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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刑初字第178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右刑初字第17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11-15
合 议 庭 :  黄嘉韦通进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1、程某2、吴某3、周某4、古某5、都某6、廖某7、孙某8、翟某9、古某10、葛某11、何某12、杨某13、吴某14、舒某15、舒某16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德松、赵日雄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建议恢复审理本案,本院均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期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某1等人自2007年起在广西北海市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然后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上级人员按参加者发展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该组织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华某1等人组织、领导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主要是:

首先,以缴纳申购款取得加入资格,并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参加“纯资本运作”人员必须交钱申购“份额”,作为加入该组织的入门费,即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交钱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份额”需缴纳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就是3800×1+3300×20=69800元。参加者加入后必须积极“拉人头”加入,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人员再通过“拉人头”加入,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

其次,该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者进行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个阶段,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本案中,对于达到老总级别人员,由其上线通知到南宁市举行升总仪式。

第三,参加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瓜分新参加者所缴纳的申购款作为所谓工资,其中根据该组织工资分配制度,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一是直接提成,就是传销人员亲自发展份额所获得的提成。实习业务员,亲自发展一份份额,将拿到份额金额的15%;业务组长亲自发展一份份额,直接提成金额的20%;业务主任亲自发展一份份额,直接提成金额的30%;业务经理亲自发展一份份额,直接提成金额的42%;高级业务员(即老总)亲自发展一份份额,直接提成金额的52%;二是间接提成。间接提成只产生于不同级别的传销人员。实习业务员,亲自发展一份产品,他的业务组长将间接提成金额的5%;他的业务主任将间接提成金额的10%,他的业务经理将间接提成金额的12%,他的高级业务员(即老总)将间接提成金额的10%。三是销售补助只产生于同级别的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之间。当上线与下线级别相同时,下线发展人缴纳申购款就无法提成给上线,此时则会以销售补助的形式给上线返利。一般来说,主任级之间销售补助为4%,经理级之间销售补助为3%。该传销组织老总每月收取新加入的下线人员交纳的入门费后,固定于每月下旬向下线人员发放返利金额。

本案传销组织利用部分参加者的工商银行账户作为收取申购款和发放工资(即上线人员瓜分下线新参加者缴纳的申购款获取)的公共账号,由华某1、程某2、孙某8等部分较高级别老总人员掌控的这些账号的U盾及密码。华某1等老总级别人员经核查下线老总上报的申购人员对照汇总表、网络图,根据该组织体系工资发放规则计算后,通过网上银行发放本体系内人员的工资。本案传销组织中的华某1、程某2、吴某3、古某5、何某12、都某6、廖某7、杨某13、吴某14、舒某15、翟某9、周某4、孙某8、古某10、葛某11、舒某16等人的工商银行账户作为用于收取申购款、发放所谓工资、提成。体系参与人员加入传销活动开办的工商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工资。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华某1于2007年初由刘某5(另案处理)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华某1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程中文、葛某11、吴某3、程某2等人加入,并于2009年晋升为老总级别。经过长期发展,华某1于2012年底从上线独立出来,成为大老总,伞下老总级别人员有葛某11、吴某3、程某2、都某6、周某4、古某5、杨某13、吴某14、舒某15、翟某9、古某10等人。华某1处于本案传销体系高层,负责伞下各体系人员工资、提成的计算。华某1伞下人员人数超过120人,层级超过三级。

2、被告人程某2于2009年初由程中文(另案处理)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程某2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下线,于2010年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老总级别人员有李某2、舒某15等人。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3、被告人吴某3于2007年8月由程中文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吴某3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下线,于2010年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老总级别人员有古某10、都某6等人。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4、被告人周某4于2008年底由黄英、王凯(均另案处理)发展,以其妻子被告人古某5的名义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周某4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下线,并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5、被告人古某5与被告人周某4系夫妻关系。古某5于2010年9月由周某4、王凯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古某5加入“纯资本运作”后,伙同周某4积极发展下线,并负责周某4伞下人员申购款的收取,下线人员工资发放,银行转账操作等工作。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6、被告人都某6于2011年初由吴某3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都某6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下线,并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7、被告人廖某7于2007年2月由安某(另案处理)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廖某7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下线,并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老总级别人员有孙某8、何某12等人。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120人,层级超过三级,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8、被告人孙某8与被告人廖某7系夫妻关系。孙某8于2007年4月由廖某7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孙某8加入“纯资本运作”后,伙同廖某7积极发展下线,并负责廖某7伞下人员申购款的收取,下线人员工资发放,银行转账操作等工作。其本人也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120人,层级超过三级,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9、被告人翟某9于2008年7月由黄英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翟某9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下线,并于2010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120人,层级超过三级。

10、被告人古某10于2008年7月由吴某3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古某10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下线,并于2010年8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120人,层级超过三级。

11、被告人葛某11于2008年10月由华某1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葛某11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下线,并于2011年3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120人,层级超过三级。

12、被告人何某12于2009年8月由廖某7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何某12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下线,并于2012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此外,何某12还在廖某7体系中负责收集下线人员加入传销组织申购材料的工作。

13、被告人杨某13于2008年10月由葛某11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杨某13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下线,并于2012年7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14、被告人吴某14于2009年3月由许再军(另案处理)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吴某14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下线,并于2013年3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15、被告人舒某15于2009年11月由杨某3(另案处理)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舒某15加入“纯资本运作”后,积极发展下线,并于2014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16、被告人舒某16与被告人舒某15系父子关系。舒某16于2010年初由杨某3(另案处理)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舒某16作为其儿子舒某15的直接下线加入“纯资本运作”后,并积极凑款帮助舒某15发展下线,经发展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关于指定管辖案件的通知、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水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笔记本、存取款凭证、上下线关系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某1、程某2、吴某3、古某5、何某12、都某6、廖某7、杨某13、吴某14、舒某15、翟某9、周某4、孙某8、古某10、葛某11、舒某16等十六人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华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因为刘某5介绍其加入“纯资本运作”时告知其是合法的,其随之参与。

辩护人何承宣的辩护意见为,其一,华某1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人数未超过120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并未超过250万,无法确定人数就无法确定传销的数额;其二,华某1具有立功、自首、主动退赔的情节;其三,华某1未限制参与人的人身自由,没有胁迫的行为;其四,华某1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一,其不属于传销活动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二,其于2008年加入组织,起诉书列举其于2009年加入不属实,三、累计金额并未超过二百五十万。

辩护人刘大军的辩护意见为,其一,公诉机关指控程某2伞下人员超过120人和获利250万元以上与事实不符;其二,程某2的量刑应当低于华某1和刘某5;其三,程某2于2008年加入传销组织,应该适用2008年传销的法规,对其从轻处罚;其四,程某2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其五,程某2属于从犯、初犯。综上,建议判处程某2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翟某9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秦宁、赵敏的辩护意见为,其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伞下有120人以上并没有证据支持,公诉人出示的资金流向不能证实其获利的金额超过250万;其二,翟某9不属于领导者,其实际下线已经与他脱离或不再发展下线,对社会不会继续造成危害;其三,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其四,定性的证据有重大的瑕疵,没有形成证据链。综上,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4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黄典春的辩护意见为,其一,被告人周某4在本案中起到辅助及次要的作用,建议比照周某4的直接上线对其量刑;其二,周某4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其三,本案中周某4的具体数额无法查明;其四,周某4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胁迫、限制人员人身自由,没有照成恶劣的影响。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4适用缓刑。

被告人古某5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韦嘉的辩护意见为,其一,被告人古某5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二,具有积极退赃的情节;其三,被告人古某5属于本案的受害者,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社会危害小,属于初犯;其四,其伞下的会员比较少,有自己填资补单的情况。综上,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8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人数和金额有异议。

辩护人覃其辉的辩护意见为,其一,孙某8伞下人员不超过120人,金额也不超过250万元;其二,属于从犯、初犯、偶犯;其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四,家属愿意退赃。综上,建议判处孙某8缓刑。

被告人吴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是组织、领导者。

辩护人韦炳晨的辩护意见为,其一,吴某3在本案中没有达到严重的情节,人数没有达到120人,金额没有超过250万;其二,吴某3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其三,积极退赔100万元;其四,吴某3身患疾病。综上,建议对吴某3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

被告人都某6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廖和敏、罗成的辩护意见为,其一,都某6系初犯、在团队里面的作用是较小的;其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其三,其伞下未超过120人,实际获利只有40万元左右;其四,其行为与合法的直销极度相似,致使其并未分辨得出此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被告人古某10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人数有异议。

辩护人吴三领的辩护意见为,其一,古某10的伞下人数超过120人证据不足,涉案金额超过250万元不属实;其二,古某10在团队中没有承担管理、协调、培训的行为,应认定为从犯;其三,古某10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100万,有悔罪表现;其四,古某10犯罪主观性较小,其对传销的违法性有错误的认知,并非知法犯法,且没有限制下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未照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属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10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廖某7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人数和金额有异议。

辩护人黄光铭的辩护意见为,其一,廖某7伞下人员没有超过120人,获利金额也并未超过250万;其二,以孙某8的笔记本中计算出伞下人员以及金额是不合理的;其三,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7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葛某1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辩护人王世广的辩护意见为,其一,对指控人数达到120人,涉案金额超过250万有异议;其二,葛某11应当认定为从犯;其三,葛某11积极退赃。综上,建议对葛某11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1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黄伟旗、罗安晟的辩护意见为,其一,杨某13犯意较小,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其二,杨某13为了达到老总级别,自己垫资晋升老总,没有对周围的人造成危害;其三,杨某13并未对资金进行管理,其在团队中只是属于参与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四,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14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覃明、班雁霞的辩护意见为,其一,吴某14起到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其二,吴某14犯罪情节轻微,使用自己资金填单,并未拉拢人员入伙,其发展的人员人数应当少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人数;其三,当庭认罪、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14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1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郑强的辩护意见为,其一,何某12在团队中所起作用较小,并没有参与资金管理;其二,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赔40万,已超过其实际获利的数额;其三,认罪态度良好,当庭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12适用缓刑。

被告人舒某15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杨南雄、杨出波的辩护意见为,其一,舒某15伞下的人员应当扣除其自己购买的空单;其二,舒某15属于被动地参与到传销活动中,应认定为从犯;其三,舒某15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具有自首、当庭认罪的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15一年以下的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舒某16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华某1等人自2007年起在广西北海市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每个人最低需要交钱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1份需缴纳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就是69800元,为方便记账,该组织要求下线人员申购21份时缴纳70000元,返利时再将多出的200元返回。该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工资分配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和销售补助。当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达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对于达到老总级别的人员,将由其上线通知到南宁市举行升总仪式。在参与“纯资本运作”活动中,被告人华某1、程某2、吴某3、古某5、何某12、都某6、廖某7、杨某13、吴某14、舒某15、翟某9、周某4、孙某8、古某10、葛某11、舒某16均使用自己或他人的工商银行账户用于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提成等。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7年初,被告人华某1经刘某5(已判决)介绍,申购21份额共69800元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加入后积极发展程中文、葛某11、王玲作为直接下线人员,后于2009年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老总级别人员有程中文、程某2、古某5、李某2、舒某15、舒某16、葛某11、吴某3、都某6、杨某13、吴某14等人。其在参与“纯资本运作”期间,使用自己、杨运德和黎明的名字办理工商银行卡用于收取下线申购款(以七或七的倍数进帐),再按固定方式计算体系下线人员的工资并发放,经统计,华某1的账户总进账金额为37525176元,黎明的账户总进账金额为77644653元,杨运德的账户总进账金额为35172099元,以上账户共计150341928元。

2、2009年5月,被告人程某2经程中文(另案处理)介绍,申购21份额共69800元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后积极发展李某2、詹美曦、杨林作为直接下线,后于2010年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老总级别人员有李某2、舒某15。其在参与“纯资本运作”期间,使用王森的名义办理工商银行卡用于收取下线认购款和发放工资,经统计,王森的账户总进账金额为29330000元。

3、2008年7月,被告人翟某9经黄英介绍,缴纳7万元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并积极发展王凯作为直接下线,后于2010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老总人员有王凯、古某5、张志军。其加入“纯资本运作”后使用徐忠义名义办理的工商银行卡用于收取下线申购款和发放工资,经统计,徐忠义的账户总进账金额约为23520000元。

4、被告人古某5与被告人周某4系夫妻关系。2008年底,被告人周某4经王凯(另案处理)介绍,缴纳7万元以其妻子古某5的名义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后积极发展周欣、张朝贵(李前红)、张志军作为直接下线,周欣发展欧某和周成香。2010年9月,其介绍妻子古某5加入该组织,后其和被告人古某5一同发展古某1作为欧某的下线。在“纯资本运作”组织中,其主要负责给新人讲解政策和维持新人晨会的秩序,被告人古某5负责转账操作,2011年6月,被告人古某5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古某5加入“纯资本运作”后使用罗德芬名义办理的银行卡用于收取申购款,经统计,罗德芬的账户总进账金额约为

28700000元.

5、被告人廖某7与被告人孙某8系夫妻关系。2007年2月,被告人廖某7经安某(已判决)介绍,申购21份额共69800元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并积极发展何臣、佘伍志、孙某8作为直接下线,后晋升为老总级别。同年4月,经廖某7介绍,被告人孙某8亦缴纳69800元申购21份额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杨某3、方彬、吴英作为直接下线,并使用自己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下线申购款和发放工资,经统计,被告人孙某8账户总进帐金额为19448711元。

6、2007年8月,被告人吴某3经程中文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后积极发展王俐、杨德军、刘泽菊(吴培安)作为直接下线,于2010年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老总级别人员有古某10、都某6等人。其在参与“纯资本运作”期间,使用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用于发放工资、使用刘泽菊、吴培安名义办理的工行银行卡用于收取申购款。经统计,吴培安的账户总进账金额为

7630000元,刘泽菊的账户总进账金额为12110000元,以上账户共计19740000元。

7、2011年初,被告人都某6经吴某3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后积极发展胡进武、杨东、胡德祥作为直接下线,并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加入“纯资本运作”后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收取申购款和发放工资,经统计,都某6的账户总进账金额为8190000元。

8、2008年7月,被告人古某10经吴某3介绍,缴纳7万元申购21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并积极发展了刘静、熊贵超为直接下线人员,后于2010年8月晋升为老总级别。2012年5月后,其使用杨某2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下线申购款和发放工资,经统计,被告人古某10升总后账户总进账金额为10220000元。

9、2008年10月,被告人葛某11经华某1介绍,缴纳7万元申购21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并积极发展许再军、张梅作为直接下线,后于2012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杨某13、吴洪全等人达到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120人,层级超过三级。

10、2008年10月,被告人杨某13经葛某11介绍,缴纳7万元申购21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并积极发展吴某14、黄武强、杨琰作为直接下线,后于2012年7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吴某14达到老总级别。其伞下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11、2009年3月,被告人吴某14经杨某13介绍,缴纳7万元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后积极发展吴洪全、文会昌作为直接下线,并于2013年3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12、2009年9月,被告人何某12经廖某7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何某12加入“纯资本运作”,并积极发展杨丽萍、周久阳、吴黔德作为直接下线,后于2012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何某12在廖某7体系中负责收集下线人员的申购材料后交给廖某7。被告人何某12伞下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13、2009年11月,被告人舒某15经杨某3(另案处理)发展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后积极发展刘攀、舒某16、徐某作为直接下线,并于2014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14、被告人舒某16与被告人舒某15系父子关系。2010年初,舒某16经杨某3(另案处理)发展缴纳7万元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并积极发展赵大明作为直接下线,其伞下人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另查明,公安民警从程某2处依法扣押银行卡十张、手机三部、机动车登记本(贵A×××××)一本、笔记本电脑三台、记事本、身份证、驾驶证、U盾2个、工资单、产品订购单、纸质材料、银行回执单、协议书、读卡器、书、收据发票;从古某5处扣押奔驰牌轿车一辆(贵A×××××)及车钥匙(已发还古某5)、行驶证、银行卡十张、理财卡一张、宣传海报、书籍资料、工行U盾2个、三星手机一台等物;从古某10处扣押人民币100万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扣押三星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十张、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主机各一台、日记本和银行票据、纸质材料各一叠、世界通、通世界代理合同书申请表一叠、后公安民警将银行卡二十张、三星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告人古某10;从吴某3处扣押人民币910.1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扣押身份证三张(李文艳、刘泽菊、吴培安)、工行U盾五个、中兴手机二部、卡包一个、银行卡十三张、申购汇总表、产品订购单、申购条、移点协议书、银行柜员机客户凭条、笔记本、U盘、银行存款存根、车钥匙、撕毁的信纸(记录有多人名字);从华某1处依法扣押人民币171.47万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扣押U盾1个、Iphone5S手机一部、Anycall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银行卡十二张、存折三本、笔记本、档案袋、电脑主机箱、银行业务凭证、MINI牌小汽车(贵A×××××)一辆(已发还华某1);从葛某11处依法扣押人民币50万元并存入暂扣款专户,扣押电脑主机一台、文件夹一本、笔记本、存折、U盾、U盘、银行卡数张、订货合同书等物,后将身份证依法发还葛某11;从周某4处依法扣押人民币10万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扣押OPPO手机一台;从吴某14处依法扣押手机二部(Lenovo、Huawei各一部)、银行卡十一张、笔记本一本及三张资料纸,后公安民警将扣押在案的中国光大银行卡一张(62×××51)、建行卡一张(4367450121291765)依法发还吴某14;从杨某13处依法扣押宝马牌小轿车一辆和车钥匙(车牌号粤B×××××)、银行U盾一个、U盘一个、手机二部(LG牌、Codpad各一台)、纯资本运作体系图一张、提示单三张、纯资本运作记录本四本、光盘九张、电脑主机一台、电脑硬盘2个、银行卡八张、北部湾银行U盾和中信银行U盾各一个。从孙某8处依法扣押10万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扣押存折五本、银行卡十张、工行口令卡二张、工行客户凭条四十一张、手机二台(三星GT-S7568、GT-I9500)、贵A×××××宝马车一台和车钥匙二把(已发还孙某8)、电脑二台;从舒某16处依法扣押人民币2万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从都某6处扣押现金2697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存折一本、银行卡九张、银行业务单七张、记录QQ号单一张、数据单一张、S∧MSUNG手机和CHANGHONG手机各一台、笔记本一本、卡夹包一本、银联消费单二十四张、手镯一只、戒指一只。案发后,公安机关亦对相关涉案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其中都某6、古某5、程某2、何某12、舒某16、刘泽菊、孙某8、吴培安账户分别冻结人民币195494.42元、429947.99元、242936.35元、64554.33元、130000元、75374.24元、1425528.17元、70358.62元。又查明,到案后,被告人华某1、何某12、古某5、吴某3又分别将非法所得人民币80万元、40万元、40万元、100万元上缴至百色市公安局。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都某6将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上缴至本院,被告人华某1的家属主动到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

再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华某1在贵阳市香江花园10栋2单元201室被抓获,被告人程某2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北段煤气公司宿舍家中被抓获,被告人葛某11在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被抓获,被告人吴某3在贵州省清镇市被抓获,被告人何某12在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附近被抓获,被告人都某6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抓获,被告人周某4、古某5在广西北海市四川路一小区内被抓获,被告人孙某8在贵州省贵阳市其住处被抓获,被告人古某10在贵州省清镇市其住所内被抓获;同年7月29日,被告人廖某7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8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14、杨某13在贵阳市云岩区江华水汇8089号房被抓获;同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翟某9在清镇市三棵树酒店被抓获;同年8月29日,舒某15和舒某16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关于指定管辖案件的通知、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指定百色市公安局管辖,百色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20日决定立案侦查。

2、到案人员上下线关系图,证实在案人员上下线关系。

3、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民警分别对何某12位于北海市银海区南山上湾第九湾10栋1604号住所、孙某8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49号2门1栋3单元附12号住所、孙某8位于贵铁康馨物业军体校小区三单元附12号住所、吴某3所住的贵州省清镇市湖城国际12栋2单元1302房的卧室、华某1位于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香江花园10栋2单元2-1号的住宅、程某2位于贵阳市煤气公司宿舍4单元302号房及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3号4单元4号住所、葛某11在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41号9栋4单元5号住宅、古某5在北海市金海岸大道桐洋国际大厦三栋1602号住宅、古某10在贵州省清镇市前进路龙腾景苑A楼903号的住宅、吴某14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第四居委会三桥南路5号附11号的住所、杨某13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第四居委会三桥南路5号附1号的住所进行搜查,在上述地点查获相关涉案物品。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专用收据,证实公安民警从程某2处依法扣押银行卡十张、手机三部、机动车登记本(贵A×××××)一本、笔记本电脑三台、记事本、身份证、驾驶证、U盾2个、工资单、产品订购单、纸质材料、银行回执单、协议书、读卡器、书、收据发票;从古某5处扣押奔驰牌轿车一辆(贵A×××××)及车钥匙(已发还古某5)、行驶证、银行卡十张、理财卡一张、宣传海报、书籍资料、工行U盾2个、三星手机一台等物;从古某10处扣押人民币100万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扣押三星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十张、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主机各一台、日记本和银行票据、纸质材料各一叠、世界通、通世界代理合同书申请表一叠、后公安民警将银行卡二十张、三星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告人古某10;从吴某3处扣押人民币910.1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扣押身份证三张(李文艳、刘泽菊、吴培安)、工行U盾五个、中兴手机二部、卡包一个、银行卡十三张、申购汇总表、产品订购单、申购条、移点协议书、银行柜员机客户凭条、笔记本、U盘、银行存款存根、车钥匙、撕毁的信纸(记录有多人名字);从华某1处依法扣押人民币171.47万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扣押U盾1个、Iphone5S手机一部、Anycall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银行卡十二张、存折三本、笔记本、档案袋、电脑主机箱、银行业务凭证、MINI牌小汽车(贵A×××××)一辆(已发还华某1);从葛某11处依法扣押人民币50万元并存入暂扣款专户,扣押电脑主机一台、文件夹一本、笔记本、存折、U盾、U盘、银行卡数张、订货合同书等物,后将身份证依法发还葛某11;从周某4处依法扣押人民币10万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扣押OPPO手机一台;从吴某14处依法扣押手机二部(Lenovo、Huawei各一部)、银行卡十一张、笔记本一本及三张资料纸,后公安民警将扣押在案的中国光大银行卡一张(62×××51)、建行卡一张(4367450121291765)依法发还吴某14;从杨某13处依法扣押宝马牌小轿车一辆和车钥匙(车牌号粤B×××××)、银行U盾一个、U盘一个、手机二部(LG牌、Codpad各一台)、纯资本运作体系图一张、提示单三张、纯资本运作记录本四本、光盘九张、电脑主机一台、电脑硬盘2个、银行卡八张、北部湾银行U盾和中信银行U盾各一个。从孙某8处依法扣押10万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扣押存折五本、银行卡十张、工行口令卡二张、工行客户凭条四十一张、手机二台(三星GT-S7568、GT-I9500)、贵A×××××宝马车一台和车钥匙二把(已发还孙某8)、电脑二台;从舒某16处依法扣押人民币2万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从都某6处扣押现金2697元(已存入暂扣款专户)、存折一本、银行卡九张、银行业务单七张、记录QQ号单一张、数据单一张、S∧MSUNG手机和CHANGHONG手机各一台、笔记本一本、卡夹包一本、银联消费单二十四张、手镯一只、戒指一只。5、票据,证实案件侦查阶段,吴某3退赃人民币100万元、华某1退赃80万元、古某5退赃40万元、何某12退赃40万元至百色市公安局;案件审理阶段,都某6将人民币5万元退至本院,华某1缴纳罚金2万元。

6、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其中都某6、古某5、程某2、何某12、舒某16、刘泽菊、孙某8、吴培安账户分别冻结人民币195494.42元、429947.99元、242936.35元、64554.33元、130000元、75374.24元、1425528.17元、70358.62元。

7、华某1处提取的书证,证实华某1参加“纯资本运作”中传销模式运作资料、部分下线人员名单及所使用的银行卡号码、每月返利情况,名单中涉及程中文、吴某3、都某6、程某2、古某5、舒某16、李某2、舒某15、葛某11、许再军、杨某13、吴某14,其中赵大明线下有24人。

8、程某2电脑提取的书证,证实程某2下线使用的银行卡账号、发放给下线的工资记录、上下线关系图等,其中涉及李某2、舒某15、舒某16、徐某、赵大明的工资情况,赵大明的下线人员有46人。

9、产品订购单、申购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信息、移点协议书、下线汇总表、转账凭条,证实被告人程某2和吴某3部分下线的身份信息及申购情况。

10、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信息,证实涉案人员在该行的开户信息情况。

11、银行流水账记录,证实经统计,华某1的账户总进账金额为37525176元,黎明的账户总进账金额为77644653元,杨运德的账户总进账金额为35172099元,以上账户共计150341928元;程某2使用的王森账户总进账金额为29330000元;吴某3使用的吴培安账户总进账金额为7630000元,刘泽菊的账户总进账金额为12110000元,以上账户共计19740000元;古某5使用的罗德芬账户总进账金额约为28700000元;都某6的账户总进账金额为8190000元;孙某8账户总进帐金额为19448711元;翟某9使用的徐忠义账户总进账金额约为23520000元;古某10账户总进账金额为10220000元。

12、课程表、学习资料,证实葛某11进行“纯资本运作”所使用的讲义。

13、培训资料、基经分配计算、工资计算、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证实公安民警从孙某8处扣押的相关书证记载了升总后的培训内容,工资发放的计算方式及各老总下线名单和银行账户,其中记载了孙某8279个下线名字、银行账户及部分金钱往来凭证。

14、笔记本复印件,证实古某5参与纯资本运作时所做的相关记录。

15、工资单,证实杨某13、吴某14对华某1统计的获利情况签字确认,其中杨某13从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应发766500元,实发763500元;吴某14从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应发483000元,实发478135元。

16、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华某1在贵阳市香江花园10栋2单元201室被抓获,被告人程某2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北段煤气公司宿舍家中被抓获,被告人葛某11在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被抓获,被告人吴某3在贵州省清镇市被抓获,被告人何某12在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附近被抓获,被告人都某6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市被抓获,被告人周某4、古某5在广西北海市四川路一小区内被抓获,被告人孙某8在贵州省贵阳市其住处被抓获,被告人古某10在贵州省清镇市其住所内被抓获;同年7月29日,被告人廖某7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8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14、杨某13在贵阳市云岩区江华水汇8089号房被抓获;同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翟某9在清镇市三棵树酒店被抓获;同年8月29日,舒某15和舒某16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华某1出生于1971年3月30日、程某2出生于1963年7月31日、吴某3出生于1970年12月1日、周某4出生于1969年12月28日、古某5出生于1974年10月18日、都某6出生于1969年11月27日、廖某7出生于1968年1月23日、孙某8出生于1970年2月1日、翟某9出生于1976年2月21日、古某10出生于1968年3月22日、葛某11出生于1963年3月21日、何某12出生于1973年2月27日、杨某13出生于1962年12月25日、吴某14出生于1963年6月2日、舒某15出生于1983年8月26日、舒某16出生于1949年1月17日,上述各被告人均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

20、户籍信息,证实涉案相关下线人员户籍资料。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自绘关系图,证实2012年2月,其经杨天艳介绍,交7万元加入“纯资本运作”。“纯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模式运作,层级是由个人购买的产品份数和发展的下线情况来具体划分和晋升级别。其上线是杨天艳,下线是妻子潘某。

2、证人潘某的证言及自绘关系图,证实2012年2月,其丈夫刘某1加入“纯资本运作”,同年11月,其在丈夫的要求交70000元加入,收到19700元的返利款,但后来没有发展得下线就返回老家。

3、证人龙某1的证言及自绘关系图,证实2013年3月,杨昌权向其介绍“纯资本运作”活动,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运作,其觉得有利可图交7万元参与,直接返利19700元。后其没有发展下线就回老家了。

4、证人沈某的证言及自绘关系图,证实2013年10月,其老乡郭正碧向其介绍广西北海“纯资本运作”活动,该活动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模式运作,其交7万元参与。后来郭正碧说要发展下线人员才能得到提成,其没有发展下线就回老家。

5、证人孙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其堂弟孙廷兵向其介绍广西北海“纯资本运作”活动,后来有个姓都的女老乡介绍这个纯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运作,其交7万元参与。后姓都的老乡要求发展下线人员才能得到提成,其没有发展下线就回老家了。经辨认,证人孙某1从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都某6就是姓都的女老乡。

6、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一个贵州男子带其在北海参加培训活动,一个叫“都总”的清镇市女性介绍“纯资本运作”活动,其认为有发展前途就交7万元参与,次月得返利19700元。后其生病回家就没再参与。经辨认,证人彭某从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都某6就是“都总”。

7、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参与“纯资本运作”活动,其身份证曾丢失。

8、证人董某的证言、自绘关系图,证实2012年2月,其经龙富田、龙某2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龙某2带其参加资本运作的学习活动,学习运作模式,怎样更好的发展下线,其发展过一个下线叫赵光平。

9、证人龙某2的证言、自绘关系图,证实2011年12月,其经周欣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现属于业务经理级。其下线是吕大进、龙富田、董某、赵光平、金某1、张天鹏。

10、证人金某1的证言、自绘关系图,证实2014年7月,龙某2介绍其加入纯资本运作,成为龙某2的下线。

11、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吴洪全介绍其加入纯资本运作,成为吴洪全的下线,其下线杨丽波、魏小康、龙满仙、魏引是吴洪全挂在其线下的。公安民警搜到的一张人员关系网络图是其在2012年初问杨某13要的。证人杨某1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吴洪全。

12、证人古某1的证言、自绘关系图,证实2014年4月,其姐古某5介绍其加入“纯资本运作”,周某4带其到银行交7万元。纯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运作,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其上线是古某5,其发展了6个人加入,分别是古某2、王伦贵、桑德胜、桑德玉、陈士杰、严华英,其中陈士杰和严华英的份额是其自己出14万购买。其下线有约30人。古某5使用罗德芬的身份进行纯资本运作,罗德芬不知情,古某5的上线是王凯,周学成以罗德芬的名字通过古某5介绍和发展下线加入,古某5的下线是周欣,周欣用妻子欧某的名义发展成下线,周某4把其放在欧某的名下。古某2发展刘某2,刘某2发展王连章、方杰、王海挺,方杰发展黄存飞,王海挺发展薛健、安金岳、薛洪伟,安金岳发展贺孝,贺孝发展张弘。王伦贵发展桑德玉,桑德玉发展桑德胜,桑德胜发展杨友龙。

13、证人龙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2014年4月,其缴纳7万元加入纯资本运作,钱由王平转交周成香。其上线是周成香。其与王平住在周欣家,周欣安排王平带其参加资本运作学习培训会,听一起培训的人说古某5已经升级为老总,每个月赚很多钱。证人龙某3从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古某5。

14、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其老公周欣在北海做事,龙某3曾在其家住过。

15、证人古某2的证言,证实大概2012年,其曾借身份证复印件给姐夫周某4。其没有在北海办理过工行卡,账户为21×××40的银行卡应该是古某5或周某4使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

1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时候,周某4称在北海搞水电工程想借其身份证办理工资卡,于是其将身份证借给周某4。其与古某5、周某4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借贷关系。

1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参与“纯资本运作”,也没有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北海开设银行账户,其不知道罗德芬账户通过网上向其账户转账一事。

18、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其将女儿孙某8一本写有账号的笔记本交给公安民警。

19、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其怀疑妻子何某12参与“纯资本运作”。认识孙某8,但没有生意往来。

20、证人冉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4月,文山介绍其参与纯资本运作,其下线有杨林、伍海、冉隆洋。其参与的传销采取五级三晋制的会员晋级制度,获返利都是孙某8打给其的。何某12是体系的管理人员,其他人都叫她“大家长”。孙某8和何某12都是这条线的上家。经辨认,证人冉某从不同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何某12、梅某。

21、证人刘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自绘的关系图,证实其经冉某、王某2介绍参与“纯资本运作”,其上线是冉隆洋,冉隆洋上线是冉某,冉某上线是王某2,王某2上线是文单,文单上线是邵云,邵云上线是梅某,梅某上线是何某12。何某12是“大家长”负责他们在北海的管理。其发展了两个下线,都是打款给孙某8。经辨认,证人刘某3从不同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参与“纯资本运作”的梅某、何某12。

22、证人徐某的证言及其自绘的关系图,证实2009年,程某2向其介绍“纯资本运作”,其筹7万元由程某2带去银行存购买份额。其上线是舒某15,其发展了李开志、李云红、杨继忠、王顺书等十几个下线,其在组织中属于高级经理,获利七、八万元。

23、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其自绘的关系图,证实2010年,其妻子徐某向其介绍“纯资本运作”,其为了升经理就一次购买三份,每份69800元共209400元,分别以其自己、父亲李开志、母亲王顺书名字申购。其还发展了妹妹和杨继忠作为下线,并把杨继忠放在其妹妹的体系下。

2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其经冉某、刘某3介绍参与“纯资本运作”。其上线是冉某、刘某3,上面还有何某12、孙某8,其申请加入纯资本运作的钱是打到孙某8的账户。其下线是父亲郑传文。

25、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在任何银行开过账户,公安民警查到的银行账户都是其丈夫古某10拿其身份证去开的。

2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其经文单介绍参与了“纯资本运作”,下线有宋桂珍、廖中云、李道兵。其知道冉某、冉隆洋、杨顺友也参加了纯资本运作,但不在其伞下。

2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参与“纯资本运作”活动,其身份证曾丢失。

28、证人金某2的证言及自绘关系图,证实2010年4月,王军向其介绍“纯资本运作”,自己有3万元,王军借给4万元,其交给王军办理申购手续,第二个月获得返利19800元。其现在是经理级,直接或间接发展10个下线。其上线是王军,下线是吴晶晶、杨淑琼、李官府。吴晶晶的下线是余勇。李官府的下线是李官碧。杨淑琼的下线是龙见寿,龙见寿的下线是张永强、龙细梅、龙家本。2010年3月,其开设一张卡号62×××72(对应账号21×××58)的工商银行卡用于纯资本运作,获利约10万元。

29、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6月,其经表叔舒某15介绍资本运作,“纯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运作,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其将7万元申购款转到程某2的账户,但其不认识程某2。其上线是舒某15,舒某15的上线是李某2,李某2的上线是杨某3,杨某3的丈夫是程某2,杨某3的上线是程中文,程中文的上线是华某1,杨某3还有两个下线分别是黄英和杨林。其没有介绍人加入。其知道舒某15还介绍六、七人加入纯资本运作体系,但知道名字的只有三人,分别是刘方、刘潘和刘峰。经辨认,证人赵某从不同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2、舒某15。

30、证人杨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2010年国庆节,刘静在北海向其介绍广西北部湾开发前景,同年11月11日,其决定加入“纯资本运作”项目,并把身份证留给刘静帮办理一张工行卡,其转账7万元到卡上,当月返还2万元。“纯资本运作”实行五级三晋制,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其上线是刘静,下线是杨树英、王方宣、卢蓉。杨树英的下线是任金蓉、杨树霞、陈兰碧,王方宣的下线是张小燕、黄义明、贾宝印,任金蓉发展了景伟国,潘艳发展了徐小超、邹金华、潘光华,陈兰碧发展了叶青,叶青发展了黄群,徐小超发展了徐明华和徐金光,徐金光的下线是胡文文,胡文文发展了兰君华,兰君华的下线是罗德芬。其只发展了王方宣,其余下线是刘静放在其名下约有20多人。其在该组织属于经理级别。其参与“纯资本运作”份额的钱是交到吴某3的账户,王方宣是交到杨某2的账户。经辨认,证人杨某3从不同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吴某3、都某6、刘静、古某10、熊贵超、龙菊。

31、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其姐杨某3带其去北海听别人讲课说北海的政策,介绍北海的发展前景,还看了一些关于资本运作的书籍,介绍资本运作的模式。“纯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运作,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其决定加入,并于2011年1月凑够7万元打给杨某3,具体情况是杨某3帮操作,其在“纯资本运作”体系里属于C级主任级别。杨某3还用母亲王方宣的身份证办银行卡用于纯资本运作。因没有发展下线,其将营业点转让幸礼英。

32、证人刘某4的证言及自绘关系图,证实2007年夏天,其经覃小军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但未发展下线。

3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08年华某1带其到北海考察“资本运作”项目,同年8、9月,华某1安排马营带其到北海北部湾广场附近的一个工商银行申购21份69800元。半个月后其得19700元的工资。2012年底,其升为老总。其用自己开设的银行账户(卡号95×××63,账号21×××32)收取“资本运作”下线缴纳的申购款和发放工资。程某2是其直接上线。其下线有舒某15、徐某,徐某的下线有李开志、王顺书、李开华、李云红、杨继忠、李云美、高林权等人。其用李开志、王顺书、李云红、杨继忠的身份开卡申购。2013年底2014年初时,舒某15升为老总。经辨认,证人李某2从不同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舒某15、徐某、李云美、程某2。

34、证人安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2007年初,刘某5邀请其到广西北海等地考察“资本运作”项目,购买一份是3800元,一个身份最多购买21份69800元。2007年,刘某5的老公杨伟光带其到广西的一家工商银行开了一张银行卡,其在卡里存入69800元,后杨伟光把其卡上的69800元全部转到另一张卡。刘某5把其放在邓秀珍的下面。其在北海和南宁开了三四张工行卡从事“资本运作”。其直接的下线有华某1、杨秋玉、袁凤勤。华某1和杨秋玉是刘某5帮其安排的,袁凤勤是其自己叫来的。其把廖某7放在杨秋玉下面,廖某7下面有他的老婆。袁凤勤下面有一女的是其介绍,名字不记得,其他人记不清,华某1下面有郭全江,下面的不记得了。杨伟光、刘某5夫妇、杨秋玉、廖某7等都做到了老总。华某1在“资本运作”做到老总级别,她这条线发展很快,把其顶上来。其做到老总就离开北海到南宁几个月。经辨认,证人安某分别从不同组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华某1、杨秋玉、刘某5、廖某7、邓秀珍。

35、证人刘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2006年10月,经杨梅介绍,其交了3800元加入“纯资本运作”项目,成为一名业务员,平时以晨会、经理会、主任会等形式参加学习,主要学习纯资本运作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学习15天到一个月时间后就可以介绍别人加入。“纯资本运作”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2008年左右加入这个项目的入门费就达到69800元。其与丈夫杨伟光一起买的一份,加入后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工行卡用来收取工资,由张洁发工资。其于2007年1月做到老总级别,张洁通知其到南宁举行升总仪式,因身体原因,当时拿了些提成就回贵州了。离开北海后一段时间,还得到一些提成,应该是张洁叫人打到工行卡里的。其上线是杨梅,杨梅的上线是张洁,下线有邓秀珍、陈美君、焦保江,邓秀珍的下线有安某,安某下线是华某1、杨秋玉。经辨认,证人刘某5从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孙某8、邓秀珍、安某、华某1。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华某1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的关系图,证实2007年初,其在广西北海市经刘某5、杨伟光夫妇介绍参与连锁销售的传销活动。当时要求第一次加入必须购买21份以上,第一份是3800元,第二份之后都是3300元,其买了21份共69800元并在贵阳市将钱打到杨伟光提供的一个工商银行的账号。上面要求每个人必须发展三条线,加入后每发展得600份就算一代,从老总往下数三代以内可以得到返利,返利得每份500元,第四代以后不得返利。其做到了老总级别,非法获得的180万元都放到典当行放贷收不回来。其上线是刘某5、杨伟光,下线是程中文、葛某11、王玲。王玲是其用捡到的身份证买的一条线。程中文的下线是李丽、吴某3、程某2;葛某11是用他的母亲尹树齐做的,葛某11另两条线是他自己买的,每个人下面发展三条线还发展了很多人,但其搞不清楚谁发展了谁。据其了解,在其下线中有吴某3、程某2、张志军、王凯早就发展到125万元自己做大老总,李丽虽没发展到125万元,但也自己出来做大老总了。翟某9是程某2、黄英那条线的,属于其下线人员。

连锁销售运行模式是五级三晋制,所谓五级就是A级是老总,B级是经理,有三代经理,C级是三代主任,D级是二代主任,E级是一代主任,也就是新加入的成员。三晋就是三个晋升阶段:主任阶段,必须发展三个下线之后才能晋升为经理;经理阶段,必须三个下线是经理级的和发展份额有600份以上;老总阶段,老总发展得125万元之后就可以给介绍人6万元后退出来自己当大老总。新发展的成员要求购买21份共69800元,直接返利19700元,二代主任返利6031元,三代主任返利1448元,一代经理返利7194元,二代经理返利2235元,三代经理返利1516元,一代、二代、三代老总各返利10500元。后来为了方便汇款,都是以70000元整数过账。需要说明的是,按模式是交69800元的,后来交70000元多交的200元是返回给新加入的成员,刚开始搞连锁销售时确实有产品做幌子,新发展的成员要购买500元的产品,返给第一代主任是19000元,再加上500元产品费,共计是

19500元,后来不用购买产品直接返回第一代主任就是19500元,再加上多交的200元就是账面上体现的19700元。其通过“五级三晋制”的获利方式让刘某5获得返利累计达到125万元,其再给刘某56万元感恩费后就带着自己伞下的人从刘某5那里脱离出来自己做大老总,其在程中文这条线获得满额的返利125万元之后程中文就脱离出去,其在葛某11这条线获得返利约五、六十万元。获得返利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其做老总后用自己名字在北海市的工商银行开了一张卡,下面发展得的钱都打到其这个账户里,扣除其应得的返利后再以“五级三晋制”来换算谁应获得多少返利,再通过银行转账给他们。

2009年其升为老总时刘某5让其办理新的工行卡,刘某5让其不要自己名字办卡,于是其用杨运德和黎明的名字办卡并把卡号发给刘某5,若其发展一名下线,下线缴纳的7万入门费就转账到其持有的杨运德或黎明名下的卡,其再把钱转给刘某5,刘某5扣除应发给下线的返利后,剩余归刘某5个人所有,当这部分钱累计到131万时,其就升为老总级别。其升总前下线交来的入门费都转给刘某5指定的账户,刘某5曾提供给其杨伟光的账户。

公安民警从其家中电脑里发现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其把下面的人各自发展的下线人员名单及用于搞连锁销售的银行账号整理好后保存在电脑里,其中第21页至24页有程中文老总及其下线吴某3等256人名单及他们用于连锁销售的银行账号;第25页至30页是程某2老总及其下线杨麟等290人员名单及他们用于连锁销售的银行账号;第44页是古某5老总及其下线杨友龙等42人名单及他们用于连锁销售的银行账号,古某5是用周欣的身份证办理的,都是古某5在操作,也是古某5获利;第47页是舒某16老总及他用于连锁销售的银行账号;第48页是李某2老总及其下线高超等23人名单及他们用于连锁销售的银行账单;第49页是舒某15老总及其下线田金洪等39人名单及他们用于连锁销售的银行账号;第52页是赵大明老总及其下线程廷莉等24人名单及他们用于连锁销售的银行账户;第45页至54页都是程某2下线人员名单及他们用于连锁销售的银行账号;第55页至59页是葛某11及其下线的许再军、杨某13、吴某14等老总的下线人员144人名单及银行账号。第60页至63页是其下面发展得一条线的人员名单和银行账号,后来做不下人员都散了,第65页至70页是其发展的吴刚胜、左强、黄金林、吴刚、徐美英、刘华及这几个老总各自发展下线人员157人名单和银行账户,第71页至91页分别是吴洪全、程某2、吴某3、程中文下面各老总的返利情况,第94页是翟某9为其上线黄英推满125万元后独立出来做大老总的一份声明。

公安民警从其家中搜到的两个档案袋中一个袋里的材料是搞连锁销售的模式材料,是其业务推到125万元后脱离出来自立山头时刘某5给其的,里面的内容规定了主任的工资是19200元、6031元,经理的工资为13144元、7194元,新老总的工资为每发展得一个下线返利10500元,还规定保密制度、当上老总后的第二个阶段有四个内容负责申购款的管理、接受你的团队发工资、如何往上推网络图和直线老总负责自己伞下业务员学习,生活,心态,发展及转单等事务的内容。另一个袋的材料是各成员每个月的返利情况,是其让下面的老总把各自获得返利的情况记录整理好复印一份给其留存的,包括有杨某13、古某5、都某6、李某2、吴某14、葛某11等42位老总的返利情况,第七页是杨某13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实际获得返利763500元,第十页是古某5(银行账号62×××19)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实际获得返利132775元,第十三页是都某6(银行账号62×××46)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实际获利322200元,第十五页是李某2(95×××63)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实际获得返利163420元,第二十二页是杨某22010年5月至9月实际获得返利113360元,第三十六页是吴某14(银行账号62×××65)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实际获得返利478135元。

经计算,华某1(账号为21×××11)流水账总进账金额为8770300元;华某1(账号为21×××56)流水账总进账金额为23390964元;华某1(账号95×××02)流水账总进账金额为5363912元,其按照固定金额把钱发出去,从支出情况可看出。黎明(账号为62×××87)流水账总进账金额为26529179元;黎明(账号为21×××15)流水账总进账金额为6594391元;黎明(账号为62×××91)流水账总进账金额

2724466元;黎明(账号为21×××40)流水账总进账金额为41796617元;杨运德(账号62×××68)流水账总进账金额为3491097元;杨运德(账号21×××50)流水账总进账金额为17447396元;杨运德(账号21×××66)流水账总进账金额为14233606元。上述账号从流水账看大多以7万或7万的倍数进帐,收到钱后再按19700元、6031元、1448元、7194元、2235元、1516元、10500元的固定金额把钱发出去。这些账户在进账时有重复的情况,还有一些老总将钱转到其户头,其又转出或帮发工资的情况。经辨认,被告人华某1分别从不同组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某5、程某2、葛某11、吴某3、程中文、吴洪全、许再军、翟某9。

2、被告人程某2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的关系图,证实2009年5月,其妻子杨某3和程中文向其介绍“纯资本运作”模式,其购买21份共69800元,分三次存入程中文提供的一个工行账户。经发展,到2010年时,其有了约110个下线,其升为老总。“纯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模式,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三种。其升为老总后,发展的下线所交的钱有时直接打到其银行卡账户后其再打到上线程中文指定的账号,有时其下线也直接打钱到程中文指定的账户。其上线是程中文,下线是李某2、詹美曦、杨林。程中文的上线是华某1。詹美曦的下线是詹美英,李某2的下线有高林权、舒某15,舒某15的下线是赵大明。这些下线中,有黄英、张志军、王凯发展到125万元,自己出来做老总了。其发展了125万元并给了上线程中文6万元感恩费,对外没有声称脱离,但对内经济利润已经独立出来了。

其妻子杨某32008年底开始边做美容,边做“纯资本运作”,杨某3没有上下线,她使用其身份证来做“纯资本运作”。其没有直接发展过下线,下线都是杨某3和程中文介绍加入并放到其伞下。其提交给公安机关的笔记本电脑里所有的资料是本人记录,记载其下线人员提成情况、汇款的银行账号。其中编码1和2表明李某22011年5月至11月、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的提成情况,实发1229000元;编码30和31表明李某2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的提成情况,实发1260500元;编码32和33表明舒某16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提成及开支情况,实发141394.2元;编码34表明舒某16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提成情况,实发168000元;编码35至36表明舒某15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提成情况,实发441000元。编码37表明徐某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提成情况,实发168000元,编码42表明赵大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提成、开支及借款情况,共发126398.2元,编码44表明赵大明发展下线的直观图。

其参加“纯资本运作”共获利9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车(车牌号为贵A×××××),登记在自己名下,首付了10万元在北海市名仁大厦(219号)购买一套商品房。其愿将购买的贵A×××××小轿车和北海的房产交出。

卡号为62×××65,户名王森的工行账户,是其用亲戚王森的身份证在北海工行办理的,用于给上线转账和给下线返利和发工资。程中文会把其的工资打入户名王森,卡号62×××86的工行账户给我,后因记不清密码被银行锁定,后程中文将工资打入卡号为62×××65的账户。卡号62×××50的账户是其升为老总后用于收取下线认购款和给上线程中文转账使用。经统计,卡号为62×××50的账户从2009年6月6日至2012年1月4日,以7万元或7的倍数或合计7万元的流水账,进帐总额为5320000元,卡号为62×××65从2011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日进帐总额为24010000元,两张卡合计下线收入29330000元,共有419个下线。

公安民警在其住处扣押了一些涉嫌参与纯资本运作的物品,其中编码为1至72的下线身份证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都是其下线;总计56张的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和账户明细都是其下线加入资本运作后将钱转账给其的银行回执单;编码为1至68页的账号名单是工资单。经辨认,被告人程某2从不同组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2、华某1、程中文。

3、被告人翟某9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其因参与“纯资本”运作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于2014年10月11日下午在贵州省清镇市三棵树酒店被抓获。2008年7月,黄英向其介绍“纯资本运作”经营模式,同月28日,黄英带其到北海市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其将7万元存入黄英给的账户,户名是华某1,后回到黄英住处填写申购单。“纯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其加入“纯资本运作”一直做到2014年4月。其用徐忠义的身份证在北海工行办理了两张工行卡,账号分别是21×××47、21×××79,用来收取下线申购款或发放提成返利,每当其或其的下线成功发展下线,新发展加入的下线人员所缴纳的申购款就打到其账户,每个新加入人员需交纳7万元,一般是分两次打入,也有大于7万元一次的申购款,但几笔汇款加起来肯定是7万元的倍数。每当有一笔7万元申购款打入其银行账户,就说明其体系成功发展一名新成员。其不记得共收取多少下线人员申购款,以银行账单为准。其获利约32万元都被花光了。其上线是黄英,老总级别,华某1是黄英的上线。其下线是王凯,老总级别,王凯的下线有古某5、古某5的下线是张志军,都是老总级别。其母亲徐忠义、父亲翟长安都没有加入,是其用他们的身份证并交钱申购加入的。其于2010年10月升为老总。在北海市参与“纯资本运作”的还有吴某3、古某10、都某6、葛某11、程中文、程某2、杨某13、吴某14,全部是老总级别,还有古某5的老公周某4跟着古某5一起做。经辨认,被告人翟某9从不同组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古某5、古某10、都某6、杨某13、黄英、吴某14、程某2、程中文、王凯、周某4。

4、被告人周某4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的关系图,证实2008年底,王凯叫其到北海市,姓站的人向其介绍“纯资本运作”活动。其使用妻子古某5的身份证在北海的工行开了一个账户尾数是2019,把7万元存到他们指定的账户。2009年下半年,王凯的三个名额用完了,将张志军介绍给其,其开始有返利。2010年下半年,古某5同意与其一起做纯资本运作。其用古某5的名字代做发展周欣、张朝贵(使用李前红名字)、张志军,周欣发展欧某和周成香。后其和古某5发展古某1作为欧某的下线,古某1的下线是古某2和王伦贵,古某1发展刘某2放在古某2的下线,王伦贵发展了桑德玉,桑德玉发展桑德胜,周成香是其与古某5使用其名字代做的,周成香的下线有杨富国和张德友,杨富国又发展杨富英,杨富英发展雷俊凯,刘某2发展王海挺。其用古某5的名字代做的上线是王凯,王凯上线是黄飞,黄飞上线是翟某9,翟某9的上线是黄英。其知道的老总有古某5、王凯、黄飞、黄英、翟某9,都属于华某1下面的人。“纯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模式运作,其是高级业务员级别,即A级。古某5是2010年9月加入的,参与纯资本运作转账都由古某5操作。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需要参加新人晨会学习,其负责在培训会的小区外维持秩序,有的下线带新人到家里,其还负责给新人讲解政策,说服新人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其位于北海市桐洋国际大厦3栋1602号房子的首付和奔驰轿车(车牌贵A×××××)都是古某5使用纯资本运作所得的钱购买。公安民警在其住处扣押的三张纯资本运作关系图是古某5让其帮画的。经辨认,周某4从不同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翟某9、黄英、王凯。

5、被告人古某5的供述与辩解、自绘关系图,证实2010年初,黄飞、黄英、周某4等人劝其加入纯资本运作,其同意与丈夫一起做。纯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加入纯资本运作需要参加新人晨会学习,其做过培训会的主办人,负责培训会场的日常工作,如记录、排放凳子等。其参与纯资本运作的转账操作,周某4负责给新人讲解政策,说服新人加入纯资本运作。其发展了约六、七十个下线。公安民警在其卧室搜到的资料册里装的是做纯资本运作的相关材料和上下线网络结构图。其直接下线有周欣、李前红(张朝贵用她身份证代做),还有一个是上面安排的。周欣下面是欧某、龙某2、周成香,欧某的下线是古某1,古某1又发展古某2、王伦贵、聂荣,古某2下线有刘某2、罗吉涛、刘誉,刘某2下线有方杰、王海挺、向辉珍,方杰发展下线黄存飞,黄存飞下线是王晶莹,王海挺下线有薛健和安金岳,安金岳下线是贺孝,贺孝下线是张弘和乐凯毅,张弘的下线是葛丽娜,向辉珍的下线是王连章,王连章下线是马开祥,罗吉涛的下线是罗吉艳和古公国,刘誉的下线是向荣,向荣的下线是李艳,王伦贵的下线是桑德玉,桑德玉的下线是桑德胜,聂荣的下线是陈世杰,陈世杰下线是袁华英,周成香的下线是杨富国,杨富国的下线是杨富英,杨富英的下线是雷俊凯,李前红的下线是赵世群,赵世群的下线有张瑜、虞昌奎、刘远华,张瑜的下线是刘莉,虞昌奎的下线是王加伦,龙某2是周欣介绍过来放在下线的,龙某2的下线有吕大进,其他下线名字不记得了。其和周欣、王凯、黄飞、黄英、杨富英、雷俊凯、古某1、欧某都是老总级别。2011年6、7月,王凯带其到南宁升总,升总费用也是王凯出的。其用母亲罗德芬的名字开3张银行卡用于纯资本运作,新申购的份额钱就打到这些卡上,之后其将钱转给黄英、王凯。其中6222022107005937967是新人申购时打钱汇入该账户,有时也将钱在6222022107005937967和6222022107005826764之间转进转出,流水账的时间从2012年5月1日到2014年7月13日。2013年12月,其为王凯获得返利达125万元,并给王凯6万元感恩费,但没有另立山头。其参加纯资本运作获利约50万,买奔驰牌小轿车(车牌贵A×××××,用周学成名字入户)花了28万元,房子首付花了约18万元。6、被告人孙某8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其是2007年4月加入“纯资本运作”,将69800元打到户名叫刘某5的工行账户。其用自己身份证在北海工商银行开了账户作为工资卡,发展下线得到的提成都打到该卡(户名孙某8,卡号95×××65),升总后新加入的成员交钱都交给其,由其按提成发给相关下线,剩下的就是自己的提成,其通过卡号为62×××27工行卡发放提成。经计算,卡号95×××65有2246661元、卡号62×××27有17202050元,这些钱都是新进来的人交的钱,每人7万,还有其在工资报酬,其获利约40万元。

“纯资本运作”分为主任、经理、老总三个级别,采用三晋制,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其直接上线是廖某7,杨秋玉、安某是廖某7的上线。其下线有杨某3、方彬、吴英。后杨某3、吴英退出团队,下线只剩方彬。2012年底,其将发放工资给下线人员的信息记录在一个笔记本上,经与公安人员当面清点,笔记本里共有279个名字,这些原来是杨秋玉、安某负责,后来她们不做跑了,廖某7就把这些名单交给其整理。其团队里估计还有一百人左右在从事纯资本运作。其有一本黑色封面较大的笔记本用来记录相关“纯资本运作”活动的资料,里面记载学习活动一、二、三阶段材料、基经分配计算表、工资复制、一些下线图等。

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查获的汇款凭条,是刚买单进来的人员共19人,每人7万元,共133万元。这些客户凭条是北海的工作人员邮寄给廖某7的,使用的银行账户是其名字。听廖某7说,何某12在体系里面负责管理人员学习方面的。

纯资本运作都是廖某7在运作,但由于他不懂电脑,所以其帮操作并用自己的银行账号名字去完成,另外三个老总(喻启珍、王某2、冉某)也是由其操作。其于2009年4月按揭在广西北海市四川南路汇海雅居小区买了一套88平方米的商品房(8栋2单元702室),房产是其名字,2009年1月分期付款购买一辆宝马轿车车牌号为(贵A×××××,登记名字是廖某7),车辆总价31万元,首付15万元。其愿意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和房子退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经辨认,被告人孙某8从不同组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邵业、龙杰、安某、刘某5、杨秋玉、喻启珍、华某1、何某12。

7、被告人吴某3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自绘的关系图,证实2007年8月,其经程中文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其上线是程中文,其下家是王俐、杨德军、最后一个记不清是刘泽菊或吴培安,除了王俐外,其他两个都是其自己出钱用他们的名字代做,为的是提升自己的级别,获得更高的提成。王俐是程中文介绍来的,而安排在杨德军名下的古某10、都某6是其介绍加入的。古某10已升为老总,级别与其一样。

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搜到的申购汇总表、申购条、产品订购单、移点协议书等物品是其记录的,产品订购单上客户名及身份证复印件就是记录新加入下线的个人信息,购货总额3800表明每个份额为3800元,购货明细栏右上角记录B-人名,表明该人是新加入下线的直接上线,货名栏E1-20表明新加入下线申购21个份额,取整数交70000元,汇总表上记录的是新加入人员申购情况、上下线关系、申购款金额及所入账名称。公安机关查扣的产品订购单有40份,就说明有40个人新加入的下线,每个交70000元,但这40个下线只有11个是打到其持有的吴培安的账户。其于2010年夏天升为老总级别,升总后其发展的团队有新下线申购21个份额加入时,其可以得到10500元的直接提成。其获得提成有一百多万,得的钱一部分投进去代做提高自己的级别,以获得更高的提成,一部分钱在防城港买了两套房子,还没产权证明,只有购房合同。

按规定老总还分为A1、A2、A3、A4,升到A4级别才可以独立出来,其是A2老总,可以接受新下线申购款,给下线发工资。其用自己名字开设的工行卡(6222022107003529709)主要用来发工资,其用吴培安(62×××74)、刘泽菊(62×××28)名字开设的银行卡主要用来接受下线收购款。经核实,账号21×××38的流水账所对应的卡号62×××74共入账109笔,金额为7630000元,账号为21×××68的流水账所对应的卡号62×××28共入账173笔,金额为12110000元。

8、被告人都某6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2011年,其经吴某3介绍参加“纯资本运作”。“纯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模式运作,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其上线是吴某3,吴某3上线是程中文,程中文上线是华某1。其发展了胡进武、杨东、胡德祥(自己用胡德祥的身份购买的),杨东发展的下线有杨秀梅、何国愷、杨贡祥、李丽、田兴贵、潘跃先、张全方,张全方的其中一个下线叫马学秀,胡德祥的下线有都春发、王国凡、简凡力。经过发展,其有100多人的下线人员,达到老总级别。其为了参加纯资本运作活动在北海开设了账号为21×××71的银行卡(对应卡号62×××07),该账户流水账反映了发展下线人员和下线人员获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上线的获利情况,按每个下线人员均交7万元来计算,共有117笔存入,共存入819万元,也就是共有117个下线人员,累计获得返利60多万元。其知道的老总级别的有古某10、吴某3,都是华某1这条线的。经辨认,被告人都某6从不同组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程中文、吴某3、华某1、刘春歌。

9、被告人古某10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2008年7月,其经吴某3介绍,其用老婆杨某2的名字交纳7万元申购21份参与“纯资本运作”,钱是从工商银行转账至吴某3指定的账户。其先后发展了刘静、熊贵超为直接下线,使用古元德的名字代做一个下线自己交钱申购21份,后其将再发展得的下线归到古元德名下。其上线有吴某3、程中文、华某1,下线有张茂、刘静、熊贵超,还有季文玉、陈蕾丹、龙菊等50几人的间接下线。吴某3还有一个下线都某6。每个月中旬前吴某3都会统计新加入成员数,并于20日左右按每个人的下线加入的人头数发放提成,提成按五级三晋制计算。每增加一个新成员需要交纳69800元,但为了方便打款,新增人员都是交纳70000元,升总之前所拿的提成不清楚,从1000元至6000元不等,升总后团队每增加一名新成员就能拿到10500元提成。2008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其下线交来的钱都是交到吴某3指定的账户,而发展下线所得提成都是吴某3转至杨万荣的工行账户上,2012年5月后,吴某3安排下线交来的钱直接打到杨某2的账户,然后其按组织规定通过杨某2的账户转账给应得提成的组织成员,剩下部分属于自己的提成,其拿到的提成应有一百万。其通过传销活动所得的钱购买了一辆奥迪Q5轿车(车牌号为贵A×××××)和一套约140平米的房子(位于北海新世纪大道海洋之星临街3楼)。其于2010年8月达到老总级别。按规定,老总级别还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A1、A2、A3、A4,只有A4老总才能从原团队中分离出来自成体系,其只是A2老总,可以接受下线打申购款,吴某3在团队中不同阶段负责不同的任务,开始是宣传纯资本运作情况,升入高级别后负责团队上传下达、接收申购款。后来能相对独立的处理团队的事情,不用每件事都请示。

公安民警从华某1处搜出来的“杨某2老总工资表”记录的是其本人加入传销组织后,2010年5至9月份的个人收入应发

115500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发共计113360元。公安机关从家中搜到的古元德(6222022107004803418)、李代英(6222022107000196734)、杨万菊(6222022107000510991)、廖中和(6222022107000511007)、古某10(6222022107000196742)、杨某2(62×××30、62×××71)的银行卡都是其在传销中使用。公安民警从家中搜到的银行交易凭证中有23张是传销活动的。案发后,经其对卡号为62×××71的历史明细进行计算,其升总后团队一共新增146人,进入其账户的资金共计10220000元。经辨认,被告人古某10从不同组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华某1、吴某3。

10、被告人廖某7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其于2014年7月18日在贵阳被抓获,因没有把全部问题交代清楚,于同月29日上午主动到百色公安局投案自首。2007年2月,其经安某介绍加入“资本运作”项目。安某的直接下线有三个人。安某将其安排做杨秋玉的下线,其参加的“纯资本运作”经营模式是只要购买一份69800元的产品就可以成为业务主任级别(即C级),亲自发展两个下线就可以升级为业务经理(即B级),发展下线累计达到28人即可上升为高级业务员(即A级,俗称老总)。“纯资本运作”采取三晋制,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其于2007年2月加入,经其发展的下线有四个,下线累计达到28个后升级到高级业务员,即老总。目前其下线总数约60个,直接下线是何臣、佘伍志、孙某8。刘某5和邓秀珍是安某的上线,刘某5是最大的老板。孙某8的下线有何某12、梅某、杨某3、吴英。何某12是2009年加入,在团队负责管理学习,大家都称她“大家长”。团队新发展的下线把钱直接打到孙某8的工行账号,孙某8算好返利数额后在当月20-25日将相应的返利转账给下线,返利的计算公式是杨秋玉复制的,孙某8使用家里的台式电脑操作,主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下线在每个月1-25号都可以随时打款,一般每个月有69800元到35万元左右,2014年7月进了20个新人,共有140万元。2009年1月安某和杨秋玉给其15万元买车,其首付买了一辆307000元的宝马车,车牌为贵A×××××,之后其爱人孙某8在北海四川路汇海小区首付6万元买了一套88平方米的商品房,车子和房子都需要按揭。其参加“纯资本运作”利润有50万元左右,钱都是下线人员借去租房生活加上平日生活开支用完了。公安民警在家中搜出的银行凭条是何某12在北海汇过来的,都是何某12发展下线的申购凭证,总共是19个下线的汇款,共计133万元。经辨认,被告人廖某7从不同女、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安某、何某12、杨秋玉、华某1、邓秀珍、冉某、刘某5。

11、被告人葛某11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2009年8月,华某1安排姓宋男子带其到北海北部湾广场附近一家中国工商银行开卡,该男子记下卡号,其自己留卡,接着其把现金70000元存到姓宋男子指定的账户里,第二个月其收到19800元返利。“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分ABCDE五个级别按各人名下直接或间接发展加入组织,按购买的份额数进行级别的划分,其于2012年6月升为老总级别。“纯资本运作”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的方式来发展下线加入组织,分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其上线是华某1,下线是许再军、张梅,另外自己花了21万拉了3个下线才能达到老总级别。后来许再军发展了杨某13和许再兰,第三条线也是许再军自己出钱买的,张梅发展了王吉青、周建云和黄华栋,杨某13的下线是吴某14、杨琰、黄武强,吴某14的下线是吴洪全、文会昌,杨琰的下线是张远琴。

其发展下线时华某1曾让其将下线购买的份额钱打到黎明的工商银行账户里,吴洪全是其下线已做到老总。其和下线的返利都是华某1通过银行转账的。其从开始申购“资本运作”到升老总一直用尹树齐的账户在操作,升总前所有返利都打入尹树齐的账户,升总后就用自己身份证到北海市北部湾广场附近的工商银行开户,之后的返利就汇入该账户,该卡用了半年后丢失了,但该账号已与其在贵阳开的银行卡捆绑在一起,每次有返利进帐就通过网上银行转到其在贵阳开的卡(6222082402001166407),卡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程中文、程某2、古某10、吴某3都是华某1的下线。都某6也是搞资本运作,但不懂是谁的下线。其下线都是交给华某1负责管理,包括申购和返利。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出一个内有“资本运作”宣传讲课资料的文件夹是申购时“小伟”给的,让其发展下线时按里面要求做。公安机关在华某1的电脑里发现的葛某11的文件夹,第一页至五页里150个名单只是其一部分下线名单。卡号为62×××46(对应的账号为21×××20)是其专门用来参与“纯资本运作”的账户,该账户流水账反映其于2011年3月至2014年5月19日的获利情况,共获利6795594元,华某1将钱转给其,其将一部分转给下线,自己获利约50万。经辨认,被告人葛某11从不同组男、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华某1、杨某13、吴洪全、许再军、吴某14、程某2、吴某3、程中文、古某10。

12、被告人杨某13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2008年10、11月,其经葛某11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葛某11介绍一个人带其在北海市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后五位46×××97),交了7万元申购21份份额。其直接上线是杨虹(许再军),杨虹(许再军)的直接上线是葛某11。葛某11用他母亲尹树齐的名字开的户,尹树齐的位置就是葛某11。其下线是吴某14、黄武强、杨琰(是其使用女儿的身份证申购),后吴某14发展了文会昌、吴洪全(用他母亲胡永芬的身份证购买),吴洪全发展了吴锡忠、杨某1、吴红艳,杨琰的下线白勇是其介绍加入的,杨琰的另一条线是其妻子张远琴,张远琴下线是唐友萍,唐友萍下面是唐友林、付林。其记不清他们往下发展的情况,其下线共有32人。

“纯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运作,五级即组织内人员分为ABCDE五个级别,按各人名下直接或间接发展加入组织,按购买的份额数进行级别的划分,1-2份为实施业务员(E级),3-9份为业务组长(D级),10-64份为业务主任(C级),65-599份为业务经理(B级),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A级)。三晋制是指每个人必须也只能发展三个下线,每个人的晋升资格必须要三个下线的级别与自身同级时才能于次月晋升上更高级别。“纯资本运作”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其在2012年7月或8月升为老总级别,升总条件是发展下线人数达到29人以上,总申购份数达到600份以上,其获利30多万元,具体数目以开设的工行账户(62×××97)流水账为准,所得利润于2011年5月以32万元购买一部二手宝马牌小轿车,车牌号为粤B×××××。其下线吴某14在2013年3月份达到升总条件。经核对,公安机关调取的卡号为62×××93从2008年11月至2012年7月的流水明细,卡号为62×××97从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9月的流水明细是用于从事资本运作时的流水,共入账29笔,金额共计595126元,另一张卡号为62×××00是其以女儿杨炎名义开户用于资本运作的银行账户流水,共8笔,金额共29505元。

公安民警在华某1住所搜查到资料是2012年7月24日其在南宁升总时签的,是其参与资本运作获得的利润,由华某1统计,上面写实发763500元,因其曾向葛某11借钱,扣除借款剩余40多万元后于2012年7、8月去南宁升总后一次性打入其在北海工行开的银行卡里。经辨认,被告人杨某13从不同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吴某14、葛某11、许再军。

13、被告人吴某14的供述与辩解及自绘关系图,证实其于2014年8月15日与杨某13在家门口一同被抓获。2009年3月,其经杨某13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并介绍葛某11、许再军让其认识,后杨某13、许再军带其在北海市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将7万元存到这张卡再转账给许再军提供的一个工行账户申购21份份额。其上线是杨某13,下线有吴洪全、文会昌,其还使用周开明、丁梅、吴洪策、吴洪艳、吴锡祥等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加入纯资本运作,并放在自己下线。其知道吴洪全发展得下线人数超过了29人。其于2013年3月升到老总,下线肯定有30多人以上。“纯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运作,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其用于纯资本运作的银行卡号为62×××65,工资都是葛某11发给的,应该是478135元,公安民警在家里搜出的工资明细单上有记载,但因其之前跟葛某11借款21万,故葛某11在扣除21万元借款后于2013年3月18日往其账号汇了268135元,其于2013年4月9日刷卡消费93449元用于支付其在北海新世纪大道的桐洋家园6栋2单元203号房的首付款。

14、被告人何某12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其于2014年7月18日17时许被民警传唤到案。2009年9月,廖某7、方彬和孙建萍带其在北海工商银行开了一张银行卡,其将50300元拿给廖某7顶了别人的名额,取得业务主任级别,即C级,后发展杨丽萍、周久阳、吴黔德成为直接下线。2012年4、5月升为老总级别,其下线每发展一个新人加入,其得10500元返利工资。其于每月15、16日都把一份快递寄给廖某7,因规定不给看,所以其不知道是什么。孙建平、方彬、杨某3是廖某7的下线。其在廖某7的体系里做“大家长”的角色,主要负责把下线申购材料收集好,交给廖某7。其下线都是将钱汇入孙某8的账户,发提成、返利给下线也由孙某8操作。孙某8是负责发工资的老总,孙某8在每个月的18-21日之间汇不等数额的款项给其,是其参与纯资本运作所得的工资。卡号为62×××97(对应账号21×××49)是其用于参与资本运作项目的指定账户,其发展下线后,由孙某8按照奖金制度发相应的工资到其账户,经核对其从孙某8处得到45笔共70万元左右,其中包含其向孙某8借两次钱共30万元,其非法获利约40万元。经辨认,被告人何某12从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廖某7。

15、被告人舒某15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其于2014年8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杨某3与程某2系夫妻。2009年11月,其表姐杨某3使用其身份证在北海办了一张工行卡,申购“纯资本运作”份额的钱也是杨某3帮交,杨某3告知其已帮其交69800元加入“纯资本运作”体系,申购的钱等其搞资本运作挣到钱后再还。其参加纯资本运作的讲课,知道“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模式运作,设立以奖金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分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每个人加入纯资本运作体系都要交纳一笔申购款,金额为69800元,一共申购21份额直接升为C级主任级别,同时返现19500元。其用于参与“纯资本运作”一共有三张银行卡。一张是杨某3帮办,还有两张分别用舒某16、舒翔的身份证在北海工行办的银行卡,卡号记不清。

其上线是李某2,李某2的上线是程某2。下线是刘攀、舒某16、徐某。舒某16是杨某3申购放在其名下。李某2将杨继忠放在徐某名下。舒某16的下线是刘芳、赵大明、谢福琴,刘芳是其介绍加入的,刘芳的下线是王桂顺和黄朝荣,赵大明的下线是赵大维、赵朋、张家明、韩金红、林实、吴定珍、王健,谢福琴的下线是舒翔和文纯利。王桂顺、黄朝荣、谢福琴、舒翔、文纯利这五个人是其为了帮舒某16补够份额以便升为老总级别,其使用他们的身份证做“纯资本运作”,五人的申购款是其叫舒某16去借的,一共35万元。赵大明是舒某16介绍加入,赵大维、赵朋(原名赵某)、张家明、韩金红、林实、吴定珍、王建这些人具体是谁介绍加入的不清楚。李某2告诉其的下线约有60个人。其从事纯资本运作大概获利40多万元。2014年4月底其升为老总级别。其在北海曾看到一张“资本运作”上下线关系图,最上面是李某2,李某2下面有三条线,第一条是高林权,高林权下面是李云美,李云美再下去的人不记得了,第二条是舒某15,第三条是李林,李林下面的人不知道。经辨认,证人舒某15从不同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2、李云美、高林权、徐某、程某2、杨某3、李某1、赵大明、赵某、程中文。

16、被告人舒某16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自绘关系图,证实其于2014年8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0年左右,其侄女杨舒文(杨某3)叫其到北海,杨某3、李某1、李某2向其介绍“纯资本运作”很赚钱,其想帮舒某15买一份7万元。于是汇款7万元到杨某3给的一个工行账户上。过了两个月,其才知道杨某3借钱给舒某15已购买了7万元的份额,所以其缴纳的7万元就算是自己的。李某1等人告诉其,只要交钱参加纯资本运作,并且一个人发展三个下线人员,再由下线人员发展下线就可以得到返利,最后可以得到1040万元的最高返利。在“纯资本运作”体系中,其上线是舒某15,舒某15的上线是李某2,杨某3、李某1、程某2也在上面,但具体位置不清楚。其下线有赵大明,但其不清楚赵大明是否发展下线。此外,其自己还交35万元购买了5个人的21份申购份额,这5人的份额具体由舒某15办理。其参与纯资本运作共获得返利14万元。经辨认,证人舒某16从不同组男、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赵大明、李某1、李某2、杨某3、程某2。

五、鉴定意见

1、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检材中的三星牌gt-i9508型手机、samsung牌sch-i959型手机、三星牌sm-n9009型手机、黑色组装台式计算机内提取的硬盘、黑色ThinkPad笔记本内提取的硬盘、VIVO牌y11it型手机、OPPO牌R819T型手机、VIVO牌Y19T型手机、samsung牌sm-g3819d型手机的电子证据进行提取、恢复及固定。

关于被告人自己出资以他人身份证购买的份额是否应计算为伞下人员的问题。经查,本案中借用他人身份证申购的份额,均由各被告人实际操控,并凭借这些份额发展下线或组成金字塔状网络,以获取工资提成,成为其晋升上一级的重要依据,因此,被告人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的份额在传销体系中起到承接上下的作用,且以此空点获取非法利益或晋升,故该空点应当计算为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时主观上系明知抑或受骗加入的问题。经查,本案的“纯资本运作”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活动构成,各被告人在其中参与发展下线人员,收取申购款、向下线发放返利,不断晋升层级获取非法利益,涉及人数与层级已超过追诉标准,依法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均在该组织中起主要作用,而被告人主动或被动参与,是否明知犯罪系违法性认识不足,不影响本案定罪,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一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认定下线人数超120人、直接或间接收取下线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的证据是否充分问题。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言辞证据外,可结合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本案中,各被告人的下线人数及涉案金额是结合各被告人供述及其自绘的上下线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计酬规则、相关证人证言、查获的笔记本、电脑记录的下线人员名单等证据综合认定,足以认定被告人发展的人数或资金数额累计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故对此部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1、程某2、吴某3、周某4、古某5、都某6、廖某7、孙某8、翟某9、古某10、葛某11、何某12、杨某13、吴某14、舒某15、舒某16等十六人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钱财,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均应依法惩处。其中,华某1、程某2、吴某3、周某4、古某5、都某6、廖某7、孙某8、翟某9、古某10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葛某11伞下人数超过120人,均属于情节严重。关于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没有胁迫、限制下线人身自由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不论被告人系主动或被动加入,上述人员在加入该组织后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组织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7、舒某15、舒某16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1、吴某3、周某4、古某5、都某6、孙某8、翟某9、古某10、葛某11、何某12、杨某13、吴某14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本院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1、古某5、何某12、吴某3、都某6、周某4、古某10、葛某11、孙某8、舒某16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自愿认罪、主动退赃等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华某1、程某2、吴某3、周某4、古某5、都某6、廖某7、孙某8、翟某9、古某10、葛某11、何某12、杨某13、吴某14、舒某15予以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故对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之请求,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舒某16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华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46日,即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20000元,余下148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翟某9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36日,即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古某5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14日,即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孙某8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2日,即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吴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41日,即从判决生效羁押之日起计算刑期。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都某6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九、被告人古某10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8日,即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十、被告人廖某7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十一、被告人葛某1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8日,即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十二、被告人杨某1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十三、被告人吴某1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十四、被告人何某1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14日,即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十五、被告人舒某15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十六、被告人舒某16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十七、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周某4100000元、古某101000000元、华某12514700元、舒某1620000元、葛某11500000元、吴某31000910.1元、孙某8100000元、古某5400000元、何某12400000元、都某652697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某13宝马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B×××××)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九、扣押、冻结在案的其他物品、银行账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韦通进

审判员黄嘉

人民陪审员黄凤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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