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渝0243刑初130号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2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浙江省杭州市来彭水县联系汽车销售代理业务,与彭水博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暨被害人张某1达成了由张某某代理购买汽车的口头协议。之后,张某1多次找张某某联系购买车辆。2014年11月初,张某1电话联系张某某帮忙购买一辆卡宴越野车,张某某答应。随后张某某以杭州星合汽车有限公司名义与宁波中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购车协议。宁波中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又与广东佛山市厚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委托代购协议,约定车款为99.9万元,定金3万元,交车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
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害人张某1支付30万元定金,张某1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定金后,转了5万元给宁波中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28日,张某某以卖方催缴剩余车款为由,分多次催促张某1支付剩余车款89.9万元。张某1支付剩余车款后,张某某将该车款全部用于在澳门赌博、消费和偿还债务。最终,该合同未履行,张某1损失99.9万元。
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合同未履行而逃跑,同年12月12日被列为在逃人员,直至2021年5月3日在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东门国际商贸城富安居建材商场门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间被临时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张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示、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代理购车协议出入境证明、说明、出所登记表、羁押证明、光盘制作说明、办案说明、业务凭证;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孙某、张某2、吴某1、张某3、吴某2的证言;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99.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7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99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晓 波
人民陪审员 豆文国
人民陪审员 毛廷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宏娅
书记员田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