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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06刑初74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0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206刑初741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刑诉〔202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胜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辩护人周文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在山东省东明县家中,注册账号登录暗网,向他人购买公民身份证、手持身份证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公民护照等公民个人信息,下载至其联想电脑内整理分类后上传至其注册的百度网盘(用户名:×××ko),后将网盘链接发布在暗网进行销售。

2019年5月,殷俊峰(已判决)在暗网付费购买了前述部分百度网盘链接,后再次将所购链接发布在暗网上试图售卖,通过殷某发布链接,经清点内含公民身份证照片、公民手持身份证照片等公民个人信息39017条。

案破后,经清点及与殷俊峰购买的链接内数据合并去重,被告人尹某某前述百度网盘内现存公民个人信息4915条。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尹某某作案用的联想电脑主机1台。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自愿退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殷俊峰、胡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清点记录,网盘注册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予以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尹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退赃;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的“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尹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在暗网出售,使得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处于不安全的环境,其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该点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联想电脑主机1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顾溶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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