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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91刑初161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7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甘0191刑初161号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新检刑诉〔20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曹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充合同甲方主体,伪造甘肃舟新城投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印模、龙舟壹号院房源登记表、龙舟壹号院认购协议及相关收据,并模仿销售经理巨某宝、置业顾问汪某的字迹与罗某亮签订龙舟壹号院10号楼1303房屋相关买卖合同,罗某亮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薛某支付购房款152537元,被告人薛某在收到钱后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作案后逃离新区。2021年5月1日被告人薛某到兰州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薛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罗某亮陈述、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加盖虚假印章的房源登记表、、认购协议、收款收据、被告人供述、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应当向被害人退赔被骗钱款。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火东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文霞

书记员  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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