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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321刑初166号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9   阅读:

案由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案号    (2021)鲁1321刑初166号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25日以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现国、袁茂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白树栋、郭亚敏,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袁艺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x、徐xx和耿松鹤(另案处理)三人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至7月,王x、耿松鹤受徐xx指使,事先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借记卡账户提供给徐xx,并按照徐xx的指示,多次前往工商、中信等银行及时将转入自己账户的钱款取出交给徐xx。徐xx再按照“戚飞”的指示,将取出的钱款存入指定账户,并收取1%的好处费。王x、耿松鹤共取现113.8584万元,其中,王x提取现金为85.0584万元;耿松鹤提取现金为28.8万元。所获一万余元好处费供三人吃喝、旅游。

2020年6月25日至6月28日,被害人张某被自称叫“张哲军”的人以在“HCM”上购买股票为由,诈骗现金11万元。此后,该笔款项通过沈阳宽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姜楠等名下的银行账户被逐级分散流转。其中,有2万元流入了耿松鹤的工商银行账户,有4万元流入了王x的工商银行账户。王x、耿松鹤取现后,交付给了徐xx。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张某账户对账单;沈阳宽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裕友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王丽娟、姜楠交易明细;王x中信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耿松鹤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凭证;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同案犯耿松鹤的供述;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x、徐xx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帮助转移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x、徐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x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有立功情节;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坦白;获利数额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愿意缴纳罚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x、徐xx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人王x为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将耿松鹤抓获。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徐xx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帮助转移财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徐xx、王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构成一般立功,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x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打击,纵容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关于徐xx有坦白情节;获利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愿意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应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传伟

人民陪审员  李兴兵

人民陪审员  孔庆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徐守超

书 记 员  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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