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渝0103刑初1323号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9   阅读:

案由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案号    (2021)渝0103刑初1323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21〕Z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尹某伙同刘某某、侯某某、施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湖南省长沙市、邵阳市等地,明知上家的账款为犯罪所得赃款,仍收购他人的银行卡为其收款,并将该银行卡内的赃款用于购买火币网的USDT币,然后将购得的大部分USDT币转回上家,剩下部分为被告人尹某等人所得的好处费,其中被告人尹某的违法所得约6000元。具体事实为: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尹某伙同刘某某、施某某等人,使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其华融湘江银行卡在火币网注册,将上家诈骗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重医附一院就诊的被害人朱某以及谭某某、杨某、汪某某的5万元通过王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入到陈某某的华融湘江银行卡,并通过该卡用收取的5万元在火币网购买了7516.24个USDT币,扣除其所得277.24个USDT币后,将剩余的7236个USDT币转入上家指定的钱包。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尹某伙同刘某某、施某某等人,使用熊某的身份信息及其中国银行卡在火币网注册,将上家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的49993元通过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入到熊某的中国银行卡,并通过该卡用收取的49993元在火币网购买了7516余个USDT币,后转入上家指定的钱包。

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尹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1年10月,被告人尹某与张某某等人共同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朱某等人9859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尹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尹某和刘某某、侯某某、施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钟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28350元、杨某经济损失6550元、汪某某经济损失13700元、刘某某经济损失49993元。侯某某在另案中退出赃款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USDT币购买、提现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熊某、陈某某、施某某、侯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谭某某、杨某、汪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赃款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经民警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尹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和侯某某、施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钟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熊    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希

书记员鲁成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