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冀0105刑初212号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9   阅读:

案由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案号    (2021)冀0105刑初212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一部刑诉〔2021〕Z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杨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名假冒该校领导的微信消息。该人以校领导的身份向其借款1万元。随后杨某通过支付宝向该人提供的农行银行卡内(户名为张某某,卡号为62×××74)转账1万元。后该1万元被转账至被告人申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户名为赵某某,卡号为62×××53)。申某某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根据申某1(现在逃)的指示,将该银行卡内的赃款取出后存入申某1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卡号为62×××56)。由申某1支付给申某某120元好处费。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申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杨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名假冒该校领导的微信消息。该人以校领导的身份向其借款1万元。随后杨某通过支付宝向该人提供的农行银行卡内(户名为张某某,卡号为62×××74)转账1万元。后该1万元被转账至被告人申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户名为赵某某,卡号为62×××53)。申某某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根据申某1(现在逃)的指示,将该银行卡内的赃款取出后存入申某1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卡号为62×××56)。由申某1支付给申某某120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申某某供述、被害人杨某陈述、ATM机取款流水、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账户交易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申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邢雪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智敏

人民陪审员  董丽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亚南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