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盗窃诈骗合同诈骗
案号 (2020)黔0402刑初405号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Z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西区检一部刑追诉〔2020〕Z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诉;又以西区检一部刑变诉〔2020〕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变更起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辩护人陈海、林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合肥找到宫某,称自己在贵州成立公司,希望宫某能提供一批车辆因用于奖励员工,随后宫某于2018年11月1日将6辆汉腾SUV和1辆奥迪A3运送到安顺,并安排公司员工刘某1在安顺进行交接手续,程某某支付了5万元的订金,但由宫某垫付了2.5万元的运费,并借款2.4万元给程某某。刘某1在安顺的20多天里,程某某一直没有支付价款。刘某1返回合肥后再次到安顺和程某某协调车辆事宜,为了程某某方便带人买车将车钥匙放在程某某和张某2合伙开设的新能源店铺内。2018年12月初,程某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要求张某2找人将上述车辆进行抵押。张某2按照程某某的指示先将2辆汉腾以1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亿丰国际上某公司,奥迪A3汽车为担保;随后又将3辆汉腾以1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开发区鼎某汽车销售公司,上述汉腾汽车被上某公司和鼎某公司分别变卖给赵某1、贺某、颜某、赵某2和王某3。奥迪车被宫某从上某公司处以7万元的价格赎回。程某某在未告知宫某和刘某1的情况下将第六辆汉腾车以6.9万元的价格变卖给邹某,并使用伪造的发票给邹某办理了临时牌照。上述车辆鉴定价值共计66.9万元。
2.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安徽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刻迪某公司印章,伪造授权委托书,以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国总代理的身份在安顺和六盘水招收代理,骗取董有志、熊某代理加盟费4.2万元。
3.2018年7月,尹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程某某,并介绍张某2给程某某认识。2018年9月,程某某联系尹某、张某2在普定开设了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以下简称普定分公司),尹某为分公司法人。程某某以新能源补贴为由,半价销售车辆,要求尹某、张某2介绍客户到公司买车。在普定分公司买车的客户,部分得到车辆使用后车辆被租赁公司(车辆所有人)收回,部分没有得到车辆使用。
4.2018年10月份,被害人李某1经人介绍到普定分公司购买车辆,意以13.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市价22万元的大众迈腾,支付了7万元的预定款给尹某,尹某出具了收条。但是普定分公司一直未交付汽车,尹某称预定车款已交给程某某。
5.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戚某经朋友舒体强介绍,从六盘水来到普定,到普定分公司看车,并决定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2017款大众朗逸,签订了汽车预定合同,支付了4.5万元的预定款。但是戚某一直没有得到车辆使用。
6.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姜某在听说普定分公司利用销售动力水项目的补贴就可以享受半价折扣,买车只需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补贴款到账后就把车子过户给客户,随到普定分公司以12万的价格预定一辆大众探戈轿车,支付了5千元定金。过了二十多天,程某某以大众探戈无车为由让姜某改买大众朗逸(车牌皖AE××××),姜某依约支付了5.5万元。2019年1月18日早上,姜某发现车子不见了,尹某在第二天开来一辆起亚车(贵GRZ683)交给姜某,但到2月9日该车又被开走了。姜某多次联系程某某,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失联。
7.2018年11月25日,被害人罗某经朋友介绍在普定分公司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白色大众朗逸轿车(车牌号皖A0××××),签订了《补贴汽车使用合同》,现金3万,微信转账2.5万(转给程某某)。2019年2月25日晚,该车停在水城县发耳镇好望角KTV楼下被开走了。罗某多次找程某某未果。
8.2018年10月24日,被害人王某1在普定分公司,与尹某签订了合同,当场付款5.5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朗逸并当场提车(车牌号湘AK××××),该车落户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长沙分公司,孜腾公司称12个月后会将车过户给王某1。2019年2月6日,神州公司尹孜腾公司没有支付租金找到王某1要开走车辆,王某1发现自己被骗。
9.被害人李某2通过尹某的朋友圈得之孜腾贸易有限公司可以以通过新能源补贴以半价购买汽车。2018年8月28日,李某2在普定分公司店内看中一辆汉腾x7越野车(车牌号皖AN××××),就与尹某签订了补贴汽车使用合同,支付了6万元现金。该车系融元公司所有。。
10.2018年9月30日,被害人伍某经朋友王富介绍到程某某、尹某开设在普定分公司购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为皖A1××××),伍某支付了6.5万元价款。后来车子被人开走了,董有志通知伍某到安顺亿丰国际重新开走了一辆起亚KX3(贵GRW138,车辆所有人是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伍某又支付了2万元给程某某。
11.2018年9月30日,被害人韦某经朋友认识了董有志,由董有志介绍到普定分公司以6.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汉腾X7(车牌号为皖A0××××),支付了2.7万元。该车系程某某从安徽融元公司租赁车辆。
12.2018年10月1日,被害人杨某1经人介绍认识董有志,并由董有志介绍到普定分公司购买汉腾X7越野车,后改主意购买大众蔚领(皖AV5J59),杨某1支付了5千元定金。后来程某某通知杨某1将车开去安顺换牌照,拿了一辆起亚K3给杨某1开,车牌号为贵GR××××,该车系融元公司租赁车辆。
13.2018年8月,被害人杨某2经朋友张海龙介绍在孜腾公司普定分公司订购轿车。10月1日签订了《补贴汽车使用合同》,交付了购车款后购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车牌号皖A5××××)。2018年11月中旬,杨某2发现车子不见了,程某某说总公司把车收回去了,拿了一辆国产车给杨某2使用。杨某2更换了车锁。2019年6月3日,杨某2与孜腾公司的人发生争执,车辆被派出所扣押。
14.2019年1月,被害人陈某经朋友介绍在普定360洗车店购买了一辆别克英朗,但车子一直没有过户,车子也放在杨某7处,后来,陈某请杨某7到某某机关报报警。
14.2019年1月,被害人孟某经伍小虎介绍到孜腾公司普定分公司购买一辆宝骏510汽车,该车一年后才能过户到孟某名下,孟某支付了购车款。2019年5月7日,有人把孟某的车开走了。孟某打电话给伍小虎,伍小虎打电话给公司的人了解情况,公司称重新安排车辆给孟某使用,但一直未有结果。
15.2018年9月29日,董有志付款4.3万元在程某某开设在普定的安徽孜腾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购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车牌号是皖A9××××,车架号为LSGKB52HKV065763。过了两个月,车辆被他人开走,程某某称公司换车开了一辆大众朗逸暂时交给董有志使用,过了半个月,又换了一辆大众雅阁给董有志;过了两个月被开走,董有志按程某某的安排到六枝开走了一辆浙G6××××大众朗逸轿车,该车于2019年4月26日被开走。
16.2018年8月25日,被害人彭某在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签订《补贴汽车使用合同》,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汉腾GXQ6460K17牌越野车,车牌号为皖AU××××。彭某使用该车到2019年5月10日12时许,在水城县被他人开走。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三百六十六条、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对起诉书指控罪名适用法律变更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予认可。
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基本条件,并建议对程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合肥找到宫某,并以安徽孜腾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名义与宫保玉所代表的安徽武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购买汉腾牌X7车辆6辆,奥迪A3车辆1辆,价格为人民币72万元,并由安徽孜腾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向安徽武某投资有限公司交纳购车定金人民币5万元。宫某于2018年11月1日将6辆汉腾SUV和1辆奥迪A3运送到安顺,并安排公司员工刘某1在安顺进行交接手续,程某某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实际支付49950元)。为了方便程某某带人买车,刘某1将车钥匙放在程某某和张某2合伙开设的新能源店铺内。
2018年12月初,程某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要求张某2找人将上述车辆进行抵押。张某2按照程某某的指使先将2辆汉腾以1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亿丰国际上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某公司),奥迪A3汽车作为担保;随后又将3辆汉腾以1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安顺开发区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鼎某公司),上述汉腾汽车被上某公司和鼎某公司分别变卖给赵某1、贺某、颜某、赵某2和王某3。程某某将第六辆汉腾车以6.9万元的价格低价变卖给邹某。程某某在收受上述宫保玉给付的汽车后低价抵押、低价变卖变现,得款后逃匿躲避,拒不支付货款。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共计66.9万元。奥迪A3汽车被宫某从上某公司处赎回。
(二)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安徽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刻迪某公司印章,伪造授权委托书,以安徽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国总代理的身份在贵州招收代理,并与被害人熊某签订合同,骗取熊某代理加盟费4.2万元。
(三)2018年8月,程某某联系尹某、张某2在普定开设了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以下简称普定分公司),尹某为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程某某虚构新能源补贴、半价销售的名目,与被害人签订购车合同,骗取被害人款项后拒不交付车辆。被告人程某某以租车的方式,从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汽车后,以新能源补贴、半价销售为名,将租来的车辆在普定县以签订“汽车补贴使用合同”、“售车协议”的方式将车辆售卖给他人。
1.2018年10月,被告人程某某以普定分公司名义与李某1签订合同,以13.5万元的价格销售一辆市值22万元的大众迈腾轿车,李某1支付7万元预付款,但程某某收取款项后未将车辆交付给李某1,也未退还预付款。
2.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以普定分公司名义与戚某签订合同,以6万元的价格销售一辆2017款的大众朗逸轿车,戚某支付4.5万元预付款,但程某某收取款项后未将车辆交付给戚某,也未退还预付款。
3.2019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将从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来的一辆别克英朗汽车(车牌号为皖A5××××)卖给陈某,并收取人民币68000元。经鉴定,该辆汽车价值为人民币53890元。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在安徽省六安市被某某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共部分证据:
1.户籍信息
证实:程某某出生于1978年1月19日,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归案经过、临时羁押证
证实:程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在安徽省六安市被六安市某某局裕安分局抓获。于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3.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明细
证实:程某某支付宝账户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9日收入总金额为50.7565万元,总支出为50.7565万元。
4.尹某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实: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徐某,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钟楼支行。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尹某,地址为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天王旗社区52号。(成立时间为2018年8月9日)汽车补贴合同样本、安徽省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车驾宝尾气清洁剂检测报告、迪某公司向孜腾公司出具的品牌授权书、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5.程某某银行账户信息
证实:卡号为6214××××7278的中国招商银行账户户主为程某某,开户日期为2016年6月16日。
第一桩犯罪事实及证据:
被告人程某某以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与安徽武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汽车销售合同,被告人程某某在收到安徽武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车辆后,采取低价抵押、变价的方式处置货物后,拒不支付对方货款并逃匿。
1.书证
(1)宫保玉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
证实:2018年10月20日,安徽武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签署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向安徽武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品牌型号汉腾X7六辆、奥迪A3一辆,共七辆车,销售价为人民币720000元,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交纳定金人民币50000元。
(2)龙某2提交的车辆照片
证实:广源电动汽车城门前停放了7辆汽车,其中白色三辆,深色四辆。
(3)宫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实:宫某与程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有多次微信记录。2018年11月1日,程某某把地理位置发给宫保玉,并让宫保玉转发给司机,让司机将车辆运输到程某某指定的地理位置贵州安顺市亿丰国际汽车城22栋1跃2-48,并表示就该批车利润给宫保玉两万,后续再提高。程某某与宫保玉多次就车辆合格证材料进行协商,2018年11月4日5日6日7日10日11日,12月24日、2019年1月1日都有催款的短信记录。
(4)宫某提交的安徽武某公司进购车辆的相关情况。
证实:汉腾车架号分别为LK5A3C1K3JA004002、LK5A3C1K5JA004423、LK5A3C1K3JA004404、LK5A3C1K0JA004538、LK5A3C1K1JA025351、LK5A3C1K2HA050625,LK5A3C1K1JA025351,奥迪A3车架号为LFV2B28V7J5394673。宫某持有7辆汽车的车辆合格证书(复印件)、车辆一致性证书,轻型汽油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5)安徽武某公司出具购车价格表
证实:武某公司进购的汉腾x7自动豪华版购买价格为85000元,汉腾x7自动尊享版购买价格95000元;奥迪A3进取型购买价格149000元。
(6)高某的招商银行账户流水
证实:高某招商银行账户6214××××6459于2018年7月7日至20日陆续向吴帆转账汉腾x7定金、车款共计人民币2100500.00元。
(7)宫某提交的微信流水、民生银行交易流水
证实:宫某持有的民生银行6216××××7398于2018年11月7日收到程某某支付宝转账49950元。系程某某支付汽车销售的定金,应从被骗损失款项中扣除。(实际损失:669000元-49950元=619050元)
(8)王某2提交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汽车销售代理合同、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汉腾汽车合格证
证实: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张某2、尹某)与贵州斯顺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万元,期限从2018.12.12至2018.12.15,共计3天。抵押车辆为LK5A3C1K3JA004002(汉腾)、LK5A3C1K5JA004423(汉腾)、LFV2B28V7J5394673(奥迪)。汽车代销合同中由张某2、尹某委托贵州斯顺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销售汽车(车架号分别为LK5A3C1K3JA004002、LK5A3C1K5JA004423、LK5A3C1K1JA025321)。其向杨某3分三次转账5.7万元、4万元、5.5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17.2万元。(转账说明:共计18万元,其中扣除8千元的服务费)
同时证实宫某向贵州斯顺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责任承担协议书,自愿办理奥迪A3轿车(车架号为LFV2B28V7J5394673)的相关事宜。
(9)杨某6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
证实:2018年12月6日,程某某以每辆车5万元的价格向贵州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置汉腾3辆汉腾,并出具收据。
(10)赵某2提交的销售合同、税收证明、临时车牌、机动车保险单、流动人口查询表、办理清单。
证实:赵某2在贵州斯顺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8.98万元购买了一辆汉腾2018款自动豪华型,车架号LK5A3C1K0JA004538,临时车牌为贵GBO12314。赵某2已给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该车已完税。
(11)贺某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架号为LK5A3C1K5JA004423的汉腾汽车所有人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销售发票显示汽车销售商为贵州斯顺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赵某1提交的行车证显示车架号LK5A3C1K3JA004002的汉腾汽车所有人为赵某1,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未显示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该车已完税。汽车销售商为广东仲盛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轿车确认表显示购车地点为贵州斯顺友汽贸有限公司。
(13)宫某提交的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收据复印件
证实:邹某于2018年10月9日提交5千元订金用于购买汉腾x7汽车、于2018年11月6日向安徽孜腾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提交购车款,共支付购车款64000元。
(14)某某机关向安顺车管所调取的车辆情况
证实:车架号LK5A3C1K3JA004002的汉腾汽车,所有人为赵某1,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01-04;车架号LK5A3C1K0JA004538的汉腾汽车,所有人为赵某2,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12-18;车架号LK5A3C1K5JA004423的汉腾汽车,所有人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12-27;车架号为LK5A3C1K3JA004404的汉腾汽车,所有人为颜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07-01。
赵某2递交机动车注册申请表时,提交了机动车销售发票(销货单位为上海联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赵某1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申请表时,提交了机动车销售发票(销货单位为广东仲世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颜某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申请表时,提交了机动车销售发票(销货单位为贵州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提交机动车注册申请表时,提交了营业执照、机动车销售发票(销货单位为贵州斯顺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15)张某2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实:2018年11月21日12:19,程某某(雅致生活)发送发票、营业执照、车辆合格证图片给张某2。2018年11月27日,程某某与张某2商量押车,程某某要求7万裸车价,不含税和保险,并将车辆合格证发给张某2。当天下午张某2转账23100元给程某某。2018年12月2日,程某某发银城帝景的位置定位给张某2,称确定第二天两点车就到。
(16)杨某3提交的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张某2借条
证实:2018年12月6日,支付宝转账给徐建成2万元;2018年12月3日转账程某某4万元;2018年12月1日转账给程某某3.5万元。2018年12月1日17时51分,转账给程某某4万元。
(17)授权委托书
证实:安徽武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宫某办理程某某盗窃案的所有事宜。
(18)宫某与张某2的聊天记录
证实:聊天记录显示宫某通过微信向张某2索要转账凭证,相关人员转给雅致生活(程某某)的钱款为12-0340000;12-0110000。转给程总2018-12-0117:21:1530000。2018.12.117:502000017:5120000,转给雅致生活陈总2018-11-2720:44:5330002018-11-2716:04:1220000(转账说明为借款两万程某某)
2.证人证言
(1)刘某1的证言
2018年11月1日,刘某1受宫某的安排到安顺看着宫某发到安顺的车辆卸车,将车停放在亿丰国际汽车城新能源店铺对面的门面路边上。刘某1的职责时看守这七辆车,并在车款交给公司后,得到指示再将车辆交给程某某,交车的相关手续在公司里完成,不由刘某1负责。刘某1一开始都随身携带车辆手续,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刘某1因身体不适,加之程某某带人看车的时间不固定,就把车钥匙和车手续放在了新能源点的办公室里。刘某1不记得是否将钥匙和手续交给程某某了,因为没有公司的通知,刘某1不能这么做,但程某某知晓钥匙和手续存放的地点,刘某1说是为了方便程某某带客户看车和银行、金融机构做按揭。但如果要动车的话,必须告知刘某1和公司。程某某曾给过刘某11万元,让其帮忙处理其在湖北麻城无证驾驶的问题。程某某很少去找刘某1,而刘某1每天都要去看看车辆情况。2018年12月的一天早上,刘某1发现少了三台汉腾车,程某某称是开出去找人卖了,说自己去和公司沟通,过了两三天,刘某1问宫某程某某有没有支付车款,在得知没有后刘某1就天天盯着程某某要钱,但程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没有付钱,刘某1忙于找程某某要钱,没有及时将放在新能源店内的手续拿走。又过了一个多礼拜,车辆全部不见了,刘某1到处找不到程某某,最后程某某说车辆放在朋友展厅,很快就可以回款,并指了亿丰国际里面一处停有越野车的门面给刘某1看。后来刘某1又找程某某要钱,程某某说在六枝特区,刘某1过去找程某某,程某某让刘某1住在酒店里,说活动做完就有钱了,但活动结束后程某某也随之消失。后来就找不到程某某了,宫某就让刘某1返回了合肥。刘某1只听说车辆是凌晨被开走的,其中一辆被卖了,宫某说收到了5万元,但刘某1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收到的。
(2)高某的证言
高某是安徽武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2018年11月左右,高某和宫某一起将六辆汉腾越野车和一辆奥迪A3轿车安排运输至安顺,具体交易内容是宫某与程某某商谈的。其中六辆汉腾越野车是高某从江西上饶购买的,当时一次性购买了30辆,20台低配、10台高配。刘某1从安顺返回合肥后,高某才知道程某某将车拿去做车展,但具体情况不清楚。
(3)龙某1的证言
程某某在亿丰国际开了一家迪某新能源店铺,龙某2负责销售新能源和给程某某开车。龙某2和程某某是朋友。宫某将7辆车运到安顺后停放在公司门口的路边上,刘某1负责看守这些车,由程某某带人过来看车。刘某1平时将车的合格证随身携带,将车钥匙放在店面内(为了方便程某某带人看车)。过了一个多月,程某某带来看车的人只有一个愿意买车,而且是几乎半价的价格购买的(6万多将一辆高配汉腾车给卖了)。12月初,龙某2发现有三台汉腾车不见了,程某某称是亿丰国际内一个上某店拿走了,是借给对方放展厅充门面的,又过了几天,车子全部不见了,程某某说车子借出去,当时是在凌晨12点过,龙某2住在公司三楼,因听见楼下很吵,打开窗子发现程某某和另外5、6个人在场,龙某2不知道对方在说什么,后来听见汽车发动的声音,第二天另外三台汉腾车车子就不见了。当时刘某1很生气,找到程某某,两人说了什么龙某2不清楚。在刘某1监管车辆的期间,刘某1和程某某发生过几次矛盾,一次是程某某将车卖给一个四川人要合格证上牌,刘某1不同意,然后这个四川人是打临时牌照将车开走的;第二次是车子不见了,刘某1找程某某理论。龙某2事后才知道程某某将车开走抵押给他人了。
程某某曾经准备和杨某5合伙开汽车卖场,但最终是杨某5和张某2合伙做。一次龙某2和杨某5闲聊时,杨某5说“刘某1被程某某骗了,车子的合格证被程某某拿到手”,这个合格证就是被抵押出去的那三两汉腾车的合格证。程某某卖给邹某的汉腾车是张海江带人来买的,但是价格是程某某订的,因为尹某之前因为算车价的事情被程某某骂过。
程某某是龙某2之前的老板,其没有许诺销售业绩好奖励汽车,只是说有5千元的提成。程某某在安顺开新能源店时应该没有挣钱,因为从来没给龙某2开工资,龙某2不清楚做新能源的利润是多少。程某某在安顺的主要收入就是骗客户订车的订金,还有就是他以0首付租车过来,以半价的方式卖给别人,然后拿卖车的钱来挪用。程某某好像欠了很多钱,2018年12月底,程某某因为酒驾在湖北麻城被拘留了三天,期间其电话在龙某2身上,程某某叫龙某2看见安徽的电话都不要接,龙某2有时候忘记了就接了电话,一接都是要账的,还有一个女的哭着要钱。程某某在亿丰国际和张某2、杨某5合伙,但是没有签署合同。
(4)张某1的证言
张某1小名张海江。2017年7月左右,张某1在尹某的介绍下,到安徽孜腾贸易有限公司考察了解以4.8万元购买荣威360这款车的经营可行性(包上牌、包购置税、包保险),并因此认识了程某某,程某某称车辆便宜是因为公司有国家补助(国六标准以下的车子不能开了,要处理,所以有补助政策)和新能源补助,张某1在网上查询到孜腾公司确实存在,但法人不是程某某,是程某某的妻子,其没有见过程某某提到的所谓补助的相关证明和手续。程某某说车辆是公司户,要一年后等到国家补贴后才过户给个人,如果过户不了就双倍赔偿。后来尹某就说试着先做一批,交了九个人的订金给程某某,程某某出具了票据。但过了五天程某某都还没有交车,张某1说程某某和尹某不守信用,自己不做了。尹某和程某某商量后,几人就返回安顺普定,说车随后就到。但程某某一直在拖,过了两个月后,到了三辆汉腾x7越野车,车到了后有王国才(联系电话不清楚)和另外两个人将车买走,车款交给程某某,程某某和对方签订了购车合同。程某某答应的提成一直没兑现,张某1和尹某在客户催讨后将定金退给客户。后来过了一个多月,程某某安排了一批车过来,三辆大众、一辆别克,都是翻新的二手车。张某1的亲家(姓余)买了一辆大众,支付了4.2万元,但是程某某只给了一张行车证,说过一两天签合同、补手续。隔了十多天程某某又安排人开来一批车,其中有两辆汉腾x7,一个叫范成荣的买走一台,5万的车款和5千的订金都交了程某某,但不清楚程某某有没有开具相关手续。隔了一个月左右,程某某安排了第四批车过来,有三台雪佛兰,一辆汉腾x7。杨洋买走了一辆雪佛兰,当场付了5.5万元给程某某,程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好购车合同。时隔两个月,一个叫邹某的男子找到张某1买汉腾,张某1报价6.5万元,邹某支付了5千元订金(订金转给了程某某)后张某1带着邹某到安顺亿丰汽车城找到程某某,过了十多天,邹某拿到了汉腾车,但是是临时牌照,张某1叫邹某报警处理此事。因为程某某陆陆续续在张某1处借走了4万元,且一直未得到卖车提成,就去找程某某,因为等不到人,就买了7把锁将程某某的新车锁了以后离开了(当时是在2018年11月份,程某某安排运送的新车有四五辆起亚、三四辆汉腾越野,一辆奥迪A3,两辆大众,程某某不清楚自己锁的是哪七辆)。程某某也因此拖拖拉拉归还了4万元,之后张某1就没有和尹某、程某某联系了。在程某某卖出去的车中,王国才、张某1的亲家、杨洋、范成荣的车都上的是安徽的牌照,而且王国才、杨洋、张某1的亲家买的车都被人开走了。张某1和程某某合作的过程中一分钱没赚,反而亏了3万多。张某1不清楚程某某所说的车辆补贴细节。
(5)尹某的证言
尹某通过朱春兰的朋友王君介绍到安徽合肥程某某的公司认识了程某某。2018年7月25、6号,尹某和张海江、王君三人到安徽合肥程某某的公司商谈合作卖车的事情。8月底尹某和张海江不再合伙,9月初程某某找到尹某,让尹某联系张某2在安顺设一个点卖车,尹某、程某某和张某2在一起商谈,程某某说自己现在做的时拿国家新能源补贴的,具体操作是公司全款到厂家或4S店购买过来落户在公司名下,然后是车子一半的价格卖给客户,公司拿到新能源补贴后再过户给客户,大约是1年的时间,张某2说因为车型不受欢迎、不好卖,是由客户喜欢的车型拿来搞按揭或者0首付才能做,程某某说这个他们公司也可以做,双方达成协议后,程某某让张某2选地址卖车。10月中旬选好地址在亿丰国际2期,张某2没有要求占程某某公司股份,只说自己负责销售,利润再算。程某某说不占股份也可以,需要钱的话程某某可以先借给张某2,并说过几天要来一、二十辆车子,要张某2抓紧找人来办理贷款卖车,之后就有钱装修了。后来程某某说要来几辆汉腾车,让尹某抓紧时间联系客户来买车。但尹某不太相信。过了几天确实来了几辆汉腾和一辆奥迪A3,这些车是宫某运过来的,刘某1留在安顺配合程某某办理买车事宜,且所有车辆手续都在刘某1处。刚来的几天车钥匙和手续是放新能源公司里,龙某2的妻子杨丽霞保管,后来刘某1就把手续拿走了。12月11日,程某某、刘某1、龙某2到湖北那边处理车子被扣的事情,程某某还被拘留了3天。期间,张某2找到尹某,说程某某拿了三辆车到上某公司贷款18万元(张某2还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张某2将车款都打给程某某了。现在贷款到期,上某老板找不到程某某,请尹某去协调,去担保等程某某回来还钱,并说如果尹某不同意,上某的就要将公司的门面给关了。程某某离开安顺之前,公司来了20辆左右的起亚越野车,是安徽融元公司的,上贵州分公司的户,程某某说外省十几二十个客户来领车,这些人办完手续就走了,但是车子没有开走。在签贷款手续时,贵阳融元公司开走了4台(具体原因不清楚),后来起亚车都被开走了,到现在很多客户都没有车开。程某某回来后承认自己拿了车辆去上某贷款,并说这件事情和尹某没有关系,但具体处理的结果尹某不清楚。过了一段时间,程某某打电话给尹某询问张某2家住哪里,说张某2拿着18万元跑了。后来程某某联系到张某2,张某2说自己是故意的,说程某某答应自己的事情一件也没有办。两人发生争执还报警去了派出所解决。第二天,张某2说那三辆车贷出来的钱给上某公司把奥迪A3取出来,说手续不全,车子开出来一个星期又被上某公司开走。到了12月份,尹某听说这些车子都是按揭拿来的,就在第二天发信息告诉程某某说自己不做普定分公司的负责人了,但程某某说等过了年再说,随后就没有下文了。后来程某某和张某2又将三两汉腾车拿去抵押了。
张某2让尹某去担保程某某在上某担保车辆借款的事情,尹某说张某2让自己在一份授权书上签名,授权书的大概内容是证实程某某拿了两辆汉腾、一辆奥迪(没有手续)在上某抵款15万元(事后才知道是18万元),以普定分公司的名义贷款,如果程某某不还钱,上某公司就拿着授权书去处理这三辆汽车。当时上某老板说如果尹某不出具授权,就把这三辆车给砸了。程某某是以普定分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盖有分公司的印章,就认为是普定分公司的车,尹某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在授权书上签了字。
(6)张某2的证言
张某2通过尹某知道尹某与程某某合伙做生意,随后张某2与尹某、程某某在大润发张某2的办公室里商谈合作事宜,销售新能源补贴的车辆,每辆车有35%-50%的补贴,随后程某某说西秀的市场由张某2负责、普定市场由尹某负责。张某2在亿丰国际二期21栋找到一个铺面。2018年11月1日晚上8、9点,程某某拉来六辆汉腾和一辆奥迪A3,停放在门面门口的路面上,程某某叫张某2赶紧找人来买车,但客户一听要一年以后才能过户就都不要了,程某某说车子要上公司户,上个人户也可以但要加钱。张某2在车到安顺后没看见车辆手续,后来才知道手续在刘某1的手里。客户听见买车要押大本(车辆登记证书)就都不要了。后来张某2隔壁上某公司开业,需要车辆当展车,张某2经程某某同意开了2辆汉腾过去,过了5、6天就把车开了回来。后来程某某叫张某2想办法周转几万元给他回款给车商,让张某2把车先抵出去,杨某5说自己来想办法,就到上某那里以汉腾每辆抵6万抵押了两辆汉腾、一辆奥迪(张某2将抵押给鼎某公司得到的钱拿了6万把奥迪赎了回来,后来该车又被上某公司以担保的形式把车开走了)。张某2留了4万元装修门面,上某扣了8千的利息,转了13.2万元给程某某。到了还款期限后程某某不见踪影,尹某也联系不上程某某,最后在一个龙姓男子处得知程某某因假驾照被拘留了3天。上某老板看见抵押车辆的发票写着安徽孜腾汽贸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说法人是尹某,要尹某在一个协议上签字,说如果不在10天内来取车,就把车卖了。程某某回来后说没事,说自己在外面调了三、四十辆车过来,因为车款未全部回给对方,车子被扣在贵阳了。程某某说自己要把车款回给车商,现在只差20多万了,要张某2想办法找钱,张某2说没办法。后来程某某就叫张某2把剩下三辆汉腾车抵押出去,张某2电话联系鼎某公司的人抵押车辆,鼎某的人在晚上到亿丰国际,大约5、6人,在亿丰国际迪某新能源一楼,当着程某某的面,以每辆6万元的价格签订合同,由张某2签字担保,在凌晨1点将车开到千禧花园鼎某公司里面,又拿出一份3万元的合同要张某2签字,说是程某某讲好的,每台车只抵押5万,但张某2签字可以多放1万,张某2不同意,当天晚上就把奥迪车赎回。第二天,鼎某转了9万元到公司杨某3的账户上,张某2叫杨某3不要转钱给别人,随后关掉了手机。晚上,尹某告诉张某2说程某某要报警,张某2说程某某骗了大家,让张某2租门面但自己一分钱不出,要等程某某交代清楚才转钱。晚上8、9点,张某2和杨某5到亿丰国际新能源店内,要程某某把租房过程中自己答应的事情交代清楚,程某某报警,几人到派出所。从派出所出来后,程某某找了社会上的人来恐吓张某2,张某2将事情经过告诉对方,对方说因为张某2的行为导致程某某没办法将车辆发过来交给六盘水的客户,并说是看到有车的。张某2说自己没有看到车,不相信对方。最后这些人说程某某发的这些车是虚假的、骗人的。到现在程某某都没有向张某2有所交代。抵押给上某的两辆汉腾被上某公司的人变卖了,但是不清楚奥迪车的情况,抵押给鼎某的三台汉腾,有一辆请上某公司的以5.7万元的价格赎了回来,后来被上某公司给卖了。
刘某1是宫某安排来收车款的人,车辆手续在刘某1处,要收到车子尾款才拿手续出来。张某2不清楚刘某1是否收到车款。后来张某2了解到程某某所说的国家补贴根本不存在。程某某收取的汽车抵押款有14万元,张某2收到的汽车抵押款有12.7万元。款项已被张某2用于交房租和吃喝用完了。
(7)杨某3的证言
杨某3曾经在张某2开的公司里工作,主要做办信用卡、POS机业务和汽车销售业务。销售的汽车只有六辆汉腾和一辆奥迪A3,车子是程某某和刘某1运输到安顺的,但车子老板是另外一个人,张某2和程某某是合作关系。当时程某某和尹某、一个外省人到张某2公司做新能源水的业务培训,说这个项目有国家补贴,通过这个补贴买车有30%-40%的优惠,但是车辆不能落个人户,得落公司户。2018年11月份,张某2的公司搬迁到亿丰国际二期,程某某调来汉腾车和奥迪车,张某2、杨某5叫大家联系卖车,但金融公司来看了以后说车子没有合格证,没办法放款、客户素质差,也不能放款。然后张某2说车辆合格证要晚点到,但是杨某3一直没有看见过车辆合格证。过了半个月左右,程某某说要回款给车子的老板,叫张某2想办法拿新车去抵押,张某2到处找人最后找到亿丰国际里一家上某公司,对方需要车子用于车展,而张某2这边继续用钱,双方谈妥后,开过去一辆奥迪和一辆汉腾,但杨某3不清楚具体开过去几辆。杨某3兼任财务,就把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对方,对方转款5.5万元(扣了5千元的利息),杨某3按照张某2的安排把钱转给了程某某(微信转账4万,支付宝转账1.5万),当天还有一笔2万元的转账,也通过支付宝转给了程某某。12月4日,杨某3收到一笔4万元的转账,也以支付宝的方式转给了程某某;12月5日张某2打电话问杨某3收到钱没有,后来杨某3知道张某2抵押了三辆汉腾越野车到千禧花园旁边的一家公司。12月6日0时43分、45分,杨某3先后收到两笔共计6万元的转账,然后分两笔转给上某一个叫徐建成的人(一笔2万、一笔4万);当天13时55分收到一笔5万备注购车款的转账,56分收到一笔备注购车款的4万元转账,张某2让杨某3不要动这两笔钱,然后被张某2转走了,其中7万元直接转给了房东。
(8)杨某4的证言
杨某4于2018年10月在程某某开设的迪某新能源公司上班,当时还没有新能源的产品卖,程某某拿车过来卖。一开始程某某是在普定汇景大酒店那边卖车,后来在亿丰国际租赁门面后才开始卖的车。程某某第一次拿来卖的车是宫总拿来的,六辆汉腾、一辆奥迪,时间大概是在2018年10、11月份,刘某1是随车一起过来看管车辆、保管车钥匙和车手续。车钥匙和车手续一般是刘某1随身携带,也有偶尔将车钥匙放在新能源办公室柜子里的时候,目的是为了方便客户看车的时候用。大多数时候是程某某负责带人来看车。杨某4住在新能源三楼,有一天晚上11点左右,程某某、杨某5、张某2在楼下讲话,人比较多,随后杨某4睡着了。第二天起来发现不见了几辆汉腾车,刘某1还问车在哪里去了。具体情况杨某4不是很清楚,只知道有一辆汉腾车以7万还是8万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姓邹的四川人,有一辆汉腾以半价卖给了六盘水的一个人。
(9)杨某5的证言
杨某5在安顺百汇汽车公司工作,认识程某某。其帮程某某抵押过五辆汽车。2018年左右,张某2找到杨某5说程某某公司的资金周转有问题,请杨某5帮忙找人抵押贷款,程某某说找安顺本地的抵押公司,用手里汽车抵押换取资金。张某2也找了两拨人,但是因为程某某提出车子抵押后不能挪动,抵押公司的人不同意事情就没做成。后来杨某5通过上某集团的熟人,和上某公司谈好抵押的事情后告诉程某某,程某某直接和上某公司联系,将两辆汉腾抵押了过去,程某某和张某2(上某公司要求的公司负责人签字,张某2才去的)签的字。程某某就把车赎回以后没过多久,程某某又让张某2将两辆汉腾抵押给上某,杨某5不清楚相关情况。此后,上某联系不到程某某,上某的王总要求派一名程某某开设的孜腾公司的人来签字,否则就要卖车,所以尹某又去上某公司签了字,上某公司还要求把奥迪车开过去,不作任何抵押,只是作为还不起钱的保障。上某公司曾问杨某5奥迪车辆有没有手续,但杨某5不清楚,程某某公司的人告诉杨某5该车没有手续。另外有三辆汉腾车是张某2联系北航路鼎某汽车服务贸有限公司抵押出去的,签字的人也是程某某,还要求程某某加盖了孜腾公司的公章。一共得款14万元,张某2说程某某答应抵押车子得钱用于给张某2处理租金和装修。张某2和程某某之间在新能源和汽车这些业务上有合作关系。抵押给上某所得车款是先支付给张某2的,抵押给鼎某的钱也是先支付给张某2的,没有经过杨某5的手。杨某5不清楚程某某拉来的车辆的具体来源。总共拉来五十多辆车。
杨某5通过张某2认识了尹某和程某某,2018年10月份左右,杨某5和程某某、张某2、尹某一起吃饭,听程某某介绍新能源补贴车辆销售的事情,说这个项目在安顺制作一两年。后来张某2告诉杨某5已经和程某某说好做这个项目,两人去亿丰国际找地方作为卖车的场地未果、过了两天张某2联系杨某5说程某某要建新能源的厂,当天11时许,杨某5和张某2驾车到普定县白果村,看见程某某、尹某和村委的在商谈选址的事情,随后几人在普定董伯家吃饭,现场有几辆车,感觉是程某某卖给董伯的。当天程某某和尹某去找地方做临时办公区,杨某5没有去,而是在晚上和程某某等人到普定汇景大酒店休息,当时程某某说有很多人愿意购买新能源项目的额车,说新能源的发展前途很广,要张某2找场地来做推广。后来张某2带着程某某到亿丰国际,看中了21栋的位置。过了几天张某2打把亿丰国际21栋租下来,随后程某某又到大润发张某2的公司里做新能源培训。过了十来天,程某某带着几辆车(2辆力帆商务车、一辆起亚K3、一辆大众桑塔纳)到亿丰国际,同时杨某5发现程某某不知道什么时候在张某2租赁场地的对面租了一个门面开设“迪某新能源”。又过了十几天,程某某说补贴车要到了。一天晚上9点左右,程某某安排一辆板车拉来六辆汉腾X7越野车和一辆白色奥迪A3轿车,并介绍刘某1给大家认识。随后的一段时间,杨某5看见尹某和董伯带人来亿丰国际谈车辆的事情,程某某让杨某5等人去找新能源代理,随后还带着杨某5去尹某家看新能源生产点,并和张某2安排杨某5做PPT去讲解新能源产品,杨某5心想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很危险,而且没有办理资质证,程某某就是忽悠人的,就仅仅是口头上答应了一下。后来程某某给张某2配了一辆渝A牌照的白色力帆商务车做为公务用车。张某2公司里一个姓伍的员工带人来买汉腾车,但是没办法办理保险,杨某5把事情告诉了张某2,张某2让杨某5安排一下让程某某玩高兴了,就可以做项目了。随后杨某5在大润发附近一家KTV订了包房,当天程某某说有一个汽车机油的项目更好赚钱,会安排给杨某5来做。过了几天,张某2说差亿丰国际21栋的租金,说程某某答应给2万元和一些装修的钱没有兑现,程某某说自己手里暂时没钱,让张某2把汉腾车抵押出去周转一下。第二天张某2就找人押车,随后把两辆汉腾车抵押给了亿丰国际二期上某公司,上某公司拿车来做展车,当时是张某2和上某公司的人谈的,上某公司说不认识程某某,押车有风险,只认公司法人,张某2说自己是负责人,不会出问题的。后来上某公司以12万元拿走了2辆汉腾车,之后程某某让张某2把奥迪A3车拿去作抵押,得了6万元。张某2告诉杨某5说自己留了4万元,用来装修够不够。程某某在此时说自己要去外省出差,过了三天回来后又说自己缺资金要张某2押车,自己急着向别人回款,张某2找上某押车未果,此时亿丰国际21栋催要租金,张某2根据程某某的安排找人押车,最后是在一个叫杨某6的人那里谈好了押车的事情,当时杨某5在亿丰国际迪某新能源处看见了车辆资料袋里面的发票上写着“安徽孜腾公司”的字样,杨某6带人把三辆汉腾车都开走了,每辆车押5万。张某2带着6万元回来后,说签一张借条可以多的3万,但这3万是高利贷,张某2没有要。之后张某2问杨某5是否记得奥迪A3要到期了,杨某5说奥迪车手续不全,问题很大,当天晚上张某2就把奥迪车开回来了,还说程某某没有兑现承诺的装修款和租金,要先把押车款兑现了才把钱给程某某。程某某第二到公司找张某2,杨某5打电话给张某2让张某2和程某某把事情说清楚了。当天晚上两人在迪某新能源办公室吵了起来,两人还吵到了派出所。第二天,程某某说自己要出差,上某公司打电说问程某某要不要赎车,杨某5找不到程某某,最后是在龙某2处得知程某某因为用假驾照被行拘了。上某得知此事后说程某某不守信用,要求把奥迪开过去做担保,还要孜腾公司来签字。张某2和杨某5带尹某到上某,尹某看上去很焦虑,就把字给签了。程某某知道说会把事情处理了,但感觉实在敷衍杨某5等人。胡来不知道张某2和上某公司怎么谈的,上某公司到杨某6处开了一辆汉腾车回来。后来杨某5就没怎么和程某某联系了,过了1、2个月,杨某5得知程某某到六盘水做汽车生意去了,合伙人姓颜。程某某告诉杨某5说这些车是补贴车,杨某5一开始认为车辆是程某某的,后来过了2/3个月,一个叫宫某的人找程某某后才知道抵押的车属于宫某。
(10)张某3的证言
张某3曾经在开发区斯顺友汽贸有限公司上班,开业的时候有车源但是没有车辆,一个叫张某2的汽车店主说可以提供车辆当展车,随后张某2开了三辆车到斯顺友公司,两辆汉腾、一辆奥迪,并允许这三辆车在斯顺友店内销售,因为奥迪车没有手续,没有人买,两辆汉腾分别被一个叫赵某1、一个叫“小红”的人买走了。张某2说自己的公司是分公司,车辆手续在总公司,需要从总公司的程老板手里拿。车辆手续交给代办人员去办理,卖出去的两辆车已经正常上牌了。张某2与斯顺友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盖的是普定分公司的章。王某2提交的车架号为LK5A3C1K9JA025498,是程某某发给张某2,张某2再转发给张某3的,当时发错了,后来张某3在张某2发给自己的合格证照片中找到了车架号对应的车子。
(11)赵某1的证言
赵某1于2019年1月在亿丰国际二期一个叫上某公司,里面又是斯顺友的公司里购买了一辆汉腾X7越野车。赵某1买车是通过张某2联系的,当时张某2在一个叫四川畅想的公司上班,这个公司后来搬到了亿丰国际。张某2带着赵某1到斯顺友公司,当时有两辆汉腾、一辆奥迪,赵某1本来想买带天窗的,后来买了没有天窗的那辆,一个安徽的胖子给赵某1的车上了牌照。过了几天,赵某1开走了车,该车是0首付,每个月往卡里打款3千,赵某1共支付了1.8万元。具体手续赵某1也不清楚,只是在后面要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没有保养手册。赵某1找张某2,张某2叫赵某1找安徽人,两人互相推诿,赵某1也一直没有得到保养手册。
(12)王某2的证言
王某2在安顺斯顺友汽贸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8年12月份,斯顺友公司开业但展厅里没有车无法开展业务,一个经理张波汇报说张某2可以提供展车和车源,前提是需要给一些资金,王某2考虑到公司需要开展业务就同意了。张某2说他们公司汉腾车的车源比较好,王某2同意借款事宜后,将事情交给张波处理,后来张波汇报说对方提供三辆车买两辆汉腾、一辆奥迪,以展车借款的方式要18万元,王某2同意。钱款分了几次打过去,其中一次6万没过多久就还了,剩下的12万到期后没有归还。王某2将张某2喊来问具体情况,张某2说如果斯顺友公司急需用钱可以把车子卖了(意思是现在资金困难,12万还不了),两人商谈车辆价格时,张某2说程老板要求6万元一辆计算,王某2的底线是5.38万元一辆,两人没谈拢,后来王某2叫张某2来签汽车代理销售合同,张某2就叫孜腾公司的法人尹某到公司签了抵押合同,当时说解决的方案一是还钱,而是把车子处理了还钱,对方就选择了第二个方案,签了一个汽车销售合同、代卖合同,一个借款合同。张某2喊来一个人购买了一辆汉腾车,王某2这边变卖了一辆,都是通过和公司合作的上某金融有限公司贷款的。两辆车包干价卖出去为8.3万元,但除去购置费等每台只得款5.4万元,还亏了1万多。后来一个龙姓男子找到王某2,说车子都是宫姓男子拿来支持程姓男子的,宫姓男子和王某2通话后,将车辆情况说得清清楚楚,就让其花了7.6万元赎回去了。期间张某2让王某2帮忙赎回一辆汉腾车,花了5.3万元,这台车子也由王某2包干价卖了出去。这些车除了奥迪,都是有相关手续的,到车管所是能正常上派牌照的。三辆汉腾车的车架号分别为LK5A3C1K3JA004404、LK5A3C1K0JA004538、LK5A3C1K1JA025351,奥迪车架号为LFV2B28V7J5394673。
(13)杨某6的证言
杨某6在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新旧汽车买卖。2018年11月份,一个叫张某2的人找到杨某6说急用钱,拿5辆汉腾越野车来抵押借款30万,杨某6核算后发现不值,没有同意。12月5日,张某2又打电话来,说以每台5万元的价格以卖给杨某6的方式质押给杨某6,每个月每台车支付2000元利息如果不付利息杨某6可以将车卖出去,杨某6同意后,在晚上找到张某2,张某2介绍公司法人是程某某,在核对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后,商谈以每台5万元,每月利息2000元的价格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共质押了三辆汉腾。程某某先走了,委托张某2和一个女的(财务),把钱打到程某某指定的账户中,分三次打款。质押第一个月,张某2支付了利息,第二个月,程某某卖了一辆汉腾,支付了5万元(转账)。第三个月到付息期限时,一个六枝的人(程某某的合伙人)帮支付了2个月利息。说过两天来开车,随后程某某不怎么接电话了,六枝人也基本不接电话了,张某2直接联系不上。程某某承诺说会支付利息,并称如果不支付利息,杨某6可以处理掉车辆。在杨某6均联系不上三人后,将车开到亿丰国际当二手车卖掉了。这两辆车的手续是齐全的。
(14)赵某2的证言
2018年12月,赵某2在亲戚的介绍下在亿丰国际二期33号店面王波处购买了一辆棕色汉腾越野车,首付交了3.5万元,按揭每月2960元。赵某2提车时,对方称首付多支付了1万,在扣了1千元的保险押金后,退还9千元。赵某2购车时拿到了一份购车合同、一份税收证明、一份保险单、一份流动人口登记证、一份办理清单、一个临时车牌。
(15)赵某3的证言
赵某3的哥哥赵某2通过亲戚在亿丰国际王波处购买了一辆汉腾X7越野车,零首付包上牌,价格为99800元,车架号为LK5A3C1K0JA004538。该车手续齐全。
(16)贺某的证言
2019年1月,贺某在开发区亿丰国际一家上某店面通过0首付购买了一辆汉腾,车辆登记在安吉租赁公司名下,要半年之后才能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这辆车是贺某自己提走后到车管所领取的牌照。
(17)王某3的证言
2019年5月,王某3通过鲍某介绍到亿丰国际麟瑞车行以65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汉腾越野车,车架号是:LK5A3C1K2HA050625,该车手续齐全。
(18)鲍某的证言
2019年5月,鲍某在麟瑞车行上班时,介绍王某3到店内以65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汉腾x7越野车。
(19)赵某4的证言
赵某4在亿丰国际开了一家麟瑞汽车销公司。2019年5月中旬,鼎某一个叫张某4的人联系赵某4,说有两辆汉腾车需要处理,赵某4看了一下车,觉得还可以,就以5.2万元每辆的价格把车开走了。董某带人来买车,其中一辆价格为6.1万元;另外一辆价格为6.48万元,董某卖出去多啥价格不清楚。赵某4不知道这两辆车的来源。
(20)董某的证言
董某是驰远纵横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其在麟瑞公司拿来两台汉腾X7越野车销售,该车是麟瑞公司从鼎某拿来的。董某将其中一辆卖给了颜某。车架号为LK5A3C1K1JA004404。另外一辆是全款,董某处没有留底。
(21)颜某1的证言
颜某1和颜某是父子关系,其以颜某的名义在亿丰国际一家汽车店内购买了一辆汉腾X7越野车,车架号LK5A3C1K1JA004404,购买价格为66800元。是董某带过去买的。价格比4S店要优惠一万多元。
(22)张某4的证言
张某4和杨某6合伙开了一家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某4是法人。2018年12月初,程某某联系张某4,说急用钱,可以将手里的3辆汉腾车或抵或卖给张某4,最后程某某以每辆5万元的价格将3辆汉腾车抵押给张某4,因为车辆手续齐全,所两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抵押合同。过了一两个月,程某某赎回去了1辆,剩下的两辆张某4以5.2万元的价格让赵某4帮自己卖出去。程某某将车赎回去的时候,错拿了一份车辆合同,导致后来车架号对不上(车辆在王某2处)。赵某4卖出去的两辆汉腾车,车架号分别为LK5A3C1K1JA004404、LK5A3C1K2HA050625。
(23)邹某的证言
邹某于2018年10月份在普定上班时通过张海江向程某某以6.4万元购买了一辆汉腾X7,程某某称该车最晚会在一年过户到邹某名下,车辆有国家补贴。在12月份,程某某那里一辆车给邹某,但是不给办理正常牌照,邹某多次找程某某未果,后来邹某找到原车主宫某,多花了3万元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也在此时才知道程某某给自己办理临牌时使用的发票是假的。邹某购买的汉腾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K5A3C1K1JA025351.
3.被害人宫某的陈述
宫某在安徽合肥武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8、9月份的一天,程某某找到宫某,称自己在贵州成立了一个分公司,需要一批车辆,希望宫某能够提供,宫某称公司现有一批汉腾和奥迪,但要求支付总价30%的车款,车辆到后支付70%的尾款。但程某某称才开了公司,手里没有钱,希望程某某支持一下,自己先付5万元定金,随后车到安顺后先支付30万元,宫某交车,车辆卖出去后程某某支付尾款,程某某可以派人去看着车辆。宫某遂于2018年10月20日与程某某签订协议,将六辆汉腾越野车(车架号分别为LK5A3C1K3JA004002、LK5A3C1K5JA004423、LK5A3C1K3JA004404、LK5A3C1K0JA004538、LK5A3C1K1JA025351、LK5A3C1K2HA050625,其中车架号为LK5A3C1K1JA025351的车辆是自动尊享型,其余5辆时手动尊享型)和一辆奥迪A3轿车(车架号为LFV2B28V7J5394673)(上述车辆总价72万)元发到安顺。2018年11月7日车辆被运输至安顺,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宫某民生银行账户6216××××7398支付了5万元,但宫某垫付了2.5万元的运费,还借了2.4万元给程某某,相当于程某某没有付钱。(宫某和程某某的资金往来只有微信。支付宝和民生银行账户)宫某安排公司员工刘某1负责在安顺看着车辆,并配合程某某带人看车和银行办理按揭时的一些工作。随后刘某1回到合肥,说程某某虽有带人来看车,但一直未支付车款,宫某联系程某某说生意取消,程某某当时在合肥,就找到宫某要求在宽限几天,宫某考虑距离远,来回折腾麻烦就同意了。刘某1再次和程某某返回安顺,刘某1在第一次丢了车后过了一两天告诉宫某,宫某联系程某某得知车辆被开去用于展览;又过一个多礼拜,刘某1打电话告诉宫某说车全都不见了,说是程某某安排人把车开到六盘水去搞招商大会展览了。宫某联系程某某,程某某称是自己把车开走了,拿去放在展厅,正在收钱,很快把钱付给宫某,宫某要求把车拿回来,生意取消,程某某称自己不在安顺,要等几天。随后宫某多次联系程某某,程某某都刻意回避。刘某1也称自己在安顺见不到程某某,就被宫某叫回了合肥。宫某联系了程某某半个月之后向合肥警方报警,程某某当着警方的面称自己回去一个星期内就结清车款或者还车。但离开某某机关后,程某某就基本不回宫某的电话了,宫某向程某某打电话有好几十次,发微信、短信也有很多次。随后宫某又安排律师以诈骗向某某机关报警,当时宫某在春节后知晓自己的运至安顺的车辆被抵押出去了,宫某以7万元的价格把奥迪A3赎回,还用3万元卖了一份汽车手续给从程某某手里买车的人。但是警方认为车辆没有交付,不构成诈骗。
程某某抵押出去的这些车辆,有两辆汉腾和一辆奥迪被抵押给亿丰国际的贵州斯顺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架号为LK5A3C1K3JA004002(汉腾)、LK5A3C1K5JA004423(汉腾)、LFV2B28V7J5394673(奥迪),这个公司老板姓王,宫某在王总这里将奥迪车赎回后,看到了自己被抵押车辆的合同,抵押人叫张某2,张某2称车辆是程某某安排自己抵押出去的,总价12万,但王总告诉宫某抵押的是18万元。
宫某运到安顺的车辆,车辆手续和钥匙都由刘某1保管。程某某将车开走的时候,刘某1因为身体不适将钥匙放在宫某和程某某两人共同的朋友龙哥处,以方便程某某看车。后来刘某1告诉宫某说每辆车的手续和钥匙都是单独放在一个袋子里的,程某某每回向刘某1借手续说是拿去评估,但也归还了,后来程某某再借,借了就发现车子不见了。刘某1返回合肥后,就交给宫某两辆车的手续和六把车钥匙(总共7辆车手续和14把车钥匙)。宫某在得知车辆被开走后联系过龙哥,龙哥称当天晚上很吵,来了很多人开车,是抵押公司的人,且有一天程某某到龙哥公司坐到很晚才离开,目的好像是为了把车弄走.
宫某提供给某某机关的车辆手续是复印件,是因为其手上只有奥迪车和一辆车架号为LK5A3C1K1JA025351的汉腾越野车,奥迪车被宫某的朋友从斯顺友帮忙赎回后,宫某将车辆卖了。汉腾的合格证被宫某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邹某。其余车辆手续被程某某借走后就没再归还。
宫某和程某某的交车流程应该是对方把车里全款支付给宫某后,宫某把车。车钥匙、车手续、合格证、发票等派人当面交付给对方,对方验车,写一个车辆接收清单给宫某。程某某支付给宫某的5万元只是运费,如果程某某不要车了,那么宫某再把车运走,来回的运费正好5万元。
程某某的微信名叫雅致生活,其知晓这些车辆合格证的相关编码以报银行贷款。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程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开了一家新能源公司,宫某在程某某的办公室办公,程某某告诉宫某说自己在安顺开了一家新能源公司(合伙人有尹某、董友志),让宫保玉拿几台车运到安顺放在店里,并承诺在一段时间内将车款打给宫某,宫某为了督促程某某及时回款还安排了一名叫刘某1的员工来了安顺。在10月份,宫某将六辆汉腾越野车、一辆奥迪A3发到安顺(停放在程某某开设在亿丰国际新能源店的对面),总价72万元,程某某说最迟20天汇款20万。过了几天,宫某催款,程某某就问张某2,张某2说有家上某公司需要两辆样车做展示,可以借钱12万元给张某2,张某2留了4万用于交房租,给了程某某8万元,程某某支付了5万元给宫某(宫某垫付了运费,自己还向宫某借了钱,一直没还),留下1万多交给刘某1,叫刘某1去麻城帮自己处理无证驾驶的问题。随后宫某又催款,程某某说先给20万。程某某回到安顺后,由张某2找到一家鼎某汽车销售公司,商定以15万元的价格抵押三辆汉腾越野车(程某某以公司名义和对方签订协议,但不知道对方签协议的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因为张某2和对方认识,也有公司名字在,觉得还是放心的,后来程某某找到了鼎某杨总的电话139××××8880),张某2就在新能源店内将车钥匙和合格证拿给鼎某公司,在凌晨12点过鼎某公司将车开走了,程某某称宫某是同意程某某处理的。程某某将车抵押出去后告诉刘某1说车辆是拿去做车展了。鼎某公司将抵押款给张某2后,张某2没有把钱给程某某,并且失联。还剩下的一辆汉腾和一辆奥迪,汉腾被程某某以6.5万元卖给了邹某该车指导价是109800元,低价售卖的原因是张海江和邹某谈好了价格,差价从新能源里补给程某某。张海江是程某某做新能源的代理商,其出于支持张海江的目的同意了张海江和邹某商谈的价格,张海江承诺给程某某找两个代理。车辆手续被刘某1带回了合肥,奥迪被张某2拿到上某去了。
车辆运到安顺后,一直放在亿丰国际程某某开设的新能源店门口对面的路边上,车钥匙就交给了程某某,车辆合格证由刘某1保管,后来程某某向刘某1分两次要了5辆车的合格证(卖给邹某的车辆合格证没有给),但没有归还给刘某1。宫某没有同意程某某将车开走,只同意程某某可以处理车子。程某某陆续带人去看车,但只有邹某愿意购买。
程某某称汉腾均价8万元一辆,奥迪价格18万,总价66万,还要支付宫某垫资的2万元、运费2万元,2万元给宫某的利润。宫某派刘某1到安顺的目的是配合程某某上牌、回款。
5.鉴定意见
证实:西秀区发改局出具的西发价认字(2019)4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本案涉案的汉腾X72018款1.5T自动豪华型轿车,单价8.5万元,总价42.5万元;汉腾X72018款1.5T自动挡尊享型市价9.5万元;奥迪A32018年款进取型市价14.9万元。上述车辆共计价款66.9万元。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涉案车辆之前被停放在安顺开发区亿丰国际汽贸城“百汇优品”店铺门前的路面上。
7.指认、辨认笔录
(1)龙某1的辨认笔录
证实:龙某1在第一组照片中辨认出3号是程某某,第二组照片中辨认出2号是杨某5。
(2)宫某的辨认笔录
证实:宫某在被辨认照片中辨认出6号是程某某。
(3)刘某1的辨认笔录
证实:刘某1在被辨认照片中辨认出11号是程某某。
(4)赵某1的辨认笔录
证实:赵某1在第一组照片中辨认出10号介绍自己买车的张某2,第二组照片中辨认出9号是“老程”(程某某)
第二桩犯罪事实及证据:
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安徽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刻迪某公司印章,伪造授权委托书,以安徽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国总代理的身份招收代理商,并与被害人熊某签订合同,骗取熊某代理加盟费4.2万元。
1.书证
(1)尹某提交的新能源宣传资料
证实:宣传资料上称迪某新能源厂家为安徽省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国家专利技术。“车驾宝尾气清洁剂”检测报告(复印件)、迪某品牌授权书(授权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安徽省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经销商)授权合同编号551000263。
(2)尹某和张某1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证实:尹某于2018年7月27日与张某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张某1位于普定县的房子作为孜腾公司办公地点,租金每月600元。
(3)扣押物品清单(复印件)
证实:某某依法扣押颜某2持有的“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印章一枚,“安徽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一张,“安徽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证书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通知书一张、“品牌授权书”一张、“产品责任保险(1995版)”一张、“汽车销售合同”若干份、“补贴汽车使用合同”若干份,“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汽车预订合同”若干份。
(4)安徽省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7日,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5)熊某提供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县区级运营商合作协议、收据及微信记录
证实:程某某以安徽省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中国大陆区域经销商(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熊某签订关于尾气清洁剂系列产品的经营权的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人民币6万元,代理区域为贵州省织金县。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收据收取熊某42000元的依据。
(6)迪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才书面陈述
证实:李治才是迪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6月至7月经人介绍认识了程某某,该人自称做汽车销售生意。2018年10月份,程某某打电话给李治才,说想在贵州做汽车尾气清洁剂产品辅助汽车销售,想咨询该产品。迪某公司曾经做过该产品,但不理想,于10月份已全部停止,李治才只是提供了一些该产品的参考资料,均为印刷品,没有任何公司签章和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该公司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贵州区域开展该尾气清洁剂产品的业务及收取代理费用。公司对某某机关提供的合作协议,公司经辨认,确认该协议上加盖的印章系伪造,最明显的区别就是该公司备案印章有数码编号,而协议上的印章没有。
2.证人证言
(1)龙某2的证言
程某某在迪某新能源公司购买母液,从其他地方购买了甲醇,然后找一个地方将两者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勾兑,包装称一同5升的产品拿出去卖。其在清镇、六枝各开了一次招商会,但没有经过政府同意报备,就是请一些修车的人过来吃饭介绍一下这个新能源产品,颜某2全程陪同程某某开招商会,负责后勤和签单工作,每次花了4、5万元,但没见什么效果。龙某2没有见过程某某生产新能源具有生产许可证等文件,只见过一个迪某新能源公司的授权证书。这些新能源产品被销售到六枝木岗,贵阳花果园,普定一家叫360的洗车场给程某某销售了100箱左右的新能源,其他的不太清楚。
(2)张某2的证言
2018年10、11月份左右,程某某在普定尹某家找了一个地方生产迪某新能源产品,是尾气清洁剂,张某2曾经在没油后将清洁剂直接加到油箱里使用,车子能正常行驶。将汽油和清洁剂7:3的方式混合使用,不影响车子,但是1:1使用的话,车子会有故障灯亮。使用的这个清洁剂,车子的发动机声音会变大,动力会变弱。销售清洁剂的事情是杨某5和程某某对接的。张某2在亿丰国际二期销售过10件新能源产品,其知道在普定、镇宁、六盘水都有销售过,普定是尹某负责、六盘水是颜某2负责、镇宁的不清楚。
(3)张某1的证言
张某1不清楚程某某开新能源店的情况,只知道是卖甲醇汽油,程某某说产品从安徽进货,拿到尹某家去加工。董有志是张某1的朋友,董有志和程某某、尹某合作,但具体合作什么不太清楚。
(4)尹某的证言
尹某和程某某合作做新能源,由于尹某家搞养殖场,地方大,程某某和董永志查看了尹某家的地势后,决定把新能源分装点安排在尹某家。母液从迪某公司总部拿来的,加在甲醇里面使用,甲醇是程某某和龙某2从贵阳分两次买来的,第一次是在2018年10月10日,第二次时2018年11月12日。迪某尾气清洁剂可以加入油箱与汽油混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作为动力燃料使用,只是车辆的动力不足,在冬天的时候车辆启动有些困难,尹某家总共分装了1140件左右的清洁剂,分批运达了六枝(给了颜某2),普定360洗车场,亿丰国际。第一次分装时有迪某新能源公司的技术人员(姓李,电话150××××3668)来指导,说一吨甲醛勾兑1公斤母液,搅拌15分钟之后就可以分装了。分装的清洁剂以5升每桶,4桶为一件,贴上新能源的商标就可以出厂销售。商标是迪某新能源授权的,尹某处有模板,董友志找打字复印店做具体成品。甲醇的存储按照国家标准每次不超过10吨来存储,是程某某要求的,而且在每个桶旁边都放有消防栓。但是尹某家的分装点没有相关手续,程某某说迪某新能源公司有手续。尹某按照程某某的安排将新能源发货给代理,发给伍仁忠200多件、贵阳一个王姓男子,110件,颜某2110件。钱由程某某收取。
(5)颜某2的证言
2018年9月,颜某2通过朋友张海江认识了程某某,随后和程某某合伙做新能源代理,程某某说没有钱加盟代理,就介绍人去程某某在普定的汽车销售公司买车。颜某2因为免费拿到六枝新能源代理(代理费6.8万元)。颜某2保管的所有与汽车有关的合同和印章是2019年4月份,程某某拿给颜某2的,印章是“迪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安徽孜腾汽车贸易公司普定分公司”,“迪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授权书不知真假。迪某公司的印章是程某某确认了字样和样式后,由颜某2去找人雕刻的,在雕刻时颜某2提供了产品授权书。
(6)刘某2的证言
刘某2是合肥市北一环凤阳路恒丰大厦物业部主管,该栋大厦A2404住户姓张,安徽省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层租用过该房,已于2018年2月3日搬走了,转租给了缘星智能易物柜公司。
3.被害人熊某的陈述
2018年11月份,熊某通过朋友认识董有志,随后认识颜某2、程某某,并在清镇贵州雅天大酒店看程某某演示“新能源”迪某新能源尾气清洁剂,听程某某口头说和迪某公司合作,可以获得国家补助,在织金成立销售商的话有钱赚。熊某相信了程某某话,并当场签订了合作协议,按照约定应该交6万元代理费,但其表示只有4.2万元,并要求程某某他们在织金把店面装修了才能付清余款。程某某同意了,然后熊某使用其微信“绝处逢生”支付了2000元给程某某(雅致生活)。后来通过微信转账32500元、现金7500元给颜某2,并开具了收据。后来熊某没也做成代理迪某清洁剂也没有得到开业,其找程某某退钱,程某某称没有钱。在此过程中,程某某还拿了一辆大众帕萨特(车牌号贵GN××××,户头是安徽融元公司)的车给熊某使用,后来在2019年3月26日晚上被人开走了。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程某某称自己于2018年8月份来贵州,由朋友介绍做新能源销售,公司是安徽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个叫王军的朋友介绍了尹某给程某某,程某某邀请尹某去安徽孜腾有限公司去考察,随后到普定成立了分公司,由尹某担任法人办公,卖尾气清洁剂,并继续向外招代理商。六枝的颜某(没有交代理费)、织金的熊某(交了4万代理费)、清镇的伍仁忠(交了1万余元代理费)都是代理商,也是尹某介绍的,汽车销售也叫颜某、尹某负责。这个汽车尾气清洁剂是新能源燃料,尹某配发货物到普定、六枝、清镇。
程某某与2018年11月份通过张海江认识了颜某2,后来颜某2就要求做新能源代理,在12月底,程某某和颜某2就在六枝开了一个招商会,颜某2说自己拿不出6.8万元的代理费,说自己会介绍其他的代理,自己的代理费从提成里扣。然后程某某就从融元公司调取了16台起亚车,将其中几辆放在招商会上并承诺给签约的代理使用。
5.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安公司鉴(文)字[2019]0008号印章印文鉴定书
证实:提交的检材JC1-4上的“安徽迪某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印文与YB1-2上的“安徽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印文在内容存在差异、差异数本质性差异,反映不同印模盖印形成,检材JC1-4上的“安徽迪某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YB1-2上的“安徽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第三桩犯罪事实及证据:
被告人程某某虚构新能源补贴、半价销售的名目,与被害人签订购车合同,骗取他人款项后拒不交付车辆给被害人。被告人程某某以租车的方式,从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汽车后,以新能源补贴、半价销售为名,将租来的车辆在普定县以签订“汽车补贴使用合同”、“售车协议”的方式将车辆售卖;
1.书证
(1)尹某提交的汇款、转账凭证、银行流水
证实:尹某(6214600180009726949)于2018年10月9日收到李某170000元的转账后,随即转账给程某某(6214××××7278)。
尹某的信用社账户6217××××1024向程某某6215529901008296930转账50000元,20181107向6215529901008296930转账50000元。
尹某邮政储蓄账户6217××××5166中于20180815中支出的4000与微信转账相对应;20180828中一笔10000与微信转账相对应;20180922中一笔14400与微信转账相对应,但该笔钱随之转入银行账户,然后分两笔(10000、4400)转出。
(2)调取的程某某招商银行、贵阳银行流水信息
证实:程某某招商银行账户为6214××××7278有多笔大额资金流转,交易方基本为支付宝或财付通,有部分微信零钱提现。2018/8/28收到尹某转账15000元;2018/10/9收到尹某转账70000元;2018/11/6收到邹某转账50000元;2018/11/13收到伍仁忠银行转账30000元。
程某某贵阳银行账户6215××××6930,自2018年10月1日开户,就有40000元现金存入,该账户基本为现金存入,随后转账支付宝,也有大额资金通过支付宝跨行转入。
(3)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实:安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3日,该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与汪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出租车辆为别克英朗,车牌号为皖A5××××,租金每月3703。该公司于2019年3月2日与王坤宝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出租车辆为别克英朗,车牌号为皖AK××××,租金每月为3703。
(4)汪某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实:汪某将车牌号为皖A5××××的别克英朗轿车委托给安徽金武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代管期限为2019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金武门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将皖A5××××的别克英朗轿车租赁给程某某,租期36个月。
(5)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实:该公司仅有一名员工廖德兵。廖德兵提交2018年9月17日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发出的商铺租金催收函,显示该公司欠缴租金共计2,352,474.64元。
(6)李某1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条复印件、贵州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卡复印件
证实:李某1贵州银行账户6214××××9735于2018年10月9日向尹某(6214600180009726949)转账7万元。尹某向李某1出具收到7万元的收条一张,尹某(6214600180009726949)于2018年10月9日收到李某17万元的的转账后,随即转账给程某某(6214××××7278)。
(7)戚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汽车预定合同复印件、颜某2的出具的书面材料。
证实:戚某于2019年3月24日到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签订汽车预售合同,约定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价值121900元的白色17款朗逸轿车一辆,交车时间为2019年4月20日。戚某提交的收款收据上盖有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的印章,显示收到戚某交付的朗逸汽车款“肆万伍仟元”
(8)杨某7提交的补贴汽车使用合同
证实:陈某于2019年1月27日与孜腾公司、孜腾公司普定分公司签订汽车使用合同,以6.8万元的价格使用号牌为皖A5××××的别克英朗汽车一辆,孜腾公司违约将支付违约金13万元。
2.证人证言
(1)颜某2的证言
颜某2称自己于2019年3月24日收到戚某交付的大众朗逸购车订金4.5万元,交款地点在六枝特区金海大酒店。戚某已将汽车款交付给程某某。
(2)汪某的证言
张家如告诉汪某,说在港银公司租赁皖A5××××满三年就可以将车过户给自己。汪某从安某公司租赁汽车后交给张家如,张家如又把车辆交给安徽全武汽车租赁公司委托管理,张家如负责缴纳租金。汪某不清楚这辆车现在在哪里。
(3)杨某7的证言
陈某于2019年1月经朋友介绍在普定360洗车店以6.8万的价格(1万多的微信,其余是现金)购买了一辆别克英朗,但车子一直没有过户,车子也放在杨某7处,后来,杨某7便按照陈某的要求报案。孜腾公司想让360的老板代理新能源,360的老板也交了2万元到孜腾公司买车,但一直未得车。
(4)尹某的证言
尹某于2018年12月底告诉程某某自己不再和他合伙做汽车销售只做新能源,到2019年1月20多号,就彻底不和程某某合伙了。尹某介绍了四个人到程某某处买车,分别是李某2(购买了汉腾X7,共计6万元,微信转给了程某某)、王伟(购买了汉腾x7,共计6万元,微信转给了程某某)、彭某(购买了汉腾x7,共计6万元,部分退给了交定金后不要车的人,剩下的现金在张海江家交给了程某某)、王某1(购买了大众朗逸,购车款5万5千元存入尹某信用社的账户,尹某手机转账5万元给程某某、微信转账4千5百元,剩余500按照程某某的安排拿去给客户加油),尹某的一个战友交了4千元的订金,尹某的侄女吴燕交了5千的订金,后来经过程某某的同意,用彭某的订车款把订金退给了这两个人。在程某某处成功买车的人有14个人左右,尹某处只有部分交了订金的客户的收据,购车合同被一个叫颜某2的人拿走了。
(5)徐某的证言
徐某和程某某是夫妻关系,徐某名下有安徽孜腾贸易有限公司和安徽玫瑰金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金樽公司没有开展任何业务,孜腾公司的业务全部由程某某管理,公司是怎么经营的徐某不清楚。徐某曾于2018年8月份到过公司一次,是带女儿过去玩的。程某某平时用微信转生活费给徐某使用。
(6)张某1的证言
张某1和尹某、程某某口头上达成合伙协议合伙做汽车销售生意,尹某是法人,负责保管订车的票据和介绍客户买车,张某1负责保管客户交纳的订车现金以及介绍客户买车,程某某负责调车和收款。安徽孜腾公司普定分公司成立后,有11、12个人在张某1这里交了订金买车,但是得到车辆的只有4个人,分别是王国才,范成荣、杨阳和邹某,张某1在程某某处订了一辆二手大众车,交了2万4千元的订金。其他没有得到车的人,张某1都退还了订金。但不清楚尹某那里有多人交了订金、成功买到车的有多少人。张某1与程某某之间的微信转账有记录,但是现金往来没有收据或收条。微信交易记录中5000以上的是客户购车订金,1000、2000等小额的是程某某向张某1的借款。程某某的微信名叫“雅致生活”,张某1存的名字为“陈总车”
(7)颜某2的证言
2018年9月,颜某2通过朋友张海江认识了程某某,随后和程某某合伙做新能源代理,程某某说没有钱加盟代理,就介绍人去程某某在普定的汽车销售公司买车。颜某2因为免费拿到六枝新能源代理(代理费6.8万元),就先后介绍了杨桂风、徐桂林、王兴建、舒体强、江胜永、王龙、张道平、张**、王执、苏军、胡磊、戚某、洪岩华、郭进向、许欢等人来买车,签订了“汽车补贴使用合同”“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预定合同”等,加盖的印章是程某某给颜某2的。上述卖车所得价款全部给了程某某,微信转账45万,银行存款15/6万,现金20万左右。客户购买的车辆有些车在客户手上,有些车被融元公司、车划算公司等第三方公司收走了,程某某在2019年4月份称公司把车开走是需要安装GPS,实际上是因为这些车子是程某某以以租代购的方式把车拿出来,但程某某没有及时将钱支付给这些公司。2018年10月份,程某某告诉颜某2说把新能源嫁接到所卖的汽车上,12个月以内就能够拿到补贴,到时候就可以把车过户给客户。程某某在安徽开设的公司是租赁了一栋别墅,2019年7月份颜某2去的时候公司已经搬空了,具体运作不清楚。
(8)翟某的证言
翟某认识程某某,称程某某的妻子注册了安徽孜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但实际经营者是程某某。2018年5月,翟某自己经营的公司经济收入不好就租用程某某的孜腾公司三间办公室使用。2018年11月,有很多人到程某某办公室要债,程某某说要去贵州考察看看有没有商机,过了一段时间,程某某请求翟某帮忙租几辆车给客户使用。翟某就帮忙租车送到程某某手上,但由于没有及时交租金,有的车子已被公司找到拿回来了。翟某问程某某为什么不及时交租金,程某某说自己没有钱,后来翟某听说程某某用租来的车在贵州卖给客户,被刑事拘留了。翟某租车的公司有大盛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易出行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租了七辆。翟某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手里有程某某转给自己的租车过路费、邮费等记录。
(9)王某4的证言
王某4在翟某店内做临时工,按照翟某的安排从合肥开了三辆汽车到安顺(1辆)和普定(2辆),车型为大众朗逸。王某4在安顺住了一晚就离开了。程某某还打电话请王某4帮自己租车送去安顺,但王某4没有答应。
3.被害人的陈述
(1)李某1的陈述
2018年10月9日,李某1通过熟人介绍到安徽孜腾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购买汽车,以折扣价13.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市值22万元的大众迈腾。当时只有行车证,相关手续要3天后才交给李某1。李某1通过手机银行转款7万元给该公司的尹某(应该是股东),该公司也只要了李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说等到车辆手续齐全交给李某1后,李某1再补交剩余的6.5万元,然后再签合同。三天后公司叫李某1补钱,李某1说未见车不补。尹某承诺3天退款,但是一直未退。最后一次是在2019年7月29日,尹某说已将李某1的购车款交给了别人,自己没钱退。
(2)戚某的陈述
2019年3月24日,戚某六盘水的朋友舒体强介绍戚某到普定找到安徽孜腾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在业务员颜某2的介绍下得知该公司销售的汽车有新能源补贴,购车者大约用半价就可以买一辆新车。戚某在网上查询汽车情况后决定购买一辆2017款大众朗逸,市价121900元。颜某2向公司程总汇报后说该车可以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戚某在现场没有看见新车,就交付了4.5万元的现金、剩余的1.5万元以一年半分期每月平均打款给颜某2,然后签订一个汽车预售合同,颜某2出具了收据,说一个月时间交车。戚某一直未得车,颜某2称钱已交给程某某。该公司普定的负责人是尹某。
(3)何也的陈述
何也是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车牌号为皖A5××××的别克英朗轿车是港银公司的车,租车人叫汪某,租期为36个月,但汪某交了一个月租金后就没再交了,称车辆被程某某借走了,自己也没钱交租金。何也不清楚该辆车被人以6.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何也不可能在一年后将车辆过户给陈某,也从来没收到任何价款。何也称公司还有一辆车牌号皖AK××××的车辆也遭遇了此种情况。何也没有听说过任何关于新能源补贴的事情。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程某某称其于2018年8月份来贵州,由朋友李俊才介绍做新能源销售,公司是安徽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份笔录称新能源是翟某介绍的)。一个叫王军的朋友介绍了尹某给程某某,程某某邀请尹某去安徽孜腾有限公司去考察,随后到普定成立了分公司,由尹某担任法人办公,卖尾气清洁剂,并继续向外招代理商。六枝的颜某(没有交代理费)、织金的熊某(交了4万代理费)、清镇的伍仁忠(交了1万余元代理费)都是代理商,也是尹某介绍的,汽车销售也叫颜某、尹某负责。这个汽车尾气清洁剂是新能源燃料,尹某配发货物到普定、六枝、清镇。程某某称自己忘记卖了哪些汽车,说皖AE××××大众朗逸是翟某到安徽拿的车,具体情况自己不清楚,车款记不清楚了,车子的现状也不清楚,合同签订情况记不清楚。程某某的银行账户是贵阳银行普定分行的,还有一张在安徽六安开户的招商银行,建行、农行、工行都有,但是比较少用。公司售卖的汽车有国家补助,但是程某某不知道补助多少、自己没有文件,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上载明的条款是翟某同自己商量做的,只要客户付款就拿车给客户使用12个月。车子卖给客户后,车的户头公司要求程某某把车开回去,程某某就把车开走了,其余事情程某某一概不知。程某某称客户交的车款已经被程某某用完了。
程某某与2018年11月份通过张海江认识了颜某2,后来颜某2就要求说做新能源代理,程某某从融元公司调来车辆说要给新能源代理使用。颜某2因为没有钱交代理费,就没有给颜某2配车,后来颜某2和自己去了安徽,说自己需要一辆车,程某某就垫付了2万元从融元公司拿了一辆黑色帕萨特给颜某2使用。回到六枝后,颜某2问程某某不做代理可不可以拿到车,自己手上需要钱周转一下。当时颜某2在谈在余庆和六盘水建新能源厂的事情,感觉自己有把握在段时间内把钱收回来,然后把别人买车的钱补贴上,程某某说车辆是按揭的,并带颜某2去安徽调车。随后通过翟还德、何飞、王俊贤等人从融元公司、“精武门汽车销售”公司调了四辆车给颜某2,颜某2支付了车款首付和两个月的月供(将钱转给程某某,随后程某某转给公司)。颜某2单独到王俊贤处拿了三辆车。尹某在普定新能源分店,也将按揭的车辆卖出去过。颜某2卖出去的车,在2019年春节,车辆所属公司称GPS信号不好,需要把车拿回去,后来说程某某和颜某2违约把车辆交给第三方使用,没有退还车辆,最后因为没有按时还月供,就一直没有还车。程某某开设的“孜腾汽车贸易公司”于2016年5月份成立,法人是老婆徐某,2017年底开始卖汽车,2018年10月份就没有做业务了,主要是代理“迪某新能源”。程某某提供“汽车补贴使用合同”给颜某2使用,“汽车销售合同”是颜某2自己搞的。
5.鉴定意见
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普价认字(202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对涉案车辆别克英朗汽车(车牌号皖A5××××)认定金额为人民币538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购车款后逃匿躲避,数额达人民币8299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合同诈骗董有志的事实。经查,因现有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微信转账记录,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故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以新能源补贴、半价购车等名义将车辆销售给姜某、罗某、王某1、李某2、伍某、韦飚、杨某1、杨某2、孟某、董有志、彭某的事实。经查,被告人程某某所销售处置车辆的来源,及如何到程某某手里,谁把车辆交付给程某某及其公司,程某某及其公司是否有权处置,程某某及其公司是否支付相应款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人程某某所售车辆权利人不能确定,亦不能确定指控合同诈骗的被害人,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故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人程某某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程某某与安徽武某投资管理公司约定销售汽车,在收到被害人货物后,采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低价抵押、变价销售的方式处置货物,且在处置货物得款后,拒不支付货款;
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无履约条件,通过私刻安徽迪某新能源公司印章,虚构获得该公司授权中国总代理的名目,与被害人熊某签订合同,并收取其为织金县代理的加盟费;被告人程某某虚构新能源补贴、半价销售的名目,与被害人签订购车合同,骗取被害人李某1、戚某购车预付款;被告人程某某无履约能力、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骗取皖A5××××别克英朗汽车后转售他人。综合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认定,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该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被告人程某某辩称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程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基本条件,建议对程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程某某称愿意认罪认罚,但在公诉机关征询其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不接受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不愿接受处罚,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否认犯罪指控。认罪认罚,不仅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且要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综上,被告人程某某不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适用于认罪认罚程序从宽处理,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程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8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某向被害人退赔被骗财物损失(其中:退赔安徽武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骗车辆折价款人民币619050元,退赔被害人熊某人民币42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70000元,退赔被害人戚某人民币45000元,退赔被害人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骗车辆折价款人民币53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达猛
人民陪审员 周明生
人民陪审员 尹现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