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津0115刑初695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刑诉[2021]732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1月至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海盛达百货商店业务员的身份,虚构魔法士干脆面降价促销的事实,与海燕批发部经营者马某口头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给付的预付款未履行给付合同义务,骗取马某人民币2400元。
2021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海盛达百货商店业务员的身份,虚构魔法士干脆面降价促销的事实,与国丰烟酒店经营者李国峰口头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给付的预付款未履行合同义务,骗取李国峰人民币10400元。
2021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海盛达百货商店业务员的身份,虚构魔法士干脆面降价促销的事实,与玉诚副食百货批发经营者刘某1口头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给付的预付款未履行合同义务,骗取李国峰人民币800元。
2021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海盛达百货商店业务员的身份,虚构魔法士干脆面降价促销的事实,与跃欣发食品店经营者李某2口头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给付的预付款未履行合同义务,骗取李某2人民币7520元。
2021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海盛达百货商店业务员的身份,虚构魔法士干脆面降价促销的事实,与永生批发站经营者刘某2口头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给付的预付款未履行合同义务,骗取刘某2人民币4000元。
2021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海盛达百货商店业务员的身份,虚构魔法士干脆面降价促销的事实,与正兴建军批发部经营者于某口头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给付的预付款未履行合同义务,骗取于某人民币825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945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所有损失,已退缴在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752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25元。(已退缴在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邸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