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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刑初18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7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306刑初182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20〕3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彭鑫、梁仲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了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有限公司签订的宝安前城花园铝合金玻璃幕墙制安工程合同及深圳市华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挂靠协议书。李某某找到被害人容某,声称其已经通过挂靠广田方特公司的方式承包了宏发前城花园玻璃幕墙工程项目。容某信以为真,同意向李某某投资300万元作为宏发前城花园玻璃幕墙项目启动资金,并通过李某转账给李某某1998000元。此后李某某分多次向容某还款332000元,其余款项李某某用来偿还其个人债务。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李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并未虚构涉案工程的存在,其积极参与工程投标并为此投入了10余万元前期费用,因此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被害人容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3、即使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4、李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深圳市华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公司,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2016年12月,李某某找人伪造了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及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方特公司)印章,并伪造了宏发公司与广田方特公司签订的《宝安前城花园铝合金玻璃幕墙制安工程合同》及华亮公司与广田方特公司签订的《挂靠合作协议书》。李某某找到其同乡李某,向李某出示了上述两份伪造的合同,称其挂靠广田方特公司承包了宏发公司宝安前城花园玻璃幕墙工程项目,需要启动资金。李某将情况告知被害人容某,容某来到深圳与李某某、李某一起前往宝安前城花园工地现场考察后,与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容某向李某某投资300万元,作为宝安前城花园玻璃幕墙项目的启动资金,投资利率为每月3%,协议还约定了投资红利数额及本金返还时间。合作协议签订后,容某分3笔将200万元转给李某,李某分4笔合计转款1998000元至李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李某某收款后,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债务。2017年2月开始,李某某每月将约定的投资款利息转账至李某银行账户,再由李某转账给容某,至2017年7月共转款30万元。2017年3月,李某某和容某约定的第一笔投资本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以没收到工程款为由,拒绝返还投资本金。2017年9月,容某了解到自己被骗,李某某承诺将钱还给容某。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容某还款合计32000元。2020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容某陈述:2016年12月初,李某跟我说深圳宝安有个玻璃幕墙工程,现在由老乡李某某在运营,问我有没有兴趣。我简单了解后约定来深圳细谈。2016年12月14日我到深圳后与李某某、李某一起去了宝安前城花园的工地。进工地后我看到有工人在施工,感觉这个项目可信度比较高。之后我们三人一起来到了李某某位于深圳光明的公司,公司名称是深圳市华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我们一起在李某某的办公室讨论这个工程,李某某拿出了一份“宝安前城花园铝合金玻璃幕墙制安工程合同”及一份“挂靠合作协议书”,内容是广田方特公司承包宏发公司宝安前城花园玻璃幕墙制安工程,深圳市华亮投资发展公司与广田方特公司签订挂靠合作协议,以广田方特公司名义参加前城三期办公楼幕墙项目投标。李某某说这个工程已经中标开始施工了,他的资金不足,希望我可以投资,随着工程进度他会分期将我投资的钱及分红给我。我随后和李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我向李某某的公司投资300万元,李某某在2017年3月15日前返还我本金150万元,5月10日前返还我本金150万元,6月10日前给我分红50万元,7月10日前再给我分红50万元,期间李某某需要给我付利息,利率按每月3%计算。签合同当天我到中国工商银行转了100万元给李某,后面又两次各转了50万元给李某。2017年2月开始,李某某每个月给我6万元利息,共给了5个月。到2017年3月15日第一笔本金返还期限届满,李某某说他没收到工程进度款,我当时也没怀疑。后来李某某以各种借口不给我本金及分红,2017年6月开始,他连利息也不给我了。我让李某去调查这件事,李某到广田方特公司询问,对方说他们公司没有委托李某某的公司去投标。我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就问李某某,李某某默认了,但说会把钱还给我,我就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某承诺2018年过年前一定把钱还给我,但一直没有给钱。后来我多次联系他,他从2019年3月开始,每个月给我2000元,到2020年9月一共还了我3万元,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

2、证人证言:

(1)李某:2016年11月底李某某跟我说他有一个项目,但缺启动资金,大概要300万元。他给我看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宝安前城花园铝合金玻璃幕墙制安工程合同”,一份是“挂靠合作协议书”。我将合同拍照发给我老板容某,容某看过后说找时间来深圳细谈。2016年12月14日容某来到深圳,我们一起到宝安前城花园工地查看,随后一起到了李某某公司。谈妥后容某和李某某签署了合同,我也在合同中注明会监管投资款。此后容某分三次转给我200万元,我于2016年12月15日转了40万元到伍连梅银行账户,于12月23日转了90万元到何奕浩银行账户,于2017年1月5日转了40万元到伍连梅银行账户,于2017年1月21日转了298000元到李某某本人银行账户,都是按照李某某要求转款。后来李某某一直不给容某钱,2017年9月我去广田方特公司了解情况,对方称没有合作过这个项目,也没有与李某某及其公司有合作,李某某提供的合同应该是伪造的。

(2)赖少丹(宏发公司采购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宝安前城花园是我公司开发的,前城花园铝合金玻璃幕墙这个项目不是与广田方特公司合作的,该工程已完工。我公司没有与广田方特公司签订《宝安前城花园铝合金玻璃幕墙制安工程合同》,这份合同上盖的“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与我公司公章有明显区别,是伪造的。

(3)邓某(广田方特公司法务经理):我公司没有与宏发公司签订过《宝安前城花园铝合金玻璃幕墙制安工程合同》,这份合同上盖的“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是假的,与我公司的公章明显不同,我公司也从未签订过任何挂靠合作协议。这份合同签订日期是2016年11月13日,当时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丁荣才,而且这份合同上“丁荣才”的签名经我辨认也是伪造的。我公司从未委托李某某作为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去签订合同。经查询,李某某从未在我公司任职,但李某某曾与我公司有过联系,他当时称自己有宏发公司的资源。后面我公司也投了这个标,但是没有中标,就没有与李某某联系了,也没有和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及合同。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6年初我了解到宏发投资集团公司的宝安前城项目正在进行,大厦玻璃幕墙工程可以接,但需要挂靠广田方特幕墙公司。2016年5月我朋友带我到宝安前城工地了解情况,我随后找到在广田方特公司工作的朋友,说我想挂靠广田方特公司,我朋友说去跟公司谈谈。但后来挂靠的事情没谈成,我就打算自己伪造一个广田方特公司挂靠协议用来投标。由于缺乏项目启动资金,我就找到李某,他跟着一个广州老板叫容某。我说宝安前城玻璃幕墙项目已经被我接下来了,但我缺300万元启动资金,让李某跟容某说一下,能不能投钱给我。李某跟容某说了以后,容某提出要看一下合同。我找人刻了“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我用这两枚伪造的公章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宝安前城花园铝合金玻璃幕墙制安工程合同》,一份是我自己经营的华亮公司与广田方特公司签订的《挂靠合作协议书》,两份合同上的签名都是我自己伪造的。我把这两份合同给李某看了,2016年12月,我和李某、容某到了宝安前城的工地现场,因为我之前跟朋友来过几次,保安就让我带他们进去了。之后我们在深圳光明我经营的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容某投资给我300万元,利息为每个月3%,还约定了还本金和分红的时间以及具体金额。合同签订后,容某把钱转给李某,再由李某转账给我,我提供我、何奕浩、伍连梅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何奕浩和伍连梅当时是我公司的员工。李某后面分几笔转了200万元给我,我也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每个月给容某转钱。因为我还欠了许多债,就把容某投资的钱先拿去还债了,后来宏发公司宝安前城玻璃幕墙工程我没有中标,就没钱给容某。再后来我打了个欠条给容某,每个月还容某2000元,都是通过微信转的。

4、书证:

(1)立案决定书。

(2)容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宝安前城花园铝合金玻璃幕墙制安工程合同》、《挂靠合作协议书》、《宏发前城花园玻璃幕墙合作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2016年12月14日,容某向李某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同年12月29日向李某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同年12月22日向李某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

(3)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2016年12月25日转伍连梅账户40万元,2016年12月23日转何奕浩账户90万元,2017年1月5日转伍连梅账户40万元,2017年1月21日转李某某账户298000元)。

(4)邓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含公章合同尾页复印件、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费用报销单。

(5)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手机基本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李某某与容某、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6)调取证据清单:调取广田方特公司公章印模、宏发公司公章印模。

(7)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

5、电子数据: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李某某出具的投资款还款计划。

(3)银行账户转账记录:2017年2月27日李某某转李某银行账户6万元,同年3月18日李某某转李某银行账户5万元,同年3月18日李某某转李某银行账户1万元,同年4月19日李某某转李某银行账户2万元,同年5月16日李某某转李某银行账户5万元,同年6月27日李某某转李某银行账户3万元,同年6月28日李某某转李某银行账户1万元,同年7月19日李某某转李某银行账户5万元,同年7月26日李某某转李某银行账户2万元。

(4)微信转账记录: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容某还款32000元。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证据形式合法,来源可靠,相互印证,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伪造虚假合同、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问题,本院逐一评判如下:

一、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并未虚构涉案工程的存在,其积极参与工程投标并为此投入了10余万元前期费用,因此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李某某通过伪造《宝安前城花园铝合金玻璃幕墙制安工程合同》、《挂靠合作协议书》的手段,欺骗被害人容某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其支付投资款。李某某既没有与广田方特公司达成挂靠协议,也没有中标宝安前城花园玻璃幕墙工程,而且将容某支付的投资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导致容某的投资款本金无法收回,更不可能获得任何投资收益。被害人交付财物完全是由于受到李某某的欺骗,而非出于自愿,李某某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辩护人上述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容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经查,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伪造合同的手段骗取容某财物,容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辩护人提出,即使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经查,本案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合同等行为均为李某某个人实施,容某支付的款项均转入李某某及其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本案应当认定为李某某个人犯罪。辩护人关于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容某人民币166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澄 宇

人民陪审员 张 延 宁

人民陪审员 罗 亚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婷

书 记 员 肖鑫(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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