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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2刑初374号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9   阅读:

案由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案号    (2021)赣0112刑初374号    

基本情况被告人夏某某,外号“大头”,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40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户,现住新建区兴国路豫章社区40栋202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曾东发、张禹,江西华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新检刑诉[2021]155号指控

事实2021年1月28日,喻小刚(已诉)指使毛利(已诉)购买了叶启健的三张银行卡和余克新办的建行卡、农行卡、工行卡(卡号6215××××6972),喻小刚在明知使用余克的银行账户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雇用被告人夏某某、祖龙保(已诉)等人在自己租住于新建区操作余克的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在转账过程中,被告人夏某某使用过以下手机网银对一些违法资金进行转账:

1、余克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15××××6972);

2、祖龙保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30××××1675);

3、祖龙保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7642);

4、叶启健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4691)‘

5、祖文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7738);

6、朱宇强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174);

7、朱宇强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15××××2341)。

上述账号中,账户名为余克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15××××6972)涉及诈骗案共三起,共涉及被转移的诈骗赃款计人民币44476元;

1、2021年2月13日,被害人林某被诈骗50276元,其中有四笔赃款(2176元、2100元、3800元、3800元)共计11876元进入该银行账户内。

2、2021年2月13日,被害人郑某被诈骗34826元,其中有六笔赃款(4800元、3000元、1800元、4800元、4800元、9600元)共计28800元进入该余克的工商银行账户内。

3、2021年2月10日,被害人杨某被诈骗5802元,其使用户名为王洪涛(账号为6212××××3947)向该余克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3800元。指控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

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理由被告人夏某某在他人雇佣下利用他人七张手机网银卡(账户)进行非法转账,共转移诈骗赃款计人民币44476元,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意见与本院认定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金额未满十万元,未达到情节严重即为情节轻微,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没收被告人夏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上缴国库。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戴婷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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