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0)黔2322刑初274号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刑诉[20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不予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司法建议书,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刑诉[2021]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指控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5月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林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邹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从2015年开始联系各地驾校,通过朋友宣传、发小卡片等方式面向社会上需要申办驾驶证的人招生,分批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承诺在70天就可以取得驾驶证。2017年以来,陈某某在为他人代办驾驶证业务过程中,与张某、张某友、杨某、王某华、董某成、董某靖、白某勇、周某平、陈某、吴某、吴某权、冯某某、刘某宾、梁某元、蔡某某、蔡某军、吕某某、陈某连、王某志、毛某某、郑某金、龙某刚、陈某1、陈某2、吴某、易某、胡某、龙某、周某、侯某、王某1、林某2、林某1、冯某、彭某祥、徐某宝、王某2、陈某3、蒋某国、毛某某、安某某、彭某江、彭某某、方某、张某贵、刘某、罗某军、唐某、张某万、麻某某、韩某洪、陈某云、钟某某、余某凤、陆某红、赵某美、周某明、杨某姚、李某邦、许某业、骆某、邓某江、郑某文、王某富、张某龙、王某启、周某祥、张某良等68人签订业务代理合同,分别收取每人4500元至18000元不等的报名费,共计583300元,不履行或少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未将上述受害人报考驾驶证的相关报名、培训学习费用交给相应的驾校,致使张某、张某友等67人不能参加驾校的培训、考试,取得驾驶证;致使张某良自己补足考试费用,考试通过取得驾驶证。事后采取关掉手机、限制呼叫、找借口拖延等方式拒绝与受害人联系退款。在陈某某骗取的学费中扣除陈某某在XX驾校为张某、张某友交报名费每人各2000元,共计4000元;在鑫某驾校为郑某金、陈某1、陈某2、吴某、易某、胡某、龙某、周某、侯某、王某1、陆某红、杨某姚等12人交报名费每人各3000元、为龙某刚交报名费4000元,共计40000元;在XX驾校为林某2、林某1、冯某、彭某祥、徐某宝、王某2、陈某3、唐某等8人交报名费每人3000元,共计24000元;在恒某通驾校为蒋某国、安某某2人交报名费各800元、毛某某1200元、张某良3000元,共计5800元;在百X驾校为钟某某、余某凤、赵某美交报名费每人各2400元,共7200元;共为张某、郑某金等30人交给驾校报名费81000元。兴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张某贵被诈骗一案判决王某(陈某某之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贵6000元,已退王某贤4000元。陈某某实际占有492300元。2020年3月13日,陈某某兄弟陈某跃主动将陈某某诈骗所得退交公安机关(已退交2449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意见为“与张某良之间仅有2100元的欠款纠纷,王某贤的多数金额已经替他交付,杨某姚、王某1、陈某1、龙某刚、郑某金是自己放弃考试,已向钟某某、余某凤、蒋某国出具欠条,合作协议已经终止,上述费用不应计算。冯某的报名费仅仅交了1万元”。
陈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某确实存在犯罪,但其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真实,结合其此前代理合同的客观情况,是有履行相关义务的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能力,因考试政策的变更及相关驾校机构违约,才导致陈某某资金链断裂,暂时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人并无故意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故意。针对指控的诈骗金额:龙某、侯某、王某1、陈某1、陆某红、杨某姚、李某邦交纳的71600元报名费,陈某某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过半;毛某某、安某某交纳的16000元,张某友已经退还;钟某某、余某凤交纳的16000元,陈某某已经出具了欠条,性质发生改变。上述费用均不应计算在犯罪金额之内。吴某的犯罪金额应减扣4400元”的辩护意见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从2015年以来,通过朋友、学员介绍、打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上需要申办驾驶证的人招生,承诺在70天便可取得驾驶证,还与学员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收取学员学费,联系各地驾校,已为部分学员成功办理了驾驶证。后因经营不当及政策变更等原因,自2017年以来,陈某某分别与杨某、王某华、董某靖、董某成、白某勇、周某平、蔡某军、吕某某、梁某元、陈某连、蒋某国、王某志、吴某、吴某权、毛某某、冯某某、陈某、蔡某某、刘某宾、郑某金、龙某刚、吴某、易某、周某、龙某、陈某2、陈某1、侯某、王某1、胡某、杨某姚、陆某红、冯某、彭某祥、林某1、林某2、王某2、陈某3、唐某、张某、张某友、彭某江、彭某某、余某凤、钟某某、赵某美、安某某、毛某某、张某万、麻某某、韩某洪、陈某云、周某祥、张某良、刘某、罗某军、周某明、李某邦、许某业、骆某、邓某江、郑某文、王某富、方某、王某启、张某龙等66人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收取每人4500元至18000元不等的报名费之后,不履行或少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未将或未足额将上述受害人的相关报名、培训学习费用交给相应的驾校,致使张某、张某友等63人未能参加驾校的培训、考试,取得驾驶证;致使林某2、毛某某、张某良3人自行补足相关费用,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事后陈某某采取找借口拖延、关手机、拉黑名单、限制呼叫等方式拒绝与受害人联系退款,致杨某等66名被害人共计被骗460400元。
2020年3月13日,陈某某兄弟陈某跃主动将陈某某诈骗所得244900元退交公安机关,杨某等部分被害人对陈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具体为:
(一)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王某华、董某靖、董某成、白某勇、周某平、蔡某军、吕某某、梁某元、陈某连、蒋某国、王某志、吴某、吴某权、毛某某、冯再兴、陈某、蔡某某、刘某宾等19人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承诺在70天内可以取得驾驶证,并收取了学员相应的报名费,共计135300元,欲将上述学员安排至威宁县XX驾校学习,仅为梁某元、蔡某军、吕某某、蒋某国、陈某连、王某志在XX驾校报名,其中为梁某元交纳了4000元报名费,为蒋某国交纳了800元,其余学员或未予以报名,或未交纳报名费,不履行或少部分履行合同义务,诈骗上述学员报名费合计13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书证
(1)业务代理合同、收据:陈某某分别与杨某、王某华、董某成、董某靖、白某勇、梁某元、蔡某某、蔡某军、吕某某、周某平、陈某连、蒋某国、刘某宾、王某志、吴某、吴某权、毛某某签订《业务代理合同》,陈某某承诺70日以内能过关拿证。收取王某华、毛某某报名费各5000元,收取董某成、董某靖、白某勇、梁某元、周某平、陈某连报名费各6000元,收取吴某、吴某权、王某志报名费各6600元,收取蔡某军、吕某某报名费各7000元,收取蒋某国报名费8000元,收取杨某、冯某某、刘某宾报名费各10000元,收取蔡某某报名费11500元。陈某某收钱后分别向被害人出具了收据。
(2)微信转账记录:刘某兴于2018年1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陈某某(此款系刘某兴替陈某支付给陈某某的报名费)。
(3)梁某元与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某收了梁某元的报名费后,未按约定安排梁某元考试,梁某元多次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均不予回复。
(4)XX驾校情况说明:经核对,梁某元、蔡某军、吕某某、蒋某国、陈某连、王某志在XX驾校报考C1驾驶证信息,其中仅有梁某元预交报名费4000元,通过科目一考试,其余学员未交款、未考试。
(5)驾考招生合作协议:甲方(苏某)与乙方(陈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协议,约定甲方以VIP快班培训模式招生,价格为C19000元/人,费用分两次付清,科目一及格付4000元,尾款科目二及格全部付清等内容。
2.证人证言
(1)魏某云证言:我是XX驾校办公室主任,兼管报名处,我们XX驾校没有兴仁籍一个名叫陈某某的工作人员或招生联络员。我们驾校在各区域对考试费用均有公示,学员可一次性交费8000元参加各科考试,也可以分期交费考试,学员本人需要亲自来驾校面签、培训才能进行相关考试,考试时经过严格身份识别审核后方可参加考试。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20名学员的名单逐一查询,名单中有梁某元、蔡某某、蔡某军、吕某某、蒋某国、陈某连、王某志七个人在我校报名考驾驶证,但未完成相关科目考试而未取得驾驶证。电脑系统显示具体情况分别为:梁某元于2019年5月26日报考C1驾驶证,同年7月5日通过科目一考试,当天下午交费4000元(预交)。其余蔡某军等六人只是在我校登记报名,但未交纳相关报名考试费用,因此,我校没有安排考试的学习、考试流程。
(2)苏某证言:大约是2018年,陈某某打电话与我联系办理驾驶证的事情,当时我还是XX驾校的教练,他介绍他是兴仁的,有几个学员需要办理驾驶证,请我在XX驾校帮他给这些学员报名。我和他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某带学员过来后由我到驾校给学员报名,每个学员9000元钱,包含学员的学费、食宿,一直到学习完成取得驾驶证为止,不再产生其他费用。付款方式为学员考合格科目一后付4000元,余款科目三考试之前付清。协议是陈某某亲自书写的,我们双方各执一份。陈某某提供报名的大概有8-10个学员的资料,这些学员报完名后10天左右就联系不上陈某某了,陈某某没有安排这些学员过来参加培训考试,我就在驾校给这些学员办理了退学手续。
(3)刘某兴证言:2018年元月,陈某问我是否知道哪里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拿到驾驶证,我就向他推荐陈某某。元月20日,我带陈某到陈某某的店面去报名,陈某某要求先交6000元的报名费,陈某同意后与他签订了一份《业务代理合同》,在交钱的时候陈某没有带钱,叫我从我的微信转6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开了一张6000元的收据给我,陈某在报名后的几天拿了6000元的现金给我。后我听陈某说他等了十多天都不见陈某某通知他去考试,电话里面一直在推诿,我也打电话催他,很难联系上。直到现在都还没有安排陈某考试,也没有退钱。陈某某出具给我的收据被我弄丢了。
(4)李某贵证言:2018年9月13日,吴某、王某志、吴某权、刘某宾几个说想学驾照,9月14日,我介绍陈某某到我家和他们谈,陈某某和吴某、王某志、吴某权说12000元一个人包得驾照,最后敲定10600元/人,陈某某要求每人先交6000元,吴某、王某志、吴某权同意每人拿了6000元给陈某某,双方签订协议。后冯某某、刘某宾知道后就来问我,陈某某来我家和冯某某、刘某宾谈价格签合同,我听到他们讲18000元包过,陈某某要求每人先交10000元报名费,冯某某取了20000元现金给陈某某,双方签订了合同。后吴某等5人等了3个月陈某某都没有安排,后面直接打不通陈某某电话。
(5)杨某琴、毛某富证言:2019年2月22日,陈某某到毛某某家宣传报考驾驶证的事,毛某某同意在陈某某处报名考驾驶证,当天由毛某某之妻杨某琴通过微信转了5000元给陈某某,双方签订了合同,陈某某出具了一份收据。
(6)朱某某证言:我是恒某通驾校副校长,经过查询,我们驾校系统里面有蒋某国通过丁某某在我驾校报考B2驾驶证,蒋某国仅交费800元来我校报名面签,因未继续交清相关考试费用,我校未安排他们参加培训考试,蒋某国档案资料已退还。
3.被害人的陈述
(1)王某华陈述:2018年11月30日晚上,我和杨某在我堂弟王某文家向陈某某了解考驾照的事情,陈某某给我们说在他那里报名学驾驶证,包我们在两个月之内取得驾驶证,只需要去驾校两次,一次是去考科目一,第二次去需要在驾校练车、考试15天左右。我和杨某学C1驾照,每人全额交费13000元,包括各项费用。12月4日陈某某打电话给我说马上就要安排我考试,我就去与陈某某见面交了5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写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还拿了一份协议给我签字。收钱后,陈某某说等他通知我们去考试,直到现在都没有通知我,电话也打不通,也联系不上陈某某,我才发觉被陈某某骗了。
(2)杨某陈述: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某华在王某文处向陈某某了解考驾照的事,他当时对我们说两个月包拿驾驶证,前后只需要去两次,总的学车考试的时间15天左右,我们报考C1驾照需全额交费13000元。当晚我们没有交钱给他。11月30日下午,陈某某打电话催我赶快去交钱,他带我们去水城考试。我叫陈某某到我家,和他签订了业务代理合同,叫我妻子高某某交了10000元报名费给陈某某,陈某某写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妻子,并说等他通知去考试。之后他都没有通知我,电话打不通,也联系不上,也没有退还我10000元的报名费。
(3)董某成、董某靖、白某勇陈述:2018年10月13日晚上,董某知道我们三人需要办理驾驶证,董某打陈某某电话问他是否可以帮我们办。当天晚上陈某某就到董某1家,陈某某说一个先交6000元钱,报名之后十天内安排我们去水城的驾校考科目一,后面科目考试再交5000元,70天内保证我们拿证。我们都很高兴现场交了6000元给他,他和我们三个分别签订了一份《业务代理合同》,分别开了一张6000元的收据给我们,告诉我们等通知和他一起去水城考科目一。后他并没有通知我们考科目一,我们打电话联系他,电话一直都是呼叫转移,偶尔打通他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推辞说他还在联系驾校,报名一个月后就打不通他的电话了。
(4)陈某陈述:2018年元月20日我通过刘某华到陈某某的店面问考驾驶证的事,陈某某给我们介绍说在他那里报考驾驶证,去威宁或水城的驾校练车考试前后只需要两次,且包我们在两个月通过考试拿证。他要求我先交6000元的报名费,后面的科目二三四再交6000元。我同意并与他签订了一份《业务代理合同》,我没有带钱就叫刘某兴从他的微信转6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开了一张6000元的收据给刘某兴,说十多天之内就要去考科目一,叫我们回家等候通知。我回家等了十多天都不见陈某某通知我考试,我反复打电话催他,多数时间都打不通,发微信也不回,偶尔打通都是敷衍推辞。2018年2月23日,陈某某带我在内的7个学员到贵阳的一个驾校考科目一,驾校老师说的与陈某某说的不一致,我们几个学员打电话给陈某某,他就敷衍我们,我们包车回兴仁后去找陈某某时他门店已经关门了,也无法联系上他。陈某某与我签订的《业务代理合同》他没有给我,只是叫我在上面签字。刘某兴替我支付的报名费收据是交给刘某兴保存,但他把收据弄丢了,我是直接拿现金给刘某兴的。
(5)梁某元陈述:我从小万贵那里得知陈某某专门给人代办驾驶证,小万贵把我的电话号码发给陈某某,陈某某打电话联系我说他那里报考C1驾驶证,交费12000元,只需本人去考两次,四十五天就可以拿证。2018年9月21日,我在陈某某提供的《业务代理合同》上签字,数了6000元报名费给陈某某,他当场开了一张收据给我,说四五天后打电话通知我去考试,但时间到了他不但不安排我去考试,还骂我。2018年11月4日,他打电话给我说我交的6000块钱太少了,不够去考试,叫我再转10000元给他,三天后他把其他人的报名费催收到之后就还给我。我以为他真的要安排我去考试,就答应他并从我的支付宝上转了10000元给他。三天后他也不见打电话或者在微信上和我联系还钱的事情,我才发现又被他骗了10000元。
(6)蔡某某陈述:我看到陈某某发的小广告宣传他可以代办各种证件,就打电话联系陈某某问他报考驾照的事。3月19日,陈某某和他老婆来找到我,说他负责我们通过所有科目考试,只要我们人进场考试,他都可以想办法帮我们过关,前后只去三次,三个月内拿证。听他这么说我就相信了,陈某某拿合同叫我在上面签字,我老婆李某丽从她的微信里转了11500元给他,他开了一张收据给我,说会尽快给我办好报名手续。之后他不安排我去考试,打他电话也无法联系,也不退我们的钱。7月5日,XX驾校一个叫苏某的打电话给我叫我通知陈某某去交钱,安排我考试,我才晓得陈某某收到我的报名费后没有拿给驾校。
(7)蔡某军陈述:我听我哥蔡某恒在陈某某处报名顺利拿到了驾照,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我打电话问陈某某包过要收多少钱,他说收我7000元就可以了,半小时左右他开车来到我家叫我总的交7000元,带我到威宁XX驾校学习考试,包过通过考试,前后只去三次,40天就可以拿证。他拿出一份业务代理合同叫我签字,2018年11月25日我在百德农商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两次转了7000元(一次5000元、一次2000元)到陈某某的银行卡上,事后陈某某也没有给我出具收据。过了一个多月,他都没有通知我去考试,打电话他不接。后和我一起报名的吕某某把他催紧了,他叫我们去兴义学习电脑,我们认为他说话不算数,打电话质问陈某某。陈某某叫我们再交4000元,但我们要求取得证件后再交。但之后我们都联系不上陈某某,也没有退我的钱。2019年7月XX驾校的打电话给我说陈某某把我的身份证等材料丢给他们,但没有交钱,问我们怎么处理,我们商量后就到兴仁XX局报警了。
(8)吕某某陈述:经过蔡某军的介绍,我在陈某某处报名考驾驶证,交了7000元给他,他包我驾校的各科目考试过关,但是他收取我的7000元报名费之后,一直没有安排我去培训和考试,也无法联系上他,好不容易联系上了他叫我们去兴义培训电脑知识,去了他也不在那里,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他了。
(9)周某平陈述:2019年3月10日,我老表帮我联系到陈某某,陈某某承诺在他那里报考,只去参加两次考试,包我全部通过科目考试,70天内可以拿证。我们互相加了微信,我用微信转了6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开了一张收据给我,并且拿了一份合同让我签字。后陈某某一直没有通知我去考科目一,我打他电话打不通,微信发信息叫他退钱,他总是找借口推辞。
(10)陈某连陈述:2018年10月31日我经朋友曹某某介绍与陈某某见面谈办C1驾驶证的事,陈某某说办一个C照要12000元,我于同日通过微信转了900元给他,现金给了他1100元,次日我又通过微信转了4000元给陈某某。之后我多次联系陈某某未果,直到现在陈某某也没有给我办证。
(11)蒋某国陈述:2018年6月29日15时许,陈某某来我家中告诉我可以帮我办理一个B2的驾驶证,需要我支付15000元,可以先付8000元,在科目四考试前付清剩下的7000元,我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支付了8000元。过了二十天左右陈某某带我去六盘水面签,但没有考试,过了半年左右陈某某一直没有联系我,我找到他叫他退钱,他说过段时间给我。之后陈某某把我的身份证寄到XX驾校报名,有一名XX驾校的教练联系我叫我去交报名费,我联系陈某某时就联系不上了。
(12)冯某某陈述:2017年,我和我姐夫刘某兵都想办一个B2驾驶证,通过李某贵介绍,陈某某给我们说每人全款收费19000元,承诺六个月之内包我们拿到驾驶证。我们和他讲价讲成18000元/人,报名时每人预付10000元,拿到驾驶证后再补足尾款。刘某兵的报名预付款10000元是我给他交的,陈某某只开了一张20000元的收据给我,上面注明收到我和刘某宾二人报考驾驶证的预付费用。陈某某还拿了一张《业务代理合同》给我和刘某兵签字,他说等候他的电话通知我们去考试,但是连续几个月他都没有通知我们去考试,打他的电话也无法联系上。
(13)刘某宾陈述:2018年8月,我想把我的小车驾驶证增驾为B2驾照,同时冯某某想补办一个B2驾照,李某贵就介绍了陈某某。陈某某说我需要交费18000元,由于冯某某是被吊销驾驶证的,补办有难度,要多收1000元钱,即收费19000元。我们和他约定每人先付10000元报名培训、考试费用,待取得驾驶证后交清剩余尾款;他承诺自我们交钱之日起九十天内包我们取得驾驶证,否则他全额退款。当天我的报名费是冯某某帮我付的,总的20000元现金付给陈某某,陈某某当场写了一张20000元的收款收据,同时分别与我和冯某某签了一份《业务代理合同》,李某贵作为在场人签字。从那以后,陈某某一直没有通知我们去培训、考试,打他的电话也联系不上。我的钱没有给冯某某,实际上我没有损失,退钱就退给冯某某。
(14)王某志陈述:2018年9月14日,我通过李某贵介绍认识陈某某在他那里报考驾照,陈某某给我说报考驾照包过是10600元,先交6600元,剩下的4000元考得驾照后再交,陈某某拿了一份协议给我签字,我交了6600元给陈某某,他开具一张收据给我。之后我多次打电话问陈某某好久能去考试,陈某某都在推。后我联系XX驾校的苏某教练,他说陈某某没有把我们的学费交到驾校,如果我们要学必须重新交钱,之后我联系不上陈某某。
(15)吴某、吴某权陈述:我们通过邻居李某贵介绍在陈某某处报名考C1驾驶证,2018年9月12日在李某贵家,陈某某给我们说报名费是10600元包过,每人先交6600元,余款考试通过后补清。我们每人给了陈某某6600元报名费后,陈某某拿了协议给我们签字并出具了收据给我们,之后陈某某没有安排我们考试,也联系不上他。
(16)毛某某陈述:2019年2月,韦某某带着陈某某来到我家,陈某某跟我说在他那里考驾驶证包让我全部过,而且一个多月就可以拿到驾驶证,但是学费要11500元人民币,陈某某叫我先交5000元,陈某某给我出具了一张收据,跟我签订了合同。交完钱之后,他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我才发现我被他骗了。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我收取报名费的情况如下:王某华、毛某某各5000元,董某靖、董某成、白某勇、周某平、陈某、梁某元、陈某连各6000元,吴某、吴某权、王某志各6600元,蔡某军、吕某某各7000元,冯某某、刘某宾、杨某各10000元,蔡某某11500元,这18个人我安排的是XX驾校。蒋某国交给我的是8000元,我之前把他安排恒某通驾校,因未面签成功,我又将他的资料拿到XX驾校去报名。我与XX驾校招生办的苏某签有合同,约定考完科目一后才交首付款4000元,后苏某违约说驾校规定必须每人要交4000元才安排考试,他们交给我的学费被我填补前面学员未交给驾校的费用,不能及时把他们的学费交给驾校,导致他们没有考试取得驾驶证。
(二)被告人陈某某与郑某金、龙某刚、吴某、易某、周某、龙某、陈某2、陈某1、侯某、王某1、胡某、杨某姚、陆某红等13人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承诺在70天内可以取得驾驶证,并收取了学员相应的报名费,共计133300元,将上述学员安排至威宁县鑫某驾校学习,为郑某金等人每人交纳报名费各3000元,为龙某刚交纳报名费4000元,退还龙某刚2000元,安排学员通过了科目一考试,后未交纳剩余的报名费,不履行或少部分履行合同义务,诈骗上述学员报名费合计9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书证
(1)吴某清介绍学员名单、受害人情况表:吴某清介绍兴仁籍的学员郑某金、陈某1、侯某、王某1、陈某2、吴某、易某、胡某、龙某、周某等人到鑫某驾校学习C1驾驶证,每人预交3000元;介绍龙某刚到鑫某驾校学习B2驾驶证,预交4000元。上述学员均考过科目一后,未取得驾驶证。陆某红、杨某姚在鑫某驾校报名每人交费3000元,陆某红参加了科目一、二考试,杨某姚参加了科目一考试。
(2)业务代理合同、收据:陈某某分别与郑某金、龙某刚、龙某、周某、易某、胡某、陈某2、陆某红、吴某签订《业务代理合同》,陈某某承诺报名之日算70日以内能各科目过关拿证。收取侯某报名费5000元,易某报名费7000元,龙某报名费8000元,王某1、陈某1报名费各9000元,杨某姚报名费9800元,郑某金报名费10500元,陈某2报名费11000元,周某、胡某、吴某报名费12000元,陆某红报名费13000元,龙某刚报名费15000元。陈某某收到被害人交纳的报名费后,分别出具收据。
2.证人证言
(1)沈某辉证言:我是鑫某驾校的法人,我不认识陈某某。吴某清不是我们驾校的工作人员,他是一个驾校招生的中介,吴某清介绍学员名单上的吴某等12个学员,除龙某刚报考B2驾驶证外都是报考C1驾驶证的,他们是从2017年7月至11月之间到我校报名,并按科目交费,预付3000元。其中陈某1、王某1于2017年11月13日退学,陈某2、侯某将档案转出其他地方办理驾驶证,其余吴某、易某、周某、龙某、郑某金、龙某刚、陈某2、胡某共8人都在我校考过了科目一,待考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如果他们要继续在我校完成剩下科目考试,就必须继续按分科目交费。我们学校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报考B2驾照的,一次性收费是10000元,报考C1驾照的,一次性收费是8000元,按分科目收费又是另外规定。
3.被害人陈述
(1)郑某金陈述:我在陈某某处报考驾驶证,他收了我10500元钱,我和陈某某签订了一份《业务代理合同》,先交了2500元现金给陈某某,第二天又交了8000元给陈某某,两次他都打收据给我的。后陈某某带我们几个学员到鑫某驾校顺利考过了科目一,此后一个月陈某某又带我们11个学员到驾校练车,只有一个人考过科目二,教练告诉我们要继续学习就要交补考费,还要另交5000元考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我们打电话问陈某某他不回答之后联系不上他。2019年3月28日,鑫某驾校有个教练打电话告诉我陈某某才为我交了3500元到驾校,叫我再交5000元去完成考试。
(2)龙某刚陈述:2017年7月,我在陈某某处报考B2驾驶证,他收了我15000元钱,承诺我全部科目考试过关拿证。陈某某拿了一份《业务代理合同》叫我签字,我支付他10000元,他当场写了一张10000元的收据给我。2017年7月下旬,陈某某带我们到威宁鑫某驾校把科目一考过后一直联系不上他。10月27日,陈某某叫我拿6000元去交,我把仅有的5000元通过陈某某的POS机刷卡交给他,他打了一张5000元收据给我。然后带我们10个学员到鑫某驾校练车,但陈某某没有给我预约考试,电话不接,我只好回来。过了三个月,我兄弟和他联系上要求他退钱,他用微信转账2000元在我兄弟处,之后我们无法联系上他。此事至今已经有两年多了,陈某某不安排我们去考试,不和我们联系,也不退我们钱。
(3)龙某陈述:我听说陈某某代办驾驶证是包过的。2017年6月19日,我丈夫张某华帮我到陈某某租的门面处报名,和陈某某讲价讲成全款收费8000元,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承诺在70天之内包我通过所有科目考试拿到驾驶证。他开了一张收款收据和一张《业务代理合同》拿给我丈夫带回来给我。2017年10月20号左右,陈某某安排我们八个人去鑫某驾校通过了科目一考试。2018年4月份,陈某某才通知我们去鑫某驾校去考科目二,我没有考过就自己回来了。从那以后,陈某某不再过问我考试的事,我也无法联系上他。陈某某出具给我的收据上写明收到我和邹某某的报名费共16000元,邹某某已经找陈某某退得8000元报名费。2020年5月13日,鑫某驾校的教练吴某清来兴仁告诉我们陈某某才给我们交了3000元在鑫某驾校。我们考过了科目一、参加了科目二的考试,退给我400元。
(4)周某陈述:我通过代某某介绍认识了陈某某。2017年7月22日陈某某到我家和我谈办理小车驾驶证的事,陈某某说要12000元,45天以内就可以拿到驾驶证,考试来去的车费,住宿费都由陈某某承担,包拿证。我跟陈某某签订协议后,通过陈某某带去的POS机刷了6000元给陈某某。2017年11月初,陈某某叫我到鑫某驾校参加考科目一后,陈某某叫我把余下的钱补完,11月18日我通过陈某某拿去的POS机刷了5800元给陈某某,有200元是从我去考科目一时我出的车费钱上扣的。钱补给陈某某后,我就一直联系不到他了。后来驾校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交钱参加后面的考试,我没有去。2020年5月份左右鑫某驾校吴某清打电话给我说,陈某某帮我交得有3000元钱在他们驾校,我考了科目一,扣了1600元,吴某清通过微信转了1400元退给我。
(5)易某陈述:2017年9月30日,经过陈某1的介绍,我向陈某某了解办驾驶证的情况。陈某某告诉我,办小车驾驶证全款收费11500元,包过关,本人亲自去学两次,45天之内就可以拿到驾驶证。我和陈某某讲好,先付他7000元,剩下的4000元等拿到驾驶证全部付清。当时我数7000元现金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写了一张收据给我,同时拿一张《业务代理合同》和我签字。十多天后,陈某某带我到鑫某驾校培训了三天通过科目一考试。大约过了一年,陈某某被我们催急了才安排我们自己去鑫某驾校考科目二,我没有考过,此后陈某某一直没有过问我。两个月前,鑫某驾校的吴某清给我说陈某某给我交到驾校的钱是3000元,我参加了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还剩400元,如果要继续去考科目三,就要再交钱。当时他就用微信转账退给我400元钱。
(6)胡某陈述:2017年10月,我妹夫带陈某某来找我谈办理小车驾驶证的事,陈某某说要交12000元,一个月可以拿到驾驶证,当天我通过陈某某的POS机刷了10000万元,拿了2000元现金给陈某某,他拿了一份协议给我签字。半个月后,陈某某通知我到威宁县参加考科目一后,在准备参加考科目二时,我就联系不到陈某某。后我自己交钱去参加考科目二,但没有考过,陈某某至今也联系不上。
(7)侯某陈述: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到罗某军家见到陈某某。当时陈某某对我们说在他那里报考驾驶证,他包我们所有科目考试过关,全部一次性交费9000元,分期付款就是首付5000元,考过科目一后付清尾款4000元。十多天后,我和吴某、龙某、王某1、陈某1、罗某军、陈某益、周某伦等人一起到陈某某的办公室报名交费。我提供了我的三轮摩托车驾驶证(D证)给陈某某,叫他给我办增驾,交了5000元给他,他开了一张收据给我。后陈某某带我们去威宁县鑫某驾校通过了科目一考试。过了半年多,鑫某驾校吴某清打电话给我,叫我去鑫某驾校继续交费考科目二,因我们无法联系陈某某,所以我没有去,至今都没有拿到驾驶证。后吴某清来找到我,给我说陈某某给我们每人交到驾校的钱是3000元,通过了科目一考试,还剩下1400元,我和吴某一人退得1400元。
(8)陈某2陈述:2017年9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和我谈我考驾驶证的事情,陈某某说报名费要着8000多元钱,陈某某叫我先拿6000元钱给他,我拿了6000元给陈某某,他打了一张收据给我,与我签订了一份业务代理合同。大约过了十多天,陈某某叫我跟他一起去毕节,我拿了300元车费给陈某某,他安排我在鑫某驾校考过了科目一。2017年11月30日,陈某某打电话给我说驾校报名费加价了叫我补钱,我又拿了5000元现金给陈某某,陈某某打了一张收据给我。后再也联系不上陈某某,驾校打电话叫我去补交费考试,我没有去。
(9)陈某1陈述:2017年6月,罗某军联系陈某某到他家中来给我们办理报考驾驶证手续,陈某某给我们说,在他那里报名考驾驶证,每个人全款收费9000元,首付5000元,拿证后补足尾款4000元,他可以包我们完全通过所有科目考试,40天就拿证。过来10来天,陈某某说去江西学车考驾驶证,叫我们分别把首付5000元的报名费交给他,他把我和罗某军、王某1三个交的钱总的开一张15000元的收据,交给王某1保存。2017年9月5日,陈某某安排我们去威宁县鑫某驾校学,这一次就我和王某1、周某伦、陈某益四个人去,罗某军没有去。去威宁鑫某驾校的途中陈某某让我们将尾款4000元补齐否则进不了考场,没办法我们分别拿了现金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当场分别写了一张收据给我们。在鑫某驾校考过科目一,半个月后陈某某又通知我们去考科目二,我考挂了,王某1、周某伦、陈某益考过了,继续在那里学,我回家后打电话叫陈某某退钱,他就不接电话,无法联系他。我们没有与陈某某签订任何协议,他只是开具收据给我们,跟我同期的学员,周某伦、陈某益坚持学习,已经考得驾驶证,王某1没有考得。
(10)王某1陈述:2017年6月29日,罗某军联系专门代办驾驶证的陈某某到其家中,罗某军通知我、候某位、陈某1、周某伦、陈某益到他家,一起在陈某某处报名学驾驶证。一次性收费是9000元,分期付款首付5000元,考过科目一后把尾款交清,我听说是包过的,就同意在陈某某处报名,我们没有与陈某某签订协议。大概一个星期以后,陈某某通知我们把首付款交了,他带我们去外地学驾驶。我们六个人在陈某某的办公室把首付款交了,陈某某把我、陈某1、罗某军三个交的钱写在一张收据上,注明收款金额是15000元。到2017年9月5日,陈某某带我们去威宁鑫某驾校报名,但要求我们把尾款4000元补清才同意带我们去考试,我们分别把自己的4000元尾款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开一张4000元的收据给我。我们在鑫某驾校通过了科目一考试,后安排我们考科目二,我和陈某1、候某位没有考过科目二,回来后我们联系不上陈某某。只有陈某益、周某伦通过并最后拿到驾驶证。
(11)陆某红陈述:2017年6月经谢某虎介绍,我在陈某某处约定以13000元报名学小车驾驶证,我们签订了业务代办合同,合同签订后,我通过陈某某的POS机刷了7000元,陈某某写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后陈某某安排我和另外四五个人到威宁鑫某驾校去考科目一、科目二,我考科目二回来后,陈某某叫我把尾款交清,他好给我们预约科三,2018年8月26日、30日我两次把剩下的6000元补给陈某某了,王某收到钱后当时还写了两张收款收据给我。我把钱交清后,陈某某迟迟不安排我去考试,之后联系不上他。他在驾校给我交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后我把档案转回兴仁阳光驾校。
(12)杨某姚陈述:2017年7月左右,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陈某某发的可以为他人代办小车驾驶证(C1)的广告,我就拨打广告上的联系电话向陈某某咨询办理小车驾驶证的相关流程和费用,陈某某给我说,办理一个小车驾驶证需要交9800元给他,考试期间的费用我自己承担,本人要亲自去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他包过。后我到陈某某办公的地方,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业务代理合同,合同签好后,我用陈某某的POS机刷了98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写了一张收条给我。之后陈某某安排我在威宁鑫某驾校参加科目一、科目二考试,但我没有考过科目二,回来后就联系不上陈某某。陈某某没有给我办得驾驶证,我叫陈某某退我钱,陈某某说他不在兴仁,过后就找不到他了。
(13)吴某陈述:2017年10月8日,我和我老公一起去仁和家园陈某某的店里问考驾驶证的事,他当时说70天以内能各科目过关拿证,我觉得可以,就和陈某某签订了《业务代理合同》,当时我就交了全额学费12000元给陈某某,他开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2017年12月份,陈某某带我们去威宁县的鑫某驾校参加科目一的考试,之后一直没有通知考科目二,我打电话给陈某某也打不通了,再也联系不上,之后我把我的档案提回兴仁。后鑫某驾校的吴某清找到我说,陈某某给我们交了3000元在驾校,之前考科目一花了1600元。2020年5月14日,吴某清通过微信转账将剩下的1400元退给了我。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我收取的学员报名费情况是:郑某金10500元,龙某刚15000元,易某7000元,胡某、周某、吴某各12000元,龙某8000元,侯某5000元,王某1、陈某1各9000,陈某某11000元,陆某红13000元,杨某姚9800元。我给他们安排的是鑫某驾校,我跟鑫某驾校的吴某清约定学C1驾照的我每人付他8500元,学B2驾照的每人付他11000元,每个学员科目二考过后就要付清相应尾款。通过吴某清我给他们每人交到驾校的是3000元,龙某刚学B2驾照我交了5800元给吴某清,吴某清交了多少给驾校我不知道。这批学员科目一过了以后,有些学员未考过科目二,不同意继续在鑫某驾校学,要把档案转回兴仁的驾校,要求我退钱,有些学员是由于我把学费挪用了无法支付他们后续考试的费用,所以这批学员应该考试的时候,我不敢通知他们去考试,所以他们最终都没有取得驾驶证。另外郑某金、龙某刚两名学员是因为考试系统升级后,我多次电话通知他们去考试,他们表示不去,龙某刚自己到鑫某驾校去练车准备考试,打电话叫我转生活费给他,我通过微信转账给他2000元,他嫌少又回来了,此后我就没有再管他们。我认为我没有欺骗他们的意图,这不是我的原因,不构成犯罪。
(三)被告人陈某某与冯某、彭某祥、林某1、林某2、王某2、陈某3、唐某等7人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承诺在70天内可以取得驾驶证,并收取了学员相应的报名费,共85500元,将上述学员安排至威宁县XX驾校学习,为冯某等人每人交纳报名费各3000元,安排学员通过了科目一考试,后未交纳剩余的报名费,不履行或少部分履行合同义务,诈骗上述学员报名费合计6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书证
(1)XX驾校出具的陈某某欠费名单表:涉嫌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的情况分别有:徐某宝、王某2、陈某3、林某1、唐某、林某2,报考C1驾驶证,每人各预交3000元,徐某宝、陈某3、唐某未继续交费,王某2、林某1的驾校档案已经转出,未在驾校继续交费,林某2于2019年8月9日自行交清学费5200元。
(2)业务代理合同、收据:陈某某分别与冯某、彭某祥、林某1、林某2、陈某3、唐某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承诺70日以内能过关拿证。陈某某收取冯某报名费10000元,林某1、林某2、唐某报名费各11000元,彭某祥报名费18000元,陈某3报名费12000元,陈某某分别出具了收据。
(3)王某2的微信转账记录:王某2通过微信转了4500元给陈某某。
2.证人证言
(1)邹某花证言:我是XX驾校副校长,负责学员招生、报名等具体事务,学校规定报名费一次性交费是5900元,若补考增加补考费1000元左右,我们XX驾校没有授权或委托他人代为招生。经我查阅调取报名培训的学员登记资料,陈某某介绍到我校学习驾驶的人员名单详细清理统计,总的有15个,陈某某将学员相关费用转账给我的金额是92200元,但我登记的是92800元,相差600元应该是通过其他方式转给我的。这15个学员分别是谭某信、徐某宝、饶某某、王某2、马某礼、姚某、杨某明、卜某某、陈某3、林某1、唐某、林某2、杨某佩、熊某龙、谢某华,陈某某把这批学员的首期报名费转账给我。除谢某华是交了5000元之外,其余每个学员都交了3000元在我校。这15个学员中,王某2、林某1自己把档案资料转出本校,谢某华自己来退费5000元,徐某宝、陈某3、唐某三人的尾款5000元未交,其余9人陈某某已经为他们交清尾款取得驾驶证的,其中林某财的尾款是他自己于2019年8月9日来交款的。除了这15名学员之外,陈某某没有再带其他学员来驾校报名。另外张某林不是我们驾校的人,据我所知他是专门在外招生的中介。
3.被害人陈述
(1)彭某祥陈述:我在兴仁仁和家园门口看见陈某某租的门面牌子上写有代办驾驶证,我没有驾驶证,并向陈某某了解办证的事。他给我说在他那里报考B2驾照,包我们在三个月拿证,总的收费18000元,包括接送、住宿等各项费用,按分期付款,拿证后付清尾款,三个月拿不到驾照全额退款。2017年4月27日,我和陈某某通过电话约好,决定在他那里报名办B2驾驶证,我当场付了5000元给他,他开了一张收据给我,并拿了一张《业务代理合同》和我共同签字盖手印,对我说15天左右就带我们去考试。通过科目一考试后,同年8月15日陈某某安排我们到XX驾校考试,出发前我交了2000元钱给他,他开了一张2000元的收据给我,我们在XX驾校练了10多天的车,陈某某说他无法给我们预约考试,叫我们回去等,回来后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9月15日,我们五个学员一起去找陈某某退钱,他叫我们把尾款全部交清楚,立即带我们去考试,并向我们保证这次一定得考试。我又交了10000元钱给陈某某,陈某某当场开了10000元的收据给我,还有1000元,是和我一起的黄某兴代我支付给他的。这一次去XX驾校就我和冯某没有预约到考试,我们强烈要求陈某某退钱,陈某某说他没有钱退给我们,我们决定不在他那里学了,我们就自己找车回来,从那以后我们就一直无法联系上陈某某。陈某某出具给我的收据金额只有17000元,还有1000元是因黄某兴欠我的钱,黄某兴承诺代我支付给陈某某的。
(2)冯某陈述:2017年5月,我经过仁和家园门口时,看到有个专门代办驾驶证业务的门面,店主陈某某说在他那里报名是去毕节威宁的驾校学车,只需要三个月的时间包我们考试通过取得驾驶证,我报考B2驾驶证,收费是16000元。2017年6月3日,我拿了10000元现金到陈某某的店面处交给陈某某报考驾照,我们签订有一份《业务代理合同》,当时他开了一张收据给我。大约两个星期后,陈某某开车带我、朱某林、彭某祥、黄某、杨某林五个学员去威宁县XX驾校考科目一,到驾校后我交了2000元现金给陈某某,他说他没有带收据过后补给我,但后面没有补2000元收据给我。这2000元没有特别说明是什么费用,按事先约定,我还要交6000元,当时去考科目一,陈某某说他身上没钱,叫我数2000元给他。科目一考试通过后,一直不安排我们去学车、考试,我们打电话给他,他总是找借口一拖再拖,后来我打他电话,他要么不接要么关机。直到现在我都没有得去驾校练车,我们亲自去校方问,校方说我们如果要在那里学,还要补钱,仅科目二考试要补交5000元,转档案也要交5000元,否则不退档给我们。
(3)林某1陈述:2018年元月份的时候,我打陈某某的电话跟他说我要办理驾驶证,我从浙江回老家后,陈某某到我家给我报名,当时陈某某叫我交11000元的报名费,并且写了一张11000元的收款收据给我,还和我签订业务代理合同,安排我们到XX驾校报考驾驶证。过了10天后,我把科目一考过后,到XX驾校练习了8天的车,我准备考科目二时,陈某某一直没有把考试的钱交进去,我没有考成科目二。我打电话给陈某某,陈某某一天哄一天,后直接打不通他的电话,也联系不上陈某某,钱也没有退给我。后根据XX驾校的校长说我们考科目一时,每人才交3000元到驾校,其他科目没有交。
(4)林某2陈述:2018年元月,我和我堂哥林某1得知陈某某办驾驶证的信息,林某1打电话和陈某某联系,陈某某表示70天之内可以拿证。同年1月10日,陈某某得知我们从浙江回来老家,就开车到林某1家,向我们承诺通过驾校的各科目考试拿证。当天我和林某1分别交了11000元的报名费给陈某某,陈某某分别写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们,还和我们签订业务代理合同。过了10天后,陈某某安排我们在XX驾校把科目一考过后,准备考科目二时,教练告诉我们陈某某一直没有把我们考试的钱交进去,就没有考成科目二。我们打电话给陈某某,陈某某一直在哄我们,后来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也联系不上陈某某,也没有退钱给我们。后我自己到XX驾校去问,陈某某才给我们每人交了3000元,通过协调我自己补交了5200元才得以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因此陈某某应该退给我和林某1每人8000元。
(5)陈某3陈述:2017年12月16日我问陈某某报考C1驾驶证的事,陈某某说要12000元,口头承诺45天之内拿证,我当时数了6000元现金给他,他开了收款收据给我,拿出一张合同与我签。2018年1月24号,陈某某带我到威宁县XX驾校考了科目一。2018年2月3号,我通过POS机刷了6000元交给陈某某,他开了收款收据给我。之后陈某某一直没有通知我去考试,我们去驾校问,练了18天车,校方迟迟未安排我考科目二,驾校负责人邹校长讲有三轮车驾驶证的要补交5200元费用才能预约考试,我才意识到被陈某某骗了,之后一直联系不上陈某某。
(6)王某2陈述:2018年4、5月份,我在微信聊天软件发现陈某某宣传他代办驾驶证业务,于是我加他的微信,和他讲想办驾驶证。过了几个星期,陈某某来到我家中,拿一份《业务代理合同》给我签字,我和他谈成10500元,首付3000元,科目一通过后付清尾款。陈某某收了我3000元现金后叫我等通知就离开了。后我一直打电话催陈某某安排我去参加考试,2018年7月13日我在微信上联系他,他叫我把全款付清,我不放心他,只从微信上转了4500元给他。2019年1月份左右,陈某某安排我们同期的十多个学员一起到XX驾校考科目一,陈某某叫我把尾款交清楚,我在陈某某的POS机上刷了3000元给他,全款付清给他。此后我无法联系上陈某某了,后我到XX驾校去问,XX驾校的负责人说陈某某才给我交了3000元的报名费,如果我要继续完成后面的科目考试,还要交考试费。陈某某出具给我的收据被我弄丢,我刷卡给他的银行卡我已经更换,现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尚存。
(7)唐某陈述:我女婿在手机上看见陈某某在网页上发布代办驾驶证的广告,宣传承诺包过,就告诉我这个消息。2018年1月12日,我自己到陈某某的店里询问后,当天他就和我签订了《业务代理合同》,我数了6000元的现金给陈某某,他也开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大概十多天之后,他带我们去了威宁县的XX驾校考试,我考过了科目一。2018年2月28日,他叫我把剩下的钱交齐就可以把剩下的科目都考了,我又交了5000元的现金给陈某某,他也开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大概两三个月之后,他才安排我去威宁县的XX驾校练了二十天的车,但不安排我考试,我就去问驾校的邹校长,她告诉我,陈某某没有给我交剩下的钱,不能参加考试,后我一直打不通陈某某的电话,一直联系不上他。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我收取学员报名费的情况是:冯某、陈某三12000元,王某二10500元,彭某祥18000元,林某1、林某2、唐某各11000元。我给他们联系的是XX驾校,联系人是邹某花和张某林,我给他们每人交给XX驾校的钱是3000元,他们都考过了科目一,剩下的科目因我资金紧张,没有通知他们去考科目二,所以他们没有取得驾驶证。我带冯某去XX驾驶时没有向他借2000元作为他下一步费用的预收费,但是他都这么说了,我也愿意退他这2000元。
(四)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张某友、彭某江、彭某某、余某凤、钟某某、赵某美等7人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承诺在70天内可以取得驾驶证,并收取了学员相应的报名费,共50900元,将上述学员安排至白色市XX驾校学习,为张某、张某友每人交纳报名费各2000元,为余某凤、钟某某、赵某美每人交纳报名费各2400元,但未安排学员考试,或未给学员交费,不履行或少部分履行合同义务,诈骗上述学员报名费合计3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书证
(1)XX驾校出具的证明、交费清单: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兴仁市籍报考学员张某、张某友于2018年5月22日到XX驾校报名,每人交报名2000元,此后未到校继续相关科目考试。钟某某、余某凤、赵某美均于2018年5月报名,每人交费2400元,退学时间为2020年11月,钟某某、余某凤各退得学费1380元,赵某美退得学费178元。
(2)业务代理合同、收据:陈某某分别与张某、张某友、彭某某、余某凤、钟某某、赵某美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承诺70日以内能过关拿证。收取张某、张某友报名费各9800元,彭某江、彭某某报名费各4500元,钟某某、余某凤报名费各8000元,赵某美报名费6300元。陈某某分别出具了收据。
(3)司法建议书、移送清单:余某凤、钟某某涉嫌被诈骗被兴仁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给兴仁市XX局。
2.证人证言
(1)杨某4证言:我是广西XX驾校校长。我不认识贵州省兴仁市一个叫陈某某的人,我们驾校的教练及员工没有贵州籍的人。我们驾校有贵州兴仁市的学员,但不多,省外的到XX驾校报考不需要中间人代理或介绍,我们也没有委托他人在其他区域代理报名、代办驾照。XX驾校报考驾照,有一次性交款,也有分科、分期交款。经查,贵州籍的张某、张某友在我这里每人交了2000元的报名费,但没继续来交费考试,不知是何原因,未查到杨某、王某华二人的报名信息。
(2)彭某方证言:2018年3月12日,我得知陈某某专门代办包考过驾驶证,找他办驾驶证的人很多,我想到我兄弟彭某江、侄儿子彭某全曾和我讲过要办小车驾驶证的事,我打电话联系陈某某到我的修理店,我问他办驾驶证的手续、费用等问题,陈某某说代办一个驾驶证全额收费15000元,暂时先付4500元,尾款拿到驾驶证后再补清,从报名的时间起算,一个月之内包拿到驾驶证。我打电话告诉彭某江和彭某某,他们两个叫我代他们先拿钱垫付给陈某某代办驾驶证。于是我当场数了9000元现金给陈某某,陈某某开了一张9000元的收据给我,上面注明是彭某江和彭某某办驾驶证的报名费,垫付的钱彭某江、彭某某已经支付给我。后彭某全拿来两人的身份证与陈某某签订合同,对彭某某说一个月之后拿驾驶证补清尾款。一个月后,我打不通陈某某的电话,到他的门店去找他,店面是关门的,听别人说陈某某早就跑了。
(3)易某某证言:我和陈某某是同学关系,陈某某告诉我他在“搞驾校”(代办驾驶证业务),有亲戚朋友需要办驾驶证就帮他介绍一下。钟某某、余某凤和我闲聊时谈到考驾驶证的事,我就给他们说我同学陈某某说在他那里报考驾驶证,是包过的。后我联系陈某某来钟某某家和他们签订合同,每人交8000元给陈某某。过了半年多的时间,钟某某和我讲,陈某某收钱、签合同之后仅带他们到广西那边的驾校面签,之后联系陈某某都是借口一拖再拖,最后直接把他的手机号码拉黑无法联系。2019年春节期间,我得知陈某某回老家过春节的消息,就和钟某某、余某凤二人到陈某某老家去抓到陈某某,陈某某说没有钱,当时写了一张欠条给钟某某,说第二天给,但是第二天我们再次去,陈某某就溜走了,此后就一直没有他的任何消息了。我从中介绍没有得任何好处,仅仅是同学之间帮忙介绍。
3.被害人的陈述
(1)张某陈述:我通过王某文知道陈某某替他人办驾驶证。2018年2月27日,我和陈某某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我在陈某某那里报了名交了9800元的报名费,陈某某说等他通知我们去考试,同年5月22日陈某某带我们到百X市XX驾校报了名后说等他通知。之后我们打电话给陈某某,他一次推一次,直到电话打不通,也联系不上陈某某,拖延我们一年多的时间。陈某某到现在都没有给我办得驾驶证,没有退还我9800元的报名费,也没有给我一个交代。
(2)张某友陈述:我从王某文处得知他曾通过陈某某在白色市办理驾驶证,2018年2月27日王某文带我和张某到陈某某开的店面里,请他帮忙联系代办驾驶证,当时我和陈某某签订得有业务代理合同,我交了9800元的报名费给陈某某,陈某某收了钱之后写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说等他通知我们去考试。同年5月22日陈某某带我和张某等人到百X市XX驾校报名后陈某某说等他的通知。过了一段时间陈某某没有通知我,我打电话给他,他一次推一次,后来电话打不通,联系不上,拖延了我们一年多时间。陈某某到现在都没有给我办得驾驶证。
(3)钟某某、余某凤陈述:2018年5月份,我们经易某某认识了陈某某,我们向他了解在他那里报考驾驶资格证的事情,陈某某给我们说他负责我们过关,四个月之内包我们取得驾驶证,全款收费12000元,每人先付8000元,拿到驾驶证后再补4000元。我们分别数现金8000元给陈某某,他当场拿出两份《业务代理合同》和我们分别签字,并分别开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们。过了十多天,陈某某安排车送我们到广西XX驾校去面签、报名,我们每人付了400元车费。回来后陈某某迟迟不跟我们联系。2019年2月1日,我们找到陈某某叫他还我们的钱,陈某某总的写了一张16000元的欠条给我们,说第二天还我们。第二天我们未找到陈某某,也联系不上他,我们到百德法庭起诉他。
(4)赵某美陈述:2018年4月20,谌某某打电话给我说陈某某专门为他人代办驾驶证,如果我办就交10300元钱,包得证。第二天早上陈某某打电话问我是不是要办驾驶证,叫我到仁和家园路边他办公的地方找他,我准备好钱到陈某某租来办公的地方找陈某某,陈某某给我说10300元钱包拿证,在广西百XXX驾校学,一共要去三次,共需要70天左右。说好后我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代办驾驶证的业务合同,合同签订好后我数了6300元的现金拿给陈某某,陈某某写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注明我下欠4000元。过了2个来月,陈某某带我们去XX驾校报名,回来后陈某某一直没有安排我们去考试。我打电话问陈某某为什么一直不安排我们去考试,陈某某总是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辞,过后陈某某就不接电话了。陈某某没有退还我6300元钱,也没有给我办得驾驶证。
(5)彭某江、彭某全陈述:2018年3月,我们在陈某某处报考C1驾驶证,是包过拿证的,一次性收费10000元,报名时首付5000元,拿到驾驶证后再付5000元。我们分别拿了5000元、身份证通过彭某化拿去交给陈某某报名,一个多月了陈某某都不安排我们去驾校培训,直到5月份才安排我们去广西XX驾校报名,回兴仁后无法联系陈某某。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我收取学员报名费的情况是:张某、张某友各9800元,彭某江、彭某某各4500元,钟某某、余某凤各8000元,赵某美6300元,我给他们安排的是广西百X市的XX驾校,我和广西XX驾校梁某联系,他告诉我每个学员考完科目总的要交8340元,至于他交给驾校的钱是多少我不知道。我为张某、张某友、余某凤、钟某某、赵某美各交了2755元给梁某,后面梁某叫我首期费用必须要交足6000元钱才能安排考科一,由于我把资金挪用于填补其他驾校的亏损,没有继续给他们交款,所以上述学员没有取得驾驶证。彭某江、彭某某二人的资料是我交到XX驾校报名,在驾校未受理之前,二人说他们要去外省务工,我联系驾校不要给他们受理。但因钱被我挪用,至今未退还。2019年2月左右,钟某某、余某凤找到我,我写了一张16000元的欠条给他们,后我就外出了没有还钱给他们。我认为我与他们的事是民事纠纷,因为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前,我已经写了欠条给他们承诺还他们的钱,只是因为没有钱未及时归还。
(五)被告人陈某某与安某某、毛某某、张某万、麻某某、韩某洪、陈某云、周某祥、张某良等8人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承诺在70天内可以取得驾驶证,并收取了学员相应的报名费,共62000元,将上述学员安排至威宁县恒某通驾校学习,为安某某交纳报名费800元,为毛某某交纳报名费1200元,为陈某云交纳报名费3000元,通过张某友分别退还安某某、毛某某各4000元,其中张某良、毛某某在陈某某为其已交纳前期费用后,自行分别向驾校交纳后续报名费2100元、6800元,取得驾驶证。未帮其余学员向驾校交纳费用,或未缴足费用,不履行或少部分履行合同义务,诈骗上述学员报名费合计3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书证
(1)恒某通驾校出具的学员交费明细:毛某某交费8000元,已拿证;陈某云交费3000元,科目一、三已合格;张某良交费3000元,已拿证。
(2)业务代理合同、转账记录、收据:陈某某分别与周某祥、张某万、麻某某、韩某洪、陈某云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承诺70日以内能过关拿证。收取周某祥报名费6000元,张某万、麻某某报名费各5000元,韩某洪报名费10000元,陈某云报名费8000元。陈某某分别出具收据。
张某友与毛某某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收取毛某园报名费5000元,陈某某、张某友共同出具收据。2018年7月20日,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张某友。张某友与安某某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收取安某某报名费5000元。2018年6月24日,陈某某向张某友出具收据“今收到张某友转交来的学员安某某、毛某某的B2报名费10000元。但金额记载为8000元”。
(3)微信转账记录、收据:张某良于2018年11月4日转账2000元给陈某某。另张某良本人自行向驾校交了尾款2100元,现已经获得驾驶证。
2.证人证言
(1)朱某某证言:我是恒某通驾校副校长,丁某某不是恒某通驾校的工作人员,他只是社会上专门从事为驾校在外招生的中介,是驾校的招生户,我们驾校没有陈某某这个招生户。经过查询,我们驾校系统里面只有蒋某国、毛某某、安某某通过丁某某在我驾校报考B2驾驶证,其中毛某某已缴费1200元,已完成科目一至科目三的考试,因他尚欠驾校6800元学费,所以没有给他继续安排考试。安某某仅交费800元来我校报名面签,因未继续交清相关考试费用,我校未安排他们参加培训考试,安某某档案资料已退还。在2018年度在我驾校学习B2驾驶证,应交费9800元,并完成考试取得证件。
(2)张某友证言:陈某某之前给我讲过如果我介绍学员在他那里报名,会给我点烟钱。2018年6月24日,我通知安某某、毛某某到我家来向陈某某报名报考驾驶证,陈某某给他们两人讲每个人全额收费是21000元,三个月内包拿驾驶证。他们两人不放心,我叫陈某某拿合同出来,由我代他与安某某、毛某某签订合同,如果有什么事他们好找我负责。当天毛某某和安某某总的拿了10000元现金给我,我当场转拿给陈某某,陈某某写了一张收到我转交的安某某、毛某某的B2驾驶证报名费10000元的收据给我。2018年7月20日,毛某某通过微信转了6000元给我,我转给陈某某了。之后陈某某没有给我好处,我还自己贴了8000元退给安某某。
3.被害人陈述
(1)周某祥陈述:2018年1月的时,我通过陈某某发的代办驾驶证广告联系他,问他代办驾驶证是真或是假,陈某某讲是真的,当天陈某某与我签订协议,协议上承诺70日内将驾驶证办理给我,我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安排我到六盘水去考科目一,我没有考过,回来后我就联系不上陈某某,驾驶证没有办得,陈某某也没有退还我的钱。
(2)毛某某陈述:2018年6月24日,我和安某某去张某友家报名,当时陈某某也在场,他说包培训、拿证,承诺90天内能各科目过关拿证,最后我们讲定全额学费为21000元,预计分三次交。我们当天和张某友签订了《业务代理合同》,我当时交了5000元的现金,陈某某也开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收据上我让陈某某和张某友都签了字。签了合同之后就没有消息。2018年7月18日,陈某某带我们六盘水市恒某通驾校面签,张某友打电话叫我补交之后的学费,陈某某说我要补交了学费才可以考试。7月20日,我在微信上转账6000元给张某友,交钱后陈某某一直不安排,给我了丁某某的电话叫我自己联系。8月26日,陈某某安排丁某某带我们去六盘水市的虹博驾校考科目一后,我就直接联系不上陈某某了。我自己去恒某通驾校问,驾校工作人员告诉我陈某某根本没有在驾校给我交钱,我自己交了11800元参加后续科目的考试拿到驾驶证。另外张某友向安某某退了8000元,安某某给我了4000元。
(3)安某某陈述:2018年6月,通过张某友介绍我和毛某某在陈某某处报名考B2驾驶证。我问了陈某某办证的可靠性,陈某某说可靠安排我们去威宁县的驾校学,保证两个月内拿证。我和毛某某分别与张某友签订了业务代理合同,当场数了5000元现金给张某友,张某友向我出具了收据。交钱后个把月的时间,陈某某安排我们去六盘水的恒某通驾校,丁某某带我们去恒某通驾校去面签了,强化培训了两天,我没有考过科目一,回来兴仁后,我要求陈某某退钱,他一直没有退钱给我们,也不和我们见面,而且打他的电话一般都打不通,即使通了也不接。后面我想我们的钱是交给张某友的,就去找张某友退钱。2019年初张某友被逼无奈,退了8000元给我,我想到毛某某是我约去的,就分了4000元给他,直到现在都联系不到陈某某。
(4)张某万陈述:2018年7月12日,我和同村的麻某某通过小兴江介绍在陈某某处了解办理驾驶证的事,陈某某和我们说,在他那里报名后,是包过的,45天就可以拿到驾驶证,我们办小车驾驶证,一个要收费12000元,和他讲价,最后讲成全款收费10000元/人。我们两个人一个交了5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分别开了收据给我们,和我们签订了代办驾驶证业务的合同。十多天之后,陈某某安排他妹夫开车送我和麻某某、江某荣、兴义的两个学员去六盘水市恒某通驾校,由一个姓丁的人带我们去恒某通驾校报名,并参加了二三天的科目一培训,后姓丁的带我们去宏博驾校考科目一,我们三个都没有考过科目一。从那以后,我们打电话找陈某某,电话是通的,但是他一直都不接电话,直到现在我们都无法联系上陈某某。
(5)麻某某陈述:2018年7月份的时候小兴江说他认识一个办理驾驶证的人叫陈某某,就把陈某某的电话号码给我了,我打电话联系了陈某某。陈某某来和我当面谈,考试费用要12000元,45天以内就可以拿到驾驶证。后来我跟陈某某讲价,最后以10000元的价钱谈好。陈某某叫先交5000元,我就交了5000元的现金给陈某某,陈某某开了一张收据给我,签了一个合同。过了两个星期陈某某叫我到六盘水恒某通驾校参加考科目一,顺通驾校说他们那里考不了科目一,又把我们安排去XX驾校考科目一,我没有考过。后我就一直联系不到陈某某了。
(6)韩某洪陈述:2018年4月28日,我和尤某某一起去陈某某在仁和家园的店里问,当时陈某某口头承诺50天内能各科目过关拿证,讲定的全额学费是10000元,我觉得可以,当天就与陈某某签订了《业务代理合同》,当时交了5000元的现金给陈某某,他也开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同年5月5日,陈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资金有些欠缺,让我拿3000元交给他,我就带了3000元的现金到他仁和家园的店里交给他,交钱之后他也开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之后也是没消息。7月6日,陈某某通知我去录指纹,他让我再交2000元,我就数了2000元的现金给他,陈某某也开了收款收据给我。当天陈某某安排人带我们去六盘水恒某通驾校录指纹。回来之后,也没有通知我去培训考试,我打电话给陈某某他也不接,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陈某某了。
(7)陈某云陈述:2018年5月我看到陈某某打的广告牌上打有代办驾驶证的业务,5月15日我到陈某某店里问他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B照需要多少钱,通过商量,陈某某要16000元,考科目一前要先交8000元,考完科目三后再交8000元。双方谈好后我和陈某某签订了一份办理驾驶证的业务代办合同,我交了6000元的订金给陈某某,陈某某写了一张收据给我。7月18日陈某某打电话叫我补交2000元,于是我又交了2000元钱给陈某某,陈某某写了一张收据给我。陈某某收到我的钱后,叫他的妹夫带起我们到六盘水去考科目一。我们去后在那里培训了三天才考的试,但我没有考过。考试回来大约三四天我就打电话给陈某某打不通了。
(8)张某良陈述:2018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在陈某某处考C1驾驶证,陈某某收了我12000元,带我去把科目一考后,陈某某没有付钱给驾校,本人到驾校交了尾款2100元,才考过科目四。2018年11月4日陈某某骗了本人2000元,现在电话不接、钱也不还,希望能追回4100元。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我收取学员报名费的情况是:毛某某、安某某各8000元,张某万、麻某某各5000元,韩某洪10000元,陈某云8000元,报名后,我把他们的资料发给恒某通驾校的丁某某,由丁某某带他们去办理入学手续。其中毛某某、安某某我帮他们每人交了3000元给丁某某,丁某某交了多少给驾校我不知道。安某某考科目一没有过,他喊我退钱,因安某某是张某友介绍的,我叫张某友退了8000元给安某某,现在是我欠张某友8000元。毛某某应该补我11000元,我跟毛某某协商让他自己去驾校学习,后面的他还需要补我的11000元我就不收了,毛某某同意了,之后就是毛某某自己去联系驾校考试,后面是否取得驾驶证我不清楚。我给张某万、麻某某每人交了2000元给驾校,给陈某云交了3000元给驾校。周某祥支付约1万元给我,我在恒某通驾校给周某祥报了名并交了2000元的报名费,带周某祥到恒某通驾校去考科目一及面签,但科目一没有考过,回来后周某祥不去补考,要求我退钱,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我没有退还周某祥一分钱。我在周某祥身上花了3000元左右,我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因周某祥科目一没考过,自己不愿意去补考。张某良是2018年11月到我的办公室和我签订的业务代理合同,协商的价格大约是10000元,张某良是分两次付给我,每次付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和张某良签好合同后,我在恒某通驾校为张某良报了名交科目三之前的费用,因我和驾校约定好,考科目四的2000元的费用,考试时再交。张某良在考完科目三后,准备去考科目四时,张某良叫我把欠的钱给驾校,因我当时资金困难,我叫张某良先自己垫付,我之后还给他,后张某良就自己补交了2100元钱,把科目四考了,现在是拿到驾驶的。我给张某良说过这2100元算我给他借的,因此我认为我和张某良代办驾驶证一事,是民事纠纷。
(六)陈某某与刘某、罗某军、周某明、李某邦、许某业、骆某、邓某江、郑某文、王某富、方某、王某启、张某龙等12人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承诺在70天内可以取得驾驶证,并收取了学员相应的报名费,共98300元,未安排上述学员至驾校学习,不履行合同义务,诈骗上述学员报名费合计9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书证
(1)业务代理合同、收据:陈某某分别与刘某、周某明、李某邦、许某业、骆某、邓某江、郑某文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承诺70日以内能过关拿证。收取刘某报名费14500元,罗某军报名费5000元,周某明报名费12000元,李某邦报名费9800元,许某业报名费8000元(下欠3000元),骆某、邓某江、郑某文、张某龙、王某启报名费各6000元。陈某某分别出具收据。
(2)王某启与陈某某微信聊天截图:王某启与陈某某协商,要求陈某某再退3000元给王某启。
2.证人证言
(1)郑某琴证言:我介绍侄儿刘某在陈某某处报考驾驶证,刘某于2018年3月8日在兴仁与陈某某联系见面后与陈某某签订《业务代理合同》,交了14500元给陈某某报考C1驾驶证,微信转账8000元,现金6500元给陈某某。之后陈某某一直没有安排刘某学习考试,联系不上陈某某,刘某没有取得驾驶证。之后我们多次联系陈某某,陈某某不接电话,也没有退款。
(2)于某某证言:2017年7、8月时,方某和他老公帮我家杀猪时提到考驾驶证的事,我就给方某说陈某某可以代办驾驶证,12000元包过。方某叫我帮他联系,于是我把方某的联系方式给了陈某某,双方自己谈价格。方某交了12000元的现金给陈某某,当时我在场。2019年,方某才告知我她被陈某某骗了,我打电话联系陈某某联系不上。
3.被害人陈述
(1)刘某陈述:2018年3月,我叫我婶娘郑某琴帮我留意联系一下那种程序比较简单、不用打卡刷学时就可以取得驾驶证的那种。我婶娘说陈某某处承诺的条件比较符合我的要求,两个月之内包我考试过关取得驾驶证,全额收费14500元。3月8日,我来兴仁陈某某租住的门面见到陈某某,当时他拿出一份《业务代理合同》给我签,我支付了他6500元现金、微信转账8000元交给他帮我联系办理驾驶证,他开了一张14500元的收据给我,叫我三天后和他去六盘水的驾校办理报名培训手续。之后他都是找各种借口和理由推迟,没有安排我考试,打电话、发信息都很难联系上他,最后直接联系不上他。
(2)罗某军陈述:2017年6月份,肖某说他老表陈某某专门办驾驶证,包过的,肖某喊起陈某某到我家中来,我打电话通知我们当地需要办驾驶证的王某1、陈某1、候某位来我家,然后我们就和陈某某谈报考驾驶证的情况。陈某某说每个人全款收费9000元,首付5000元,取得驾驶证后补齐4000元尾款,40天就拿到驾驶证。我们根据陈某某的安排,每个人分别交了现金5000元的报名费给陈某某(陈某某把我和王某1、陈某1三人交的钱15000总的开在一张收据上),然后陈某某带领我们十多个学员一起去江西的一个驾校学电脑,陈某某给我们说要通过硬考,我们就不干。后只是王某1、陈某1二人去考驾照,我没有时间去考,我打电话给陈某某要求他退钱,陈某某没有接电话。
(3)周某明陈述:2019年6月2日,罗某明打电话给我说,专门帮人代办驾驶证的陈某某要到安龙金矿,12000元包拿驾驶证,叫我拿起钱到金矿去交给陈某某。我怕被骗,罗某明说他都报了名,钱还是陈某某的叔叔帮交的。于是我交了12000元给陈某某,并和陈某某签订了一份代办小车驾驶证的业务代办合同,陈某某还写了一张收款收据给我。陈某某收钱后没有安排我去参加办理驾驶证考试,我找他退钱,也一直联系不上陈某某。
(4)李某邦陈述:2017年2月27日我与我侄儿王某文一起找陈某某代办小车驾驶证,陈某某同意收我9800元为我办理C1小车驾驶证,考试间期间来去的车费,食宿费都是我自己承担。我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业务代办合同,我当场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交了98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写了一张收条给我。交钱后我一直没有接到陈某某的电话通知我去考科目一,我打电话问陈某某,陈某某说驾校出现问题,叫我多等几天。过了大约4、5个月我发现陈某某租来办公的房子门一直都是关起的,我感觉被骗了,2018年下半年就联系不上陈某某。陈某某到现在没有退还我9800元。
(5)许某业陈述:2018年1月,我看到在团坡加油站下面的一个门面门口立有一块为他人代办驾驶证的广告牌,我就进去咨询了解办一个小车驾驶证需要多少钱,陈某某说要15000元,我们通过商谈,最后以12000元成交,当天我就交了1000元订金给陈某某。2018年1月12日,我到陈某某的办公室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业务代办合同,合同签好后,我就通过陈某某的POS机刷了8000元的订金给陈某某,说好剩下的3000元考过科目一之后再补交。合同签好后,陈某某一直都没有安排我去考科目一,我打电话给陈某某,他总是用各种借口来推辞,再后来我就联系不上陈某某了,也不知陈某某的去向。因我第一次交了1000元现金给陈某某,第二次刷卡支付8000元,写收据时我没有想起第一次交的1000元,所以收据上只有8000元。陈某某到现在没有退还我9000元钱。
(6)骆某陈述:2018年3月我和我们村的邓某江到陈某某的办公室找陈某某了解办理小车驾驶证的事,通过商谈陈某某同意每人12000元给我和邓某江办理一个小车驾驶证。协商好后我和邓某江两人分别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业务代办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叫我和邓某江每人交6000元的费用,等拿到证后在补6000元给他,于是我通过我的手机银行转了12000元给陈某某,邓某江的6000元是我给他垫付的。陈某某各写了一张收条给我们。后陈某某没有安排我们去考试,我们就打电话给陈某某,问他办得到不,如果办不倒就把钱退给我们,陈某某说可以,但直到现在我们都没有找到陈某某。陈某某也没有退我们的钱。
(7)郑某文陈述:2017年8月时,我通过贺某某向陈某某办理驾驶证,通过贺某某拿了6000元给陈某某,并签订了业务代理合同。交钱后,陈某某迟迟不安排我考试,我联系陈某某时已经联系不上,我才知道自己被骗。
(8)方某陈述:2017年8月时,通过小麻义介绍,陈某某打电话给我介绍在他那里代办驾驶证的事,他说12000元本人去参加考试包过,45天内拿证。后陈某某来找到我,跟我说如果考不过的话钱全部退我,他给了我一张协议叫我签字,我数了12000元现金交给陈某某。之后驾校没有通知我去考试,我打电话给陈某某叫他把钱退给我,他说过几天给我,但一直没退。后他把我电话、微信都拉黑了,我联系不上陈某某。
(9)王某启陈述:2017年1月17日,我通过张某富介绍认识陈某某,陈某某承诺可代办驾驶证,签订合同,我通过刷银行卡支付了6000元给陈某某,至今未办得驾驶证,陈某某已退还我3000元,还下欠3000元未还。
(10)王某富陈述:2018年3月2日通过张某富介绍认识陈某某,认识后并承诺可代办驾驶证,是签订合同,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6000元,至今未办得驾驶证。
(11)张某龙陈述:2017年1月17日通过张某富介绍认识陈某某,认识后并承诺可代办驾驶证,是签订合同,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6000元,至今未办得驾驶证。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我收取学员报名费情况是:方某12000元,刘某14500元,罗某军5000元,周某明12000元,李某邦9800元,骆某、邓某江、郑某文、王某启、王某富、张某龙各6000元,许某业是8000元(不存在他说的交1000元现金),他们的钱被我挪用在前面报考学员身上,没有给他们安排驾校培训、考试。我通过微信退了4000元给王某启。
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9年8月13日兴仁市XX局对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
2.户籍信息:陈某某的身份信息。
3.抓获经过:2020年2月17日8时许,经网上逃犯预警,陈某某被浙江省义乌市XX局民警查获。
4.谅解书:张某、张某友、王某华等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某某的侵害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5.贵阳银行凭证:陈某某之兄陈某跃替陈某某退还赃款244900元(该款现存在兴仁市XX局账户)。
6.陈某某的农商行开户信息及流水、建设银行账户流水:经查询,陈某某在兴仁所开账户内均无余额。
7.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证实徐某宝涉嫌被陈某某诈骗15000元,经多次电话联系,徐某宝表示不追究陈某某责任,叫公安机关不要再打搅他。
8.周某平证言:2016年7月陈某某曾租用我家在兴仁市门面经营汽车租赁、代办驾驶证。陈某某的老婆王某与我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2018年陈某某经常关门停止营业,经常有人来找他,由于他交的房租只到2019年4月,我一直联系不上陈某某,到2019年7月时,合同期满后我就把房子租给他人,里面的东西给处理了。
9.陈某某供述:我涉嫌合同诈骗,我愿意认罪认罚,也愿意退赃。我的微信名先用的是“仁和二手车交易租车”后改为“黔西南州振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都是用同一手机138××××9066绑定。从2015年开始我就开始联系各地驾校,通过朋友宣传、发小卡片的方式面向社会上需要申办驾驶证的人招生,分别与他们签订《业务代理合同》,承诺在70天左右可以取得驾驶证,在招收学员时我给他们承诺过“包过”,而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取得驾驶证,我就要全额退款。针对申办B2证的学员,一般我收费16000元,这部分比较少,只有10几个,大多数都是报考C1驾驶证,我一般收费9000-12000元。收取他们相关报名、考试费用,大部分都是分期付款,一般是首期交5000-6000元,之后我带学员到相应的驾校去考科目一,科目一通过了进入科目二培训才交后面的尾款,完成后面的科目培训考试过关取得驾驶证。为了收款方便我以贵阳市XX超市的名义办理了一个POS机,绑定我尾号XXXX的建行卡。
之所以会出现亏损,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一是2017年7、8月份后驾驶证考试体制改革,驾校考试系统升级后,考试科目的难度增加,科目二三四的考试不能连考,导致学员考试及格率降低。而学员在我处报名图的是报考时间周期短,因考试改革增加考试项目,需要花的时间长,他们不愿意学习、培训,部分已交付费,甚至科目一、科目二过的学员觉得难度大不去学了,要求我全额退款,但我给学员交给驾校的科目一考试费用一般是2500-3000元,驾校是不会退款的,他们缠着我退款,我只能想办法退了一部分给他们。二是我收取学员的费用中包含学员往返的路费,而我联系的驾校都是跨地区、甚至跨省份,以前科目二三四连考,我只需要带他们跑两趟,除去驾校的收费、学员往返的路费、生活费之外,我一般可以有500到1200元的利润。改革后我需要带学员跑四趟导致我没有利润甚至亏损。三是XX驾校的苏某违约,导致我带去XX驾校报名的学员得不到考试。四是我给学员支付转档等费用。
由于亏损逐渐增大,我就想通过多招收学员,从数量上寻找突破,于是又招收了50多个学员学费,我采取收取后面学员的费用来支付前面学员的后续费用来挽回损失,导致亏损继续扩大,直至后续无力给后面的学员支付培训考试费用,安排他们考试,后有20多个交钱给我的学员一直催我退款或把钱交给驾校,我没有办法,跑出来回避他们,试图到浙江做生意还他们,直到被抓获。
我总的拖欠学员的费用不超过30万元,其中还包括我向学员借的钱和已经给他们交到驾校的费用,这部分钱不应计入我的犯罪所得,我已叫我妻子王某联系我家人筹集资金来退还给被害人。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陈某某提出的“与张某良之间仅有2100元的欠款纠纷,王某贤的多数金额已经替他交付,杨某姚、王某1、陈某1、龙某刚、郑某金自己放弃考试,向钟某某、余某凤、蒋某国出具欠条,合作协议已经终止,上述费用不应计算。冯某仅交纳了1万元”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龙某、侯某、王某1、陈某1、陆某红、杨某姚、李某邦交纳的报名费,陈某某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过半;毛某某、安某某交纳的报名费,张某友已经退还;钟某某、余某凤交纳的报名费,陈某某已经出具了欠条,性质发生改变。上述费用均不应计算在犯罪金额之内。另外吴某的犯罪金额应减扣44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为他人代办驾驶证业务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欲通过收取后期学员的学费为前期学员交纳报名费的方式继续运转,收取后期学员的学费后,少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了学员的学费,最终导致上述66人在陈某某处报名并交纳了不等的报名费后,最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驾驶证或自行在驾校交纳报名费取得驾驶证的事实。陈某某及辩护人所提的无论是陈某某向学员出具所谓的欠条,还是所谓的合同义务履行过半,学员自身不去学习等理由,均改变不了陈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考虑到学员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本院在认定陈某某的犯罪金额时,已将陈某某在驾校为学员交纳的报名费扣减,只计算其实际所得。另陈某某所提冯某仅交纳报名费1万元,根据冯某的陈述及陈某某的供述,陈某某认可带冯某去驾校时,向其收取了2000元,故认定冯某交纳给陈某某的报名费为12000元,张某良总计交给陈某某12000元,陈某某为其在驾校交纳部分报名费后,张某良自行在驾校交了2100元获得驾驶证,陈某某表示认可,故张某良的损失本院认定为2100元。辩护人所提吴某的犯罪金额应减扣4400元,陈某某通过吴某清为吴某在驾校所交纳的报名费是3000元,吴某参加了科目一考试,扣除相关费用1600元后,吴某清将剩余的1400元退给吴某,因而吴某的犯罪金额中应当扣减的仅为3000元,而非辩护人所提的4400元。毛某某、安某某所交纳的报名费,通过张某友退给的费用是8000元,并未全部退还。综上,上述辩解及辩护理由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杨某等66人共计460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其家属积极退账244900元,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所得460400元(已缴244900元,存于兴仁市XX局),发还被害人(详见附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家玉
人民陪审员 杨建荣
人民陪审员 保安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小峰
书 记 员 陶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