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闽0703刑初218号
指控事实
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谎称北京桑德集团有限公司系其战友所有,虚构南平市武夷新区污水处理项目土石方工程,通过带领被害人张某到南平市武夷新区考察,骗得张某的信任。同年4月7日,林某某使用虚假公章,冒用北京桑德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南平市武夷新区污水处理项目土石方工程,与张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将不存在的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张某经营的福州市金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林某某于次日骗得张某合同定金人民币3万元,并将钱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后下落不明。
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武夷山市XX街50-2号XX生活馆门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合同诈骗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郑 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炜彬
书 记 员 涂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