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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西塞刑初字第00090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31   阅读:

审理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鄂西塞刑初字第0009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4-01-16
法  官:  余佳润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西检刑诉(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岳某、贺某、纪某、王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马某甲、冯某、吴某、董某、吕某甲、贺珊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岳某、贺某、纪某、王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马某甲、冯某、吴某、董某、吕某甲、贺珊珊及辩护人潘智霞、冯应秋、张国平、王碧、成诚、石钧中、张登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于2010年6月份,经人介绍加入以“香港鸿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顺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后在湖北省襄樊市、湖南省湘潭市开展传销活动。2012年初,被告人赵某甲带领鸿顺公司传销组织的部分下线人员从湖南省湘潭市迁到黄石市继续发展扩大其传销组织网络。该公司规定,参加者缴纳3800元就可以加入公司,后根据各自购买的份数及发展的下线人数不断晋升级别及获得提成,加入者可以从自己体系中的每位参加者业务销售的产品或无产品份额款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回报,根据各自网络销售产品或无产品份额的份数,公司按照五级三阶不断提升业务员的级别:一、高级业务员(A级),600份以上;二、业务经理(B级),65-599份;三、业务主任(C级),10-64份;四、业务组长(D级),3-9份;五、实习业务员(E级),1-2份。“三阶”即第一个阶段由实习业务员提升为业务主任,再由业务主任提升为业务经理,再由业务经理提升为高级业务员。以鸿顺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多处地点租住房屋,以“家”为单位,不断扩展其营销网络。被告人岳某、贺某、纪某、王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马某甲、冯某、吴某、董某、吕某甲、贺珊珊经人介绍也相继加入该传销组织。同时,上述被告人以高额投资回报为幌子,骗取身边网友、亲戚、朋友加入该传销组织。至案发,共有靳朝辉、蔡裼、越某、肖某、王某己、靳某乙等60余人被骗至本市成为该传销体系业务人员参与传销活动。被告人赵某甲、岳某、贺某、纪某、王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马某甲、冯某、吴某、董某、吕某甲、贺珊珊均晋升为B级业务经理,并根据各自的级别担负一定的策划、指挥、布置或者协调、管理、授课等重要职责。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银行账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岳某、贺某、纪某、王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马某甲、冯某、吴某、董某、吕某甲、贺珊珊先后加入以鸿顺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或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马某甲、冯某、吴某、董某、吕某甲、贺珊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甲提出起诉书指控其为B级经理依据不能成立,其是依交钱的份数晋级的,不能作为组织领导的依据;被告人岳某、贺某、纪某均提出其三人与另十一名被告人不是同一条线上的传销组织人员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甲不是组织者、发起者,处于从属地位,未采取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岳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人数达30人以上,被告人岳某不属组织、领导者,层级是依据份额来确定的;主观恶性较轻,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事实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贺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被告人贺某的行为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标准,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合理量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纪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纪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起次要作用,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没有组织、策划,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事实,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吕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甲主观恶性较小,不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自愿认罪,系较为次要的参与者,所起作用很小,人员都是自愿加入,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0年6月份,经“李光心”(音,男,在逃)介绍加入以鸿顺贸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此后,被告人赵某甲先后在湖北省襄樊市、湖南省湘潭市开展传销活动。2012年初,被告人赵某甲根据其上级指示,带领鸿顺公司传销组织的部分下线人员从湖南省湘潭市迁到黄石市继续发展扩大传销组织网络。该公司规定,参加者缴纳3800元购买公司一份产品或购买一份无产品份额后,就可以加入公司,成为一名实习业务员,首次加入以购买产品的份数确定加入者在公司的业务级别。加入公司后,业务员可以向社会招聘自己的业务员组建自己的传销网络,根据各自建立网络的人数不断晋升业务级别,加入者可以从自己体系中的每位参加者业务销售的产品或无产品份额款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回报,根据各自网络销售产品或无产品份额的份数,公司按照“五级三阶”不断提升业务员的级别,“五级”从高到低即:A级为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B级为业务经理,65-599份;C级为业务主任,10-64份;D级业务组长,3-9份;E级为实习业务员,1-2份。“三阶”即第一个阶段由实习业务员晋升为业务主任,再由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再由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该传销组织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多处地点租住房屋,以“家”为单位,不断扩展其营销网络。被告人岳某、贺某、纪某、王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马某甲、冯某、吴某、董某、吕某甲、贺珊珊经人介绍也相继加入该传销组织。同时,上述被告人以高额投资回报为幌子,骗取身边网友、亲戚、朋友加入该传销组织。至案发,共有靳朝辉、蔡裼、越某、肖某、王某己、靳某乙等60余人被骗至本市成为该传销体系业务人员参与传销活动。被告人赵某甲、岳某、贺某B级大经理;被告人纪某、王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马某甲、冯某、吴某、董某、吕某甲、贺珊珊均晋升为B级业务经理,并根据各自的级别担负一定的策划、指挥、布置或者协调、管理、授课等重要职责。2012年12月6日,该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老乡郑某打电话称在黄石市卖衣服,可以赚钱,叫其来看看。其于2012年8月份左右来到黄石后,郑某带其到上窑新建路一栋七层楼的6楼的一个“家”,内住奚某、陈某甲、董平的妻子、郑某等6人,家长陈某甲,后来张改梅来上课,主要是讲鸿顺公司连锁销售的模式,分A、B、C、D、E五个等级,A为高级经理,B为经理,C为业务主任,D为业务员,E为实习业务员,只要交3800元可成为实习业务员,交36800购11点,直接成为C级主任;其共交了36800元,返还了7600元提成;后来家人叫其回家后觉得上当受骗了,于是报案;其选择购买的一套西服至案发当天都没收到,在网上查不到鸿顺公司,也没看到该公司营业执照,也没见过该公司任何产品。

(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11月5日被同事齐乔以在黄石市经营眼镜很赚钱为由骗到黄石来,齐乔将其带至西塞山新建路一私房6楼内,房间内住有四男二女,第二天上午齐乔、刘科把其带到澄月岛附近一租住屋内,一杨姓女子给其介绍他们公司是连锁销售模式,营销模式分为五级,分为实习业务员,对应积分1-2分;业务组长,对应积分是3-9分;业务主任,对应积分是10-64分;业务经理,对应积极是65-599分;高级业务员,对应的积分是600分以上。后其交了36800元加入传销组织,直接发展的下线是吕某乙。其上线是齐乔,齐乔的上线是刘科,刘科的上线是张改梅,张改梅的上线是岳振,岳振的上线是被告人岳某,他们都是B级经理,都上过课。被告人贺某与被告人岳某是一个级别,都是大B级经理,被告人岳某、贺某、贺姗姗、纪某等人都上过课;被告人纪某是被告人岳某的下线,属于B级经理,她的下线有十几人。其他线上的B级经理有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乙、刘某甲、吕某甲等人。

(3)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4月左右,其哥哥马某甲打电话让其来黄石,来后知道被告人马某甲是在做传销。后有别的传销人员来给其上课,大部分是经理级别的,半个月后其交3800元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是连锁式销售的营销模式,不是卖产品,是卖资格证,每份资格证3800元,积1分,3个积分以下是业务员级别,3-10分是业务组长,10-65分是主任,65-599分是经理,599分以上是高级业务员。其先住在太子湾社区的一栋居民住宅楼的一楼,有被告人马某甲、赵某乙等五人;后又搬到环湖路一栋居民楼的八楼,有其与被告人赵某乙,苍某、李子豪、被告人刘某甲五人,其按照哥哥马某甲以及被告人赵某乙的安排带苍某到别处听课,上课的人都是业务经理和业务主任,有被告人吕某甲、纪某、吴某以及一个姓董的和一个姓丁的等经理级别的人。有些新来的人不愿意听课,被告人赵某乙还安排其开导他们,让他们好好学习,做业务;在其租住的地方,由被告人赵某乙负责收集缴纳租金和水电费。被告人赵某乙在12月1日至4日都有组织其与李子豪、苍某、刘某甲等人上课学习,主要是相互激励及学习传销方面的内容,并叫他们给家里的亲戚朋友打电话,教其如何将他们骗过来。被告人刘某甲曾在另一居民住宅里给其和苍某和一个叫蔡裼的女子一起上过一次课,内容是连锁销售。

(4)证人苍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1月30日被朋友马某乙以在黄石开烧烤店让其过来帮忙骗来黄石,被带到环湖路一居民楼八楼租住屋,内住其与马某乙、李子豪及被告人赵某乙、刘某甲五人,后被带到另一处租住屋听课,是一个自称王爽的人讲的课,主要是连锁式销售。2012年12月1日-4日早上,被告人赵某乙都有组织其、李子豪、马某乙、被告人刘某甲上课学习,主要是互相激励以及学习传销方面的内容,包括传销组织情况、传销层级、返钱的分配比例,传销技巧以及如何更好的开展传销业务,并叫他们4个人给家里或他们的亲戚朋友打电话,教他们如何把亲朋骗过来;被告人刘某甲曾在另外一个居民住宅里给其、马某乙及蔡裼也上过一次课,内容是连锁销售,也就是传销。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老乡被告人冯某骗其来黄石市找工作,其于2012年2月来黄石,被被告人冯某带到西塞山区上窑新建路移动营业厅楼上502号房间租住屋,后大约听了一个月的课,其交3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后又交纳33000元,是其上线被告人冯某联系被告人纪某帮其转账交钱。其发展的下线尹海涛交的3800元也是由被告人纪某负责办理的;其刚来时是被告人冯某给其和住在一起的人讲课,主要讲羊皮卷、鸿顺公司的经销模式等,鼓励大家想办法把亲戚朋友骗来搞传销。被告人冯某是经理级别,其租住的地方房租、水电费都是由被告人冯某负责收集支付。在传销组织中其还认识被告人岳某、纪某。

(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网友张娟称在黄石市开了一家服装店,让其过来帮忙。其于2012年12月2日来黄石,被张娟带到上窑一居民楼七楼租住屋,一个姓徐的男子给其上课,讲课的内容是“连锁式销售”模式,交3800元可购买资格证,后通过发展下线提成晋级,感觉是传销。在“家”里上课的是被告人冯某,张现伟则带其到别的地方上课,每次讲课的人不同,其不认识。

(7)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2月4日被丈夫裴某骗到黄石来后住在西塞山区居民楼五楼租住屋,其与裴某及被告人冯某、王某乙及另二个男人住在一起,因其发现裴某说在黄石开肉店是骗其的,比较生气,经理被告人冯某、家长王某乙天天劝其留下来跟他们一起做事赚钱。

(8)证人裴某的证言,证实同乡张现伟约其来黄石开烧烤店,其于2012年11月13日来黄石,张现伟带其到新建路一栋楼房的五楼租住屋,来后发现被骗,张现伟要其参加鸿顺公司搞传销,其不肯,住一起的人天天给其做工作,一周后其交36800元加入。住在一起的王某乙是家长,管理包括其在内的人的日常生活,并上课;被告人冯某是经理,管理王某乙,被告人冯某和王某乙二人讲课,上课的内容除了学习就是采取一切办法把亲戚朋友骗过来加入传销组织。其按他们教的方法将妻子郝圆圆骗了过来。

(9)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朋友王某甲约其来黄石做装潢生意。其于2012年11月底来黄石,被告人王某甲带其到太子湾一租住屋,第二天左丽娟来给其讲课,让其交3800元加入鸿顺公司。被告人王某甲也给其上课,后其交3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并采取被告人王某甲教的方法将妻子杜某甲和朋友陶某骗到黄石来参加传销组织,杜某甲交3800元、陶某交7600元。同时还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帮助安排了杜某甲住到西塞山区射击路一租住屋内;被告人王某甲帮助安排陶某住到颐阳路七楼租住屋,陶某来的第二天由被告人赵某乙给他讲有关公司的事情并让陶某交3800元加入公司。公司分为五个级别,即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发展的人头越多拿到的提成越多。

(10)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朋友付某打电话称在黄石承包了一个工程,让其来合伙做,其于2012年11月23日来黄石,付某带其到一栋楼房的6楼租住屋,当时房间内有4人,被告人王某甲是“家长”,付某让其加入鸿顺公司的产品销售,第二天被告人王某甲给他们几个人上课讲解营销模式,即有五级,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发展的人头越多拿到的提成越多;同时教他们以在黄石从事高薪职业或做赚钱生意等理由将亲朋好友骗过来参加传销组织发展为下线。后其交了7千余元加入,没见过公司产品,所谓的销售就是拉人头。

(1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董某在2011年底来黄石参加传销组织,其于2012年10月底来黄石,被告人董某帮其交了3800元加入鸿顺公司,其住在十五冶大院一栋房子的五楼租住屋,住着有被告人赵某丙及刘某丁、蔡裼、蔡昌健、刘某丙,其未见过任何产品;来黄石学习5天左右,被告人赵某丙来房间告诉大家由其当“家长”,负责房间里几人的日常生活、日常管理等。被告人赵某丙曾给大家讲过课。

(12)证人靳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经同乡吕某甲邀约于2012年9月5日到黄石,被被告人吕某甲带到十五冶小区一租住屋住下后带其到附近的居民楼上课,其共交36000余元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分为五级,即业务员(1-2个资格点)、业务组长(3-9个资格点)、业务主任(10-64个资格点)、业务经理(65-599个资格点)、高级业务员(600个以上资格点)。其发展了一个业务员,即其父亲靳某乙,被告人吕某甲是经理级别。

(13)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朋友王某己以做工程的名义让其来黄石帮忙,其于2012年11月30日来黄石,王某己将其带至公安直属分局对面的一个小区一栋楼顶层租住屋住下,内住王某己、被告人刘某甲、肖某等6人,第三天,被告人吕某甲和王某己带着其与肖某搬到八卦咀一栋楼房顶楼的租住屋,内住王某己、肖某、宋某、被告人马某甲和其一起5个人,被告人马某甲是“家长”。在12月1日王某己对其说没工作,也没工程,是骗其的。随后其被人带着到处上课,上课内容有公司名称即鸿顺公司,主要是连锁销售模式,如何拉人头赚钱,积累积分;上课的人有被告人马某甲、吕某甲、纪某、董某等人。

(14)证人赵某丁的证言,证实朋友王建业打电话其称黄石很好找工作。其于2012年6月来黄石,王建业将其带至市内中商平价旁边一小区的五楼租住屋住下,后带其到附近另一居民楼上课,该组织分为五级,即业务员(1-2个资格点)、业务组长(3-9个资格点)、业务主任(10-64个资格点)、业务经理(65-599个资格点)、高级业务员(600个以上资格点)。听了几次课后其共交36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其都是靠骗的方式将张飞和曹某发展为下线的;传销组织里的经理有被告人贺某、赵某乙、王某甲等人。

(1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一孙姓网友称在黄石开店,让其过来帮忙,其于2012年11月4日来黄石,被带到新建路702号租住屋,内已住4人。每天不停的有人给其上课,说他们在销售西服和八件套,只要加入再发展下线就能赚钱,一个点是3800元,累积的点数越高,级别就越高,越能赚钱;该组织分为五级,即业务员(1-2个点)、业务组长(3-9个点)、业务主任(10-64个点)、业务经理(65-599个点)、高级业务员(600个点以上)。后其共交36800元加入传销组织,钱是经理岳振帮其转的账。其共住过四个地方的租住屋,其在牧羊湖一楼住的租住屋内还有被告人贺珊珊和王泽飞、崔彦召等6人。被告人贺珊珊是组长。

(16)证人靳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子靳某甲打电话其称在黄石包了一辆货车跑运输,让其过来帮忙。其于2012年11月20日左右来黄石,被带到花园路一租住屋住下,当时有四、五个人住在一起,第二天其被靳某甲和刘艳霞带到磁湖边一居民楼里上课,讲的是传销的事,每天被带到不同的地方听课,五天后又被靳朝辉带到爱康医院附近居民楼住,内住有被告人吕某甲等5人,其知道是传销,“家长”是被告人吕某甲。其共交36800元加入传销组织。

(17)证人马某丙的证言,证实其表弟被告人吕某甲打电话称黄石做事好赚钱,叫其过来。其于2012年7月28日到黄石,被带到牧羊湖一6楼租住屋住下,第二天被告人吕某甲给其讲传销的事,后经过听课,认为能赚钱,就交了36800元加入。后来发展了蔡裼等五个下线;讲课的有被告人贺某、冯某等人。2012年11月13日,受被告人王某甲安排,其当上家长;经理级别的人有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董平(即被告人董某)、吕某甲、王某甲、赵某丙、赵某乙、贺某等人。

(1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薛某打电话其说黄石这边生意忙,让其过来帮忙,其于2012年11月29日到黄石,被带到花园路一租住屋住下,听了五天课,知道是传销,没见过产品。

(19)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表弟徐龙以装修的名义让其到咸宁,其于2012年10月26日到咸宁,上了十几天课后交3800元加入传销组织。11月15日一个姓徐的经理将其和徐龙等六人一起带到黄石,住在牧羊湖附近一租住屋;家长的职责是负责管理,组织上课,买菜做饭;上课的内容主要就是靠发展下线来赚钱,发展的越多,赚的越多;每次外出都要向家长报告,家长会安排一个人跟着一起,不让单独出去。

(20)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同学奚某以在黄石给其介绍工作让其过来,其于2012年3月来黄石,被奚某带至爱康医院附近靠磁湖的一九楼的租住屋住下,第二天开始,奚某便带其去听课,被反复洗脑加后交36800元加入传销组织;随后奚某教其编造理由将亲戚朋友骗来才能赚钱,于是其以做电脑耗材生意为由将其母亲吴娟丽、表妹王某丁、邻居陈某乙骗到黄石加入传销组织。

(2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堂哥陈某甲打电话叫其来黄石工作,其于2012年11月来到黄石,陈某甲带其到新建路一栋房子六楼租住屋住下,每天有人不停上课,知道是搞传销,后交了钱加入,没见过产品。

(2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陈某甲打电话称在黄石做灯具生意,让其过来看看,其于2012年7月来到黄石,陈某甲将其带至公安路一楼房的六楼租住屋,内住着奚某、张改梅、王彩云、陈某甲,家长奚某。奚某、张改梅、王彩云讲他们都是鸿顺公司的业务员,产品是西服和八件套的化妆品,交3800元是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点,交36800元可直接做到C级主任,可以返还7600元。后其交36800元加入。其后来发展其父亲王建安为下线。

(23)证人奚某的证言,证实其被女性网友“李帆”以做服装生意为由于2012年4月初骗到黄石来,被带到长龙菜场一居民楼四楼租住屋住下,后发现是搞传销,听了几天课后交3800元加入传销组织鸿顺公司,该组织共分五级,即业务员(1-2个点)、业务组长(3-9个点)、业务主任(10-64个点)、业务经理(65-599个点)、高级业务员(600个点以上)。

(2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朋友肖书进联系其说黄石发展挺快的,让其来黄石做生意,其于2012年8月来到黄石,肖书进带其到磁湖边一租住屋住下后肖书进让其加入组织,考虑十天左右后共交36800元成为主任级别,传销组织是连锁式销售,分为五个等级,即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后其以在黄石做生意为由骗亲戚和好友过来加入到传销组织,其发展其姐姐李钦英和父亲李焕亭为下线,他们两人又发展下线,其从中拿了提成;每次有新人加入的时候,其都给被告人贺某或被告人岳某打电话,由他们通过手机发一个叫王兴菊的账号给其再转账。

(25)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其丈夫付建国说黄石好找工作,其来黄石后被带到十五冶里面一租住屋,让其加入香港一个公司,后其交3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家长”是被告人王某甲,是被告人王某甲带其到建行交钱转账;被告人王某甲平时召集学习,教大家发展新人的方法。其发展其父亲杜万军为下线并拿了提成。

(26)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2012年11月17日被侄子刘某丁骗来黄石后交3800元加入鸿顺公司传销组织,住在十五冶院内的租住屋;其家里的“家长”是刘某乙,同住的有被告人赵某丙,蔡裼、蔡昌健,组织规定每天必须上课,要大家谈思想,坚定信心,多发展下线购产品,多骗亲朋好友加入进来,赚更多的钱。

(27)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4月被被告人马某甲骗来黄石,后交36800元加入鸿顺公司传销组织,为C级主任。其家长是刘某乙,内住被告人赵某丙、蔡裼、蔡昌健。每天由家长组织学习,告诉大家如何骗更多人来加入组织购买产品。

(28)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日其被卢勇以做工程为名骗到黄石来,住在中商平价附近一租住屋,一起住的还有被告人马某甲、肖某、史某、王某己。家长是被告人马某甲,由被告人马某甲每天早上集中大家上课,每天上课一个半小时,上课内容除了学习教材,组织结构、营销模式,就是教大家如何将其他人骗过来加入组织,从而赚钱。

(29)证人越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初其被网友刘燕军以到黄石来找工作为由骗来黄石,住在十五冶小区租住屋,左丽娟给其介绍鸿顺公司化妆品以及该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营销模式,共分五级,即业务员(1-2份)、业务组长(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599份)、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其租住的地方的家长是被告人董某。

(30)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其儿子于海龙打电话给其说在黄石跑运输,让其过来看看,其于2012年12月1日到黄石,被带到陈家湾一栋楼的七楼租住屋,租住屋由董平(被告人董某)安排大家吃饭、做事。同时还证实在2012年6月份,于海龙打电话说在黄石包了一台车跑运输,要押金,其分三次给他汇了4.6万元。

(31)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其被杜某乙以装地板砖为名骗来黄石,其是2012年11月12日到黄石的,被带到磁湖边一租住屋,后被杜某乙与被告人赵某乙带到另一租住屋听课,其发现是传销组织,在一本书上看到公司名是鸿顺公司,杜某乙教其如何骗家里人寄钱过来买产品,但从来没见过产品;其租住的地方家长是被告人吕某甲。

(32)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老乡杨保财以在黄石贴墙纸很赚钱的名义骗来黄石,其于2012年10月18日到黄石,被带到牧羊湖的租住屋,杨保财让其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是鸿顺公司,组织级别分为五级,即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提成模式分为直接、间接和销售补助;其租住的地方被告人贺珊珊是家长,平时由被告人贺珊珊讲课,负责管理日常生活以及学习;家里成员都是把自己办的银行卡号报给被告人贺姗姗,由被告人贺姗姗再报给上级管理层,然后再由上面的人打钱给下面的人。

(33)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其被一网友以黄石这边工资高为由骗来黄石,其于2012年12月1日到黄石,经QQ指引到长龙菜场那边的租住屋,高某介绍了香港一个公司的产品,说推销产品可以拿提成。后其交3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同时还证实在12月3日上午,高某带其到爱康医院附近一楼房子的四楼租住屋,里面有被告人吕某甲,被告人吕某甲和其聊了不到一小时,主要是教其打电话骗家人寄钱过来投到公司,骗家人、朋友、亲戚来这里加入公司。

(3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被一网友以黄石这边有工作的名义骗来黄石,其于2012年12月3日到黄石,被带到被告人马某甲住的租住屋,屋内还有宋某、王某己等人。被告人马某甲是家长,负责大家饮食起居,也讲课,内容主要是先编各种理由想办法让亲戚朋友到黄石来,然后劝其加入组织,这样才能发财赚钱。

(35)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其被马某丙以找工作的名义骗到黄石来,其于2012年10月12日到黄石,住在牧羊湖一栋六楼租住屋,马某丙带其到处听课,有左丽娟、岳振及被告人纪某等人讲课,后其交36800元加入鸿顺公司,该公司分为五级,即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租住的地方家长是被告人马某甲;后来将其结拜妹妹史某骗到黄石来加入鸿顺公司;12月3日下午,听被告人刘某甲安排,由被告人刘某甲带其和史某及被告人马某甲到被告人吕某甲家,听被告人吕某甲讲了大约一小时课。其还将妻子徐海艳发展为下线并交了36800元。

(3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被刘文将以黄石好找工作骗来黄石,其于2012年6月到黄石后交36800元加入鸿顺公司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刘文涛、王某戊。11月初一晚,被告人贺某通知其参与了一次聚餐,被告人贺某、岳某、董某是大B级经理。

(37)证人路某、张某乙、曹某、杜某乙的证言,均证实了其分别被异性网友、亲戚以及朋友骗到黄石来参加传销组织的经过。

2、书证

(1)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主要证实:

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贺某身上搜出建行卡一张;《无店铺创业连锁销售100问》;《不甘平凡-连锁销售100问》、《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等传销书籍以及主任必读、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公司行政框架图、自律自罚表、行业复制、请假复制、上月总结、下月计划;挪点申请、加入组织申请、请假条、身份证复印件三十三份,讲课内容、会议记录本等传销材料;从被告人赵某甲、岳某、王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董某、马某甲、吕某甲、贺珊珊身上搜出银行卡、红色记事本一本、手抄纸质文档传销资料、账单、黑色会议记录、黑色记录本、黑色电话本等物品。

(2)银行账目,主要证实了14名被告人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以及与上下线的资金往来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2月6日12时,被告人岳某在西塞山区陈家湾街道太子湾路12号被抓获;2012年12月6日13时,被告人贺某在西塞山区澄月街道长龙菜场被抓获;2012年12月6日14时,被告人纪某在西塞山区陈家湾街道陈家湾立交桥处被抓获;2012年12月6日15时,被告人贺珊珊在西塞山区澄月街道牧羊湖路2号一单元被抓获;2012年12月6日16时,被告人冯某在西塞山区黄思湾街道新建路113号五单元五楼处被抓获;2012年12月6日17时,被告人吴某在西塞山区黄思湾街道新建路113号二单元八楼处被抓获;2012年12月6日10时,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马某甲、吕某甲、董某等八人在市迎宾大道武黄高速路口收费站院内被抓获。

(4)户籍证明,证实14名被告人的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及户籍所在地,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辨认笔录

(1)被告人岳某从第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是夜建军;从第二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是卫军鹏。经查,第一组4号照片和第二组8号照片上的男子系被告人夜建军、卫军鹏;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是柴总,经查,辨认照片中的7号系柴海生。

(2)被告人贺某从第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是夜建军,从第二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是卫军鹏。经查,第一、二组辨认照片中的3号和6号分别是夜建军和卫军鹏。

(3)被告人贺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是柴海生。经查,辨认照片中的的7号是柴海生。

(4)被告人赵某甲对三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各12张进行辨认,从第一组照片中辨认出7号是夜建军;从第二组照片中辨认出9号是卫军鹏;从第三组照片中辨认出5号是柴海生。经查,第一组照片中的7号是夜建军;第二组照片中的9号是卫军鹏;第三组照片中的5号是柴海生;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是秦冲冲,经查,辨认照片中的2号是秦冲冲。

(5)高某从A、B、C三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A组照片的2号是冯小彪,B组的2号是被告人岳某,C组的2号是被告人贺某,经查,A组照片的2号是冯小彪,B组的2号是被告人岳某,C组的2号是被告人贺某。

(6)史某对A、B、C、D四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及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一组(A)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A组的6号是被告人马某甲,B组的2号是被告人吕某甲,C组的12号是李某,D组的5号是被告人董某;女性一组(A)组的8号是被告人纪某。经查,A组的6号是被告人马某甲,B组的2号是被告人吕某甲,C组的12号是李某,D组的5号是被告人董某,女性一组(A)组的8号是被告人纪某。

(7)被告人贺姗姗从A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是奚某,经查,辨认照片中的2号是奚某;从B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是被告人岳某,经查,辨认照片中的2号是被告人岳某;从C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是被告人贺某,经查,辨认照片中的2号是被告人贺某;从D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是被告人纪某,经查,D组中的2号是被告人纪某。

(8)张继平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是被告人岳某,经查,辨认照片中的8号是被告人岳某;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是被告人纪某,经查,辨认照片中的2号是被告人纪某。

(9)被告人冯某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是被告人纪某,经查,辨认照片中的7号是被告人纪某。

(10)马某乙从第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照片中的11号是被告人刘某甲,从第二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是被告人赵某乙,从第三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是被告人冯某。经查,第一组照片中的11号是被告人刘某甲,第二组照片中的4号是被告人赵某乙,第三组照片中的9号是被告人冯某。

(11)付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是被告人王某甲。经查,辨认照片中的9号是被告人王某甲。

(12)杜某甲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是被告人王某甲。经查,辨认照片中的5号是被告人王某甲。

(13)宋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是被告人马某甲。经查,辨认照片中的2号是被告人马某甲。

(14)被告人冯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是被告人岳某。经查,辨认照片中的10号是被告人岳某。

(15)王某己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是被告人马某甲,经查,辨认照片中的10号是被告人马某甲;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2号是被告人吕某甲。经查,辨认照片中的12号是被告人吕某甲。

(16)陶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是被告人王某甲。经查,辨认照片中的10号是被告人王某甲。

(17)肖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是被告人马某甲。经查,辨认照片中的2号是被告人马某甲。

(18)王某戊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是被告人吕某甲。经查,辨认照片中的5号是被告人吕某甲。

(19)闫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是被告人吕某甲。经查,辨认照片中的7号是被告人吕某甲。

(20)杜某乙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是被告人吕某甲。经查,辨认照片中的2号是被告人吕某甲。

(21)奚某从第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照片中的2号是被告人贺某;从第二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的2号是被告人纪某;从第三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的2号是被告人岳某。经查,第一组辨认照片中的2号是被告人贺某,第二组辨认照片中的2号是被告人纪某,第三组辨认照片中的2号是被告人岳某。

(22)冯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是被告人贺某。经查,辨认照片中的7号是被告人贺某。

(23)郑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1号是被告人岳某;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是被告人纪某。经查,男性照片中的11号是被告人岳某,女性照片中的5号是被告人纪某。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10年6月,其被一个叫“李光心”的朋友骗到荆门加入传销组织,后在荆门、襄樊、湖南湘潭等地从事传销活动。2011年1、2月,其接到“李光心”的通知,叫其带着下线到黄石开展传销工作,于是其带着下线来到黄石,在花园路租了三间房子从事传销相关工作。该组织规定交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产品是化妆品和精品八大件,同时积1分,积1分为实习业务员,积3分为组长,积10分为主任,积65分为经理,积600分为高级业务员;主任晋升经理除达到65分外,还必须将2名组长培养为主任,否则就算超过65分,也还只是大主任;经理升高级业务员,除达到600分外,还必须将三名主任培养成经理,否则只是大经理;其积570分,是B级大经理;其在襄樊、湘潭发展了约18名下线,在黄石发展了38个左右的下线,一共56名下线;直接发展的下线有姨夫李贵成和初中同学被告人贺姗姗两人,其在襄樊、湘潭发展的下线基本都没做了,只有被告人王某甲与其一起到了黄石,其在黄石的上级是秦冲;2012年12月6日,其及所有的下线共35人在武黄收费站被抓,这些人都是其下线;其刚到黄石来时由其带着下线到银行汇款到公司账户,之后由被告人王某甲或其他经理带着下线去汇款,开始公司的账户户名是王兴菊,后来是任建玲,从事传销以来,其共获利5万多,除去开销,卡上还余35000元;其所有的下线分别住在6个出租屋,他们每天在房内听课,授课的人有被告人吕某甲、刘某甲、马某甲、赵某乙、董某、王某甲等人;在黄石,公司还有一条线,与其这条线是合作关系,另一条线的B级大经理是被告人岳某,经理有被告人纪某、贺某等人;2012年12月4日,秦冲给其打电话说黄石抓的比较紧,让其转移到荆门,公司汇给其一万元钱,通过被告人岳某花1600元租台客车,6月10日组织人员集中上车,到武黄收费站被抓获;平时下线都称呼其为赵利光。12月6日查获的34名人员除被告人王某甲外,都是其在黄石发展的下线,其是总负责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都是B级经理,被告人董某是大主任或经理,被告人马某甲是经理;其下面设几个小经理,分别是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董平、吕某甲、赵某乙、王某甲等人,由他们管理各分支的人,还分了6名家长管生活,家长可以发展下线;发展下线的方式一种是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先将对象骗到黄石来,然后以“连锁销售”的幌子掩盖传销的事实,通过高额回报引诱大家加入组织。另一种是以谈朋友的方式通过网聊,将对方骗到指定的地点见面,然后以上课灌输的方法劝说加入组织;每个下线最多只能拿到一份产品,其他份额都是积分,其对鸿顺公司的地点、性质、店铺根本就不清楚;其所说的连锁销售模式其实一项好处都没有,只是听上去有道理,而且永远也达不到最高积分;在黄石讲课的人员有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乙、刘某甲、马某甲、董某、吕某甲等人;每个月其上线都要宴请经理以上的人员聚餐,参加宴请的有和其同级别的三组B级大经理带来的经理,其中参加宴请的和其一起的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乙、刘某甲、马某甲、吕某甲、赵某丙等人;和被告人岳某一起的有被告人纪某、贺某等人;和马泽建一起的已离开黄石。其与被告人岳某是平行的两个分支,相互合作关系,经常互派经理到对方家里讲课。其与被告人岳某、贺某三人都是B级经理,都有自己的下线,同属一个传销体系的不同分支;2012年1月秦冲通知其来黄石后,交给其王保刚、任建玲两个卡号,下线交的钱都通过这2个账号转账;每个月7-12号是发工资时间,其根据秦冲和卫军鹏提供的下线人员名单负责收集卡号,然后由秦冲和卫军鹏往卡上打钱。

(2)被告人岳某的供述,主要证实2011年11月,其同学“强波”(音)让其来黄石做水产生意,来后住在西塞山区联合村一私房二楼租住屋,随后被人带到其他租住屋听课,其意识到是传销,上几天课后交36800元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分为A(高级业务员,积分600分以上)、B(业务经理,积分65-599分)、C(业务主任,积分10-64分)、D(业务组长,积分3-9分)、E(实习业务员,积分1-2分)五个等级、所对应的积分和返现提成比例,每个人最多只能发展三个下线,要求级别高就需要下线再去发展下线;其是B级经理,有300多积分,其下面的B级经理有被告人纪某、岳震、张改梅;每个月七八号这两天给下面的人发钱,都是由其将要发钱的人的卡号收集起来,然后交给卫军鹏,先由卫军鹏发给得钱多的人,剩下没发完的由其接着发,卫军鹏还给其一个叫马明明的人在黄石建设银行开的两张卡;如果下线要交钱,则由其将王兴菊和李毅的卡号以短信方式告知大家,由他们自己交钱。其参加了两次由A级经理来黄石的宴请,都是由卫军鹏通知其,其再通知被告人贺某,被告人贺某再通知B级经理,参加的B级经理有被告人纪某、贺姗姗等十几个人;其与贺某都是大B级经理;夜建军或者卫军鹏每个月给下面的传销人员发工资,会提前告诉其发工资的人员名单,让其负责收集这些人卡号,其则打电话给被告人纪某、贺某让他们二人收集银行卡号上来给其,然后由其发放夜建军或者卫军鹏未发放完的工资,其共给下面的人发过三次工资;另外,每次有新人加入需要交钱的时候,他们的家长会通知其,其会将李毅或者王兴菊的卡号告诉家长。同时还证实被告人纪某发展了她的表弟李胜利为下线;被告人纪某还给别人讲课;其来黄石时有个人将被告人冯某这条线交与其管理。

(3)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主要证实其于2012年4月左右经段艳博以在黄石做建材生意为名约来到黄石,随后由段艳博带其到陈家湾、爱康医院附近的四个出租屋听课,听课内容主要是讲传销的好处,如何骗人加入传销组织来赚钱,后其花3800元购买了一份产品加入传销组织,随后,其相继发展了师远清、其妻子卫云霞、高某、范卫卫、贾俊杰等人,由于其下线业务做得较好,其手下先后购买230余套产品,其遂升为B级大经理,共提成三万多元;组织让其管理五个家所有的传销人员,每周给5个家的传销人员轮流上一次课,召集5个家的经理开一次会,每个月对5个家的传销人员进行一次思想和业务的考核,每个月给5个家的业务员、主任、经理下达发展下线的任务。其上级被告人岳某是大B级经理,平时所有下线的钱都是上交到被告人岳某所持的银行卡卡号,然后由被告人岳某统一分配;所有下级上交的总结、计划、新进人员复印件、挪点申请、加入组织申请等均由其交给被告人岳某;所有组织的规章制度,上课教材也由被告人岳某交给其;每次A级经理宴请吃饭,只有B级经理以上的人才有资格参加,由A级经理通知被告人岳某,被告人岳某再叫其通知由被告人岳某管理的所有其他B级经理,其通知过参加吃饭的B级经理有被告人贺姗姗、纪某、吴某、冯某等人;其知道传销是违法骗人的,但是为了赚钱就从事了传销。同时还证实被告人赵某甲也是在B级经理。

(4)被告人纪某的供述,主要证实2011年11月份,一个网名叫“太阳出来了”的网友让其到黄石来一起上班,到黄石后,其被带到联合村一私房二楼租住屋,后其加入了传销组织;该组织共分A、B、C、D、E五个级别,每个级别对应了一定积分,每个人最多只能发展三个下线;组织规定花3800元购买一套西服就可以获得加入资格,交36800元即可直接做到C级主任,发展一个下线可以获得11个积分点,同时返还6000元,其选择交款36800元,获得C级主任资格;其通过网上聊天,以帮人找工作为由将廖元成骗到黄石发展进入组织,廖元成交36800元,其得6000元;之后,其又发展表弟李胜利,通过廖元成和李胜利两个直接下线,相继又发展了十余名间接下线,共获得148个积分,返现12000元,做到了B级经理;其负责管理王家湾一栋楼房五楼租住屋及花园路一楼房的二楼租住屋的人员的饮食起居、开会地点、授课时间安排等;被告人岳某是大B级经理,并有三个B级经理的下线,即其本人、被告人岳某的弟弟岳振及另外一个人,被告人岳某是其体系的负责人,每次发工资均是由被告人岳某收集传销人员的卡,然后由被告人岳某联系上级发工资;被告人贺某负责管理被告人贺珊珊和贺龙杰两个B级经理;2012年9月份的人员管理是被告人贺珊珊通知其来安排的;其与王乐乐负责管理张梅等10人,奚某和被告人贺珊珊负责管理贺龙杰等16人。讲课的人里有被告人冯某,一般都是被告人岳某和被告人贺姗姗负责通知讲课地点;每月月头,老总来黄石宴请B级经理,参加的有其与被告人贺某,岳某,贺姗姗、冯江涛、吴某等人;在他们体系里,被告人岳某是黄石地区最大的B级经理,其次的B级经理有其与被告人贺某,贺姗姗、冯江涛、吴某等人。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其于2011年5月份的时候由其妻子被告人赵某乙的弟弟赵亚军介绍到黄石来加入鸿顺公司,住郭家花园一私房租住屋,加入该公司的条件是花3800元买一套质量一般的西服,然后靠发展人头来赚钱;该公司分为A、B、C、D、E五个级别并对应了相应的积分;然后靠发展人头、推销产品按比例拿提成。其一共推销了六七十份产品,是B级业务经理;其的下线有被告人赵某乙、陶某、被告人赵某丙和付某夫妻;其是其租住屋的家长,由其负责组织大家学习,学习的内容除了奖金提成,还有就是用好的理由想办法让其他人能加入组织。其刚来的时候上级是赵亚军,现在的上级是被告人赵某甲;其培养了2名主任级别的业务员,即被告人赵某乙和付某;其既是家长又是经理,每天早上要组织大家学习,给大家讲课,除了学习《羊皮卷》,学习公司经营模式和组织架构,还让大家每天想三个人作为下一步发展对象,想尽一切办法将亲戚朋友骗过来,被告人赵某乙发展她父亲赵某丙,其发展付某的时候就是将他骗过来的。同时还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上级是秦冲冲,属于A级经理;秦冲冲往其银行卡上打过三次钱;A级经理来黄石曾在步行街上的一家餐馆请吃饭,参加的人有其本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马某甲、吕某甲等人。

(6)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主要证实其知道传销组织的性质是拉人头骗钱;其于2012年7月中旬经王建业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分为A(高级业务员,积分600分以上)、B(业务经理,积分65-599分)、C(业务主任,积分10-64分)、D(业务组长,积分3-9分)、E(实习业务员,积分1-2分)五个层级及如何返现提成;其于2012年12月上旬升为“家长”,从12月1日开始,其每天早上开晨会的时候,给家里成员上课,组织屋里的四个人学习,学习的内容除了传销组织情况、传销层级、分配比例,传销技巧及如何更好的开展传销业务,同时,叫四个人给家里人或亲朋打电话,教他们如何将亲朋骗过来,并叫他们宣传传销业务;从2012年12月1号到4号,每天上午7:30-8:30,其一共上了4次课,内容大同小异,即如何给亲朋好友电话,诱惑、劝导新人加入传销;其直接下线是父亲被告人赵某丙,间接下线是被告人刘某甲、吕某甲和另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其属业务主任,至少积累了33份以上;其租住的房屋共住五个人,每个月月初都由其负责生活费、房租、水电费的缴纳和支配;2012年12月6日上午8点多,被告人赵某甲叫其组织租住屋的5人到陈家湾广场乘坐中巴车,后被警察拦截。其上线是丈夫被告人王某甲、下线是父亲被告人赵某丙,被告人赵某丙的下线是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其分得14600元的提成。

(7)被告人赵某丙的供述,主要证实其是女儿被告人赵某乙让其来黄石的,其于2012年9月到黄石,被告人赵某乙将其带至十五冶的租住屋,其不知道传销的是什么产品,只知道交3800元钱就可以加入组织,发展一个下线可以得到570元的工资,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可以得到380元的工资,其分两次共投入36800元,买的是一套西装、几盒化妆品,西装顶多值200元,都是其女儿被告人赵某乙带其到银行转账的;其返还了7600元,被告人赵某乙分红6400元,这些钱都打到被告人赵某乙的建设银行卡上;其在2012年9月8日左右收到秦冲冲返还其提成1672元;被告人王某甲是其上级,被告人王某甲帮被告人刘某甲及其下线转账是到市爱康医院附近的建设银行转账;被告人赵某甲是大B级经理,负责管理他们这个体系。其上线是被告人赵某乙,其发展的下线有刘某丁,刘某丁发展了他妻子越某,间接下线有刘某丙。其租住屋内的蔡裼、蔡昌健,刘某丁、刘某丙、均是由被告人马某甲考察的;对新成员一般都考察7天,都是将他们关在家里面进行考察,给他们讲课进行洗脑,直到他们交钱加入会员为止,在考察的七天中不准他们一个人离开家里外出,并且有专人看守他们,其租住的地方家长是刘某乙;被告人马某甲、赵某乙的级别都是主任;每人的工资都是按直接和间接提成按比例发放的,都是由上级打到每个人的建设银行卡上。其发展被告人刘某甲的时候是将他骗到黄石来的;该组织结构从高到低分为五级,对应了相应的积分;其有180多分,是B级业务主任,被告人赵某乙是B级主任,被告人刘某甲是B级主任;被告人赵某乙是太子湾一楼家长;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传销行为。

(8)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其是亲戚赵某丙以开店的名义骗到黄石来的,其于2012年8月左右到黄石后,先被安排住在爱康医院附近租住屋,后因房子要装修,搬到环湖路一居民楼八楼租住屋,与被告人赵某乙等人住一起,被告人赵某丙未开店,实际是是在做传销。被告人赵某丙带其到处听课,授课人员曾说过他们不是卖产品,而是卖一种资格证,通过购买或者发展下线购买了这种资格证就可以加入传销组织,每份资格证的价格是3800元,每购买或者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一份资格证可以返还给15%,也就是570元的“工资”,其他的85%要提成给“上层人员”,同时,每购买或者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一份资格证就有一个点的积分,按照积分累计来区分级别等级;每个月都会按“业绩”发工资,工资一般都是直接打到银行卡里面;其交36800元加入积11分,发展了一个直接下线是被告人马某甲,其间接下线有马某乙、苍某、刘某丁,其积分有90多分,属业务主任;平时主要管理自己的直接下线即被告人马某甲,教他如何打电话骗人过来参加传销组织;同时也给马某乙,苍某,李子豪,被告人赵某乙等人上过课;发展的下线交了钱后,由其将卡号及人员名单告诉被告人赵某丙,然后被告人由赵某丙将返还的提成打到各人卡上;其提成了7600元钱;其租住的地方的负责人是被告人赵某乙。其知道所从事的事情是违法的。

(9)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其于2012年4月份经被告人刘某甲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来黄石后被被告人刘某甲带至牧羊湖一处租住屋,后有人来讲课,讲一些如何赚钱的道理,知道是搞传销,后交26900元加入传销组织,其积分有100多分,上线是被告人刘某甲;其直接发展了被告人董某和马某乙两个下线,被告人董某发展刘某乙、刘某乙发展被告人吕某甲、被告人吕某甲发展马泽望和靳某甲,马泽望发展他妻子蔡裼、蔡裼又发展她弟弟蔡昌健和王某己;靳某甲发展他父亲靳兴昌。其是五个人的负责人,主要负责组员的日常生活、饮食起居,被告人刘某甲打电话告诉其是经理级别。该传销体系的等级从低到高分别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其因为交的钱多又发展了下线,所以是经理级别。2012年9、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通知其说A级经理来黄石宴请B级以上业务经理吃饭,一次在枫叶红酒店,一次在百乐城酒店,参加的人中其认识的有被告人董某、吕某甲、刘某甲、王某甲、赵某乙、赵某甲等人。

(10)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主要证实其是2011年过年后由朋友陈强以找工作为名骗到黄石来,被带到新建路一栋楼502号租住屋下,然后听了一个星期课后交3800元加入鸿顺公司传销组织;该组织人员组成一共有五级,推销公司产品有直接提成、间接提成和销售补助三种提成方式;其发展了二个人,一个是哥哥冯红海,另一个是王某乙,上述二人均是由其负责转账交款。冯红海没有发展下线,王某乙发展了五个下线,其原来的上线是陈强(已回家),现在的上线是被告人纪某,被告人纪某是陈强的上线,被告人纪某的上线是被告人岳某;晋升经理除发展人头推销产品外还要培养2个主任级别的业务员,他们下面还需4-5个下线业务员,其发展的2个主任是冯红海和王某乙;其所在“家”的家长是王某乙,其是经理,管王某乙,其平时给住一起的家里人上课,有时也受邀去其他家里上课,讲课的内容除了学习,还告诉大家想尽一切办法把亲戚朋友骗过来加入组织。同时还证实其上线被告人纪某要求其办理银行卡,说是组织的规定,其分三次交了36800元,都是被告人纪某带其到银行转的账,其直接下线或间接下线交钱时,都是有其联系一个叫李胜利的人帮他们转的账;其共分得2万左右提成;2012年9月,A级经理来黄石宴请,由被告人纪某通知其参加,认识的人有被告人纪某、岳某、贺某。

(1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主要证实其于2011年11月被一网友以介绍工作骗来黄石,住长龙菜场附近租住屋,上了十几天的课,交36800元加入传销组织,直接晋升为主任;被告人贺某、岳某、王某甲、纪某等人是经理级别以上的人,被告人岳某、贺某、纪某是其老总,他们都讲过课;其现在是经理兼家长,负责家里买菜做饭,管理业务员,讲课,每周讲2-3次课,约半年时间都是传销的内容,听课的人不固定只要发展一个业务员就有工资,每次是被告人贺某往其卡上打工资;每月聚餐一次,一般是被告人贺某通知;其发展了丁茹等八个业务员;其上线是被告人贺某,其办理过两张建行卡,其中卡号为62×××08的银行卡主要是传销组织给其发工资和提成用,被告人贺某、岳某都往这张卡里打过钱;有时候新人加入买产品,会将钱存入到这个卡号,然后由其打电话给被告人贺某,被告人贺某告诉其账号,其遂通过该卡将钱转账到被告人贺某告知的账号上;被告人岳某是传销组织里黄石地区级别较高的人。

(12)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主要证实其曾用名叫董平,2012年2月妹夫被告人马某甲打电话让其来黄石,后其交36800元加入鸿顺公司传销组织,产品有西服、皮带等八件套以及化妆品;该公司分五个层级并对应一定积分,即高级业务员,积分600分以上;业务经理,积分65-599分;业务主任,积分10-64分;业务组长,积分3-9分;实习业务员,积分1-2分。购买产品的奖励有三种,分别是直接提成、间接提成和销售奖励及比例;其上线是被告人赵某甲;其发展的下线有妻子刘某乙和王某己、刘某乙发展被告人吕某甲、被告人吕某甲发展马某丙、马某丙发展妻子蔡裼,蔡裼发展弟弟蔡昌健和王某己;靳某甲发展父亲靳兴昌等八人,其发展的下线购买产品交钱,都是由这家家长联系其上级,然后由上级安排人带他们去建行转账,返还奖励的时候由上级直接通过建行返还到他们的建行卡号;其主要负责管理的家里生活等事情,其上线是被告人马某甲、被告人马某甲的上线是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的上线是被告人赵某乙或者被告人王某甲,上述所有人都是被告人赵某甲的下线,他们这个体系里最高上线是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赵某甲下面是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下面是被告人赵某乙。

(1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其舅舅被告人董某叫其到黄石打工,其于2012年3月来黄石,开始住十五冶附近租住屋,后住爱康医院附近一租住屋,交36800元加入鸿顺公司,该公司通过发展下线提成,累积积分晋升的方式来经营,具体是先缴纳一个点3800元成为会员,公司赠送西服一件、精品八大件、化妆品一套;公司有五个层级,并对应了相应积分,A(高级业务员,积分600分以上)、B(业务经理,积分65-599分)、C(业务主任,积分10-64分)、D(业务组长,积分3-9分)、E(实习业务员,积分1-2分);其两次交钱都是被告人董某和其一起到爱康医院附近的建行,然后由被告人董某通知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帮其转的账;其累积了77个点,是B级经理;其发展了马某丙、靳某甲两个下线;其是澄月附近租住屋里的家长,主要负责会员的饮食起居,也主持过学习交流会,每个租住屋的家长都是接受其上线的指示执行,其是接受其上线被告人董某的指示。因为被告人马某甲是十五冶租住屋的家长,其下线马某丙交钱的时候,其请示过被告人马某甲,由被告人马某甲安排人到爱康医院附近的建行帮忙转账;同时还证实,被告人董某的上线是被告人马某甲,在2012年9、10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董某曾通知其A级经理来黄石宴请B级以上的业务经理,到黄石饭店附近吃饭,参加的人有被告人董某、马某甲、刘某甲、王某甲、赵某丙、赵某乙、赵某甲等人。

(14)被告人贺姗姗的供述,主要证实其于2012年2月被一网友以找工作的名义骗来黄石,住在牧羊湖一楼房的一楼租住屋,其听二、三次课后共交36800元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是以销售西服、领带、领带夹、衬衣等八大件为名,要求每一个加入者必须购买产品,并且还要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才能从中赚钱,所有人分为五个层次,并对应了一定积分,即:高级业务员,积分600分以上;业务经理,积分65-599分);业务主任,积分10-64分;业务组长,积分3-9分;实习业务员,积分1-2分。刚加入至少要交3800元,获得1分;其发展了张亚飞、贾豪杰、刘全、王泽飞四个下线,都是以谈朋友的名义将他们骗到黄石来的,其中张亚飞又发展了一个下线;每次发展下线,都是其带下线去建行往卡里转账,给一个姓岳的人打电话,由姓岳的人告知其卡号;其积分有40多分,是主任级别,其履行的职责是家长,管理张某甲、王泽飞、崔彦召、王某丙、薛某等六人,同时给二、三十个人授过课,授课的内容都是如何好好干,赚大钱。上线是被告人贺某,其是被抓住之前一个多月才归入被告人贺某这条线的。其办理过两张建行卡,其中一张在2012年3月在黄石十五冶的建行网点办的,该卡主要用于返利和提成,每月10号左右到账,被告人贺某或他的上线通过被告人纪某、马明明、司俊娜等人的账号向其建行卡卡号上打钱,此外还通过这张卡给下线贾豪杰发过钱。

关于被告人岳某、贺珊珊提出对辨认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及被告人纪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辨认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因辨认笔录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制作,且经每一位辨认人及见证人签名确认,被辨认出的人员情况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对该质证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岳某、贺某、纪某、王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马某甲、冯某、吴某、董某、吕某甲、贺珊珊先后加入以“香港鸿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十四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贺某、吕某甲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岳某、贺某、纪某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均属鸿顺公司传销组织成员,与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同属同一传销组织的不同分支,对该辩解意见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赵鹏光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甲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甲在传销组织中属B级大经理,为传销组织在黄石地区的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扩大传销组织,且传销组织是以不断发展下线来扩大,根据该组织规定晋升级别,不属处于从属地位,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提出的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岳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人数未达30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2012年12月6日除查获14名被告人外还查获参加传销组织的其他人员达50人,且均证实属于鸿顺公司传销组织,从证人证言中能反映出该组织在黄石地区发展的人数已达60余人,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岳某、纪某、贺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三名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不属组织、领导者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为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被告人岳某系B级大经理,在传销组织中起到管理、协调及在传销组织的扩大中起关键作用;被告人贺某系B级大经理,在传销组织中起管理、培训及在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被告人纪某为B级经理,在传销组织中起培训、协调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因传销组织中各人员所处的地位作用是根据级别及所担负的职责确定,上下线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但被告人刘某甲在本案中所处地位作用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关于被告人吴某、吕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本案传销组织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且二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起管理、协调、培训等职责,为传销组织的迅速扩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刘某甲、吴某、吕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该三名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赵某甲、吴某、吕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根据十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九月五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十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贺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五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纪某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五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已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五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赵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五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赵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五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五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马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五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冯某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五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五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董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五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吕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三月五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四、被告人贺珊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五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佳润

人民陪审员郭景亭

人民陪审员丁有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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