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303刑初331号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一部刑诉[2021]Z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联系秦磊、白某(已判决)等人,以每条55-75元不等的价格从其处购买车辆档案信息(包含车辆型号、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抵押信息等)以及少量的身份证信息,然后每条加价5-10元销售给周某某(已判决)等人。
经查明,被告人茹某某销售车辆档案信息、身份证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余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茹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某、白某、王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茹某某的供述,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截图,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1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宏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遆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