当。上述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及出庭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出庭检察员提出的其他出庭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1、尤某5及原审被告人张某2、杨某3、史某4、朱某6、张某7、张某8、孙某9、陈某10、何某11作为潍坊艾格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操纵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消费者以购买一定价格的商品成为会员,或加盟者购买一定价格商品成为加盟商,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刘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潍坊万达房产购置款处置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采纳。上诉人刘某1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上诉人尤某5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部分财产的处置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第十四项对上诉人刘某1、尤某5及原审被告人张某2、杨某3、史某4、朱某6、张某7、张某8、孙某9、陈某10、何某11的定罪量刑部分及赃款的处理部分,即“被告人刘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尤某5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朱某6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7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孙某9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某10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何某1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8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史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2208787.46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尤某5违法所得人民币167.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朱某6非法所得人民币38.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孙某9非法所得人民币26.2万元、被告人陈某10非法所得人民币16.5万元,均已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何某11非法所得人民币34.4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7.2万元,余款人民币17.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7非法所得人民币38.5万元,在侦查机关已缴纳41万元,多缴的2.5万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告人张某7,其余部分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8非法所得人民币6.3万元,在侦查机关已缴纳人民币10万元,多缴的人民币3.7万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告人张某8,其余部分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二、撤销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第十三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1购买潍坊万达广场房产房屋购置款的处理部分,即“被告人刘某1购买潍坊万达广场房产的房屋购置款,系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1购买潍坊万达广场房产的房屋购置款中的赃款部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世联

审判员蔡学英

审判员孙文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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