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1160号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1〕Z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市场内,诱骗吴某、王某签订五年期小客车车牌指标有偿使用协议,骗取吴某、王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人唐某于2020年7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某退赔吴某、王某共计人民币7.6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蓝色华为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