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云0581刑初396号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被告人黄凤波在腾冲市认识了被害人孟某,后向被害人孟某提出自己有铁精粉销售。同年12月5日被告人黄凤波与被害人孟某签订铁精粉《购销协议》,并让孟某支付定金43000元,被告人黄凤波收到钱后于当日逃离腾冲。
另查明,被告人黄凤波骗取的43000元,已退赔被害人孟某40000元,余款3000元被害人孟某放弃权利,并谅解被告人黄凤波。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凤波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其辩护人为其辩护:1.被告人黄凤波已自愿退赃,挽回了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被告人黄凤波系坦白,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黄凤波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具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黄凤波及家属自愿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1.被告人黄凤波的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局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惠州市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腾冲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孟某提交的银行流水、购销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共产党新龙村总支部委员会的证明;2.证人李某、肖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凤波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腾冲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被告人黄凤波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凤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人民币4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黄凤波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凤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凤波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凤波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黄凤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偏高,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黄凤波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凤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寄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