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1632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诉〔2021〕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益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采用微信通讯软件联系和传输文件的手段,向曹某(另案处理)提供包含有苏州市吴江区居民的金某、周某等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9999条。
归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炳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文州
书 记 员 杨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