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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刑初137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1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1376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诉〔2021〕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准备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非法牟利,为增加自己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量,采用通过微信通讯软件传输的手段,以交换数据的形式向某(另案处理)提供含有在苏州市吴江区的褚某、陈某等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万余条,后未从殷某处获取到数据。

归案后,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3日,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阮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炳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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